政府机构费用分担 财务费用的账务处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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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计划财务科
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 《宜昌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 2014年6月
宜昌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市级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全市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市委全会(扩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全会(扩大会),市政协常委会,市纪委全会,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全会,市综治委全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其他全市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市级党政机关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和其他业务会,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五条& 会议审批及会期
(一)一、二类会议报经市委或市政府审批。 一类会议和二类会议中的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的会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会议会期原则上控制在半天。
(二)三类会议由市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纳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三)提倡合并召开或套开会议,压缩会议时间。
(四)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会议,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会议通知,并按规定填报全市性会议审批单。
第六条& 会议规模
(一)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三类会议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严格限定参会人数。
第七条& 会议形式和会议地点
市级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应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市级党政机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应首先考虑在本单位的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召开,以节约经费支出;不能满足会议需要的,应当在三星级及以下定点饭店召开,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结算费用。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四星级及其以上定点饭店召开的,必须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严格执行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以及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杂项费用。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市直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一类会议正式代表及工作人员可安排住宿,参会人员全部安排伙食费;
二、三类会议,除各县(市)及工作人员外,城区会议代表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其他费用是指会议期间开支的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杂项费用,严格按会期、会议类别、会议标准及参会人数控制费用。
第十条& 会议费审批和开支渠道
会议所需经费实行分类管理。一、二类会议实行会议审批和经费审批&双审会签&制,所需经费从财政预算安排的&会议经费&中列支;三类会议由各单位实行计划管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一)一类会议实行一会一审,一会一包。由办会单位在会议召开前5天将会议通知和会议费预算(附参会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送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会议费包干总额,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会议费包干指标。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二)二类会议(不含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实行先下达控制数,再按季度审批的管理办法。由办会单位在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后将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签发的&全市性会议审批单&和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 &会议通知&以及会议费预算送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下达会议费控制数,办会单位在控制数以内开支会议费,季度终了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季度会议费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
(三)二类会议中的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实行年度包干制,由市财政审核年度包干经费。
第十一条& 会议经费开支纪律
(一)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二)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三)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参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
(四)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五)市级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表彰会,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按程序另行审批。
(六)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七)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二条 会议费报销
党政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方式
党政机关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党政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并抄送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1、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规定对市直单位召开的会议费进行审核;
3、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4、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二)市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
1、配合市财政局制定或修订市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2、配合市财政局对市直单位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级党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2、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并承办本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
3、负责会议费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4、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市级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市直事业单位,根据会议情况参照本办法三类会议标准执行,所需会议费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宜昌市直会议费管理办法》(宜办文[200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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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政府部门拨给我们公司的活动经费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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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支。增值税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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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再问一下,如果这笔钱这次没用完,以后有活动再继续用的话,是计递延收益吗?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已经日东城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日 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城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管理是指单位为履行职责,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等过程中的行为总称。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编制预算;保证活动合法、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有效;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承担集体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第六条 各单位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应当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一)各单位的财务管理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包括财政、监察、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的指导、检查、监督。(二)提倡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媒体、中介机构参与对各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东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九条 东城区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落实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标准,切实保证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取得效果。第十条 东城区审计局应把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通报相关部门。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一)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执行。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的编制。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设立&小金库&。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坐支、挪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各单位要认真核实基础数据,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标准编制预算。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在保证本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基础上进行严格控制。(二)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等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 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进行事前评审, 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 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第十三条 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十四条 核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一)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 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应当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对批复的预算进行指标分解、规范内部预算执行程序, 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控制作用。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评审、实施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一)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的要履行相关手续。(二)各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与决算协调、促进机制。(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决算编审要求,编制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财务决算。(二)在编制决算前应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批复的预算,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度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应在年底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度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如实列报,确保账表一致性。(三)认真、及时编制决算,决算报表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盖章,保证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四)决算与预算出现差异时,财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报告,提出改进措施,报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第十八条 建立财务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不得签订没有预算的项目合同。第四章 收支管理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支出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制度,定期相互核对账目并实施岗位分离,包括:机构分离、钱账分离、物账分离。制定出纳、会计等岗位的职责权限和限制性规定及有关部门对限制性岗位的定期检查办法。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确定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第二十条 各单位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中,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记录。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不得发生下列各种设立&小金库&的行为:(一)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二)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等。(三)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四)以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五)以其他方式设立&小金库&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日常经费审批权限管理,根据费用开支的数额大小和重要性程度合理确定。明确单位财务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经费审批范围、权限、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大额资金(含专项经费和大额办公经费)支出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规范财务审批程序,严格把关。第二十四条 规范资金审批权限,加强资金使用风险的防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领导审批权限原则规定如下:(一)单笔经费支出5000元(含)以下的,可由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其他分管领导因工作需要,审批权限不超过2000元(含)。(二)单笔经费支出5000元至20000元(含)的,需经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三)单笔经费支出20000元至50000元(含)的,需经行政决策会议审批。(四)单笔经费支出50000元以上的,需经党委(组)决策会议审批。(五)公务接待费支出需经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各单位审批权限原则上应参照以上审批权限执行,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各单位项目支出,可以适当突破规定的审批权限,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单独报区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五条 健全各项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费用支出管理。杜绝白条抵账以及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单据入账;汇总开具的购物发票,必须附上供应单位提供的购物清单,包括购买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等方可予以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正式发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需要支付现金的款项,必须由领款人亲笔签字。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日常办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发生下列行为:(一)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二)不得以学习、培训、教育、考察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三)不得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费以及外出考察费等费用支出;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 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办理结算。第二十七条 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严禁侵占和挪用。各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 严禁违规将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各单位要加强对外借款的管理,严禁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增对外借款,对已发生的对外借款应及时进行清理,逐步减少和消化。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账项,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第五章 采购管理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与采购管理活动相关的内部财务管控机制。(一)建立预算编制、采购和资产管理之间的沟通机制。根据本单位货物、工程和服务实际需求及经费预算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列明采购项目或货物品目。(二)建立采购活动控制机制。可聘请财会、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制定采购文件、签订合同,确保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完备、合法。(三)建立采购项目验收控制机制。可聘请财会、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重大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主管上级单位报告。(四)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 采购预算、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文件、投诉处理决定等材料, 确保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五)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竞价项目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时,应当通过东城区政府协议采购电子竞价系统实施采购。第三十条 货物购置、工程建设(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开标前泄露标底。(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第六章 资金、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一)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合理制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各单位当日取得的现金收入,当日必须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收入,现金账目要日清日结,账款相符。对有库存现金的单位,出纳人员应每天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各单位应当指定出纳人员以外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以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再开设。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零余额账户资金拨入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不得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三十五条 加强银行存款的核查控制。每月至少一次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发现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单位应当指定出纳人员以外的人员核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报告。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应收、应付资金的管理。短期借款、预收、预付、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强化对购置、保管、领用、登记、清查盘点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一)固定资产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以及价值核算工作。(二)凡纳入北京市东城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实物资产,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重要实物资产采购,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办理。保管人与采购人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三)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片,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四)行政单位不得用固定资产对外担保。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事业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须经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重大事项需报区政府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五)各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属于国家所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部上缴国库。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内部管理财务制度。(一)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以及内部审批程序,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资金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二)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结算。(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对建设项目进行核算。第七章 支票、发票、印鉴及财务报销程序的管理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支票审批流程:(一)经手人须经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并根据审批权限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办理。(二)经手人填写&支票领用审批单&,&用途&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估计金额&应根据业务实际需求进行估算后填写。(三)科室负责人直接办理,科室负责人为经手人,负责人签字处应由主管科室负责人的领导签字。(四)业务主管领导审核&支票领用审批单&相关内容无误后,进行签字确认。(五)经手人到财务出纳人员处领取支票。第四十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合同、票据、密押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据应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核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立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票据的领用和缴销情况,防止票据遗失、盗用。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严禁收费不开发票。第四十一条 加强印章管理。针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鉴的保管、审批、使用应适当分离、相互牵制、严格审批。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制定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加强对财务报销流程的管理,并根据审批权限,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报销程序:(一)经手人在办理相关业务后在发票空白处写清事由并签字,经科室负责人、业务主管领导确认、签字。 (二)主管财务领导审核发票及支出凭单相关内容无误后在支出凭单相应位置签字确认。(三)单位主要领导根据审批权限,对发票及相关内容确认后,在支出凭单相应位置签字审批。(四)经手人依据签字齐全的支出凭单、发票及相关文件(支票领用单、签呈或会议纪要)到财务出纳人员处报销。报销时将审批通过的发票及相关文件一同粘在支出凭单的背后。每笔业务涉及到的发票应粘在支出凭单后,不得将同一笔业务涉及的发票拆分成多个支出凭单报销。第八章 财务机构与人员设置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应当独立设置,财会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混岗、兼职,不相容岗位实现分离控制。有条件的关键岗位应当实行轮岗制度。(一)财务人员的准入:1.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担任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两年以上经历。(二)财务部门分工及职责:1.财务机构负责人:(1)组织制度制定和督促执行,(2)组织财务计划,(3)组织预决算的编制和检查,(4)报销审查签字等。2.财务机构主管会计:(1)具体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工作;(2)贯彻执行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体编制本单位的预决算及财务计划;(4)审查或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5)审查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6)指导具体账务操作,审查单据。 3.财务机构会计:(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3)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4)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4.财务机构出纳:(1)办理现金收付和结算业务;(2)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4)保管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第九章 财务监督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内容。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全面开展财务内部审计和廉政风险防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单位负责人。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各项监督检查,并积极予以配合。要根据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提出的审计检查报告改进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工作。第五十条 各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活动中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本财务管理办法的,财政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双管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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