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退休,正处5级基本离退休费如何计算应该是多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1〕70号
发布日期: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从日起调整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总体上偏低的状况,继续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国务院决定从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日起,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除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省(直辖市)自行负担外,其他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除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省(直辖市)自行负担外,其他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地方事业单位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80元、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除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省(直辖市)自行负担外,其他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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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北省退休规定.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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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北省退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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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退休、退职的相关规定
(一)退休条件
1、干部退休条件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一项)
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发[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
③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发[号文件第四条三项)
④工作年限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第七十九条二项)。第②至④项须经本人提出(申请)
⑤因病(非因工)伤残的国家公务员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本人申请。(冀人发字[1996]58号一条三项)
关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退职问题,根据省人事厅、卫生厅冀人发字[1996]58号文件 的规定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2、工人退休条件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一项)
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国发[号第一条二项)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按此项办理退休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原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日,河北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9]32号)文件又重申了上述三项规定,同时规定本人已离开提前退休工种五年以上,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现岗工作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提前退休;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前一年至五年退休,也可以不提前退休。
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发[号第一条三项)
④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发[号第一条四项)
3、聘用制干部退休条件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可参照执行):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规定颁布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日,河北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就贯彻人法发[1991]5号的意见中规定:
工人身份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了聘任手续不满10年,或者未履行聘任手续的,退休时要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①参加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按照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后,再办理退休。
②未参加技术等级考核的,按下列比照关系确定工资:
聘任为处级(正副三级职员)以上职务的,比照技师,聘任为科级(四级职员)的,比照高级工,聘任为科员级(五级职员)以下职务的,比照中级工;聘任为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比照技师,聘任为中级职称的,比照高级工,聘任为初级职称及以下技术职务的,比照中级工,以后增加退休费按所比照等级标准增加。
日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9]32号规定,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和“病退”的数量。从一九九九年开始,每年省、市、县人事部门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退休总人数的10%以内。
(二)退职条件
根据国发[号和冀人发字[1996]58号文件的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应该退职。
九、出生时间的认定
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日印发《关于在办理干部、工人退休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和退休时间问题的通知》(冀劳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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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页349页330页188页238页334页127页94页240页272页为啥2016年9月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为啥按2014年9月工资标准执行--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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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2016年9月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为啥按2014年9月工资标准执行
退休工资:按照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三年以内执行完成。退休:退休(retire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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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离退休政策选编之二:调整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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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离退休费&&& 10、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费各职务、级别和科教人员各增加多少金额?&&&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90元;工人,特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 (国办发〔1999〕78号)&&& 11、2001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时,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如何调整提高的?&&& 机关、事业单位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注: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国发〔2001〕14号)&&& 12、2001年7月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有关问题有何规定?&&& 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对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规定如下:&&& 关于增加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的范围:机关、事业单位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关于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标准: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关于增加退休人员退休费的标准: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80元、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 关于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的标准: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关于增加离退休费执行时间:从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关于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除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省(直辖市)自行担负外,其他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国办发〔2001〕70号)&&& 13、2003年7月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如何规定的?&&&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方法&&& 机关事业单位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国办发〔2003〕93号)&&& 14、1999年企业离退休人员是如何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的?&&& 从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幅度,1999年应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应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目前养老金的实际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 (国办发〔1999〕69号)&&& 15、2001年1月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何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从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2001年自行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地区,提高水平已经达到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调整标准的,不得再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水平低于本通知标准的,可调整到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三、资金来源&&&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市自行解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按月人均10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劳社部发〔2001〕12号)&&& 16、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何规定?&&&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准,从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水平,以2000年12月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不超过当地2000年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掌握。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各地在调整中要注意向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过高的地区,调整水平要适当控制。&&& 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财政确有苦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各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尽快报社会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这项工作,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劳社部发〔2002〕3号)&&& 17、2001年10月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何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从日起,为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市自行解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按月人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劳社部发〔2001〕21号)&&& 18、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何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从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以2001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总体上按当地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左右掌握。实施时,要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老干部、老工人、军队转业干部等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制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进行测算。精心制定方案,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劳社部发〔2002〕16号)&&& 19、2003年7月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何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04年1月下发《关于从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日起,为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时予以统筹考虑。&&& (劳社部发〔2004〕2号)&&& 20、2004年7月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规定的?&&& 经国务院批准,从日起,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金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水平,按照当地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45%左右确定。具体调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承受能力制定,并注意继续向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人员适当倾斜,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过高的地区要适当控制。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各地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调整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到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劳社部发〔2004〕24号)&&& 21、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2001年2月,我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文中明确规定: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属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同时还明确,为做好与未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待遇水平平衡工作,由各省、区、市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完善和规范。&&& 请你们按上述文件精神,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劳社厅函〔号)&&& 22、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费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有什么原则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精神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号)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鉴于离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各地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劳部发〔号)&&& 23、为什么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有的企业对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方法,引起了离退休人员的不满,影响了社会的安定。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对此,特通知如下:&&& 一、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二、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四、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劳部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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