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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海波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尚海波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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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鄂10刑终56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海X,男,日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北临江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荆州市荆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尚海X犯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6)鄂10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尚海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认定,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尚海X以借钱办理业务、代为购买土地产权为由,骗得朱某1、陈某1、王某2、雷某1等人共计210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2013年12月,尚海X通过朱某2联系上朱某1,以借钱收购会计事务所为由,骗得朱某1共计70万元,后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经朱某1多次催讨,尚海X将其位于荆州市荆州区北门外水榭香堤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返还给朱某111.9万元。2014年1月,尚海X以借钱办理验资、“过桥”业务为由,骗得陈某1共计84.1万元,后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经陈某1多次催讨,尚海X向王某1借款50万元返还给陈某1,并另返还给陈某110.6万元,共计60.6万元。2014年3月,尚海X以验资资金不够、需借钱周转为由,骗得郑某1林、滕某夫妇人民币25万元,后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经滕某家人多次催讨,尚海X陆陆续续返还给郑某1林、滕某夫妇共计10.5万元。月,尚海X以何某欠其400万元,需借钱运作收回欠款为由,骗得潘某共计40万元,后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月,尚海X以借钱作为验资流动资金为由,骗得王某2共计55万元,后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经王某2多次催讨,尚海X返还给王某227.6万元。2014年6月,尚海X以办理业务缺少验资资金,借钱周转为由,骗得雷某1、雷某2兄妹共计42.75万元,后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经雷某1、雷某2兄妹催讨后,尚海X返还给雷某1、雷某2兄妹2.25万元。2014年6月,尚海X以能代为购买江陵县熊河镇颜北村小学土地为由,骗得雷某1“定金”6万元,后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
上述事实,原判列举了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江陵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陈某1、滕某等人的报案材料:证明本案案发经过。2.江陵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日,荆州市沙市区滩桥镇迎宾西路居民朱某1到该队报案,称原湖北临江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海X通过朱某2介绍,虚构急需钱收购监利县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由,骗取其借款人民币71.5万元,要求查处。经初查,自2013年至2014年,原湖北临江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海X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托人介绍、过桥还贷、合并会计师事务所等虚构理由,并许以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向朱某1、王某1、王某2、滕某等人借款200余万元。尚海X将所借款项用于个人前期社会借款的还款、付息,现尚海X无力偿还欠款,导致借款人巨额经济损失。同月21日,尚海X被扭送至该队接受调查。同月24日,该队立案侦查尚海X涉嫌集资诈骗一案。次日,尚海X被受害人扭送至该队,同日被刑事拘留。3.江陵县公安局经济犯罪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日,沙市区滩桥镇迎宾西路居民朱某1到该队报案,称原湖北临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海X通过朱某2介绍,虚构急需钱收购监利县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实诈骗其71.5万元,要求查处。经初查,2013年至2014年间,尚海X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托人介绍、过桥还贷、合并会计师事务所等虚假理由并许以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向朱某1、王某1、王某2、滕某等人借款200余万元,尚海X将所借款项用于个人前期社会借款的还款、付息,尚海X无力偿还欠款,导致借款人觉经济损失。同月21日,尚海X被扭送至该队接受调查。同月24日,江陵县公安局对尚海X涉嫌集资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次日,尚海X被受害人扭送至该队,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
4.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日,朱某2对朱某1称其一个很好的朋友需一笔钱急用,朱某1询问是谁,朱某2称是江陵县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尚海X,并称尚海X是其公司的优质客户,非常有信用,双方一直有资金往来,要是其公司有钱就借给尚海X了。朱某1表示借钱可以,但其只认朱某2,要求在朱某2的公司办手续,朱某2表示同意。后朱某2将尚海X的手机号码给了朱某1。经电话联系,双方约定在江陵县郝穴镇碰面,碰面后,尚海X将朱某1带到其公司,交谈中,朱某1询问尚海X要钱干什么,需要多少,尚海X称其要收购监利县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一次性买断,需要45万元,同时表示只借2个月,3分利息。后朱某1让尚海X将其公司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会计师资质证明等文件拿出来看看,朱某1看见上述证件上登记的名字都是尚海X,另外交谈时朱某1还得知尚海X曾帮其公司办理过相关业务,遂未与尚海X到朱某2处办理手续,当即便通过手机银行从其农商行62×××88账户及其朋友毛敏波农商行62×××59账户转款共计45万元至尚海X中国建设银行62×××64账户。尚海X当场给朱某1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为日至日,并加盖了湖北临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公章。同月18日,尚海X电话联系朱某1,称其还缺钱,想再向朱某1借钱,因为临近春节,加上做生意需要钱,朱某1不愿意借给尚海X,但尚海X不断给朱某1打电话,称就借2个月,事情办完马上还款,朱某1便又通过手机银行从其农商行62×××88账户及其朋友毛敏波农商行62×××59账户转款共计25万元至尚海X中国建设银行62×××64账户,并要求尚海X出具了借条。借款期限到后,尚海X未履行承诺,朱某1便找尚海X催要,但尚海X以各种理由推脱。日,朱某1找到尚海X,逼着尚海X还款,尚海X称其暂时没有钱,若其2015年1月还没有钱还,就将其子位于荆州新北门外水榭香堤小区的一套房屋抵偿欠款,为此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尚海X及其子均签字同意。同年10月,尚海X、朱章虎将尚海X之子位于荆州新北门外水榭香堤小区的房屋以11.9万元出售,售房款现金11.9万元当场交给了朱某1。尚海X尚欠朱某158.1万元未还。5.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2014年1月,陈某1之兄欲在江陵县成立一家商贸公司,按当时工商部门的要求,需要提交一份验资报告,陈某1遂找到湖北临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老板尚海X,请其帮忙出具一份验资报告。几天后,尚海X对陈某1称如果陈某1之兄准备的验资款不用的话就借给他,他要帮客户办理过桥贷款,并保证一个月内办理完毕、还款。陈某1两兄弟经商量,决定借给尚海X30万元,并于日,通过陈某1中国农业银行62×××19账户转款29.1万元至尚海X中国建设银行62×××64账户,尚海X给陈某1出具了一张借条。之后,尚海X又多次找到陈某1,称其客户验资、过桥资金不够,让陈某1帮其借款,并承诺借款期限不超过一个月,陈某1向尚海X推荐了几个人,但因推荐的几人无钱可借,尚海X未借到钱。为此,尚海X又专门找过陈某1几次,陈某1遂向朋友、同事借钱借给了尚海X,共计借款55万元给尚海X,其中日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款25万元至尚海X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日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款30万元至尚海X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尚海X亦分别出具了借条。2014年春节过后,陈某1联系尚海X,要求尚海X还款,尚海X称过桥手续尚未办好,有部分款项在荆州荆建集团,荆建集团预备成立一家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手续较繁琐,需要等待几天,并2次将陈某1带至荆建集团办公场所,当时陈某1未进去,只是在办公室外等待;还称有部分款项在荆州路远市政公司,并多次当着陈某1的面给工商银行一刘姓主任打电话,后回复陈某1用于过桥的款项尚未出来。2014年3月,陈某1因被人催债再次要求尚海X还款,尚海X称过桥马上就办好,经商量,由陈某1向其友王某1借款50万元还给别人,待过桥结束,尚海X立即将钱还给陈某1、王某1,当时尚海X保证不会超过一个月。于是,尚海X在沙市区一三五大酒店给王某1出具了借款50万元的借条,陈某1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同时,尚海X在承认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撕毁日、15日向陈某1出具的借条,重新向陈某1出具了一张借款10.6万元的借条。之后,陈某1几乎每天都电话联系尚海X还款,尚海X总是说快了,但就是不还款。2014年8月,陈某1找到尚海X,尚海X称过桥的款项没有办好,其将出售老家的树木来还款,并拿出办证缴款的收据给陈某1看。另有一次,尚海X拿出一张收据,称其曾于2012年8月借款400万元给荆州旭城投资公司,同时拿出一张荆州市四维置业公司的债权债务汇总表(上有应付尚海X400万元),称其将去要钱还给陈某1。陈某1表示其借款给尚海X是用于过桥,要尚海X将借去用于过桥的钱返还即可。再后来,尚海X便对陈某1避而不见,陈某1电话联系尚海X亦是时通时不通。2014年底,尚海X在荆州与陈某1见了一面,称过桥的钱搞不成了,其准备将其父位于荆州市荆州区政府的房屋抵押给陈某1,春节后便搬家、过户。2015年春节后,陈某1催促尚海X办理房屋抵押,尚海X却又以各种理由推脱,一会说其父生病住院了,一会说还未租好房屋,一会又说房屋将会高价出售,对方正在筹钱。拖延了一段时间,陈某1询问尚海X卖房情况,尚海X称已经在办证了,一周内便可以拿到钱。2015年8月,陈某1找到尚海X,让尚海X带其到房产局询问过户情况,尚海X将陈某1带去找其委托人,但办公室没有人,陈某1让尚海X打电话,尚海X称其没有电话号码,陈某1让尚海X带其去尚海X父亲住处,尚海X表示其母亲不同意卖房。陈某1称经其多方了解,尚海X在向其借款前,在外借了不少钱,均是以过桥的名义短期借款,之后便避而不见;尚海X共向其支付了10.6万元的利息。6.被害人滕某的陈述:日,尚海X来到滕某之夫郑某1林办公室,称有一家公司在其事务所办理验资,缺25万元,希望郑某1林借钱给其周转一下,验资完成一个月内便还款,并许诺月利2万元,郑某1林电话联系滕某,滕某表示家里没有这么多钱,尚海X便离开了。过了几天,尚海X又来到郑某1林办公室要求借款,称只借一个月,同样许诺月利2万元。后郑某1林回家将事情告知了滕某,滕某表示家中真没有这么多钱。同月26日,尚海X再次来到郑某1林办公室要求借款,称其急需钱,就周转一个月,许诺月利息2万元。郑某1林被逼无奈电话联系滕某,滕某在询问了郑某1林与尚海X关系如何等问题后,表示会联系其父及其弟,询问二人有没有钱。后滕某向其弟借款7万元,向其父借款8万元。之后,尚海X到滕某单位找到滕某,给滕某出具了一张借条,滕某便与尚海X一同到银行从郑某1林中国银行45×××41账户转款25万元至尚海X银行账户。一个月后,还款期限到了,滕某电话联系尚海X还款,尚海X称验资还未完成,需等一段时间。半个月后,滕某又电话联系尚海X还款,尚海X称验资出了点问题,还要等一个星期。又过了一段时间,滕某夫妇再次电话联系尚海X还款,尚海X还是称验资有点问题,要滕某夫妇耐心等待个把月。滕某夫妇觉得有问题,便天天给尚海X打电话,但尚海X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被逼无奈,滕某便让其弟弟跟着尚海X,跟了差不多一个月,尚海X才分5、6次还给滕某10.5万元,尚欠14.5万元未还。期间,尚海X给滕某写过多份还款计划,但均未履行。7.被害人潘某(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陈述:日,当时尚海X欠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40万元未还,该公司曾多次催要均未果。这天,尚海X对潘某称其借了400万元给何某,何某有一块土地的土X证在一个姓聂的人手上,其需要钱将土地证从姓聂的人手上拿回来,才能拿回投到何某那里的400万元,才能将欠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钱还清,并向潘某借钱。考虑到尚海X欠公司的钱已经很久了,加上急切想解决尚海X拖欠贷款的问题,潘某答应借给尚海X25万元,尚海X表示一、二个月就能将何某的事情处理妥当,拿到钱就将钱潘某和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钱还清,当天,潘某从其81×××62银行账户转款25万元至尚海X中国建设银行62×××64账户。同年5月7日,尚海X有找到潘某,称赎土地证还差15万元,提出向潘某再借15万元,潘某听尚海X说事情快办成了,便同意再借给尚海X15万元,当天便从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款15万元至尚海X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但之后潘某再联系尚海X时,尚海X便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再后来,潘某便联系不上尚海X了。8.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2014年4月初,尚海X电话联系王某2,称一家建筑公司找其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但该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其想找王某2借款30万元,等验资结束便将借款返还,王某2称其手头现在没有这么多钱,要等10余天才有,尚海X表示没有关系,其让对方缓一段时间。同月24日,尚海X来到王某2办公室,与其谈借款的事,当时尚海X提出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半月,还款日期日,月利率3.5%,在尚海X出具借条后,王某2、尚海X一同到银行将30万元转入尚海X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2014年5月初,尚海X又找到王某2称另一家公司验资缺钱,想再找王某2借款20万元,因王某2手头资金不足20万元,便借给尚海X14万元,该14万元亦转入了尚海X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此后王某2又转款3万元至尚海X该账户,尚海X给王某2出具了一张借款17万元的借条,尚海X承诺该17万元待一个半月验资完毕后返还,利息另算。同月中旬,尚海X再次找到王某2,称第二次借款验资的那家公司的验资资金还不足,想再向王某2借款,王某2因手头没这么多钱,便向朋友借款8万元借给了尚海X,该8万元同样转入了尚海X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尚海X给王某2出具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并在借条上注明于6月底偿还王某2全部借款55万元。同月底,王某2因母亲生病,要求尚海X偿还部分借款,但尚海X说没有,王某2让尚海X想办法筹钱,后尚海X于2014年6月初还款1万元给王某2。此后,王某2继续要求尚海X还款,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海X称对方公司验资还没办完,没有钱还。之后,王某2隔一段时间就会催尚海X一次。经催要,尚海X陆续还给王某227.6万元,尚欠王某227.4万元未还。9.被害人雷某1的陈述:日,雷某1陪同其母到江陵县找尚海X拿注册会计师证。与尚海X见面后,尚海X称江陵县国税局的陈局长要在江陵县煤电港区搞一个码头,其正在帮忙陈局长注册公司,但验资资金不足,想找雷某1借款15万元周转,并许诺最多25天就还款,月利率5%。雷某1觉得尚海X经营会计师事务所,比较可靠,遂电话联系其兄雷某2,与雷某2商量后便答应了尚海X,当天雷某2便将15万元转给了尚海X。次日,尚海X来到雷某1办公室找到雷某1,称陈局长那个事的注册资金提高了,还缺25万元,想再向雷某1借款,雷某1觉得事情不靠谱未答应尚海X。后来,雷某1听雷某2说尚海X以同样的理由向雷某2借了30万元,当时尚海X承诺注册完成后便将所借45万元还给雷某2。但到了约定还款时间,雷某2让尚海X还款,尚海X却说要推后几天,后来雷某2多次催尚海X还款,尚海X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雷某1称尚海X仅付给雷某22.25万元利息,本金45万元至今未还。日,尚海X向雷某1借款15万元那天,雷某1无意间提及其在经营刀具配件生意,当时尚海X称雷某1可以购买废弃学校建厂,还称其有这方面的资源,可以帮雷某1联系。在向雷某1、雷某2借款共计45万元,另要求借款50万元未果后,尚海X找到雷某1,称其找到一所学校,可以以1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雷某1、雷某2,并称次日带雷某1、雷某2实地察看。第二天,尚海X将雷某1、雷某2带到一所废弃的学校,称是颜北小学,目前出租给农户在养鸡,让雷某1、雷某2不要打扰农户,不要与农户谈论与土地有关的问题。后尚海X打电话叫来一个中年男子,称该男子是颜北村的村主任。当时尚海X对中年男子称雷某1、雷某2想购买颜北小学的土X,男子回答尚海X“总不是你说了算。”待男子离开后,雷某1、雷某2对尚海X称“买地的事情操作起来麻烦,反正你操作好了就和我们联系”,后雷某1、雷某2离开颜北村。雷某1、雷某2返回途中,尚海X电话联系二人,称其已经跟颜北村村主任谈好了,颜北村小学的土X13万元成交,并让雷某1、雷某2先交6万元给他,他分给正在办公室等待的村干部,同时称11月养鸡场合同到期就可以签合同,签合同时再支付剩余7万元,其还保证不用雷某1、雷某2操心,其肯定帮雷某1、雷某2办妥此事。当天中午,雷某2便将6万元购地预付款打给了尚海X,晚上,雷某1找到尚海X,让尚海X出具了一张收条。后雷某1、雷某2越想越觉得事情不靠谱,担心借给尚海X的45万元及预付的购地款6万元拿不回来,于是于次日再次找到尚海X,要求对临江会计师事务所的账户进行共管,但未办成,最终让尚海X签订了一份由临江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书。雷某1称6万元是由雷某2中国建设银行62×××28账户转入尚海X62×××17银行账户。10.被害人雷某2的陈述:日,雷某1电话联系雷某2,称尚海X以帮别人注册公司,验资资金不足为由向其借款15万元,并承诺25天内还款,月利率5%。因尚海X是经营会计师事务所的,加上之后又电话联系雷某2说此事,雷某2觉得比较可靠,遂于当天就转了15万元给尚海X。次日,尚海X来到雷某1办公室找到雷某1,称陈局长那个事的注册资金提高了,还缺25万元,想再借款,雷某1觉得事情不靠谱,并电话联系了雷某2,雷某2不同意。后来,尚海X直接找到雷某2谈此事,碰巧雷某2的朋友当时在场,该朋友觉得利息比较可观,表示同意借款给尚海X,但提出要求雷某2提供担保,雷某2表示同意。约定还款时间到后,雷某2让尚海X还款,尚海X却说要推后几天,后来雷某2又多次催尚海X还款,尚海X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日,尚海X将其位于水榭香堤的房屋抵押给雷某1、雷某2,并由其子提供担保。雷某2称第1次借款,是从其中国建设银行62×××91账户转入尚海X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扣除7500元利息后转款14.25万元;第2次借款是其朋友郑泽林转给尚海X,在扣除1.5元利息后转款28.5万元;尚海X通过银行转款支付了2.25万元利息;其朋友借给尚海X的30万元到期后,因尚海X一直不还款,其拿出30万元还给了其朋友。还是日那天,雷某1电话联系雷某2,称尚海X有关系可以帮忙运作在江陵县买一块土地。次日,雷某2、雷某1找到尚海X,由尚海X将二人带到一所废弃的学校,当时尚海X介绍称是颜北村小学,并领着二人围着该小学走了一圈。后尚海X打电话叫来一个中年男子,称该男子是颜北村的村主任,并对中年男子称雷某1、雷某2想购买颜北小学的土X,男子回答尚海X“总不是你说了算”。待男子离开后,雷某1、雷某2觉得购地很麻烦。将便此事交由尚海X全权处理。雷某1、雷某2返回途中,尚海X电话联系二人,称其已经跟颜北村村主任谈好了,颜北村小学的土X13万元成交,并让雷某1、雷某2先交6万元给他,他分给正在办公室等待的村干部,同时称11月养鸡场合同到期就可以签合同,签合同时再支付剩余7万元,其还保证不用雷某1、雷某2操心,肯定帮雷某1、雷某2办妥此事。当天中午,雷某2便将6万元购地预付款打给了尚海X,晚上,雷某1找到尚海X,让尚海X出具了一张收条。后雷某2、雷某1越想越觉得事情不靠谱,担心借给尚海X的45万元及预付的购地款6万元拿不回来,于是于次日再次找到尚海X,要求对临江会计师事务所的账户进行共管,但未办成。雷某2称6万元购地预付款是由其中国建设银行62×××28账户转入尚海X62×××17银行账户。11.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4年1月,陈某1曾电话联系王某1,称临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老板尚海X帮人过桥缺钱,问王某1可否借钱给尚海X,并称尚海X保证一个月内办理完毕、还款,因当时手头没有钱,王某1未借给尚海X。同年3月12日,陈某1、尚海X找到王某1,称2014年1月陈某1帮尚海X向别人借了一些钱用于过桥,现在过桥尚未办好,但借钱给陈某1的人现在急需用钱,希望王某1能借款50万元给尚海X用于还款,待过桥办理好后,尚海X马上还款给王某1。当时尚海X一再保证之前所借款项在办理过桥,办结不会超过一个月,陈某1也在一旁说好话,王某1便答应了。在尚海X出具借条,陈某1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后,王某1按陈某1要求打款50万元。同年4月,一个月期限到了,尚海X却说手续还没办好,还需再等几天。之后,王某1便经常电话联系尚海X催其还款,尚海X总说快了快了,但就是不还款。直到2014年7月初,尚海X才还给王某120万元,还款打入了王某1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同月9日,尚海X给王某1出具一张欠款30万元的条据,并保证7月16日前归还,逾期每天付违约金3000元,陈某1担保。2014年8月,王某1、陈某1找到尚海X,尚海X称过桥的款项没有办好,其将出售老家的树木来还款,并拿出办证缴款的收据给王某1、陈某1看。另有一次,尚海X拿出一张收据,称其曾于2012年8月借款400万元给荆州旭城投资公司,同时拿出一张荆州市四维置业公司的债权债务汇总表(上有应付尚海X400万元),称其将去要钱还款。王某1表示其借款给尚海X是用于过桥,要尚海X将借去用于过桥的钱返还即可。再后来,尚海X便对陈某1避而不见,陈某1电话联系尚海X亦是时通时不通。2014年底,陈某1告知王某1其与尚海X在荆州刚见了一面,称尚海X表示过桥的钱搞不成了,其准备将其父位于荆州区政府的房屋抵押给陈某1、王某1,春节后便搬家、过户。2015年春节后,王某1便催促尚海X、陈某1办理房屋抵押,但尚海X一直不露面,只说在办理。2015年8月,王某1、陈某1找到尚海X,让尚海X带其到房产局询问过户情况,尚海X将王某1、陈某1带去找其委托人,但办公室没有人,王某1、陈某1让尚海X打电话,尚海X称其没有电话号码,王某1让尚海X带其去尚海X父亲住处,尚海X表示其母亲不同意卖房。王某1称经其多方了解,尚海X在向其借款前,在外借了不少钱,均是以过桥的名义短期借款,之后便避而不见。12.证人程某(江陵县熊河镇颜北村党支部副书记)的证言:2014年的一天,尚海X电话联系程某,将程某叫到颜北村小学,当时尚海X问程某颜北村小学土地是否出租,程某回答称该土地已经租出去了,2015年到期,到期了可以出租,接着尚海X又问程某租金一年多少,程某告诉尚海X8000元至1.2万元一年,具体价格可以商量。因家中有客人在,程某说完就离开了。程某称其在颜北村小学与尚海X见面时,还有另外两个人在场,当时这两个人站在离尚海X、程某5米远的地方;当天尚海X仅问了土地出租的问题,未谈及土地买卖,在此之前,尚海X从未找程某商谈过土地出租及买卖的事情。13.证人黎某,4(江陵县熊河镇颜北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证言:2014年,尚海X未曾到颜北村商谈过租赁或买卖颜北村小学土地的事情。14.证人段某的证言:2013年5月,尚海X找到段某的伯父,称其要帮朋友注册一家保安公司,需要钱验资,但自己手头没有,向段某伯父借款,段某伯父因没有钱借给尚海X,遂将尚海X介绍给了段某,段某借款60万元给尚海X,当时,尚海X承诺一个月后验资办完便还款给段某,后因尚海X未按期还款,段某还向尚海X催讨过该笔欠款。但尚海X一直拖欠不还,直至2013年8月才将60万元全部还给段某。同年10月,尚海X再次找到段某,以其在石首市接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要去石首市宴请别人为由,向段某借款4万元,并承诺短期内还款,段某通过银行转款借款4万元给尚海X,此后,尚海X又多次向段某借款。之后,尚海X通过银行转账分别于日还款2.35万元,于同月31日还款2万元,于日还款3.1万元,共计还款7.45万元给段某。15.证人朱某3(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业务经理)的证言:尚海X向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4笔,共计140万元,该4笔贷款均是朱忠祥经办。,尚海X以人保方式向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60万元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103%;日,尚海X以人保方式向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15万元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525%;同年9月18日,尚海X以人保方式向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35万元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1.525%。上述3笔贷款到期后,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多次向尚海X催讨,尚海X均已各种理由拖延。日,尚海X在尚未偿还前3笔贷款的情况下,拿着何某向其出具的400万元借款收据到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称要回该400万元欠款便偿还欠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全部贷款,同时申请再贷款50万元,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表示同意,随后,尚海X以何某所出具的400万元借款收据做担保,以湖北临江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再次向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为4个月,月利率为1%。朱忠祥称尚海X至今都未偿还上述4笔贷款,每次向尚海X催讨贷款时,尚海X均以各种理由推脱。16.证人李某2(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纳)的证言:尚海X共计向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40万元。日,尚海X通过转款至李某2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43×××34账户向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32.734万元;同年12月16日,尚海X通过转款至李某2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43×××34账户向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11.776万元;同月18日,尚海X通过转款至李某2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43×××34账户向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李某2称对于向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尚海X仅支付了利息,未偿还本金。17.证人郑某2的证言:日,尚海X找到郑某2,称其手头缺钱,向郑某2借款10万元,因郑某2当时只有9.6万元,便通过转账方式将9.6万元转至了尚海X银行账户。后尚海X分3次将9.6万元还给了郑某2。同年8月,尚海X对郑某2称其开办一家工厂缺资金,想借款100万元,并通过郑某2联系上吴开典,吴开典在郑某2为尚海X担保的情况下,借款100万元给尚海X。后吴开典因意外过世,郑某2考虑到尚海X向吴开典借款是自己担保,遂开始向尚海X催要100万元欠款。经多次催讨,尚海X于日转款13万元至郑某2中国建设银行62×××63账户,于日按郑某2要求转款11万元至王代华银行账户,于日转款13万元至郑某2中国建设银行62×××63账户,于日转款20万元至郑某2中国建设银行62×××63账户。剩余43万元,尚海X亦陆陆续续通过转账或付现方式支付给了郑某2。18.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3年10月的一天,尚海X以做生意缺钱为由,以其姐夫作担保人向李某1借款15万元。2014年4月的一天,尚海X以其侄女结婚,其要还款10万元给其侄女为由,向李某1借款10万元。后尚海X又陆续向李某1借款共计23万余元。约定还款期限到后,经李某1多次催要,尚海X于日还款4万元,日还款4万元,该2笔还款均转至了李某1之妻叶祥菊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62×××84账户,于日还款5000元,该款转至了李某1之友周爱民持有的62×××62银行账户,此外尚海X还分几次偿还了部分借款给李某1。此后,李某1又多次要求尚海X还款,后因尚海X跑路,其直到2014年底才联系上尚海X,尚海X尚欠其40余万元未还。19.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3年11月初,陈某2经同学介绍找到临江会计师事务所尚海X商量其开办养殖场验资的事情,当时陈某2对尚海X称其将开办的养殖场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但其没有这么多资金,尚海X表示其事务所可以帮陈某2解决验资资金问题,但陈某2需交纳1万余元验资费用,陈某2表示费用太高。后尚海X表示若陈某2能借给其7万元周转25天,其便为陈某2办理好验资资金的事情,且只收取验资费用5000元,陈某2表示同意,并于同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将7万元借给了尚海X。因尚海X未按约定期限还款,陈某2遂向尚海X讨要,尚海X表示其没有钱,需要等几天,经多次催要,尚海X于2014年1月底通过转账还款5万元给陈某2,于月通过陈某2同学还款2万元给陈某2。20.证人罗某,4的证言:日,尚海X和其前妻段经祯找到罗某,4,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由其前妻段经祯作担保,向罗某,4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15天。同年6月8日,尚海X又找到罗某,4,以公司周转缺资金为由,以其位于荆州市荆州区北门外水榭香堤的房屋作抵押,向罗某,4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4个月。同年11月5日,尚海X再次找到罗某,4,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罗某,4借款26.75万元,并承诺于同年12月6日还款。日,尚海X再一次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罗某,4借款10万元。后经罗某,4多次催要,尚海X于日转款2万元至罗某,4中国建设银行62×××95账户,于日分4次转款共计19.2万元至罗某,4中国建设银行55×××64账户,于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分多次转款共计19.79万元至罗某,4中国建设银行55×××64账户,此外,尚海X还通过转款或付现向罗某,4偿还了部分欠款,目前尚欠60余万元未还。罗某,4称其之所以在尚海X未偿还前期借款的情况下继续借款给尚海X,是因为尚海X每次都承诺连带前期借款一同偿还;在其向尚海X催要借款时,尚海X总以生意上的钱未收回等理由推脱,2014年时还曾给其看何某出具的400万元欠条的照片,称该笔欠款收回便还钱。21.证人葛某2的证言:葛某2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尚海X,并与尚海X一起生活。2013年的一天,尚海X以缺钱周转为由向葛某2借款,葛某2考虑到与尚海X即将成为一家人,便先后借给尚海X共计10万元,此后,葛某2亦曾向尚海X催要欠款,但尚海X总以各种理由拖延,因当时尚海X的临江会计师事务所的生意还可以,葛某2便没有紧催尚海X还款。2014年6月,尚海X被到临江会计师事务所讨债的人逼得没有办法,向葛某2提出借款,葛某2见尚海X被逼得如此苦,便又借给尚海X10万元,尚海X给葛某2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22.证人田某2的证言:2014年7月的一天,田某2与尚海X在荆州市城区相遇,尚海X称其正在收购松滋市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称因近段时间搞收购导致手头资金十分紧张,希望田某2能借给其10万元,十几天其将收购搞完就还款,田某2知道尚海X在江陵县开设有临江会计师事务所,便对此没有怀疑,但表示其手里只有6.5万元,尚海X称6.5万元也可以。随后,田某2要求尚海X提供抵押物,尚海X便将其驾驶的一辆雪佛兰小轿车抵押给了田某2,因该车登记在尚海X小舅子陈傲名下,田某2又让陈傲认可了该事。同月16日,田某2将6.5万元转账至尚海X提供的银行账户,尚海X给田某2出具了一张借条,陈傲已在借条上签了字。约定还款期限到后,田某2曾几次要求尚海X还款,尚海X每次均表示过几天就还,因欠款数额不大,田某2未紧追尚海X还款。23.证人熊某2的证言:月,熊某2通过朋友介绍,借给一家理财公司20万元。日,该理财公司工作人员联系熊某2,让熊某2带上欠条到该公司结算,熊某2到理财公司后,将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62×××16账户提交给了该公司出纳,过了一会,出纳告知熊某220万元已转至其账户。经熊某2确认,该20万元是由尚海X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至其账户的。熊某2称尚海X转款20万元到其账户,可能是因为尚海X之前向理财公司借过钱,还钱时,理财公司让尚海X直接将钱转给了熊某2。24.证人付某,4的证言:日,尚海X找到付某,4,称其替别人办理公司工商注册,验资资金不够,缺35万元,想找付某,4借35万元过桥,并许诺一个月后还款,月利息1万元。付某,4表示同意,当天便将35万元转给了尚海X。同月25日,尚海X又找到付某,4,称其手头紧,向付某,4借款6万元应急,并许诺1周内还钱。日,付某,4要求尚海X还款,尚海X称对方公司手续未办完,钱没有出来,暂时没有钱还给付某,4,让付某,4等几天。之后,付某,4多次向尚海X催要,尚海X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日,付某,4再次向尚海X催要时,尚海X才还给付某,414万元。后经付某,4多次催要,尚海X于日至26日期间陆陆续续还给付某,4共计16万元。25.证人张某3的证言:2003年7月,尚海X接手临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时公司有股东5人,但尚海X之外的4人只是挂名,不负责公司具体业务,亦不负盈亏,公司实际是尚海X独自经营。2011年至2012年,公司业务十分红火,规模也逐步扩大,但到了2013年,公司业务量骤减,到了2014年6月便有大量尚海X的债主上门催债,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2014年9月公司被迫关门。关于临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张某3称该公司2013年全年收入为40余万元,2014年1月至10月的收入为20余万元;截止公司关门,公司应收款还有200万元左右,包括其他公司未收账款和尚海X从公司支取的款项;公司关门时,仅剩现金1.6万元和存款5000元,1.6万元现金发给张某3等3人每人2000元后,剩余1万元全部打给了尚海X。关于临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收入分配,张某3称公司收入除员工工资、福利和日常经营开支,剩余的均由尚海X支配,其他股东没有收入分红,挂靠费方面系尚海X自己接洽。关于尚海X在四维公司(何某处)是否有400万元款项,张某3称其曾在四维公司做了2个月审计工作,未发现尚海X有400万元款项在四维公司。26.证人赵某的证言:2003年底,尚海X接手临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时公司有股东5人,但尚海X之外的4人均不参与公司经营,公司实际是尚海X独自经营。2003年至2013年间,公司有员工6、7人,2013年起便陆续有员工离开公司,至2014年10月公司因太多债主上门催债,无法正常经营关门停业,公司仅剩赵某、张某3、闵某3名员工。27.证人闵某的证言:闵某于月进入临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公司老板是尚海X。2014年11月左右,因尚海X基本联系不上,讨债的人不离开,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闵某、张某3、赵某将公司帐扎帐后便离开了公司。闵某称其2013年进入公司时,公司经营状况还好,2014年4月,国家取消注册验资业务后,公司业务便开始下滑,到了5、6月便有不少人到公司讨债,9月,尚海X便基本联系不上,当时讨债的人要关公司的门,公司无法经营下去。28.借条、承诺书、借款合同等书证:证明日,尚海X出具借条向罗某,4借款25万元,约定还款时间日;同年6月8日,尚海X与罗某,4签订借款协议,向罗某,4抵押借款4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日;同年11月5日,尚海X出具借条向罗某,4借款26.75万元,约定还款时间日;日,尚海X出具借条向罗某,4借款10万元;日,尚海X向罗某,4出具承诺书,承诺向罗某,4所借100万元,自日起每月还款20万元,并按2.5%支付利息。日,尚海X出具借条向付某,4借款3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日还款;同月25日,尚海X出具借条向付某,4借款6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下周三(日)。日,尚海X出具借条向朱某1借款4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日至日;同月18日,尚海X出具借条向朱某1借款26.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日至日;同年8月28日,尚海X与朱某1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7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日,尚海X出具借条向陈某1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日;同年3月12日,尚海X出具借条向陈某1借款10.6万元,同日,由陈某1担保,尚海X出具借条向王某1借款50万元。日,尚海X出具借条向腾华娟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日至日。日,尚海X出具借条向潘某借款25万元;同年5月7日,尚海X出具借条向潘某借款15万元。日,尚海X出具借条向王某2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日至日;同年5月9日,尚海X出具借条向王某2借款17万元;同年6月2日,尚海X出具借条向王某2借款8万元,并承诺于同月归还全部借款共计55万元;同年7月23日,尚海X向王某2出具承诺书,承诺日还款5万元,若不按期还款,以其水榭香堤的房产抵押,并承诺余款8月10日左右还清。日,尚海X向雷某1出具借条借款15万元;同月3日,雷某2向尚海X转款14.25万元;同月4日,尚海X出具借支单,由雷某2担保借款30万元;同年7月4日,湖北临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雷某2、雷某1出具担保书,承诺对尚海X向二人所借45万元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同月25日,尚海X与雷某2签订抵押协议,将其子所有位于水榭香堤的房产抵押给雷某2,并承诺若日前不能将所借雷某2本金45万元归还,则抵押物归雷某2所有;同年8月3日,尚海X向雷某2出具承诺书,承诺于同月5日向雷某2提交抵押物及办理抵押手续,同时承诺于下周五还款,若不能还款,抵押款归雷某2所有;日(星期五),雷某2向尚海X发出催款函,要求尚海X自收到该函之日3日内归还全部借款45万元及违约金13.5万元(注:尚海X已在该函上签名)。日,尚海X向雷某1出具收条,表示收到雷某1购买颜北村小学预付定金6万元,余额7万元待签订购买合同时支付。2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行出具的江陵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个人信息查询单、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单等书证:证明日,朱某1持有的62×××88银行账户分4次向尚海X持有的该账户转款共计20万元,毛敏波持有的62×××59银行账户分2次向尚海X持有的该账户转款共计10万元,同月18日,朱某1持有的62×××88银行账户向尚海X持有的该账户转款5万元,毛敏波持有的62×××59银行账户分4次向尚海X持有的该账户转款共计17万元,同月24日,朱某1持有的62×××88银行账户向尚海X持有的该账户转款1.8万元;日,陈某1持有的62×××19银行账户向尚海X该银行账户转款29.1万元,同月15日,陈某1持有的62×××19银行账户向尚海X该银行账户转款25万元,同月26日,陈某1持有的62×××19银行账户向尚海X该银行账户转款30万元;日,潘某持有的81×××62银行账户向尚海X该银行账户转款25万元及尚海X该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3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出具的江陵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单、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单、交易明细信息单:证明尚海X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于日转存入30万元,于同年5月7日转存入15万元,于同年5月9日转存入14万元,于同年5月15日转存入8万元,于同年6月3日转存入14.25万元,于同年6月5日转存入28.5万元及尚海X该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31.江陵县国土资源局熊河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日)及熊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证明熊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永兴(H49G048072)上有一宗土地(已在复印件图纸上标注颜北村小学),该宗土地为村集体建设用地(颜北村集体所有),该单位从未接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宗土地征用、出租等申请。32.江陵县熊河镇财政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日):证明熊河镇颜北村原小学空地属村集体三资资产,从2013年1月至今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到熊河镇三资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和出产出让。33.湖北大信瑞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鄂瑞会计师审字(2015)第072号审计报告:证明经审计,截止日,临江会计师事务所的账面资产总额元,其中货币资金21985.93元(银行存款5308.35元,现金16677.58元)、短期投资元、应收账款202200元、预付账款115000元、其他应收款1708702元、存货2650元、固定资产原值元,负债总额元,其中应付账款4170元、预提费用19200元、其他长期负债元,净资产元;截止日,审定后的资产总额元,其中现金余额16677.58元(因无法实施盘点,无法确认)、短期投资账面元(系2010年以前发生,无法核实,无法确认)、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中章某、张某2等户金额238944元(系2010年以前发生,无法核实)、预付账款115000元(系2010年以前的购车订金,无法核实)、存货账面价值2650元(系2010年以前购入的低值易耗品,无法核实)、固定资产原值元(因部分办公设备报废手续无法取得,对报废资产未予下账,并未予计提折旧,审计固定资产折旧元,固定资产净值为元),负债总额元,其中应付账面价值4170元(系2010年以前发生,无法核实)、预提费用账面价值19200元(系2010年以前发生,预提项目不详将其冲回,审定数为0)、其他长期负债元(系2010年以前发生计提的置业风险金),净资产元。日至日,临江会计师事务所累计总收入元,其中验资收入869970元、审计收入1799290元、基建审计收入493200元、咨询收入41695元、评估收入223680元、其他收入37156元、存款利息收入1576.64元,累计支出元。34.收据(凭证号码1020727)、经陈某1、尚海X确认的收据(凭证号码1020727)照片、荆州市四维置业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表债权债务汇总表等。35.湖北省财政厅鄂财会发[2014]16号、鄂财会发[2014]21号文件证明:日,原湖北临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因5名股东未通过年检,未保持设立条件,被湖北省财政厅责令限期整改,同年10月13日,因原湖北临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未按期整改,被湖北省财政厅撤回设立许可。36.江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股东(发起人)名录、湖北临江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基本信息、江陵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表等书证:证明湖北临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为张展、尚海X、胡必鸿、张伟丽、黄柳如5人,其中尚海X占股38.71%等情况。37.江陵县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表。38.被告人尚海X的身份信息。39.被告人尚海X的供述及辩解:2013年12月,尚海X因手头缺钱且债主催债催得紧,遂向朱某2借款,朱某2称无钱可借,将朱某1介绍给了尚海X,后尚海X以验资、过桥名义分2次向朱某1借款共计71.5万元,并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了偿还自己所负债务;2014年1月,尚海X在外面欠了很多债未还,手头也没有钱,于是找陈某1以过桥的名义分3次借款共计85万元(扣除利息9000元,实际支付84.1万元),并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了偿还自己所负债务,后因约定借款期限到了,陈某1多次催要,由陈某1担保,尚海X向王某1借款50万元还给了陈某1;2014年3月,尚海X以验资、过桥的名义,向郑某1林借款25万元,并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了偿还自己所负债务;2014年4月,尚海X因手头缺钱且债主催债催得紧,遂以在旭城公司投了资,手头没有钱为由,分2次向潘某借款共计40万元,并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了偿还自己所负债务;2014年上半年,尚海X以验资、过桥的名义,分3次向王某2借款共计55万元,并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了偿还自己所负债务;2014年,尚海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名,分2次向雷某1借款共计45万元(扣除利息2.25万元,实际支付42.75万元),并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了偿还自己所负债务,另尚海X以帮雷某1购买颜北村小学土地为由,骗得雷某1购地预付款6万元,用于了偿还债务等情况及尚海X向朱某1、陈某1还款,对段某、付某,4等人负债等情况。尚海X称何某欠其400万元的借条是其伪造,还曾将该条据给陈某1等看,以此拖延还款时间;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其向朱某1、陈某1等人借款时,其总资产约34万元(其中10万元为公司存款),此时的状况为资不抵债,且无还款能力。
一审认为,被告人尚海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替人代办“过桥”、验资业务缺钱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尚海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二、对被告人尚海X尚违法所得的210万元,退赔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尚海X不服,提出上诉。理由如下:他在向本案所涉债权人借款时并非资不抵债,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一直在营利,具备偿债能力;他以葛某2的名义、卡号和会计事务所出纳赵某通过银行转帐多次还款给朱某1,尚欠朱48.1万元;欠陈某116.3万元,抵押给滕某夫妇一辆吉利小轿车;除雷某1的6万元外,和各出借人之间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有投案自首情节,一审未予认定不当。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尚海X的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原判认定尚海X在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海X对于诈骗雷某16万元的事实表示认罪,量刑时应予考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一致,应予确认。关于上诉人尚海X提出“他以葛某2的名义、卡号和会计事务所出纳赵某通过银行转帐多次还款给朱某1,尚欠朱48.1万元;欠陈某116.3万元,抵押给滕某夫妇一辆吉利小轿车”的上诉理由,经查,该上诉理由与尚海X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数额不符,且没有证据佐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尚海X提出“他在向本案所涉债权人借款时并非资不抵债,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一直在营利,具备偿债能力”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证实尚海X所借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和利息,尚海X亦没有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用于还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尚海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尚海X提出“除雷某1的6万元外,和各出借人之间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尚海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尚海X以借款办理过桥、验资为名向本案被害人借款,却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本无偿还能力却承诺一、二个月内偿还,还许以高额利息。在被害人催其还款时,编造各种理由,甚至伪造自己享有债权的条据,拖延搪塞。其客观行为体现出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一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充分,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尚海X提出“有投案自首情节,一审未予认定不当”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证实尚海X系被受害人扭送到案的,其行为特征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一审未予认定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其辩护人提出“尚海X对于诈骗雷某16万元的事实表示认罪,量刑时应予考虑”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尚海X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该数额占比很小,不足以对量刑产生影响,一审未予考虑并无不当,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肖力博
审判员  张心愿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聂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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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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