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嫁女,户口没有迁走,现在村里开始试点农村户口新政策外嫁女集体土地分红,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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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了,户口没有迁走,村里不给我分红,我是纯女户,独生子女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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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没有和村里说是上门女婿,村里就不给我分红,儿子入户时,说要我老公写份什么申请挂户,不然不给我儿子入户,后来找妇联,她们说就因为我老公写了申请挂户,还说村民村规里写明了,男方可以入户,但是要结婚3个月内,但是当时我们没有办,可是按法律规定的话,我应该有的,而且我儿子也应该有,不存在什么挂不挂户的,村里干部说因为我结婚没有说是上门女婿,所以把我当成是外嫁女来处理了,请问这样我还有权利为我和儿子争取村里的分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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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户口未迁走是否有权分配土地? 
中国江门网
  3月9日,本报“律师热线”(3502630)由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的曾卫良律师接听并解答。  
  外嫁女户口未迁走,是否有权分配土地?
  李先生:我有一女儿,去年出嫁,但户口没有迁走,今年土地承包到期,村小组在重新分配土地时,拒绝分配给我女儿,我该怎么办?
  曾卫良:村小组做法不合法。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及宅基地使用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利。”
  因此,李先生的女儿因结婚户口未迁出原住地并尽义务的,仍是户口所在地集体组织人员,其本人和按政策生育的子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益,应分配土地。对村小组的做法,你可以请求基层政府即镇(乡)政府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服或政府不予处理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生工伤后怎么索赔?
  胡先生:我在鹤山市一公司上班,上班时不慎发生事故受伤,我该怎么索赔?
  曾卫良:工伤索赔分三个阶段:首先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其次是出院后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最后再向公司索赔。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交强险?
  梁先生:我因搭乘摩托车与一辆小车发生事故受伤,对方小车司机没有驾驶证但小车有买保险。我出院后,是否能向小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
  曾卫良:完全可以。交强险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使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和社会救助,具有社会公益性,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用,是为国家代收而非为了盈利。对于驾驶人是否具有资格,受害人对此无法防范,事故对于受害人也是偶然且不可预料的。让受害人承担因驾驶员过错而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的后果,有失公平,也不符合交强险立法的目的。
作者: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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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问答:外嫁女未迁走户口是否仍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 &&法律问答:外嫁女未迁走户口是否仍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问:一女虽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出,且男方及孩子的户口一并落户到女方处,并长期在此居住生活。但村委会却以该女已结婚为由拒绝将村里分红分配其一家三口。村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据此,在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前提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已结婚为由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
现村委会拒绝分配其分红的做法不仅不公平更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案例】王某某诉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望民初字第288号
原告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
原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刘某杰。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湖南某某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绍军,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泽民,长沙市望城区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曾国华。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
负责人王某某,组长。
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刘某、刘某杰为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湘武、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曾某某、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组长王金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刘某、刘某杰诉称:王某某出生于原望城县星城镇,自小生活在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1985年分田到户后就和父母、兄长承包了责任田,1996年王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了女儿刘某,2006年生育了儿子刘某杰。2000年4月13日刘某某的户口由双峰县井字镇花山村沙子组迁入被告组,之后四原告一直生产生活在原望城县星城镇,户口也属于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后因国家建设工程的需要,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部分土地被征收,2010年9月该组向每位村民发放51403元征收款土地补偿款、925元粮食补产金,却没有向四位原告发放上述款项。四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四原告2010年土地补偿金人民币每人51403元,粮食补产金每人925元,四人共计209312元。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辩称:
  1、原告诉称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被侵害,把村委会列为第一被告,明显与相关法律及事实与理由不符;2、本案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将星城镇某某河村村委会的集体财产进行了冻结,对村委会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影响。请求驳回四原告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辩称:2010年9月队上确实有一次补偿款的分配,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根据村规民约原告的这种情况是没有钱分的。
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刘某、刘某杰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的户口登记卡、结婚证、生育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及户籍情况;
证据2土地承包证,证明王某某承包了集体土地的事实;
证据3收条等证明,证明王某某缴纳了大队、乡镇统筹费用;
证据4原望城县星城镇马家河村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在本村拥有合法祖业房产、田地,尽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尽义务;
证据5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响塘片二组奥特莱斯土地征收现金分配表,证明被告向该组村民发放2010年土地征收补偿金人平51403元,粮食补产人平925元;
证据6(2009)望民初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因为村民委员会不是原告的居住所在地,与本案的被告没有联系;对证据2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有异议,其发包方为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与村委会没有关联。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村委会不是征收补偿款的代管单位;同时其分配不是以村民委会为分配核算单位,是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对证据6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2010年的判决没有将某某河村委会列为被告,也未判定原告向村民委员会主张权利,说明将村委会作为第一被告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认为土地承包证是王某某父亲的,在队上只有王某某有田土;对证据3、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6没有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情况,本院认为,证据应当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的真实性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6份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可。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所在村民组的征收补偿款已于2010年的9月全部取走;证据2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所在村民组的征收补偿款已全部领取,法院冻结的是村民委员会集体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对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但是被告单方面出具的,同时证明其款项是先到村委会,再分到村民组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收据上的收款人注明的是某某河村,证明村民组的征收补偿款是通过村委会的账户发放的。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对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认为组上按人头造好分款表后直接到银行按表领款,其款项是经过什么账户发放的并不清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情况,本院对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1、2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可。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没有提交证据。
根据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王某某1965年1月28日出生于原望城县星城镇,自小生活在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堂)片二组。1996年6月25日与双峰县井字镇花山村沙子组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王某某未将户口迁出,在该组单独立户。1997年6月26日生育女孩刘某,2006年6月20日生育男孩刘某杰,两小孩出生后均随母亲王某某落户于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2000年4月13日刘某某将户口迁至妻子王某某住所地。刘某某在原籍湖南省双峰县井字镇花山村沙子组承包的责任田,在其户口迁出后已收回原籍村组,在当地村组未再享受权益。四原告同为一户,户主为王某某。王某某在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有承包土地,承包户主为王某某的父亲,田地并未因其结婚出嫁而调整,王某某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的集体统筹费用。2009年12月,四原告因未参与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曾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奥特莱斯项目工程的建设,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部分土地被征收。2010年8月18日,经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确认,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应获取土地费元。2010年9月12日,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将该土地费拨付给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负责人王金树、沈纲要。2010年9月该组向每位村民发放征收款土地补偿款51403元和粮食补产金925元,但没有向四位原告发放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11年3月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学习、生活至成家立业,其户口一直在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结婚后也一直未迁出,属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某某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要求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补偿收入分配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刘某、刘某杰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生活、成长,其户籍也经合法程序登记在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出生而依法取得,应与其他组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其要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刘某某与王某某经合法程序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合法迁入,与其余三原告共同生产、生活于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法律规定,且原住所地双峰县井字镇花山村沙子组已将其田土、自留山收回,也未在原户籍享受相应待遇,故其要求与其他组民同等享受补偿收入分配,亦应予以支持。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村民已人均分得51403元征收款土地补偿款、925元。四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粮食补产金共计209312元的诉讼请求,其按人均分配的部分(即52328元)应予支持。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制定的分红方案中,约定只要女青年结婚后,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参与分红分配,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妇女合法权利,故其抗辩理由应不予支持。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在此次征收中,已将各村组征收补偿款全部支付到位,没有截留,且村委会也未干涉村民小组的收入分配,故四原告要求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刘某、刘某杰每人征收款土地补偿款51403元、粮食补产金925元,共计209312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刘某、刘某杰对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4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6060元,由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易 世 凯
         人民陪审员  何 家 建
         人民陪审员  殷   觉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 & &
代理书记员  刘 荣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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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推荐律师如何保护农村外嫁女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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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农村外嫁女权益问题
日 10:49:49&&&来源:&&&
近年来,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一些主要城市的近郊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国家对农村土地征用量逐年增加。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金分配成为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却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据统计,仅珠三角地区,就有近30万的外嫁女及其子女面临着权利受侵害的问题。我国农村实施村民自治以来,一些地区出现了人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方式来剥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权益。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及其所衍生的各种权益保护形势愈加严峻。  外嫁女被侵害权益类型  农村外嫁女权益问题,是指户籍关系在农村,身份为农民,并且是某一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为结婚(包括初婚和改嫁)、婚姻状况改变等情况,被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政府通过强制性政策和措施,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或者部分放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资格,取消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金分配资格,造成妇女权益被非法侵害的各种现象。其被侵害的权益具体有以下几种:  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征地补偿费作为征地部门对包括外嫁女在内的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损失的一种价值补偿,外嫁女当然应该和其他失地者一样得到补偿。然而一些地方,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一些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发放征地补偿款中,歧视、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有些地方还明确规定外嫁女不能参与分配,或者分配比其他村民少。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部分地区外嫁女不仅分不到土地,而且过去分配到的土地也要被强制收回。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地方对外嫁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外嫁女的承包地,不让其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等。其中特别突出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剥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女成员特别是外嫁女承包集体土地,歧视妇女,忽视妇女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行收回承包地。  集体收益分配权  集中表现为股份分红权。股份分红权是外嫁女权益纠纷表现最突出的问题,外嫁女大多数权益受限制都是通过股份分红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通过表决股份分红方案的形式,剥夺或者限制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分配权  宅基地分配是农村居民实现安居乐业的一项重要保障,也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在城乡结合部,现今存在私自转让宅基地牟利的现象,这其中包含了巨大的经济利益,造成很多地区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  其他村集体福利  很多地区限制外嫁女在农村集体合作医疗、养老保险、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权利。  外嫁女权益受侵害原因  经济利益驱动  土地是农民的立命之本。当大量土地被征用后,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村集体经济收益。而在目前集体经济收益有限的情况下,把有限的收益分给更多的村民,将分薄每个人的既得利益,因而会出现拒绝外嫁女参与集体利益的分配。而在经济较发达、收益分配较高的村,嫁出去的妇女都不愿意迁出户口,嫁入的人口又不断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使经济发达、土地地租相对较高的村人地关系紧张,利益分配压力逐年加大,村民委员会只能采取限制和剥夺部分弱者权益的方法减轻这种压力。  村规民约负面影响严重  当前,部分农村以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等形式,限制和取消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不少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内容违背,却为大多数村民所接受和认可,甚至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利用村规民约限制和剥夺妇女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已经成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和相关权益的主要形式。  相关立法滞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在如何确保不得“抵触”、不得“侵犯”,以及村民委员会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方面,该法几乎未作规定。  此外,我国法律对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未作出明确规定。多年来,我国农村制度使村民、农民和社员三种身份合为一体,并习惯以户为确认依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外嫁女大量出现。她们中的一部分由于不能进城落户,户口仍保留在农村。如果以户口作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据,那么这部分外嫁女应当享有土地承包权。而当地村民认为,这部分外嫁女虽然户口没有迁出,但对村里不尽任何义务,不应同本村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判定村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依据,现有所有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各地标准不统一,容易发生纠纷。  解决途径及建议  转变思想认识  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和监督,积极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  首先,必须厘清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尊重村民自治并非不能监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适用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而属于政府依法行政的范畴的,村委会应成为乡镇政府的管理对象。其次,在村规民约制定时,由政府相关部门对内容进行把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允许提交村民大会进行表决,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最后,人大、民政部门对本地农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制度进行清理,将与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相冲突和抵触的内容予以清理或者废止。  完善有关立法  目前,与农村外嫁女权益相关的法律不够细致,不够完善,法律规定本身缺乏足够的约束力。  如《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益。”宪法虽然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公民无法提起违宪诉讼,法院也很少引用宪法作为法律依据来判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等各种权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妇女上述权益在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和诉讼权利,其所宣告的妇女权利近乎空话。  为了使外嫁女的应有权益落实为实有权利,应尽快对《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进行修订,明确规定包括:村规民约违法法律法规时,哪个部门有权利撤销;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究竟该如何确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或者婚姻状况改变后户籍、居住地选择的权益以及不同情况下享有的权利;对于违法法律规定侵害妇女权益的,妇女可以向哪个部门反映和寻求救济,等等。  加强司法救济  “外嫁女诉村民委员会”的案件目前在法院得不到受理,最主要的原因是村民委员会的诉讼地位不明。村民要寻求司法途径帮助,必须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与村民委员会的纠纷进行调解,对调解决定不服,才可对乡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在现有法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法院在处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诉讼过程中,应该依法受理和及时审理符合条件的诉讼请求,坚持法律基本原则与法律条文相结合,准确适用法律。最高法院应该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村民委员会在此类诉讼中的地位和性质,以及外嫁女在权益受侵害时的诉讼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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