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有助学贷款代偿货款,参军有代偿吗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都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吗_教育指南_百度教育攻略
33.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都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吗?答: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按部队生长干部条件招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招的士官,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细则只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其中,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需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代偿标准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顺利取得毕业资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若低于6000元,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在校期间享受到学费部分减免政策的学生,按学生本人实际缴纳的学费代偿。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包含利用银行贷款缴纳学费的部分,但不包括书本费、住宿费等杂费及补考、留级等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八条&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本硕连读、研究生等均是补(代)偿取得最高学历期间产生的学费或贷款,由学校计财处按学费标准核定。
第九条&本细则确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学校根据中央财政代偿资金安排,分年度将批复的代偿资金拨付给学生,第一年、第二年各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代偿剩余34%,3年代偿完毕。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申请时间。
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可分两批申请,第一批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30日,第二批申请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学生须在申请时间前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
2.申请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期限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合同书复印件两份;
(3)就业工作地点证明原件两份,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还需填写&二次就业证明&两份。
3.申请程序。
(1)学院初审。学院按照文件要求,5月30日(第一批)或11月30日(第二批)前完成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6月20日(第一批)或12月20日(第二批)前完成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复审,按申请表流程完成校内相关单位审批,确定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为申请学生建立完整档案。
(3)公布审批名单。学校将在《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基层就业代偿学生名单批复》下达后,及时公布审批名单,并通知毕业生本人、学院及相关单位。
4.资金拨付。
学校原则上在代偿资金拨付学校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偿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章&&代偿管理
第十一条&代偿政策宣传
学校、学院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进行代偿政策和典型事迹的宣传,大力推进学校补偿代偿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管理
1.建立北京交通大学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库,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2.建立与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受助毕业生在岗工作情况。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需在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的相关资料报送学校,学校汇总后,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违约处理
1.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联系学校,申请取消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2.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3.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有对本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政策修改的权利。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关于2016年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有关注意事项的说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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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有关注意事项的说明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度征兵工作已经展开,为确保我校2016年入伍学生后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需提交的材料等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大学生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及标准
按照目前国家有关规定,我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期间入伍(含士官),应届毕业入伍以及毕业后入伍(往届毕业生)均可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资助标准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总额(不含住宿费等其他费用)或助学贷款总额(学费总额和助学贷款总额相比,就高资助),普通本专科学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二、入伍学生申请补偿、代偿所需材料及要求
1.入伍学生必须通过“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预征报名(不论是在学校入伍还是通过地方入伍均需通过网上报名),否则不能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2.入伍学生预征通过后,通过全国征兵网填写相关信息导出并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双面打印,按照表格后需审批的单位逐个审批加盖公章,待入伍通知书下达后,《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并交送校资助中心;
3.《申请表》后入伍学生需留存本人建行学费缴费卡,以便在补偿资金到位后及时发放,不得留存非本人或其他银行以及外地银行卡;
4.按照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安排,每年汇总上报补偿材料的时间为11月,因此入伍学生申请材料应务必于10月底前交送校资助中心,否则当年无法办理。逾期交送材料的随次年入伍学生补偿材料补办。
三、补偿资金发放
1.对于在校期间未申请助学贷款或申请助学贷款并已经还清的学生,补偿资金由学校直接打入《申请表》留存的学生本人银行卡内;
2.对于助学贷款未还清的入伍学生,补偿资金下达后首先由学校为其办理助学贷款还款手续,还清贷款后如有剩余,打入《申请表》留存的学生本人银行卡内;
3.发放时间:补偿代偿资金发放时间根据财政资金及批复文件下达时间决定,一般为入伍后次年的7月前。
请各学院老师认真查阅并及时向在校学生进行说明,确保每位入伍学生均能按要求上报有关申请材料,并及时得到国家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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