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1999年入伍,2011年三期直招士官入伍时间期满,因工伤滞留到现在,请问中

社会保险政策200问--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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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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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综合&
  1、社会保险有哪些险种?&
  答: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2、首次参加社会保险年龄有何限制?&
  答:男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满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劳动者。&
  3、灵活就业身份人员可参保哪些险种?&
  答:灵活就业身份人员只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4、哪些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答:(1)本市户籍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
  (2)在我市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本省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中断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
  (3)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我市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外省户籍人员,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中断参保的,中断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
  (4)在我市参保缴费满10年的外省户籍人员,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中断参保的,中断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
  5、企业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为其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6、职工不愿意参保,单位可以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吗?&
  答:参加社会保险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单位是社会保险缴费的责任主体,不仅要承担单位的缴费责任,也要履行职工个人缴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7、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还能为其缴纳社保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不能继续为其缴纳社保。&
  8.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
  答:职工缴费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确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入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以本人到新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9、职工工资总额包括那些项目?&
  答: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包括六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0、缴费工资基数的高低对参保职工有什么影响呢?&
  答:缴费工资基数的高低对参保职工有四大影响:①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③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的月平均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④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如何调整?&
  答:参保单位在每年的3月至5月份通过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申报职工的工资总额,申报的缴费工资每年7月1日正式起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职工在同一单位同一个缴费年度内只存在一个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申报启用后不再进行调整。&
  12、目前我市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费率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费率为:&
  (1)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14%(个体工商户为10%);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7%;个人缴费费率为2%;&
  (3)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2%;个人缴费费率为1%;&
  (4)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0.8%,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费率:基准费率为0.5%、1%、2%三档,后两档每年按用人单位费用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浮动,个人不缴费。&
  (6)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率(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为3%,个人不缴费。&
  13、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费率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费率为:&
  (1)事业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14%;个人缴费费率为4%(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的不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7%;个人缴费费率为2%;&
  (3)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2%;个人缴费费率为1%(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的不缴纳);&
  (4)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0.8%,个人不缴费(机关行政单位、全额事业单位不征收);&
  (5)工伤保险费率:基准费率为0.2%,个人不缴费;&
  (6)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6%,个人不缴费;&
  (7)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率(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6%,个人不缴费。&
  14、目前我市社会保险中断如何处理?&
  答:(1)基本养老保险中间间断除跨省转移间断外其它间断可以申请补缴;&
  (2)基本医疗保险中间间断必须申请补缴,间断不补缴的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3)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间间断不允许补缴。&
  15、目前我市社会保险费中断补缴的标准如何规定?&
  答:(1)补缴1998年12月底前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费率为24%。&
  (2)企业参保职工补缴1999年1月以后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确定。&
  (3)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补缴1999年1月到2009年3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按20%确定,补缴基数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确定。补缴2009年4月以后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确定。&
  (4)补缴2000年8月以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确定。&
  16、劳动仲裁、法院判决的补缴有何规定?&
  答:(1)经劳动仲裁、法院判决后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在自然年度内7月1日前补缴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自然年度内7月1日及以后补缴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率为24%(单位16%,个人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费率为9%(单位7%,个人2%)。&
  (2)经劳动仲裁、法院判决补缴的单位在义乌市地税部门必须有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且在义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处是正常参保缴费单位方可办理补缴。&
  (3)经劳动仲裁、法院判决后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必须由缴费单位负责办理,携带材料:单位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劳动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参保补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7、职工离开义乌后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怎么办?&
  答:来义乌务工的外地人员,在离开义乌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可以转移到再次工作地点或户籍所在地,也可以保留,待再次到义乌工作时接续。&
  关系转移接收地属于省内的:凭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同意转入接收证明到社保处办理。&
  关系转移接收地属于省外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市社保处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向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同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18、参保人员省内转入有什么规定?&
  答:社保关系转移政策除通过“前补后延”及地方性政策补缴人员不予办理转入手续外,其它按照浙劳社老〔2006〕142号规定办理。省内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转入本市的,年龄需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19、参保人员省外转入有什么规定?&
  答:社保关系转移政策除通过“前补后延”及地方性政策补缴人员不予办理转入手续外,其它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执行。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0周岁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省外转入的,转入时须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0、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否要求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按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规定,依法获得中国就业许可证件和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应参加社会保险。&
  21、外国人在办理就业证件后用人单位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2、哪些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单位和个人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2、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3、外国人参保应该参加哪些险种?&
  答:在义乌市内依法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五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根据中德协议、中韩互免协定规定,德国、韩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可以只参加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
  24、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单位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国人有效护照、《》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一寸免冠彩照一张、办理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25、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应要求其提供哪些材料?&
  答:应提供由中国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设立文件及由中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文件。&
  26、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组织机构代码,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未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上述机构均应当持在中国批准成立的有效证件、批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7、外国人就业证领取地、工作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哪里参保缴费?&
  答:一般情况下,外国人应在外国人《就业证》中注明的工作地参保。&
  28、外国人来中国就业时已经达到或超过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是否还需要参加社会保险?&
  答:外国人来中国就业时已达到或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不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9、外国人的护照号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到经办机构变更信息?&
  答:护照号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信息。&
  30、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是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答: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1、参加了中国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境外发生的医疗、工伤、生育费用,经办机构是否支付?养老金、工伤长期待遇可否境外领取?&
  答:根据《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并参保的外国人境外发生的医疗、工伤、生育费用,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养老金、工伤长期待遇可申请办理境外领取,但手续费等费用自付,并至少每年提供一次生存证明。&
  32、外国人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如何继承?&
  答: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继承,需提供经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确认的相关法律文件。&
  32、某单位临时工,2011年在职期间单位没有给他办理社会保险,现双方口头协商后,单位同意给他补缴2011年的社保,但来电人从未参保过,请问能否往前补缴?&
  答:该临时工若以前从未参加社会保险,除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外,不允许往前补缴2011年的社保费。&
  33、参保人原就职企业注销了,但是还未给参保人办理中断参保手续,请问在不提供企业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参保人能否自己前往办理中断参保手续。&
  答:企业已在地税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手续的,参保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办理中断参保手续。&
  34、某企业更改了企业名称,但新税务登记证还在办理中,公章、营业执照已经变更完毕,现有新员工需要参保,请问能否办理?&
  答:必须待新税务登记证办理出来后才能办理参保手续。&
  35、某人离职后,原公司不给其办理社保中断手续,导致新工作单位无法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请问该怎么办?&
  答:职工离职后,若原就职单位不予办理社保中断手续的,可以由职工本人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身份证办理社保中断手续;此外,在15个工作日内,原单位既不给职工办理社保中断手续,也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本人可以向镇(街)劳保所申请调解。&
  36、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社保的,目前已在参保缴费状态,现在想调高缴费基数,请问是否可以办理?&
  答: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首次办理参保手续的时候可以自主选择参保缴费基数;以后每年的3月至6月网上自主申报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正式启用。&
  37、在义乌市内从一个事业单位选调到另一个事业单位,是否要先由原单位办理终止手续再由新单位办理参保手续,还是直接提供相关文件办理参保手续?&
  答:考虑到原单位的缴费截止时间问题,先由原单位办理中断手续,再由新单位按文件办理参保手续。&
  38、用人单位须中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工的社保,请问城镇职工社保参保年龄限制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答:法定退休年龄是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定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39、曾在义乌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现因考上金华公务员,社保关系打算转到金华。但因金华社保部门表示,因今后属公务员身份,无法开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故不接收义乌这边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请问转移时能否只转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要根据办理人提供的接收函办理指定业务。也就是说,如果只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收函的,那么也只能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40、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41、社会保险费征收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42、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吗?&
  答:《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其社会保险费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43、企业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是否如何规定?&
  答: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4、缴费单位若是变更名称,是否需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答:《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及时传输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
  45、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是否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费注销登记?&
  答:《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费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前,缴费单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46、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该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7、缴费单位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如何处理?&
  答:《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当地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一)没有设置账簿的;&
  (二)账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
  (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
  (四)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五)申报的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8、社会保险费未按时缴纳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9、地方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费,但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该如何处理?&
  答:《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地方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费,但逾期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一)书面通知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相当于欠缴费额的存款,或者从其存款中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
  个人及由其抚养的人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不在强制征缴措施范围之内。&
  禁止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措施。&
  50、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该如何处理?&
  答:《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1、缴费单位妨碍地方税务机关追缴所欠费款的,该如何处理?&
  答:《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欠缴应缴社会保险费,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方税务机关追缴所欠费款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2、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53、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4、缴费单位所缴纳的费款多缴部分该如何处理?&
  答:《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纳的费款超过应纳费额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地方税务机关发现费款多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交国库办理退还手续。缴费单位自结算缴纳费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费款多缴的,可以要求退还;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2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费款和利息抵扣欠缴费款。根据缴费单位的意愿,地方税务机关也可以将应退费款和利息冲抵应缴费款。&
  55、缴费单位有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的,该如何处理?&
  答:《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地方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费情况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56、企业网上申报的CA证书过期补办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绑定?&
  答:需要到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社保窗口进行重新绑定,办理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个人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内容中请说明是过期重办的情况)。&
  57、因CA证书使用成本太高,要申报社保“五险”网上业务功能,是否可以选择普通用户?&
  答:普通用户只能申报工伤险,开通“五险”申报功能必须使用CA证书。&
  三、社会保险稽核&
  58、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稽核内容包括哪些?&
  答:《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59、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采取哪些方式进行稽核?&
  答:《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60、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时,行使哪些职权?&
  答:《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61、怎样稽核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答:《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62、社保稽核人员与被稽核单位或个人有关系的,是否应当回避?&
  答:《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63、被稽核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稽核工作时,如何办理?&
  答:《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4、对于骗保行为,如何处罚?&
  答:《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5、我市从何时开始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4%?&
  答:我市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原来的12%调整为14%。&
  66、我市从何时开始执行灵活就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8%的?&
  答:我市自2009年4月1日开始,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8%。&
  6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缴费不足15年需要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不允许在单位继续参保缴费,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
  68、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如何建立的?&
  答: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按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2006年1月后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69、省内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有何规定?&
  答: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内的储存额,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内的储存额包括上年末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上年末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在本年的存储利息和本年度个人账户的本金。&
  70、跨省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有何规定?&
  答: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上年末的储存额和本年度个人账户的本金。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转移个人缴费部分;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进行转移;2006年1月以后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8%进行转移。(二)统筹基金,按1998年1月以后职工本人总缴费基数的12%进行转移。&
  7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怎么办?&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有三种处理方法:&
  一是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可以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7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男满65周岁、女满55周岁时,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符合13号令政策规定申请一次性补缴的,在自然年度内7月1日前补缴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自然年度内7月1日及以后补缴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率为18%(单位10%,个人8%)。&
  73、若职工在职期间由于工作变动,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能否领取养老金?&
  答:不论养老保险缴费是连续还是间断缴纳的,只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可以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但是,间断缴费参保人员退休后所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将低于正常连续缴费参保人员。&
  74、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经人社局审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75、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有何规定?&
  答:军转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要符合下列条件:“军转干部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最低工资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提前办理退休”。 &
  76、职工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中“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缴费工资指数=当年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即中人”, 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77、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样退保?&
  答: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连续缴费但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享受丧葬费。&
  78、对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确定保留其中一个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79、精简与供养待遇能否重复享受?&
  答: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号《关于对一九六〇年底以前经组织动员回家的职工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之规定;浙人社发〔2011〕223号《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规定精减退职人员范围对象:六十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供养人员的待遇也是生活困难补助的一种。因此,精简与供养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80、军人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答:(1)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规定办理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主择业和军官、文职干部的军龄不能视作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医疗按原规定执行)&
  (2)转业、退役安置(到企业单位)的军人(包括军官、文职干部、士兵)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首次安置地参保缴费年限(因地方安置,安置地不一定是户籍地,缴费年限是转移到安置地的)。&
  (3)退役的士兵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符合安置但选择自主择业的士兵,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年限(因地方未安置,缴费年限只能转移回户籍所在地)。&
  (4)转业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人视作缴费年限的审批按原规定执行。&
  81、关于军人视同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答:2012年7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军人,部队已给予养老保险补助的人员,养老保险年限不再审批视同;2012年7月1日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原有“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执行。&
  82、哪些军人退役时不给予养老保险补助?&
  答:(1)到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选择自主择业的军官和文职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军龄养老不视同、医疗视同)&
  (3)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在军队服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4)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83、哪些退役军人应当办理养老保险转移?&
  答:(1)转业安置到企业工作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2)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地方不安置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部队一次性发放退役金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3)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类不符合地方政府规定安置的义务兵和服役12年以下士官,一类是符合地方政府规定安置但选择自主择业的义务兵和服役12年以上士官),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
  84、复退军人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
  答:退役军人到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送至社保处,经审核无误的,按规定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85、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有何规定?&
  答: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无利息,转移基金按总工资基数的20%进行转移。&
  (1)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2)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86、我市部队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转移有何规定?&
  答:部队未就业随军配偶只转移在部队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接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87、部队随军家属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有何规定?&
  答: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军队补助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以后按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军队补助:按1998年1月1日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的总和计算并转移,参保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88、外籍员工在退休前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外国人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流程是什么?&
  答: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参保外籍员工退休前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可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延长缴费。&
  外国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89、外国人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何规定?&
  答:外国人跨省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原则上执行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考虑到外国人在中国没有户籍地,对外国人可实行不受年龄限制跨省实时转移;对于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由该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9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义乌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外地户籍人员参保需在义乌本地经商持有税务登记证或在用人单位工作。&
  91、参保人目前已交了14年10个月,交到今年8月刚好满15年,而8月份又刚好是他60周岁生日,请问他该在9月办理退休手续还是8月份办理退休手续?&
  答:到8月份办理退休手续即可,因为办理退休手续这个月的费用会在下个月扣。&
  92、本人原先是金华某事业单位的正式编制职工,参加的养老保险是事业养老,现在因工作调回义乌,打算把养老保险转移回义乌,请问所开具的社保转移接收函是否与参加企业养老的有区别?&
  答:接收函有企业养老和事业养老之分,因此,事业单位的职工须开具事业养老保险接收函才能办理。&
  9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间断很多年,现在打算选择性的补缴其中个别间断的月份。请问是否可以这样选择性的补缴?&
  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间断部分是否需要补缴由参保人选择,也可以选择性补缴个别月份。&
  94、某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补助,期间中断几个月。请问是否需要补缴?不补缴是否会影响使用?&
  答:城镇职工补助有中断是不需要补缴,也不能补缴的;不补缴中断的城镇职工补助不会影响使用。&
  95、死亡抚恤金的申领是否要在死亡的次月才能申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在申领死亡抚恤金的时间上是否有所区别?&
  答:退休人员死亡当月申领,在保缴费人员死亡次月申领。&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96、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哪些?&
  答: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97、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800元、12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变更缴费档次。缴费标准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生活待遇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98、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政府有哪些优惠?&
  答: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五档缴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由市财政按缴费当年本市最低缴费档次予以全额补贴。&
  参保人员死亡的,政府补贴或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99、我市参保缴费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缴费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
  100、参保人员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劳保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办理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手续。&
  10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什么方式征缴?&
  答: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统一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征缴,参保人员应于每年征缴期内在代扣账户中存入当年的缴费金额,社保机构将于征缴期内进行统一扣缴。&
  102、参保人员可否预缴保险费?&
  答:依据政策规定应“按年缴费”。因此经办规程规定:统一实行按年度征缴,不接受预缴。&
  10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会产生欠费吗?&
  答:不产生欠费。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后,社保机构信息系统产生应缴信息,若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未足额缴费而产生了欠费,社保机构视作参保人当年未缴费,缴费年限做中断处理。&
  104、参保人哪些信息变更时应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信息变更?&
  答: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变更时需要到经办机构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105、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信息变更?&
  答: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参保信息的,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各镇街劳保所或者社保处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106、参保人员选择某一档次并缴费后,是否可以改变档次?&
  答: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可以在产生征缴金额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在社保经办机构结算产生应缴额后,当年不允许改变缴费档次。&
  107、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是如何组成的?&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集体补助;&
  (四)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五)利息收入。&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当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108、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2010年1月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从2010年1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
  2010年1月1日前,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在制度实施第一年已参保缴费的,年满60周岁时,允许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在制度实施第一年未参保缴费的,年满60周岁时,允许补缴2010年至参保人60周岁时未缴费的年限。补缴的标准为补缴当年我市最低缴费档次。参保人员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次月起,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010年1月1日前,未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年限不允许补缴,达到60周岁时缴费未满15年,允许向后顺延缴费,缴费满15年后办理待遇享受手续,从办理待遇享受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09、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如何计发的? &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目前我市暂定为每人每月100元。基础养老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基础养老金今后随我市经济发展、生活待遇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个月计发(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15年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缴费年限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
  110、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待遇享受?&
  答: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后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存折(工行、农行、邮储)到所属镇街劳保所或社保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符合一次性补缴条件的人员办理补缴,在完成银行缴款后办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并于办理待遇享受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加发优待养老金。&
  11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退还?&
  答:(1)出国(境)定居、户口迁出我市、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的,一次性退还其除政府补贴(含军龄账户化额度)以外的个人账户资金本息或余额。本人可携带相关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退还除政府补贴(含军龄账户化额度)以外的个人账户资金本息或余额。&
  (2)参保人员死亡的,办理人携带火化发票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与参保人的关系证明(注明经办人与亡故者关系、亡故者死亡日期)申请退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余额中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包括由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补贴以及复员退伍军人以军龄计算的账户化额度)。&
  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计发。&
  112、对属于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参保人死亡后,有无特殊待遇?&
  答:无特殊待遇。对困难群体参保人员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的部分或全部补贴,记入个人账户的政府补贴部分,不可继承。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可继承部分为个人账户余额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本息。&
  113、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未满60周岁死亡的,可否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答:政策规定,只有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未到龄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待遇。&
  114、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在死亡当月可否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
  答:死亡当月可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次月起停止享受。&
  11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特殊人群有哪些规定?&
  答: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可同时叠加享受。&
  2. 2010年1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次月起停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转为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参保人员被判刑、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停止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由社保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或劳教期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判刑、劳教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在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再享受养老金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养老金按判刑或劳教前标准发放。&
  4. 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按市残联、民政部门核定的每年征缴期前一个月的名单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5. 被判刑、劳教、除名、自动离职处理的部队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其军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并取消相应待遇。&
  116、上半年缴纳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近又交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请问上半年缴纳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可以退还吗?&
  答:在同一年内,先缴纳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后又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退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不是同一年内缴纳的,在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政府补贴及其利息除外)全部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转入当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折算),折算的缴费年限不予以抵扣参保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中断的缴费年限。&
  117、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础养老金&
  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军龄按以下标准账户化: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我市平均缴费档次加上当年本市最低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今后,该标准由省里适时统一调整。&
  六、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118、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参保范围是本市范围内因城市拓展、道路网络、市场建设、工业园区开发等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参保对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列入土地承包时纯农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现役义务兵、各类在校学生(研究生、博士生除外)、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
  以下人员不再列入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
  2、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119、被征地农村居民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答:被征地新增:&
  1、凡符合条件参加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小组(自然村、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为参保单位。&
  2、携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说明书(说明书要写明被征地情况和耕地情况,并加盖所属镇街公章,国土资源所公章,村委会公章),附征地合同复印件,所在村民小组(自然村、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填报的《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参保人员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到市社保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村经办人确认参保缴费人员名单(附参保情况说明)并加盖村公章。&
  被征地补办:&
  1、由村开据补办手续证明(写明补办原因,加盖村公章),&
  2、《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花名册》,需加盖村公章、镇(街道)公章&
  3、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稠城街道失地农民需提供股东名单复印件,并加盖村公章。&
  120、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现行缴费标准为两个档次,分别是8000元和38000元。以后缴费标准随我市经济发展由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121、已参保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是否有其他优惠享受?&
  答:参保对象在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或待遇享受期间,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小额医疗保险的标准由市财政实行专项补助。&
  122、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答: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后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123、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标准按照不同缴费档次分别为240元/月和465元/月,以后随我市经济发展由市政府适时调整。&
  124、如何办理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答:参保人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当月,本人持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工行、农行、邮政)到所属镇(街道)劳保所或市社保处办理相关手续,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125、年满60周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延缴手续的人员,在延缴期间,是否可以享受被征地农村保险养老待遇?&
  答:可以享受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但从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当月起,终止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账户余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126、哪些情况可退还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1)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国(境)定居或户口迁出、义务兵提干、大中专学生毕业后被行政事业单位录用的,本人可携带参保手册及相关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退还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参保人员死亡的,办理人携带死亡证明原件、火化发票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与参保人的关系证明(注明经办人与亡故者关系、亡故者死亡日期)申请退还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27、已领取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被判刑、劳教的,该如何处理?&
  答:被征地农村居民在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养老保险金按判刑或劳教前的标准发放。&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
  128、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是什么?&
  答:参保范围:本市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大于60%且连片50亩以上、协议连续流转时间超过10年的行政村(或100人以上的自然村)。已符合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行政村(自然村)除外。&
  参保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享有土地承包权且承包的80%以上耕地已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户,其家庭成员(包括农户成员中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可自愿参保。&
  下列人员不再列为参保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
  (2)已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129、参保人需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答:1、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凭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村缴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费并办理登记手续,由各村对参保对象进行初步资格审核。&
  2、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说明书(要写明土地拥有量和流转量)、流转费用支付凭证、土地承包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清册、《义乌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由所在镇(街道)审查并将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名单在村内公示七天后报市农业局审核同意。&
  3、送市社保处复核并办理参保登记,&
  4、村经办人确认参保缴费人员名单(附参保情况说明)并加盖村公章。&
  5、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费汇入市社保处的财政基金账户。&
  注: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参保的,由所在村开具补办证明,注明漏办原因,在每年的6月份以村(自然村)为单位按上述第2款办理&
  130、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费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现行缴费标准为每人10000元。以后缴费标准随我市经济发展由市政府适时公布。&
  131、已参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人员是否有其他优惠享受?&
  答:参保对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或待遇享受期间,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小额医疗保险的标准由市财政实行专项补助。&
  13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答: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后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已连续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满15年的人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予以保留,不再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变化。&
  13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标准是多少?&
  答:土地流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200元,以后随我市经济发展由市政府适时调整。&
  134、如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手续?&
  答:参保人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当月,本人持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工行、农行、邮政)到所属镇(街道)劳保所或市社保处办理相关手续,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135、年满60周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延缴手续的人员,在延缴期间,是否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养老金?&
  答: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但从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当月起,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账户余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136、哪些情况可以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1)出国(境)定居或户籍移出义乌市区域外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本人可携相关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退还个人账户余额。&
  (2)参保人员死亡的,办理人携带死亡证明原件、火化发票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与参保人的关系证明(注明经办人与亡故者关系、亡故者死亡日期)申请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37、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后被判刑、劳教的,该如何处理?&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在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再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养老保险金按判刑或劳教前的养老保险金标准发放。&
  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3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除公务员外)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39、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义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退休(职)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25年的,可享受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年限的,须由本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4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的缴费标准如何规定?&
  答:在自然年度内7月1日前补缴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自然年度内7月1日及以后补缴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比例为5.5%,补缴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14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
  答:根据《义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在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4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后医疗保险待遇有何影响?&
  答:根据《义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保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费的,医保经办机构从欠缴当月起暂停该单位职工和个人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直至补足全部欠费为止。暂停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待补缴医疗保险欠费后给予结算;若累计欠费或中断月份达6个月及以上的,则设立6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即从补缴欠费或中断月份医疗保险费及正常缴费后的第7个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43、我市企业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如何建立个人账户的?&
  答:根据《义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在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划入,满20年但不满30年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5%划入,满3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划入。&
  144、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如何建立的?&
  答:根据《义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保险(退休金)总额的5%划入,退休人员每月退休金不足900元的,每月按45元划入,退职人员不足700元的,每按35元划入。&
  企业退休(职)人员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再根据其工龄按每年1元的标准划入。&
  145、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如何管理?&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1999〕100号)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时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部分转入接收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逐级上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14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如何参保?&
  答:根据《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191〕号)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47、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根据《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4〕149号)规定: &
  1、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入单位应当在职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1个月内,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及关系转移相关手续。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报材料,填写《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的相关栏目,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初步审核意见。 &
  2、转出单位或职工持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如实填写《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并附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记录清单。 &
  3、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转出情况进行复核,确定职工实际已缴费年限,确定开始征缴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转移过程中,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可以在转入后首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给予补足,并做好医疗保险待遇衔接工作;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视作中断缴费,按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处理。 &
  4、在职职工加入或退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的,其个人账户的转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148、流动就业人员能否重复参加不同的医疗保险和重复享受待遇?&
  答:根据《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149、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的医疗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社会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150、什么是商业计提、门诊统筹?&
  答:根据《义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义办2009年第200号抄告单精神,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商业计提),筹集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从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除,用于支付医疗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8万人员)的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具体支付办法:参保人员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0%。&
  门诊统筹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从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除,同一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殊病种门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门诊统筹基金按本地镇(街)中心卫生院30%、其他医院20%标准报销,超过1000元部分,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51、参加医保免费体检对象有哪些?&
  答: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两年一次,一般在9月至11月,具体体检时间、体检医院、体检项目以具体公告为准,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和社保卡参加体检;&
  2、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18至60周岁人员每两年一次。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每年一次。以户口所在地为准,参保人员到各镇街卫生院参加体检,体检项目以具体文件为准。&
  其他人员暂没有文件规定。&
  152、企事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如何规定?&
  1、参保对象:&
  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除外);&
  ②各类企业职工;&
  ③自谋职业人员;&
  ④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失业人员、个体参保人员。&
  2、缴费比例:&
  (1)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以参保人员上月工资(养老金)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由地税部门在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并征缴。&
  (2)已终止、注销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按退休(职)金总额的6%列入预算。&
  (3)企业单位由用人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由地税部门在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并征缴。&
  (4)2000年8月底未参保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总额的3%,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提取。&
  (5)下列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按缴费工资总额或养老金总额的3%列入预算:&
  ①2000年8月底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
  ②2000年8月底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含所有享受企业养老待遇人员)。&
  3、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①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或上年度退休(职)金总额的3%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②其他人员不划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用于补助住院医疗费用中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部分后剩余的个人自负部分,下列费用由企事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①特殊检查治疗自负部分;②目录内药品自负部分;③转外住院自负10%部分(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除外);④报销比例自负部分。自费药品补助50%(主要起保健、滋补作用的药品除外)。&
  (3)用于补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凭《义乌市企事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证》在门诊治疗相关病种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累计支付一个起付标准,在职人员1200元,退休人员720元)由企事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在职人员90%、退休(职)人员95%的比例支付,在市外医院就医所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10%。&
  ①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②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③高血压病II期伴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④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周围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⑤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
  ⑥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⑦脑血管意外(单纯腔隙性脑梗除外);&
  ⑧肝硬化失代偿期。&
  153、宫外孕手术是否在医保报销范围?&
  答:由于该病种的手术类型各异,并非所有手术类型都在报销范围内,基本上实施浙江省内常规手术是可以的,不过具体能否报销还是需要提供实际就医材料审核后才能确定,建议届时提供材料至医保处审核。&
  154、基本医疗特殊病种诊疗项目目录&
  1、恶性肿瘤的放、化疗&
  &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隐血试验、生化检查、常规心电图、胸片、肿瘤标志物检测、病理检查、肿瘤脏器的影像学检查、伽马刀治疗、放疗治疗、相关肿瘤的特定辅助检查(如:甲状腺癌的甲状腺功能检测、乳腺癌的激素测定等)&
  2、慢性肾功能不全的透析治疗&
  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隐血试验、常规心电图、心超、甲状旁腺功能测定、胸片、生化检查、血气分析、肌酐清除率测定、肾脏影像学检查、肾穿刺、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3、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隐血试验、生化检查、常规心电图、胸片、移植器官的影像学检查、血药浓度测定、移植配型的血液化验(一个移植过程限报一次)&
  4、系统性红斑狼疮&
  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隐血试验、生化检查、常规心电图、胸片、抗核抗体、血沉、类风湿因子、抗O、免疫球蛋白、血清补体、受累器官的相关辅助检查&
  5、再生障碍性贫血&
  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隐血试验、生化检查、常规心电图、胸片、骨髓穿刺、凝血功能测定、输血治疗 &
  155、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如何支付?&
  答: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按排除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或属于按准入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我市属于准入法,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为准)&
  156、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包括哪些?&
  答: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157、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哪些?&
  答: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50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观察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观察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住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158、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根据《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办法》(浙劳社医〔2001〕98号)规定:&
  (一)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扣。 &
  (二) 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向市医保处申请审核、结算。&
  (三)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以及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向参保人员收取。&
  159、转诊转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根据《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规定:要加强对转诊转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在同一统筹地区内转诊转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地的统一规定结算。异地转诊转院的,应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医院属浙江省内“一卡通”联网结算医院的,凭市医保处出具的转院介绍信,直接在就诊医院结算。转诊医院不属浙江省内“一卡通”联网结算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出院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医保处审核报销。&
  &160、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服务协议有何具体规定?&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61、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医〔2003〕126号)规定: &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是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的重要依据。强化协议管理对全面落实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地要根据本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明确协议管理的重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在协议中明确暂留应结算费用的5%-10%,在年度结算中统一处理。&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协议中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处方药外配服务条款。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提出处方药外配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外配处方,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印章。&
  162、什么是定点零售药店?&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163、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哪些资格与条件?&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164、沈先生的父亲在义乌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经离职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在衢州江山,现打算去杭州就医,请问该如何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答:首先由“异地安置”指定三家医院中的其中一家医院出具转院建议书,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义乌医保处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165、因治疗需要转外就医,已经在医保处办理过转外就医手续,转入医院原本应该是上海长征医院,但由于该院的床位已满,病人无法入住,该院安排病人住到其分院,表示届时会出具两家医院为同一家医院的证明,请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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