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票分红什么意思未派发完毕是否可以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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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在发工资时私自给自己发分红奖金,其他股东没有发放分红奖金
浙江-台州&03-21 22:21&&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公司总经理在发工资时私自给自己发分红奖金,其他股东没有发放分红奖金,是否属于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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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21585亏损上市公司也应当能够分红 _ 东方财富网
亏损上市公司也应当能够分红
作者:熊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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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监会主席刘士余8日再次敲打“铁公鸡”之后,再次引发市场对现金分红的关注。
  在证监会主席刘士余8日再次敲打“铁公鸡”之后,再次引发市场对现金分红的关注。  此前,包括、、多家亏损上市公司公布了分红预案,有观点认为这是“掏家底”分红,背后可能隐藏“大股东利益输送或借机推高股价后套现”等猫腻。笔者认为,亏损上市公司同样可以分红,担心分红背后的猫腻似无太大必要。  服2016年巨亏114.56亿元,但却准备拿出2.39亿元派现(每股拟派现0.05元)。分析其财报,2015年底每股未分配利润为5.71元,日派发2015年度股利每股0.068元,加上2016年度巨额亏损,截至2016年底中海油服每股未分配利润降为2.59元。  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分红?《公司法》第166条规定,企业税后利润按如下顺序分配:首先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其次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其三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上市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如果还有剩余,称之为未分配利润。  上市公司在盈利年份,多留存未分配利润,少分配红利,而在亏损年份则把盈利年份的未分配利润拿出来,用于弥补亏损之后,若未分配利润仍然有剩余,则可发放红利,这相当于分配以前年度税后利润,可保障公司每年的股利发放额度保持在一个平均水平,这都是公司法所允许的。  中海油服在弥补2016年亏损后仍有巨额未分配利润,当然可以分红。不仅如此,法定公积金与任意盈余公积金合称盈余公积金,它的一个主要用处也是用于弥补亏损,目前中海油服还没有到动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地步,2016年底每股公积金与2015年底数据仍然一样,都为2.59元。  对于上市公司“掏家底”分红搭配大股东减持,有人担心可能形成对大股东利益输送。笔者认为,无论如何都不应将矛头对准其中的分红,在目前A股市场情况下,分红有百利而无一害,监管部门应该规范的是其中的减持行为。  实际上,监管需要规范的行为不应当是分红,而应当规范新股的过度爆炒。如果新股价格定位比较适中,上市公司分红、散户收益率自然也十分可观,有何不妥?  那么对上市公司“掏家底”分红是不是无需约束呢,当然不是。分红绝不会引发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任何利益矛盾,两者按照股份比例分得红利,公平合理;但上市公司过度分红,却可能引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比如上市公司借债分红,将每股净资产分光用尽,甚至使得每股净资产变为负值,这样股东不用承担任何经营风险,等于全部由债权人来承担,这会违反或颠倒股份经济的本义。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分红决策程序一般为:先由总经理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这里面根本就没有债权人的事,使得上市公司过度分红方案有可能出台。  上市公司负债率过高,公司经营风险被转嫁到债权人身上,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免受损害,债权人就必须参与公司治理。事实上,大部分德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来自体系,而目前A股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笔者认为应借鉴德国上市公司做法,A股上市公司相当比例的监事会成员也应来自银行等债权机构,如此才能对分红方案进行监督把关,兼顾银行等债权人利益。
(原标题:熊锦秋:亏损上市公司也应当能够分红)
(责任编辑:DF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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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为了帮助投资者在公司网站获取问题答案,本公司客服中心定期整理发布近期常见问题及解答,供大家参考。如与本公司相关业务文件及规则不一致,请以正式业务文件及规则为准。
中国结算提供的名义持有人服务包括:(1)现金红利派发、送股、股份分拆及合并、投票、公司收购及出具持有证明等服务;(2)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额度内供股、额度内公开配售和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的服务。
&&& 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中国结算暂不提供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的服务,不提供新股发行认购服务。
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负责港股通投资者意愿的收集、资金代收付和红股的分配等港股公司行为处理。投资者可向托管券商申报,由中国结算根据从券商处收集到的投资者指示汇总再向香港结算办理。中国结算在向香港结算办理相关港股公司行为业务时,遵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定。
不会。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港股,由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证券账户,代所有投资者名义持有并存管于香港结算,最终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出现在港股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
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港股公司行为信息:(1)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获取港股公司行为信息。(2)投资者可通过其委托交易券商获得港股公司行为有关信息。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获得港股公司行为摘要信息后,将相关信息通知券商,并由券商向投资者转发。
香港市场公司行为资金是指因上述公司行为相关业务所产生的资金收付。如,投资者收取红利资金,或因参与供股业务缴纳供股款等。
公司行为是香港证券市场对包括派发现金红利、股票红利、投票、参与新股发行认购、供股、公开配售、公司收购、分拆合并等涉及上市公司及其股票相关业务的统一用语。
港股通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需缴纳印花税、过户费,办理质押业务需缴纳质押登记费,税费标准如下:
非交易过户印花税
按转让股份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的1‰计收,如所计得的印花税包括不足1 港元之数,该不足之数须当作1 港元计算。(采用当日参考汇率卖出价换算成人民币收取,四舍五入取整到元,并根据实际换汇汇率多退少补)
非交易过户费
转让双方投资者按转让股份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的1‰换算成人民币计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最高上限10万元人民币(双向收取,换算汇率采用上一港股通交易日结算汇兑比率)
质押登记费
以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作为基础换算成人民币计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换算汇率采用上一港股通交易日结算汇兑比率。500万市值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市值的1‰元人民币收取,超 500万市值的部分按该部分市值的0.1‰元人民币收取。
质押登记申请人
中国结算办理港股通股票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流程如下:(1)中国结算对港股通投资者提交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审核通过的,按非交易过户的相关收费标准计算并收取过户所产生的印花税和过户费;(3)中国结算将报税材料邮寄至香港结算,并将印花税税款交至香港结算;由香港结算转交至香港税务局并在成交单据贴印花后,邮寄至中国结算;(4)中国结算收到相关通知和材料后办理股份过户,并将成交单据寄送给投资者。
提示投资者注意,(1)因要向香港印花税署缴付印花税,非交易过户的办理周期至少需要八个港股通交易日,投资者须注意其中可能带来的股价波动、司法冻结等风险。(2)就法人资格丧失或继承遗产事宜,在符合香港法例的要求下,可申请豁免缴付印花税。如需申请豁免的,中国结算将豁免材料代为邮寄至香港结算,由香港结算转交至香港印花税署,香港印花税署审核通过的,可豁免缴付印花税。
港股通投资者以其持有的港股,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押的质物包括质押登记申请所记载的相应数量的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通过香港结算派发的红股和无选择权的现金红利。
若派发的红股为非港股通标的证券但在联交所挂牌交易的,出质人可在质押解除后卖出该股份。无选择权的现金红利将在质押解除后按照香港结算向中国结算派发的金额,通过出质人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发放给出质人。
可以。办理港股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时,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请参照A股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南。提示投资者注意,因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已申报净买入但尚未完成交收、已申报净卖出但尚未在持有数量中扣减的港股,以及已冻结的港股,均无法用于质押。
不可以。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持有的港股,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并取回人民币现金,不能跨境转存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投资者查询A股标准收费。具体如下:
证券持有余额
20元/证券账户/次
证券持有变更
20元/证券账户/次
机构/产品账户
50元/证券账户/次
50元/证券账户/次
投资者需要查询港股的持有及持有变动记录时,中国结算参照A股做法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所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中国结算A股相关业务规则。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不需要,投资者可以通过现有的沪市或者深市A股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1)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通过证券公司评估,满足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3)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符合上述适当性条件的个人投资者,还需签署风险揭示书,并且与证券公司签署委托协议后方可参与港股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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