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在前夫家能享受土地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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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和前夫离婚,她和前夫生有两个孩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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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师你好,我妻子和前夫离婚,她和前夫生有两个孩子,都是农业户口的,现在妻子和两个儿子户口迁移到我村里和我一起,我也是农业户口,现村里有一笔被征用土地款要分给本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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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妻子和前夫离婚,她和前夫生有两个孩子,都是农业户口的,现在妻子和两个儿子户口迁移到我村里和我一起,我也是农业户口,现村里有一笔被征用土地款要分给本村民,我两个继子可以和本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吗
在线律师回答:咨询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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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异后户口还在前夫家,再婚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吗?
因为你是再婚,如果和符合2胎政策,你可以办理准生证。现在这个孩子的户口所在地可以在你老公户口所在地办理。不一定要你的户口所在地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jevousvois
女方离异后要再婚,户口还在前夫那里,应当从前夫派出所迁出来,迁户口的依据就离婚证,派出所会给你办理的。 现在结婚后,携带结婚证将现在的户口迁入现在男方户口所在地。 迁户口需要开户籍证明,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户籍
亲,可以的
danielzhangcw
办理再次结婚证、除了身份证,离婚证,还要户口本、社区居委会或农村村委会的证明。先和前夫沟通一下让他把户口本给你。如果沟通困难,你可以到你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户口证明。
有必要或方便的话还是迁出户口为好,可以为你以后的生活省去很多麻烦。只要户籍证明能说明你的有效身份的相关信息,住址的差异是没有什么大碍的。
可以,男女双方需携带3张2寸免冠合影照片、户口本、身份证、当地村(居)委会开具的未婚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处(男女双方户口所在地的都行)办理结婚登记。还得有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他们要存档的。你户口既然在前夫这,婚姻登记那就在户口
步步高桃子
去你们户籍地的街道办办理准生证就可以了,你们夫妻算第一胎!
可以的,办理离婚证日期在户籍更新日期要晚吧。户口本不可能更新的那么快,所以没问题的。
身份证户口本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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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3万元土地征用款 前夫离婚结婚速度比得上明星
日 06:57:3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真是可笑,他这离婚结婚的速度,简直比那些好莱坞明星还来得快!”与前妻陈梅离婚仅7天,杭州市江干区九堡的李某就迫不及待地与一名外地女子登记结婚了。而这之后的第3天,陈梅与李某一家共同参加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就到村组级账户了。陈梅认为,这绝对不是简单的巧合。
  陈梅和李某是高中同学,相恋多年结婚,婚后就一直和公婆住在一起,户口也都落在同一个村里。前年,陈梅生下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此后,陈梅及女儿和陈某一家共五口人参加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不久,陈梅因为家庭琐事与婆婆发生争吵,进而与丈夫也产生了隔阂,感情日渐冷淡。去年年底,她提出与李某离婚,并要求女儿归自己抚养。一开始,李某不肯答应,几天后忽然爽快地填写了离婚协议书。
  日,两人协议离婚,根据协议规定,陈梅带着女儿从李某家中搬出独自生活,但户口并未迁出。一周后,一向本分的李某忽然领了一个户籍非杭州的外地女子,火线登记结婚了。得知消息后,陈梅十分意外,村里人也议论纷纷。12月29日,有熟人转告陈梅,土地征用补偿款已经到村组级账户了,按理陈梅和女儿可分别获得3万余元土地征用款。
  陈梅越想越不安,今年1月27日,她发了一份特快专递给该村的村民委员会,要求自己和女儿享受独立村民待遇。但村委会并没有理会此事,除了留下陈梅女儿的一份,其余的全部支付给了李某一家。无奈之下,陈梅只得上门要钱。没想到李某声称只有自己的新婚妻子才是这笔钱款的主人。
  陈梅气愤地说,她对丈夫的脾气个性非常了解,不可能那么容易就有新欢,如此仓促结婚无非是寻找借口。在多次催讨无效后,日前她决定将李某一家,连同该村的村委会一起告上法院。
  ●律师说法
  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朱雄安律师认为,村集体在按户发放土地补偿款时,是以被征地家庭中共有的常住户口人数为计算依据的。而本案当中,李某新婚才三天的妻子并非其家庭常住户口人员而是外地户口;其次,土地征用工作早在两人离婚之前就已经开始,当时计算的补偿人口以及补偿数额都是根据5个人口确定的。因此,款项的发放虽然是在离婚之后,但是这并不会导致陈某因离婚而丧失取回应得的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另外,村委会应当维护其村里常住户口的权益,却无视当事人陈梅的这一请求,将其应得的土地补偿款支付给他人,致使其拿不到一分土地补偿款,应当对陈梅的土地补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拆迁期间离婚,加上我户口前夫家获得700万房产,竟只给我3万,合适吗?
拆迁期间离婚,加上我户口前夫家获得700万房产,竟只给我3万,合适吗?
黄女士与丈夫孙先生婚后一同住进了男方在京郊的祖宅,两人过的并不如意,时常吵架,孙先生又喜欢喝酒,经常喝的酩酊大醉,黄女士不堪忍受,多次提出离婚。一年前,当地开始征地拆迁,在入户调查后签订补偿协议时,两人已经在讨论离婚的事情,但黄女士户籍在当地,可以帮助丈夫家多要补偿,所以孙先生决定将黄女士登记为在册人口。黄女士依照规定取得了50㎡的安置房指标,全家人按照超过购房指标全数以成本价购置了市值700多万的四套安置房。△ 图片来源于网络随后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财产分割时,男方家庭坚持认为:拆迁房不是黄女士的,黄女士从未对房屋有过更新、翻建行为,选购安置房的费用也未出资。当时仅是借用其名字,可以多得补偿,实际上因为多了黄女士这50㎡的面积,孙先生家购置新房的价格便宜了600元/㎡。因此,孙先生家仅愿补偿黄女士因作为在册人口获得的成本价购房优惠差价约600元/㎡×50㎡,总共给3万补偿。黄女士不服,坚持按当地房屋市场价3万/㎡获得补偿,共计150万。【律师分析】征地、征收作为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土地利用行为,政府通常依据国有土地上征收征用补偿条例,对被征收、占地的对象基本都给予了充分的补偿考虑,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以及北京各级法院的相关判例,黄女士因拆迁作为在册人口取得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本案中黄女士虽然没有对被征收房屋有实际付出,但在拆迁机构入户测量时,基于婚姻关系依然将黄女士作为在册人口记录,并在最终的补偿协议里体现了对黄女士的补偿标准,依法享有权利,离婚分割时,应当予以体现。况且本案被拆迁人成本价购房选购的平米数,远超在册人口的人均指标,明显利用了黄女士全部的购房指标,600/㎡的差价远不足以补偿黄女士,较为合理的方式应当以黄女士购房指标载明的50㎡为基数的房屋或者相当于市场评估价格2.5万/㎡的补偿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孙先生补偿黄女士125万元。文丨李统 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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