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中标公司买标,a标签不做跳转还可以要钱回来吗

总公司中标后可由分公司签合同吗? - 知乎8被浏览3236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中标后变更公司名称需要什么手续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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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变更公司名称需要什么手续
江苏-泰州&07-08 17:14&&悬赏 0&&发布者:zc9708…… & 回答:(11)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是挂靠在别人公司的单位,现在我自己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用我新成立的公司名称,可以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谢谢!其实合同一直没签,但是网上可以查到挂靠的公司中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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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239531积分
回复时间:
1、你成立公司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要想和招标单位签订合同是很难的;2、如果你成立的公司和中标公司的情况相同,符合招标的各项要求,需要招标公司和招标办的同意,才有可能由你成立的公司和招标公司签订合同,别无其他办法。3、需要什么话手续办理变更也得招标公司和招标办决定;4、所以前提是协商同意,任然后才研究如何办理。
[辽宁-沈阳]
回复时间:
需要有资质且获得被挂靠企业同意和招标人同意才可以保持中标状态。
[陕西-西安]
回复时间:
你成立的新公司不是原中标公司&,且你新成立的公司也不是原来公司的分立或合并公司,与中标公司不是一个主体,投标过程中备案的中标资料也不同,不能用新公司代替原来中标公司的,否则会有法律风险
我的补充:
法律依据:
《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我的补充:
1、你当然可以用你新成立公司的名称,但不能用你新成立的公司直接代替原挂靠公司作为中标公司开展中标业务签订合同等。
2、如果你想承揽原挂靠公司中标业务,须与原挂靠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后吸收吞并该公司,并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后,该股权并购事宜应通知招标方并向社会公告。
3、如果不进行股权并购,你新公司若要承接原中标业务,须满足一下条件:只能承接原中标业务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业务并不得再分包,且须原中标合同允许或经招标人同意才可。
法律依据:
招投标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广东-深圳]
回复时间:
这种情况需与被挂靠企业和招标人协商,要双方同意,才可以你新成立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
[河南-濮阳]
回复时间:
1、你新成立的公司和你挂靠的公司,在法律上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2、你用你挂靠的公司投标并且中标,在法律上,该项目的中标人是你挂靠的公司,而不是你本人或其他主体。
3、依法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也就是说如果你新成立的公司具有资质,经招标人同意,你成立的公司可以分包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法律依据:
《招投标法》第48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你新成立的公司擅自承建中标项目,你挂靠的公司会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法律依据:
《招投标法》第58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现在招投标已经完成,除非分包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你新成立的公司不能再参与该项目的建设了。当然如果出现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况,新公司可以参加投标。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6、因此,建议你以挂靠公司的名义施工结算,可以新公司名义分包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江苏-南京]
回复时间:
你是挂靠在别人公司中标的,只能以该公司名义完成工作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陕西-西安]
回复时间:
一般来讲是不可以的,因为中标单位是不能转让变更中标项目的。
[河南-郑州]
回复时间:
建议咨询工商部门。
[浙江-杭州]
回复时间:
根据你的描述,事实上你是要变更中标主体,这个得根据招标文件来进行,首先你新公司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应资质,如果符合,是否可以变更主体还需要经发包方认可,如果是政府工程,可能还涉及到对外公示等程序,较为复杂,建议你直接询问招标人,依法通常不得变更。
[陕西-西安]
回复时间:
没法变更,只能重新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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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ex_reporta公司诉b公司中标后拒不履行签约案【案情摘要】a商业公司为了兴建高层办公楼,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引起了众多建筑公司竞标。经过一番激烈竞争,b建筑工程公司最终以最低的报价和最优的条件中标。事后,b建筑工程公司经过内部协商,又认为报价太低,难以按期保质完成a商业公司高层办公楼的建设任务,于是拒绝与a商业公司签订合同。a、b两公司经过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遂向法院提出诉讼。【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b建筑工程公司通过竞标而中标后,与a商业公司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如合同关系成立,b建筑工程公司就构成违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合同关系不成立,则不构成违约。合同的成立,即合同的当事双方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客观情况,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当事人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才去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相互协商的过程。在他们相互协商的过程中,一般总有订约提议和接受提议两个过程,前者叫做要约,后者称之为承诺。《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就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所作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并且要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司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例如,某甲有房屋出租,于是在房门上贴一纸条,上写“此房出租”,此即一种表示。所谓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要约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实质性内容,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特定的对象即收到要约的人,则称之为受要约人。一般认为,要约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要约通常是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意在得到对方的承诺。(2)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人,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社交活动中的约请,尽管也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不构成要约。(3)要约必须具备完整明确的合同内容的事项,如果只表示订立合同的愿望而没有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不能称其为要约。(4)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代理人除外)无权作出承诺。要约和承诺都是相对人的行为,要约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承诺的权利。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其目的在于订立合同。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对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3)承诺基本同意要约的内容,即对要约的内容不作实质性修改。(4)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此种同意系指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完全一致的同意,要约人的意思表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根据本案的案情,我们有必要理解关于要约邀请的内容。《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本条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出,其内容不一定包括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也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思。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向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本案例中,a商业公司在报纸上刊登招标公告即是要约邀请,因为它并不具备建筑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旨在邀请各建筑施工单位向其投标,并与其中报价最低者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b建筑工程公司参与竞标,其标书必须包括价格、工程质量、工期以及违约责任等建筑承包合同的全部必备条款,这样,其标书便成为要约。a商业公司宣布b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同意b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就宣告成立了。开标后b建筑工程公司拒绝签合同的行为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b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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