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购买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件 能不能参与投标

未购买招标文件是否有投标资格--《中国招标》2014年31期
未购买招标文件是否有投标资格
【摘要】:正一次公开招标,未从政府采购中心购买招标文件的A公司取得中标资格。评标结果公布后,未中标供应商提起质疑,认为A公司未购买招标文件,所以不应该具有参加本次采购的投标资格。究竟没有购买招标文件能不能参加投标呢?业界对此也是答案不一,颇具争议。招标文件规定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拒绝参加投标日,泉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源(福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泉州市城东
【关键词】:
【分类号】:D920.5;D922.297【正文快照】:
一次公开招标,未从政府采购中心购买招标文件的A公司取得中标资格。评标结果公布后,未中标供应商提起质疑,认为A公司未购买招标文件,所以不应该具有参加本次采购的投标资格。究竟没有购买招标文件能不能参加投标呢?业界对此也是答案不一,颇具争议。招标文件规定未购买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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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否退还购买招标文件费用的探讨
&&&&摘&&要: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应受自己作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从发出招标公告开始至投标截止日期为止,这段期间属于要约邀请阶段,招标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包括改变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或者是对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作出修改、补充,或者招标人撤回招标文件,甚至拒绝所有投标、取消招标项目,使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无法再投标,即便是投标人已经为投标做了准备,招标人就因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对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没有必然的义务予以退还。本文从招标文件的法律性质、国际上类似规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扮演的角色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招标文件;要约;要约邀请;修改;招标文件费用&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和评标的重要依据,在招标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经过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就可以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按常理,投标人应当自己负担购买招标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费用,投标后不论中标与否都不予退还。但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如果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修改,比如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变更,或者是对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作出修改、补充,或者招标人撤回招标文件,甚至拒绝所有投标、取消招标项目,则是否可以退还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我们持否定的态度。按照合同签订的法理分析,无论是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修改,还是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调整,甚至招标人撤回招标文件、拒绝所有投标、取消招标项目,使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作罢,对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都不能退,投标人只能自己承担风险。这是由招标文件的法律性质和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国际上也有类似的规定。&
&&&&一、招标文件不是要约&
&&&&招标投标是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签订合同,应受《合同法》的约束。在法律上,合同的成立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内容具体明确的程度,是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承诺则为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有些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还有要约邀请环节,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内容往往是不确定的,要约邀请也不是合同成立的必经阶段。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
&&&&从《合同法》的规定看,招标文件在合同的形成过程中应当属于要约邀请,招标文件不是要约,这是因为:第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众多不特定投标人发出的邀请,目前国际项目的招标投标,投标人经常会超过上百家,而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和不断规范,就同一项目竞标的投标人也日益增多,如果招标文件包含了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则意味着招标人必须接受每一个投标人的承诺,显然是不可能的,招标人也就不敢轻易发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招标文件不是表达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二,要约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尽管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包含了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价格,在招标中,项目成交的价格是有待于投标者提出的,可见招标文件内容也不符合具体明确的要求。所以,招标文件不是要约,它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是一种要约邀请。&
&&&&而投标行为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它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每一个投标人投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和对方订立合同,取得实施工程的权利,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文件的约束;而投标文件则明显符合要约的定义,每一份投标文件都包含着希望和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标文件的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表现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具备以下两点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投标文件对投标报价、施工组织方案、工程质量目标、工期目标等均作了详尽的陈述,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第二,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所列举的条款在中标后都将写入合同,在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投标人都要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一旦违反,招标人即可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以上两点恰恰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的构成要件,因此递交投标文件属于要约。&
&&&&二、招标文件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合同形成的角度上讲,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此约束力。第一,根据要约定义,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必须接受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并不能撤回或撤销要约,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否则,就构成违约行为,而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此约束力,即邀请人可以撤回、修改自己的邀请,对于对方的回复可以接受,也可以置之不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从合同的意义上讲,招标文件不是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原理,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一般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招标而言,招标人无法保证投标人中标,招标人也不对投标人在投标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发出招标公告开始至投标截止日期为止,这段期间属于要约邀请阶段。我们认为,在此期间内,招标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包括改变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调整,甚至撤回、取消自己的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可以接受某一投标文件,也可以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即便是投标人已经为投标做了准备,招标人就因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对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费用的可不予退还。这种损失只能是投标人自己承担,算作是投标人的商业风险。&
&&&&三、国内和国际上的类似规定&
&&&&从我国制定的某些招标文件范本中我们可以知道,招标文件售出后是不退的,如我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将于2009年10月试行的《通信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文件》范本在招标公告中都写明“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还有《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并且从上述规定看,这种售后不退都很绝对,没有区别情况作不同处理。各省在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中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如《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
&&&&从国际上关于招标采购的规定,尤其是世界银行招标文件范本的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到,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采购人或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或接受投标报价前的任何时候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澄清,甚至拒绝全部投标、取消招标项目,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无须解释理由。&
&&&&世界银行《采购指南》在世界银行编制的招标文件中有类似的规定:招标人“保留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取消招标和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无须对受影响的投标者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将中标者的行动背景通知受影响的投标者”[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根据《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编写并经世行审查同意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和《货物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都有招标文件售出后不退费的规定,如《货物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在招标邀请书3中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从&&年&&月&&&日起每天(公休日除外)&&&时在下述地址公开出售。本招标文件每套&&&元人民币/&美元,售后不退”[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采购示范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采购实体可出于任何理由,主动地或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澄清要求,印发增编以修改招标文件。此种增编应迅速分发给采购实体向其提供了招标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和承包商,并应对这些供应商或承包商具有约束力”[3]。同时,《采购示范法》规定了拒绝全部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第12条规定:“(1)在招标文件或在征求建议、报盘或报价的其他文件中有此规定的情况下,采购实体可在接受一项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前的任何时候,拒绝全部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采购实体应根据请求,将其拒绝全部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的理由告知提交了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或报价的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但无须解释那些理由。(2)采购实体并不应仅仅因其援引本条第(1)款规定而对提交了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或报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而负有赔偿责任”[4]。&
&&&&可见,国际上的类似规定也可以支持我们的结论:对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修改和澄清,拒绝全部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招标人不负有赔偿责任,也没有必然的义务对因为招标文件修改或取消招标项目而退还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四、投标人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应当承担风险&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在一个竞争的市场里,招标人必然面临着多种选择,符合“经济人”假设的招标人适用招标程序进行采购的目的就是让可选择的众多供应商展开充分竞争,以使自己通过付出较低的成本来实现自己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同样,投标人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人”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理性判断,在争取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尽量避免风险。如上分析,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就应该考虑到招标文件有可能发生变化时,对自己造成的风险,从而作出理性选择,而投标人既然决定投标并购买了招标文件,那么或者获得利益或者承担风险,都是包含在这种理性考虑范围之内的,就要承担由于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或招标人撤回招标文件、取消招标项目,致使投标人无法参与投标所带来的损失。&
&&&&五、招标人仍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违反的法律后果&
&&&&虽然招标人可以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其它内容进行调整,甚至撤回、取消自己的招标文件或取消招标项目,可不退还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但是招标人并不是能够随意改变招标文件而不受任何约束,招标人仍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尽到以下两项义务。&
&&&&首先,招标人应当及时将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情况通知投标文件购买人。《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也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为了使招标人能够满足其招标需要,招标人拥有修改招标文件的权利是必要的,也符合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但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和修改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购买人,政府采购项目还要求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这是招标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以确保投标人能及时了解到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及时作出回应。国际上《采购示范法》第12条同样规定了采购实体“应根据请求,将其拒绝全部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的理由告知提交了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或报价的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但无须解释那些理由”。&
&&&&其次,招标人不得出于虚假、恶意目的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以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应受招标文件约束,但这里的约束并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约束力,是指招标行为应受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约束,不能利用招标对投标人进行欺诈,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澄清和修改的目的仅限于确实为了满足招标人的招标项目需要,只有这样对投标人来说才不觉得是花“冤枉钱”,因为投标人的投标书是在假设原招标文件真实可靠的条件下作出的,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样也应当受到诚信原则的公平对待。&
&&&&如果招标人不遵守上述两项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虽然此种情况下招标人不承担合同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招标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招标人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及时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或供应商的,或者招标人虚假、恶意招标,损害投标人利益的,应当要求招标人承担行政责任,此时可裁决招标人退还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和投标保证金,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给予警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罚款,吊销执照,限制其将来进入招标市场的资格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等。&
&&&&为了符合招标项目的需要,虽然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撤回招标文件、取消招标项目,并不必对投标人承担责任,但招标投标的过程是要付出成本的,应当考虑到社会效益和招标的效率,因此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前还是尽量充分做好市场调研,对市场结构及竞争情况有详细的了解,尽量避免出售招标文件后随意更改实质性内容,节约社会成本。另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尽量避免招标人违背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随意改变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人除了要遵守上述两项义务外,修改过的招标文件仍然要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即招标文件不得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作者:&何红锋&&李晓宁(南开大学法学院)&)?您现在的位置是:>>
【观点分享】分公司能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投标
发布时间: 13:35:35&&&
文章来源:
&&&&投标人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犹如进京赶考,要做很多准备工作。携带制作精美、厚达几百页的标书前来赶考,花费时间、精力、财力,殊为不易。很多投标人甚至坦言,知道明天要投标,晚上根本睡不好,标书校对好几遍还不放心,生怕这里忘了盖章那里错了个字,折腾到半夜是常事。但愿望是美好的,现实却是残酷的,有人得意总有人失意。尤其是对资格审查阶段就被淘汰的投标人来说,上百页的标书还没有拆封就已经失去竞争资格,几夜的辛苦分分钟付之东流。编者有感而发,以真实案例分析的形式,不定期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中。通过剖析总结项目个案,讲述事实,解读法律法规,分析无效标产生的原因,提醒投标人应该注意的事项,以微薄的力量希望能让阅读者有所获益,减少无效标发生率。但限于编者理论水平有限,有些个案的分析和法条的理解也有差错,欢迎读者在下方留言,批评指正。
今日案例:
某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资格条件中只有两条“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A公司丽水分公司、B公司青田分公司和C公司三家信心满满地前来投标,标书内容都制作得很精良,但在第一关资格审查阶段A、B公司就被pass了,剩下的C公司也因一家不满足法定家数,整个项目作废标处理。评委的无效标结论是“A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和B公司青田分公司是分支机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5.1条第8款规定(注:5.1(8)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以上两家作无效投标处理。本次招标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作废标处理。”
小编分析:
&&&&A、B公司都是国有知名企业,投标经验也很丰富。为什么这次会双双折戟沙场呢?这里就要讲到《政府采购法》中最常见的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活动双方是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双方以签订合同为目的,双方的行为需要用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则去调整与规范。供应商作为其中一方,按照规定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才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在中标后与采购方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分公司的概念是什么呢?
《公司法》规定,“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同时引述百度百科的说法“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但是,此案中的A公司和B公司就纳闷了,明明昨天我们刚参加了一个项目招标,都是一路绿灯啊,为什么今天就不行,你们是不是双重标准对待了?
小编翻出昨天项目的招标文件,里面的资格条件设置是这样的“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允许电信行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该项目比上述案例的资格条件多了一条“允许电信行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恰恰是这一条,造成了两个项目允不允许分公司参与投标的区别。
为什么允许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呢?
很多人会不注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也解释到,“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从理论上分析,一是从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来讲,招标文件即为要约邀请,采购方只要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了相关的事宜,那么就要遵从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去行事。二是从中国国情上讲,大型国有企业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成百上千,如果各地投标都要求总公司来参加的话,也不符合实际。所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某特殊行业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是允许的,但分公司参与投标的前提是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约定。
小编总结:
问:分公司到底能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投标?
答:招标文件约定允许某行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并且该分公司是符合要求的,即可以参与投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约定,分公司则不具备投标资格。
最后提醒:
&&&&经过小编的讲解,A、B公司是不是都清楚了呢?下次遇到适合你们投标的项目,请做好功课看清楚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设置,如果没有允许分支机构投标的,请在招标公告期间及时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修改建议哦。
责任编辑:陈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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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定是哪里做的不够好,别替他瞒着了,告诉我们吧~
不买招标文件没有投标资格【转贴,讨论】
发表于&&5条回复&&3779次阅读&&&&&&&&
不买招标文件没有投标资格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 供应商是否必须购买招标文件(一)  编者按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是招标采购单位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制作的书面法律文件,主要用来载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内容,并告知政府采购潜在供应商应达到的要求以及在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时应遵循的原则;它同时也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依据,还是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最后定标以及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因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编制招标文件。但在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却没有“供应商只有购买招标文件才有资格参加投标”的规定。   “未购买招标文件可以参与投标吗”、“未购买招标文件能否对招标文件的规定提出质疑或投诉”、“现在的招标文件是否太贵了”、“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是否可以对采购过程进行质疑或投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不时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为此,特就“供应商是否必须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探讨(由于目前许多集中采购机构的招标文件都已经实行免费领取或免费下载,本选题讨论以“依然发售招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为前提),希望能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不同看法,欢迎来稿讨论并发送至:wanyutao520@sohu。com <mailto:wanyutao520@sohu。com>。
没有购买招标文件就没有资格跨入监督者的行列?    “如果我在代理机构处报了名但没有购买招标文件,从别的供应商那里借招标文件来复印,然后根据复印件编制投标文件参加投标。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们能否参加这个项目的投标?”不久前,北京的一家小型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如是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询问。   此举并未侵权   在采访中,上海市一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提出,招标文件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借招标文件复印并使用不合法,这种做法侵犯了别人的着作权。   不过,北京一位律师认为,这种做法并未侵犯他人的着作权。这位律师还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了发生在天津的一个案例,贺某给一家物业公司编写了一份招标文件,物业公司根据这份招标文件组织了招标,最后招到了理想的中标人。为此,贺某向物业公司索要“着作权”费6。5万元,并诉诸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编制招标文件“不属于着作权范畴”,但“从内容上看,诉争的投标文件都是依照国家招投标法制作的,第一部分的物业公司简介显然依据该公司介绍,其他的诸如岗位设置、服务范围等均为管理规范,且部分与其他物业管理文件雷同,其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着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考虑到贺某在文件制作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被告公司应支付使用费(注:20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借用”有串标嫌疑   “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里并没有‘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许投标’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商都是可以参加投标的,购买招标文件并未被列入对供应商的强制性要求。”深圳市某IT公司销售经理如是说。   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明确表示,供应商未购买招标文件不能参加投标。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有这样的要求。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来看,招标人须掌握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情况。代理机构把购买招标文件作为投标的必要条件是合理的。   无独有偶,湖南省某中介代理机构的老总也表示,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些规定中隐含了这个意思。如《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既然招标人不得透露,那么,潜在投标人又怎能去打探?潜在投标人不了解招标文件的获取人,又到哪里去借呢?   “中标人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一个,潜在投标人就都是竞争对手。谁会随便把招标文件借给竞争对手复制呢?所以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串标。共享招标文件的确可以减小投标成本,但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还有澄清或修改的可能,难道这些东西还让竞争对手适时知晓吗?串标的嫌疑太大了。”江西的一位从业人员发表了这样的看法。   购买标书体现诚意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多数从业人员都表示,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应被允许参加投标。天津的一位从业人员表示:“买不买招标文件反映了供应商对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诚意。没有购买的供应商肯定不会让他们参加投标,正所谓非诚勿扰嘛!”“应该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都必须购买招标文件,这是为了引起供应商对投标的重视。花了钱,投标代表就要认真对待,要不然回去没法跟领导交代。”原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如是说。   业界专家建议,鉴于供应商有“未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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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没买标书有质疑的权利吗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 供应商是否必须购买招标文件(二)    “早就觉得××公司组织的招标猫腻太多,我们才没花这个冤枉钱去买招标文件、参加他们的招标活动。招标结束后一打听,有人说这次招标是内定的。我们就提出了质疑,但他们却说我们没有质疑的资格。”近日,沿海的一家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投诉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购买招标文件到底有没有权利对采购活动提出质疑呢?记者组织从业经验丰富的具体操作人员进行了集中讨论。   正方:可以进行质疑   采访中,不少从业人员都认为,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一样可以对采购活动提出质疑。辽宁省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丁庶君就表示,供应商没有购买招标文件一样有权对采购活动进行质疑。比如说,供应商看到招标公告后,认为有不合理的内容就可以提出质疑,“我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开放式的,并没有要求供应商必须购买招标文件才可以对采购活动提出质疑。在具体操作中,对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我们也是受理的。”   无独有偶,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卢欣荣也认为,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有权对采购活动进行质疑。“如果是标前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呢?任何供应商都是潜在供应商。如果我没有买,但我看了招标文件,发现招标文件中有歧视性条款呢? 如果我买了再质疑,招标采购单位不修改,我这买招标文件的钱不是白掏了吗?这至少说明有些条款在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情况下还是可以质疑的。譬如说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资质的要求,限定注册资金为500万元,我的注册资金却只有480万元,我难道不可以进行质疑吗?”卢欣荣如是说。   反方:无权进行质疑   “没有购买招标文件就无权对采购活动进行质疑。没有参加投标怎么知道采购过程呢?连采购过程都是道听途说的,怎么能据此质疑或是投诉呢?没有购买招标文件、没有参加投标,就不是投标主体。任何采购过程以及采购事项都无法对其权益构成侵害。”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乔红花的观点很明确,“不是投标主体就没有资格质疑。因为质疑的前提是采购过程或采购活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范红晖也表示:“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才会在利益上有冲突的可能性,连招标文件都不知道的供应商谈不上有利益上的冲突。因此,我认为,目前状态下,采购活动伤害了谁,对谁不公正,就由谁来质疑是无可厚非的。对你根本就没有不公,你质疑什么呢?”   地方性规定可予以明确   据了解,在具体操作中,有的地方的财政部门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制定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方面的管理办法,对供应商质疑作了具体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就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供应商质疑处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此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进一步明确“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在《安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中,也有要求“质疑供应商必须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相关规定,如《安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条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办法所称质疑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的疑问;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参与该质疑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业界专家建议,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地方最好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对“未购买招标文件或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有权质疑”这一问题予以明确,以免代理机构遇到实际情况时不知所措。责任编辑:JLR 保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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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着再转发其第三篇【转载者以为:这种对实践中问题的深入讨论是很有意义的】 招标文件售价应按印制成本确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 供应商是否必须购买招标文件(三)  “有的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收费太高了,而且收费还没有明确的标准,上个月我们参加一个800万元的标,招标文件要2000元。”“你这个不算贵的,还有3000多元的招标文件,反正都是招标公司说了算,你想投标,就必须接受他的苛刻条件。”“我参加过一个标,一个标段的招标文件就是两千,七个标段下来就花了一万多。”“薄薄的几张纸就卖七八百元,不买就没有投标资格”、“有的代理机构通过出售招标文件就可以盈利上百万元。”……不久前,在一个供应商座谈会的间隙,招标文件的售价问题成为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据了解,一些地方过高的招标文件售价的确让供应商不堪重负。面对售价过高的招标文件,不少供应商望而生畏。有的供应商甚至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我一般都会想办法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自己达不到,就不花那个冤枉钱了。”有一家供应商则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不买招标文件,借来复印可否参加投标。”业界专家表示,招标文件售价太高会影响供应商投标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那么,招标文件究竟该如何定价?  部分中介:应根据编制质量定价  “免费领取不好,不能引起供应商对投标的重视。但是售价太高又会影响供应商投标的积极性。”原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如是说。但贵州一家招标公司的老总却认为,招标文件价格太低,一些没达到资格的供应商也可能会来碰运气,这势必会增加整个招投标的成本。那么,招标文件的定价到底应该以什么为依据?  北京一家中介公司的老总认为,招标文件的售价应该保证采购代理机构能收回成本。这里的成本不仅包括要印刷每份招标文件的费用,而且还应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制作招标文件而进行的咨询、调研等费用。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把留下来存档的招标文件费用也摊到售出的每份招标文件中去。因为招标文件留档也是此次采购不得不“支出”的内容。  某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则表示,不能单纯地以采购金额的多少来看招标文件的费用,因为采购金额相同的项目,招标文件的费用也可能有很大差别。技术含量高的招标文件有理由售价高一些。这位从业人员还举了这么一个例子,有个采购预算为3000万元的项目,招标文件售价4000元,按理说,这么高的售价,肯定没多少供应商会买。但最终却有17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而且其中有的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并不是为了投标,而是奔着招标文件的技术含量来的。  “其实,好的招标文件技术含量是高的,不是所有人都能制作得出来的,对于含金量高的招标文件,回报也相应地高于一般的劳务。好的招标文件反映了编制者的智力劳动,如果无论编制质量如何都一个价格,那谁还会在招标文件的编制环节投入大量的精力?”深圳某从业人员如是说。  专家:已包含在代理费中  在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邓东亮看来,集中采购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售招标文件时只能考虑印刷成本。即便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也不应该将技术含量和招标文件的售价联系在一起。因为技术含量也好,劳务费也好,都已经在招标代理费中体现了。而招标代理的工作内容已经包含制作招标文件的工作。“如果高技术含量的招标文件就可以卖更高的价,那问题又出来了--如何评价招标文件技术含量的高低呢?”上海的一位从业人员表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据了解,目前,许多地方的物价部门都给招标文件定了价,如广西的物价部门就给招标文件定了价。  “我们这边的物价部门也是有定价的。”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范红晖介绍。  据沈德能介绍,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文件定价都没有超过200元。沈德能表示,按照《价格法》,招标文件的出售应该有政府指导价。根据该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制作招标文件就属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目前,业界专家普遍认为,招标文件的定价只应考虑印制成本费,招标采购单位不应该利用出售招标文件来“赚钱”。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招标文件的售价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招投标的正常运行,招标文件售价太高,会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可能会使一些潜在供应商望而却步。只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定价才能实现双赢。”湖南某中介公司的老总如是说。  “有的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收费太高了,而且收费还没有明确的标准,上个月我们参加一个800万元的标,招标文件要2000元。”“你这个不算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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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中介:应根据编制质量定价  “免费领取不好,不能引起供应商对投标的重视。但是售价太高又会影响供应商投标的积极性。”原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如是说。但贵州一家招标公司的老总却认为,招标文件价格太低,一些没达到资格的供应商也可能会来碰运气,这势必会增加整个招投标的成本。那么,招标文件的定价到底应该以什么为依据?  北京一家中介公司的老总认为,招标文件的售价应该保证采购代理机构能收回成本。这里的成本不仅包括要印刷每份招标文件的费用,而且还应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制作招标文件而进行的咨询、调研等费用。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把留下来存档的招标文件费用也摊到售出的每份招标文件中去。因为招标文件留档也是此次采购不得不“支出”的内容。  某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则表示,不能单纯地以采购金额的多少来看招标文件的费用,因为采购金额相同的项目,招标文件的费用也可能有很大差别。技术含量高的招标文件有理由售价高一些。这位从业人员还举了这么一个例子,有个采购预算为3000万元的项目,招标文件售价4000元,按理说,这么高的售价,肯定没多少供应商会买。但最终却有17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而且其中有的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并不是为了投标,而是奔着招标文件的技术含量来的。  “其实,好的招标文件技术含量是高的,不是所有人都能制作得出来的,对于含金量高的招标文件,回报也相应地高于一般的劳务。好的招标文件反映了编制者的智力劳动,如果无论编制质量如何都一个价格,那谁还会在招标文件的编制环节投入大量的精力?”深圳某从业人员如是说。  专家:已包含在代理费中  在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邓东亮看来,集中采购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售招标文件时只能考虑印刷成本。即便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也不应该将技术含量和招标文件的售价联系在一起。因为技术含量也好,劳务费也好,都已经在招标代理费中体现了。而招标代理的工作内容已经包含制作招标文件的工作。“如果高技术含量的招标文件就可以卖更高的价,那问题又出来了--如何评价招标文件技术含量的高低呢?”上海的一位从业人员表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据了解,目前,许多地方的物价部门都给招标文件定了价,如广西的物价部门就给招标文件定了价。  “我们这边的物价部门也是有定价的。”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范红晖介绍。  据沈德能介绍,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文件定价都没有超过200元。沈德能表示,按照《价格法》,招标文件的出售应该有政府指导价。根据该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制作招标文件就属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目前,业界专家普遍认为,招标文件的定价只应考虑印制成本费,招标采购单位不应该利用出售招标文件来“赚钱”。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招标文件的售价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招投标的正常运行,招标文件售价太高,会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可能会使一些潜在供应商望而却步。只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定价才能实现双赢。”湖南某中介公司的老总如是说。责任编辑:JLR保存时间: 原标题:招标文件售价应按印制成本确定_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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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印刷成本来定价格,毕竟电子版的不要钱,全国有很多地方是电子版招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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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市区内的便宜点,公路的贵,小地方的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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