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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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一、征收决定程序
  1.依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2.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批。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发出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5.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政府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7.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其中,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9.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0.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11.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二、补偿程序
  1.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2.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鉴定。
  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3.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其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付补偿,或者被征收人如期完成搬迁。
  5.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支付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6.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8.政府根据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90日)内完成搬迁。
  9.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三、搬迁程序
  (一)正常搬迁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政府依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90日)内完成搬迁。
  (二)强制搬迁
  1.非诉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政府依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90日)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诉讼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提起诉讼。
  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付补偿。
  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的,由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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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部门网站土地征用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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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土地征用的程序
用地单位要得到被征土地的使用权,须按国家规定的合法程序进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需要征用土地时,建设单位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选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查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建设地址,并划定用地范围。
3、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用地范围及建设面积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4、划拨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5、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如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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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土地征收是一个国家为了发展的需要进行的政策,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基本原则是,至少维持被征用土地上的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要想进行土地征收有什么程序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农村土地征用程序根据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第八步&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第九步&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第十步&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第十一步&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被征收的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征收土地,我国《》规定: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国务院对“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履行审批手续。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建设单位申请、拟定补偿方案、政府核准方案、拨付发证。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以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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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路线图:
  勘测定界&调整用地规划&用地预审&立项&制作报件上报&用地招拍挂工作&办理用地手续、供地
  具体操作步骤:
  (一)勘测定界(到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办理)
  用地单位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进行勘测定界,确定用地范围及面积。
  (二)调整规划(到县国土局办理)
  对于已确定用地范围的用地项目由国土局进行用地规划审核,对不符合用地规划的用地项目按要求进行用地规划的调整。
  (三)用地预审(到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办理)
  用地单位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用地预审申请表;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基本方案);
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用地规划调整报告。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代码证;8、法人委托书。
  (四)立项(到省、市发改委或县计划局办理)
  用地项目属于省级立项项目到省发改委立项、市级立项项目到市发改委立项、县级立项项目到县计划局立项。用地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4、用地单位出具环评报告、矿产压覆报告、水保方案、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城建、旅游、交通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用地的审核文件。
  (五)、制作用地报件上报省政府审批(到县国土局、市国土局办理)
  土地统征中心对已完成勘测定界、调整规划以及立项工作的用地项目进行审核,由所在乡镇、政府牵头召开被征地集体村民听证会,做好征地工作;国土部门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用地报批批次,协助用地单位制作用地报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用地单位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市局将报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六)、获得批准项目用地的招拍挂工作(到县国土局统征中心办理)
  获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项目用地,项目用地单位须向省厅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然后由县国土局统征中心按程序对获批用地进行招拍挂工作。
  (七)、办理用地手续、供地
  摘牌的用地单位在缴纳完相关税费后,携用地批复、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县国土局地籍股办理用地手续,正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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