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解除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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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竞业限制需提前一月通知 哪里申请仲裁 单位可否自行规定双休日 ...
一、解除员工竞业限制需提前一月通知  李某主要负责东欧地区的商业开发计划和基本运作模式,属于核心机密,因此公司与其签订了保密与竞业协议,李某自离职之日起1年内不得到其他与公司有竞争性的企业工作或为其他与公司有竞争性的企业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服务。公司将每月支付经济补偿3000元。   李某辞职半年后,公司发现某公司的商业模式、计划与自己的如出一辙,公司认定是李某所为,但是苦于没有确凿的证据。考虑到商业秘密已经公开,也不再有保密的价值,公司便决定不再为李某继续设定保密和竞业义务了,通知李某解除协议,并于当月停止发放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李某认为协议体现的是双方合议,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要求公司履行协议的约定至期限满。   用人单位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或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商业秘密的时效性,可以单方解除保密、竞业协议,同时也可以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上海相关文件就规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合理地给予一个缓冲期。因此,公司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李某,否则就需要再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该到哪里申请仲裁?  问:孔先生于03年进单位,11年7月3日因为他反映单位违法行为被辞退,一直没有签合同,工资是发现金的,有工作证、暂住证,他该到哪里申请仲裁?  答:《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第一条中第1类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三、单位可否自行规定双休日  问:单位规定,周一、二为双休日,周六、日正常上班。这符合《劳动法》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95]11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组织,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周休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日。因此,你所在单位的做法并未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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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享有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单方解除权作者:管理员&&来源:君合律师&&浏览:957次&&更新:&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书宏律师团 &马顺
核心提示:一般民事法理上讲,协议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契约行为。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除非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的解除。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期限内所负有的,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劳动者也不得自己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的就业限制义务。
  而竞业限制协议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期限、地域、范围,以及竞业限制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所作出的约定。从竞业限制的概念来看,竞业限制的目的主要是通过限制特定员工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一段时间内的就业选择权来达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商业利益的作用。
  从一般民事法理上讲,协议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契约行为。在古罗马法中,契约也是一种不可动摇、必须履行的约定,因此也被称之为&法锁&,其效力等同于法律,更有&合同胜过法律&之说。因而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赋予协议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除非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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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律师认为:竞业限制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尽相同。在劳动关系领域,协议的生效和解除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正如劳动者享有无理由的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样,员工的竞业限制协议也是典型的一例。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履行期间享有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权利,之所以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主要基于竞业限制协议从根本上维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权,但必须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
  当用人单位认为其商业秘密无需再继续予以保密时,竞业限制也就丧失了其所依附的基础,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协议则显然对用人单位极其不利。而且,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丧失保护必要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是对人才资源的浪费。
  因此,如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认为无需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作为竞业限制受益方的用人单位应当享有单方解除竞业禁止条款的权利。当然劳动者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用人单位也就无需再支付对其就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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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 17:01:07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否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您好,员工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后,虽然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此并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员工所应有的经济收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因此,我国法律一方方面允许竞业限制的存在,一方面又鼓励企业主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
您好,一般认为,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条款与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致使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意义不尽相同:在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义务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亦无义务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在竞业限制条款解除后,即使劳动者仍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亦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但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致使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的情形下,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您可以参考我们的文章做相关了解,您若还需要法律帮助,我们可以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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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裁员员工能否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相信我们很多人都听说过,很多公司会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条款,为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尤其是,但这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肆意限制劳动者的手段。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被公司裁员员工能否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事件经过】范某是花花软件公司的程序员,进公司时与公司签订的中约定了为期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同时合同还约定了五万元的竞业限制。然而范某才进入公司不到三个月,公司就因为经营状况的恶化宣布裁员,范某即在裁员之列。失业后的范某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两年内不能到其他软件公司就职,而他除了擅长编程外没有别的求职优势,因此在经济上陷入了窘境。虽然花花公司给了范某一笔补偿款,却远远不够他两年的生活开销。如果范某违约到其他软件公司求职,还要承受高达五万元的违约金。那么范某将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法律解读】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终止或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这项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保证用工市场处于一个相对合理健康的工作环境,以免出现公司互相挖角的恶性竞争。竞业限制条款可以限制终身么?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为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尤其是商业秘密,但这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肆意限制劳动者的手段。根据《》第24条第2款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不可以限制终身,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即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条款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两年自动解除,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否则它就会成为资方控制职工再就业的工具。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金吗?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劳动者可以请求有处理管辖权的相关部门确认这份“竞业限制”
条款无效。若“竞业限制”条款失效,选择新单位工作时,劳动者仍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范某和花花软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和五万元的违约金,这些都是合法的。然而未约定补偿金却成了合同的致命伤。范某可以要求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给他相应的补偿金。如果公司拒绝支付补偿金,那么范某则无需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可应聘另一家有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综上,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经济补偿的支付应当是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所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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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麻某于日入职某弹性体科技公司,任营销副总,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日,双方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麻某两年的竞业限制期,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按月发放,金额为在职期间收入的75%。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月支付麻某竞业限制补偿金24200元。日公司向麻某寄送了竞业限制解除通知书,表明自次月起解除麻某的竞业限制义务。麻某于11月28日收到通知书,并于12月上旬寄回复函,称不同意解除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麻某现申请仲裁,要求公司:1、继续履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2、补发2012年12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一次性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及三倍违约金。
【仲裁结果】
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麻某解除竞业限制义务,未违反法律规定,对麻某的请求均予以驳回。
【仲裁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提前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专家说法】
竞业限制协议往往约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期间不能利用自己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劳动报酬。这种约定必将导致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间收入的降低及生活质量的下降,因此按照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故竞业限制中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不得从事同类业务,而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经济补偿。
但法律也赋予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权,即“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同时规定:“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同时赋予劳动者提前解除权:“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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