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户口迁走了土地还有吗没迁出有享受优惠吗

法律问答:外嫁女未迁走户口是否仍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 &&法律问答:外嫁女未迁走户口是否仍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问:一女虽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出,且男方及孩子的户口一并落户到女方处,并长期在此居住生活。但村委会却以该女已结婚为由拒绝将村里分红分配其一家三口。村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据此,在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前提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已结婚为由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
现村委会拒绝分配其分红的做法不仅不公平更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案例】王某某诉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望民初字第288号
原告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
原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刘某杰。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湖南某某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绍军,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泽民,长沙市望城区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曾国华。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
负责人王某某,组长。
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刘某、刘某杰为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湘武、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曾某某、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组长王金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刘某、刘某杰诉称:王某某出生于原望城县星城镇,自小生活在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1985年分田到户后就和父母、兄长承包了责任田,1996年王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了女儿刘某,2006年生育了儿子刘某杰。2000年4月13日刘某某的户口由双峰县井字镇花山村沙子组迁入被告组,之后四原告一直生产生活在原望城县星城镇,户口也属于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后因国家建设工程的需要,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部分土地被征收,2010年9月该组向每位村民发放51403元征收款土地补偿款、925元粮食补产金,却没有向四位原告发放上述款项。四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四原告2010年土地补偿金人民币每人51403元,粮食补产金每人925元,四人共计209312元。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辩称:
  1、原告诉称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被侵害,把村委会列为第一被告,明显与相关法律及事实与理由不符;2、本案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将星城镇某某河村村委会的集体财产进行了冻结,对村委会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影响。请求驳回四原告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辩称:2010年9月队上确实有一次补偿款的分配,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根据村规民约原告的这种情况是没有钱分的。
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刘某、刘某杰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的户口登记卡、结婚证、生育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及户籍情况;
证据2土地承包证,证明王某某承包了集体土地的事实;
证据3收条等证明,证明王某某缴纳了大队、乡镇统筹费用;
证据4原望城县星城镇马家河村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在本村拥有合法祖业房产、田地,尽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尽义务;
证据5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响塘片二组奥特莱斯土地征收现金分配表,证明被告向该组村民发放2010年土地征收补偿金人平51403元,粮食补产人平925元;
证据6(2009)望民初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因为村民委员会不是原告的居住所在地,与本案的被告没有联系;对证据2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有异议,其发包方为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与村委会没有关联。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村委会不是征收补偿款的代管单位;同时其分配不是以村民委会为分配核算单位,是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对证据6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2010年的判决没有将某某河村委会列为被告,也未判定原告向村民委员会主张权利,说明将村委会作为第一被告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认为土地承包证是王某某父亲的,在队上只有王某某有田土;对证据3、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6没有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情况,本院认为,证据应当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的真实性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6份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可。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所在村民组的征收补偿款已于2010年的9月全部取走;证据2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所在村民组的征收补偿款已全部领取,法院冻结的是村民委员会集体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对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但是被告单方面出具的,同时证明其款项是先到村委会,再分到村民组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收据上的收款人注明的是某某河村,证明村民组的征收补偿款是通过村委会的账户发放的。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对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认为组上按人头造好分款表后直接到银行按表领款,其款项是经过什么账户发放的并不清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情况,本院对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1、2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可。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没有提交证据。
根据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王某某1965年1月28日出生于原望城县星城镇,自小生活在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堂)片二组。1996年6月25日与双峰县井字镇花山村沙子组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王某某未将户口迁出,在该组单独立户。1997年6月26日生育女孩刘某,2006年6月20日生育男孩刘某杰,两小孩出生后均随母亲王某某落户于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2000年4月13日刘某某将户口迁至妻子王某某住所地。刘某某在原籍湖南省双峰县井字镇花山村沙子组承包的责任田,在其户口迁出后已收回原籍村组,在当地村组未再享受权益。四原告同为一户,户主为王某某。王某某在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有承包土地,承包户主为王某某的父亲,田地并未因其结婚出嫁而调整,王某某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的集体统筹费用。2009年12月,四原告因未参与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曾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奥特莱斯项目工程的建设,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部分土地被征收。2010年8月18日,经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确认,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应获取土地费元。2010年9月12日,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将该土地费拨付给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负责人王金树、沈纲要。2010年9月该组向每位村民发放征收款土地补偿款51403元和粮食补产金925元,但没有向四位原告发放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11年3月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学习、生活至成家立业,其户口一直在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结婚后也一直未迁出,属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某某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要求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补偿收入分配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刘某、刘某杰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生活、成长,其户籍也经合法程序登记在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出生而依法取得,应与其他组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其要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刘某某与王某某经合法程序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合法迁入,与其余三原告共同生产、生活于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法律规定,且原住所地双峰县井字镇花山村沙子组已将其田土、自留山收回,也未在原户籍享受相应待遇,故其要求与其他组民同等享受补偿收入分配,亦应予以支持。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村民已人均分得51403元征收款土地补偿款、925元。四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粮食补产金共计209312元的诉讼请求,其按人均分配的部分(即52328元)应予支持。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制定的分红方案中,约定只要女青年结婚后,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参与分红分配,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妇女合法权利,故其抗辩理由应不予支持。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在此次征收中,已将各村组征收补偿款全部支付到位,没有截留,且村委会也未干涉村民小组的收入分配,故四原告要求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刘某、刘某杰每人征收款土地补偿款51403元、粮食补产金925元,共计209312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刘某、刘某杰对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4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6060元,由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易 世 凯
         人民陪审员  何 家 建
         人民陪审员  殷   觉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 & &
代理书记员  刘 荣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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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没迁出的外嫁女 有权获得集体分红
  □江门日报记者陈淑婷
  3月27日,本报“律师热线”栏目由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勇接听并解答读者的问题。
  外嫁女没迁出,有权获得集体吗?
  李先生:我女儿已出嫁到外村,但仍未迁出,至今仍是我村村民。村委会以我女儿是外嫁女为由,不予分配权益。我女儿能否获得?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
  黄律师:李先生的女儿有权获得集体。妇女一直是我国法律保护的重点对象,妇女权益也是我国法律保护的重要方面。我国多部法律专门就妇女权益保护作出规定,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实施,为保护妇女权益做出了更详细、更全面的规定。其中,该法32条、第33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妇女在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同时,《广东省实施办法》第24条规定:“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即使李先生的女儿出嫁,但仍在本组织,其仍有权与其他成员享有包括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的权利。
  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因工受伤,该怎样维权?
  梁先生:我于2014年12月入职新会某家具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3月,我因工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10级伤残。现在单位以我是临时工为由,告知我无需再上班,且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和赔偿。我应该如何维权?
  黄律师:梁先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其用工责任。首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从无关于“临时工”的规定,劳动者已经用人单位录用,即属于用人单位正式员工,履行和享有劳动者义务和权利;其次,梁先生工伤致10级伤残,梁先生可以依法享有相当于其受伤前平均工资12个月的工伤待遇。第三,由于该家具厂在梁先生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家具厂还应支付赔偿金,并应自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开始,向梁先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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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户口未迁出 能否享受村民待遇
发布时间: 09:12
九江新闻网—浔阳晚报
她虽出嫁但户口仍在娘家,
且三个子女户口也随她,却分不到土地补偿款
出嫁女户口未迁出能否享受村民待遇
陈腊梅展示自己一家人的户口。
当年修路的集资收据。
近日,家住浔阳区白水湖街道的居民陈腊梅向本报反映,她的娘家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安乡永安村十一组,她和母亲赵彩霞及弟妹四人的户口均在该乡。但村里以赵彩霞是出嫁女为由,多年来一直没有给予一家人相应的土地。前不久,组里的部分土地被征收,陈腊梅一家仍然无法享受到相应的补偿。对此,他们很不解。
反映:我家为何享受不到土地补偿?
&我们姐弟三个的户口一直跟母亲一起落在开发区永安乡,但是这里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后,我们一家人却得不到一分钱的补偿!&陈腊梅告诉记者,她父亲是江苏人,从小和爷爷一道居住在赛城湖,但户口一直在江苏。&1984年父亲跟母亲结婚了,由于父亲户口在江苏,但生活在赛城湖垦殖场,所以母亲的户口就一直保留在娘家。&
&母亲先后生下了我们姐弟三人,由于父亲在江西没有户口,因此我们的户口只能跟随母亲。&陈腊梅告诉记者,&我2006年嫁到了浔阳区,但户口仍然在永安。长期以来,村里以母亲是出嫁女为由,一直不分土地给我们。现在土地被征收了,土地征收补偿费仍然没有我们的份!&
村民小组:所有出嫁女都得不到补偿
&几年前,村里修路集资,我家是按户口摊了钱的,收据至今还在。为何土地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却没有份?&陈腊梅感到很困惑。
记者随后来到永安乡永安村十一组采访。由于组长赵向彬不在家,记者采访了该组部分村民。78岁的村民赵万宝对记者说,&赵彩霞是在我们这里出生的,户口也确实没有迁走。但按当地风俗,她属于出嫁女,是分不到土地的。&而另一位村民简明华称,&我们组里早就已经规定,凡是外嫁女,不管户口有没有迁走,一律不分配土地。没有分配土地,肯定也就不可能分得到土地征收补偿费了。1995年,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分户登记时,赵彩霞一家也没有分到土地,而土地是30年不变的。&简明华补充说,&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有些规定是全组村民讨论后确定的:死亡、出嫁人员、非农户口不能参加土地分配。因此,赵彩霞一家就没有资格分得土地补偿款。&
村委会:小组有自己的规定,不干涉
对于村民们的说法,陈腊梅表示无法认同,&我咨询了相关部门以及律师,母亲既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也未在父亲所在村分得承包地,根据有关法律,母亲应该享受土地分配权利,只是她的权利被我们村里人给剥夺了!&
对此,永安村委会又是什么态度呢?&像赵彩霞这种出嫁女分不到土地的现象,每个地方都有不同分法。有的地方,只要出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就享受土地分配;但有的地方却又不是这么个分法,不管你户口迁没迁出,一律不享受土地分配。&永安村党支部副书记兼会计李洪义告诉记者,&土地征收补偿,我们共计分为三块,主要按土地、人口数和青苗费进行补偿。但十一组具体怎么分配,我也不知道。按照以往处理的事情,各个小组自主解决。他们有自己的村规民约,我们一般不作干涉。&
对于李洪义的说法,陈腊梅仍然有自己的看法,&任何村规民约,也不可能脱离于宪法这个国家大法的框架。根据宪法,我们一家人仍然是十一组的村民,就应该享受和其他村民一样的权利!&
律师:应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份额
针对陈腊梅一家人的情况,记者咨询了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的罗嗣音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陈腊梅一家人是可以分得土地以及土地征收补偿款的。&罗嗣音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赵彩霞是1984年出嫁的,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在1981年就进行了,可以肯定地讲,她出嫁前是享受到了土地承包权利的。赵彩霞的户口一直没有迁,而且在新居住地也没有承包地,所以仍具有该村组织成员资格,同时,子女也同样具有该村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他们一家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份额。&罗嗣音表示。
&记者 朱淳兵/文 徐田刚/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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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发放补贴户口没迁走的外嫁女却分文未得
&&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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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东快网热线:。
&&&&□东南快报记者黄妍实习生徐昕昀通讯员王小兰
&&&&都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正因为如此,出嫁30多年、户口依然留在娘家的王小英,却一直没有得到娘家村里的任何福利补贴。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今年。不久前,在福州晋安区检察院驻鼓山检察室检察官和鼓山镇领导的调解下,王小英第一次领到了福州晋安区鼓山镇湖塘村的补贴。
&&&&王小英的情况并非个例,而是极具普遍性。在这样传统观念的村民自治的作用下,村民本能地维护自身利益,而拒绝外嫁女分薄福利,外嫁女被娘家人“拒之门外”。
&&&&村里发放福利她们却没有
&&&&外嫁女和娘家村委会吵开了
&&&&今年年初,福州晋安区检察院驻鼓山检察室迎来几位愁容满面的女访客,她们愤怒地向检察官反映问题。
&&&&56岁的王小英是福州晋安区鼓山镇湖塘村人,虽然已经出嫁30多年,但户口一直没有从村里迁出。
&&&&湖塘村从几年前开始卖地,所得的钱由村里向每个村民发放补贴,其他的村民每月能拿到几百元,但作为外嫁女的王小英,却发现自己一分钱都拿不到。
&&&&“村里人说,这是老规矩了。我们虽然出嫁了,但从出生至今,户口始终在村里,我们也是这个村的村民,为什么不能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这是在歧视我们。”王小英说。
&&&&王小英的情况并不是个例,和她一起来的十几名妇女,虽说这些年各自在不同的地方婚嫁生养,但户口都是在娘家湖塘村。
&&&&经过检察官实地走访和调查摸底,仅在湖塘村就有40多名和王小英情况类似的外嫁女,而在鼓山镇的其他村中,类似王小英所遇到的问题也是一个普遍现象,“村里规定,不能给我们这些嫁出去的分配福利。”提到此事,王小英这些外嫁女们心情很复杂。
&&&&湖塘村的村委会负责人则认为,这已经是多年的村规民约,外嫁女既然已经出嫁,尽管她们的户口没有迁走,但是一般在男方那就享有相关权利,此事经村民商议,决定对外嫁女不予发放相关的福利。
&&&&此外,也有一些村民认为,村里的福利就这么多,如果外嫁女分走一部分,那么村民本身分到的不是就更少了?因而不同意外嫁女享受福利。这让王小英等人心中憋屈得很,她们也曾多方反映问题,却无从解决,多年来此事成了一个心结。
&&&&违反男女平等原则
&&&&检察官奔走调解
&&&&外嫁女的遭遇引起了检察官的深思,根据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嫁女享受粮补问题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实行办理。
&&&&而湖塘村也曾多次召开代表大会就外嫁女享受粮补等生活待遇问题进行表决,“我也参加了几次投票,但最终都是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否决了决议。”王小英说,自己不能理解,凭什么就没有自己的那一份。
&&&&虽然湖塘村以村规民约、程序合法为由拒发给外嫁女福利待遇,但是检察官认为,湖塘村村委会存在歧视妇女的行为,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
&&&&“不把此事解决,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于是,鼓山检察室的检察官联合鼓山镇领导,多次来到鼓山镇湖塘村,做村两委的工作。
&&&&“我们主要是对村两委做思想工作,给他们分析道理,希望他们能够理解。”检察官介绍,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他们几度到村里去,对村委会负责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经过数次沟通和协调,湖塘村村两委“外嫁女不是本村人”的顽固思想总算慢慢被扭转过来。
&&&&村里再开村民代表大会
&&&&40多名外嫁女获得补贴
&&&&前不久,湖塘村再次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就外嫁女是否可以享受粮食补贴和其他待遇再次进行了投票表决,而鼓山检察室的检察官也获邀参加。
&&&&经过检察官连日来的调解和沟通,这一次会议决定最终同意外嫁女享受村里的生活福利待遇。
&&&&从4月份开始,未超过50岁的每人每月350元,超过50周岁的每人每月530元,超过55周岁的每人每月610元。外嫁女终于盼到了和其他村民同等的生活福利待遇。
&&&&昨天,记者再次致电王小英,说到此事,她很高兴。她说前不久她第一次领到了村里的补贴,她说现在这个心结总算是解开了,今后她也能够按期得到村里的福利补贴,“谢谢鼓山检察室检察官和鼓山镇领导为此事多番奔走,困扰了六七年的问题才最终得以解决。”王小英说。
&&&&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相悖
&&&&鼓山检察室检察官表示,事实上,这次的顺利解决有一定意义,因为外嫁女无法享受村里福利并不是湖塘村的独特现象,而是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在鼓山镇的多个村都有这种情况,甚至此前有媒体报道,有的外嫁女为了享受村里的福利而迟迟不敢领取结婚证。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有不少村民都秉持着这样的传统观念。”检察官分析,外嫁女无法享受村中的福利,事实上这损害了外嫁女的平等权益。而倘若外嫁女享有分配权,那么其他村民就会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村里大多数村民反对外嫁女享受福利,从情理上可以理解。
&&&&然而事实上这样的观点却带有一定的歧视色彩。从法律角度讲,虽然村民可以通过民主决策来制定本村的村规民约,但是不得与我国的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鼓山检察室检察官介绍,他们以此事为契机,对周边村镇外嫁女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发现此类现象尚在其他村镇存在,检察官表示,下一阶段他们将深入各村开展普法活动,积极维护妇女权益。(网络编辑:陈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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