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用人单位追偿权有没有权对派遣工作出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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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处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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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阅读这篇文章的读者朋友们有没有旷过工?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稀奇,依然存在旷工,那么对旷工又应该怎么处理呢?对旷工的处理,法律又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就由小编来给大家普及公务员旷工和普通企业员工旷工的处理规定。公务员旷工及其行政处理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第三十二条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第三十三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企业除名企业除名的理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缺以下的任何一条属违法解除:(1)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2)规章制度公示了吗?(3)除名通知工会了吗?(4)进行批评教育,这一条企业已经做到了(5)企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从这一规定来看,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处理,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时,应当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在对旷工职工作除名处理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根据国家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处分的过程中应遵循下列程序:1)弄清事实,取得。企业对职工所犯错误的事实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并且对所取得的证据要严格审核,以保证确凿无误,结论材料应与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属于事实不符,应当纠正。2)经厂长或经理依据职工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理的意见。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4)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备案。5)将开除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无锡劳动工伤法规律师律所: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区域:江苏/无锡/擅长劳动工伤律所: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区域:江苏/无锡/南长区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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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 Rights Reserved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处罚 - 人社局 - 权责清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号)要求,宜昌市西陵区编制了区级相关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已经6月27日区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审核通过。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今后,区级权责清单一律在本次公布清单基础上,按照《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实施动态调整。公示期间,欢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就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04657ACF01300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处罚
西陵区人社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日通过,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日 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违法违规行为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违法
1.罚款;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同法权益,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涉及金额在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按每人处1000元罚款。
2.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同法权益,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40人以下或涉及金额在30000元以上40000以下,按每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同法权益,涉及人数在4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涉及金额在40000元以上50000以下,按每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同法权益,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60人以下或涉及金额在50000元以上60000以下,按每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5.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同法权益,涉及人数在60人以上或涉及金额在60000元以上,按每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辖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日实施)
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由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一级管辖的监察对象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下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重大监察事项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2、《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人社部[号)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以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西陵区劳动监察大队
,宜昌市北门外正街11号碧水兰庭5号楼,西陵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
监督投诉方式
,宜昌市北门外正街11号碧水兰庭5号楼,西陵区人社局办公室,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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