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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司合同未满被裁员违反什么规定,一般怎么解决?
佚名 法律法规网  
11:11:18  评论(/)
原标题:2017年公司合同未满被裁员违反什么规定,一般怎么解决? 劳工合同就是我们保护自己的劳动收到合理的待遇而指定的,如果公司没有遵守合同,违反约定我们该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立法可知,在合同还没到期的情况下,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所规定的情形,用人&
劳工合同就是我们保护自己的劳动收到合理的待遇而指定的,如果公司没有遵守合同,违反约定我们该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立法可知,在合同还没到期的情况下,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这几种合法的辞退情形主要包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几种情形,只要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也可以辞退员工。
当然,如果面临公司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合同没到期遭到辞退也就难以避免的,不过即便如此,劳动者也仍旧有权获得一定的经济性补偿。
如果不存在以上列举的情形,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理由情况下辞退职工,则属非法辞退:
1.如果是无故辞退,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二倍的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如果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则可以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赔偿标准,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龄补偿。具体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要支付职工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然,在合同尚未到期遭到辞退时,劳动者在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到相关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仲裁。
公司合同未满被裁员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属于违约的一方,员工有权通过法律武器来追究对方的责任,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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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推荐: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的处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马锐红 孙新鸽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杨某于2006年通过他人介绍到河南神马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成品库从事装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7月前,化工公司将空白的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和杨某的身份信息交给公司职工陶某,让其填写了杨某自日至日的劳务合同书,杨某对此并不知情。化工公司的考勤汇总表及临时工工资明细表上均显示杨某的工资仍在原工段发放。2012年6月,杨某向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化工公司与申请人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但裁决结果未予支持,杨某不服裁决,遂提起诉讼。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提供了其在被告化工公司销售处的考勤汇总表、成品库临时工工资明细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长期在被告公司工作。而某劳务派遣公司与原告所签订的劳务合同,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自2006年即与被告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应自2008年元月1日起或者在此后一个月内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原告要求被告与其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遂判决确认原告杨某与被告化工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从而确定双方是否应当补签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先,原告杨某与被告化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一种存在,一般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但却是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事实劳动关系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已被《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认定,它的确认以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为前提,主要表现为: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2、应签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3、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等情形。本案中,原告于2006年到被告公司工作,至2012年本案起诉时,已在被告公司实际工作6年时间。期间原、被告双方虽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持续存在,故此可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雇佣关系,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原告杨某与被告化工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三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第三款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综上,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三款情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定义务而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可视为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在2006年即到被告公司工作,至起诉时,其与被告之间已存在多年的事实劳动关系。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符合《劳动合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据此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原告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合同,因系被告伪造,故不影响法院对原、被告之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故此,被告化工公司应当与原告杨某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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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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