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在现金支票填写样本上签名可支票上有似我的签名 经鉴定是我签的 鉴定的准确率到底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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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看一下你的资金流向,支票在银行转账和兑付都会留下当事人的身份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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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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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法院诉讼的开庭程序中,由你提出申请进行技术鉴定。或者你应该寻找其他证据证明你付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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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你签发的支票,那么对方取现后付款银行应该留有支取人签名记录的,支票可能经过多人接触,所以指纹鉴定不一定有效,建议和对方再作沟通,实在不行,就让他起诉到法院,你可以申请法院到银行调查支票兑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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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一个间接证据,证明效力不强,柜台取款应签字留底,可以去银行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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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指纹技术鉴定。也可以申请法院到银行调取你支付对方的凭证,你只要己的具体日期、数额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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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指纹鉴定,法院可能不会理睬.签发支票,在存根上应当有领取人的签名,如果是你的签名,你可以依据存根号码,申请法院到银行调取该支票的入帐帐户(单位),如果有背书,也能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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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银行兑付不留存持票人任何凭证?难道出票时没写明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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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被盗支票上的签名是他写的吗|二审|民事_凤凰资讯
被盗支票上的签名是他写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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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胡中英店内支票被盗,并被伪造签名后支取了5000万元(民国法币)。胡中英认为,曾来店中借宿的老乡沈明安作案嫌疑最大,将他告到法庭。法庭展开调查,案件的关键在于:支票上的签名到底是不是沈明安伪造?
原标题:被盗支票上的签名是他写的吗支票被盗案庭审记录支票被盗案笔迹鉴定书张镭博士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原告:胡中英(化名)被告:沈明安(化名)案情:胡中英店内支票被盗,并被伪造签名后支取了5000万元(民国法币)。胡中英认为,曾来店中借宿的老乡沈明安作案嫌疑最大,将他告到法庭。法庭展开调查,案件的关键在于:支票上的签名到底是不是沈明安伪造?民国37年(1948年)1月31日,无锡地方法院接到一名叫胡中英的年轻男子的告诉状,告诉状里,胡中英控告自己的老乡沈明安盗取自己店里的支票和私章,从银行账户里盗取了5000万元(民国法币)私逃。法院开始调查此案,有一项最关键的物证,那就是被盗支票上的笔迹是否属于沈明安。为此,法院还专门请了国立中央大学法医学研究所来鉴定。但根据鉴定结果,法院却先后做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罚。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本版撰文 江苏省档案馆 李军 蔡红 夏雪 盖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章润 现代快报记者 戎丹妍案情银行存款被盗,支票簿上最后一页支票失踪胡中英是无锡人,在上海开设了一家钢铁号,并请了一名司账(管账的),两名学徒。沈明安是胡中英的老乡,在无锡从商,也常去上海,因为和胡中英关系好,在最近一次去上海时,就寄住在胡中英店里,一住就是4个月左右。1月25日,沈明安突然不辞而别。1月27日,胡中英因要用钱,便开了一张8500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取钱,但第二天这张支票被银行退回来了,原因是账户“余额不足”,里面只剩下约8000万元的存款了。胡中英觉得很奇怪,自己明明记得账户里有足够的钱,于是就去查看支票簿,无意中发现支票簿最后一页的A300300号支票已经被人连根撕去,他当即去银行查账,发现A300300号支票已经于1月27日上午付出5000万元。胡中英又赶紧回店里问司账和学徒怎么回事,但三个人都不知道这张支票是谁开的。好赌同乡嫌疑最大,寄宿时曾打听过店里存款经过大家推想,目标都锁定了沈明安。为什么呢?因为到银行取钱必须要有两样东西,支票和胡中英的私章。当时胡中英的支票簿放在账台中间的抽屉,抽屉的钥匙只有胡中英和司账有,而胡中英的私章则随身携带,平时私章和钥匙都放在他身上穿的一件短夹衫口袋内。但每晚睡觉前,胡中英会把衣服脱下盖到被子上。在沈明安寄住期间,他的床和胡中英的床是紧靠的,两张床呈丁字形摆放,而司帐和学徒的床则在房间的另一端。所以沈明安最容易偷到胡中英的钥匙和私章,晚上睡觉只要手一伸就能够到胡中英床上的衣服。而且沈明安之前曾向学徒打听过店里的存款,他平时又好赌,所以沈明安的嫌疑是最大的。嫌疑人表示愿意配合调查,第二天却神秘消失1月29日上午,胡中英和另一位老乡闫介世(化名,闫是沈明安的同村)一起回无锡,寻找沈明安。到沈明安家,发现沈明安夫妇刚好去了城里,于是两人就先到闫介世家里等。下午3点左右,沈明安夫妇返回家。为了不打草惊蛇,胡中英请闫介世的妻子出面,以请沈明安帮忙写封信为借口,把沈明安骗到了闫介世家。在闫介世家,沈明安看到胡中英,顿时显得慌张失色。因当时没带警察,胡中英只是将失窃支票的事告诉沈明安,并和气地约他第二天早上一同去上海配合调查。沈明安为表明心迹,当时也同意了。但第二天早上(1月30日),当胡中英来到沈明安家时,发现沈明安已经走了,只留下一封信由妻子转送,问及去向,其妻子和家人都不肯多作说明。见此情形,胡中英更加确信是沈明安盗取了支票。但事情到了这种地步,胡中英只有一面写告诉状给无锡地方法院,一面四处寻访沈明安的行踪。判决传讯不到嫌疑人,只有搜集其笔迹对证胡中英提起诉讼后,无锡地方法院多次传讯沈明安无果,因此案子一直到4月底才进入公诉阶段。在此期间,法院也嘱咐胡中英要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最重要的就是沈明安的字迹,如果被盗取的那张支票上的字迹和沈明安的字迹相同,那肯定能证明是沈明安有罪。胡中英手上有一封沈明安出走前留下的信件,另外他又得知,沈明安曾于民国35年年底至36年11月间在闫介世开设的上海茂昌铁号处担任过账房,在其任职期内,所有钱庄银行送款单上都有沈明安填写的字迹,闫介世因碍于情面不便出庭,但经胡中英一再激劝,闫介世终于同意交出其中4张送款单,上面都有沈明安的字迹。胡中英就将这5张带有沈明安字迹的证据一并交给了法院。两次笔迹鉴定结果不同,嫌疑人二审终被定罪法院拿到这5张证明材料后,又传讯沈明安到庭,让他当庭书写了和被盗支票上手写部分相同的字(即“五千万元正”和“民国三十七年一月廿七日”等字),然后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供给了当时的“国立中央大学法医学研究所”进行鉴定。但鉴定后的结果却是:这五个字与沈明安的笔迹不同,“应非一人手笔所书写”。有鉴于此,无锡地方法院在民国37年10月25日一审判决中判处“沈明安无罪”。对于这个结果,胡中英肯定是不能接受,提起上诉。民国37年12月22日,二审结果出来了,案情发生180°逆转,这次的结果是:“原判决撤销,沈明安行使伪造有价证券,处有期徒刑1年,伪造银行支票一纸没收”。这么判的理由是:被告沈明安当庭所写的“五千万元正”等字与被盗支票上所写的相符,尤其是“正”字当中的一画与闫介世提供的其中一张送款单上的十分酷似。另外从沈明安屡次传讯不到等种种迹象表明,他确实嫌疑很大。因此作以上判决。法币贬值太快,原告赢了官司却得不偿失二审刑事判决判沈明安有罪,附带民事判决判沈明安“应赔偿上诉人金圆5000元”。这个5000元是将原先5000万法币折算后的价钱,因为这起案件发生在物价飞涨的上世纪40年代末期,法币不停贬值,金圆币值相对稳定,按胡中英上诉,5000万元法币在被盗当时能购买到36石大米,折合宣判当时值金圆1万2千元,但法院认为估值过高,最后判沈明安赔偿5000元金圆。笔迹鉴定发展历程曹操部下通过笔迹找出诽谤朝政者中国笔迹鉴定手段始于三国时期。据《三国志·魏书·国渊传》记载:国渊出任魏郡太守时,有人投书诽谤朝政,曹操十分恼怒,下令查处。匿名信中多处引用了张衡《二京赋》中的词语。国渊接到案件后,先嘱咐几个属吏外出学习,要他们找到能读懂《二京赋》的人,并拜他们为师,又交代属吏让老师写些东西回来。通过比对这些老师的笔迹,最后那位诽谤朝政的匿名人就找到了。以后,各个朝代都有以笔迹作为判案定罪的主要依据的案例。1943年的《笔迹学》是我国第一部文件检验专著虽然中国运用笔迹鉴定办案有悠久的历史,但一直没有形成系统的科学理论。笔迹学真正进行系统理论研究是始于19世纪末期的欧美国家,并渐渐传入中国。1943年徐圣熙编著出版的《笔迹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文件检验专著,1949年冯文尧编写的《刑事警察科学知识全书》增订版中更是包罗了近代文件检验的所有内容。1974年公安部126研究所(即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在北京成立,该所文检研究室成为我国文件鉴定和科研的中心。从案件性质来看,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使用伪造的有价证券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案件涉及伪造有价证券行为的鉴定以及刑事处罚的问题。中国在清末刑法制定过程中就注意到伪造和使用伪造的有价证券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大清新刑律》中予以了规定。民国成立后,简单修改《大清新刑律》形成《暂行新刑律》。其中规定:“伪造有价证券者,处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行使伪造之有价证券,或意图行使而交付于人及自外国贩运者亦同。”(第242条)也就是说这种犯罪行为可以判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来,在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讨论的过程中,有议员提出:各国刑法在伪造文书罪上主要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伪造文书罪的入罪标准应当是伪造证明权利义务的文书,这一派在德国比较流行。另一派认为该罪标准应当是伪造损害公众或他人重要权利的文书,这一派在法国比较流行。民国初期的《暂行新刑律》是按照德国学派构建这一罪名的,但是证明权利义务文书的标准很难准确界定。即便采用此说的德国,法律实施多年中仍然存在证明标准难以确定的问题,导致德国法律修改为以欺骗他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文书为标准,实际上就是向法国派靠拢,因而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中也应当采用这一标准。在《中华民国刑法》起草过程中,有议员提出伪造公债票、公司股票、邮票、印花税票及其他一切有价证券,旧刑法纳入伪造文书印文罪内,有点不伦不类。应当将关于有价证券条文单列出来,另立一章。这一意见被吸收,在民国23年立法院呈请国民政府届期公布的新刑法中单列一章“伪造有价证券罪”。《新刑法》第201条第二款规定,“行使伪造、变造之公债票、公司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或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于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三千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江苏高等法院判处沈明安有期徒刑一年,基本是按照当时的新刑法进行的判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伪造和使用伪造的有价证券等行为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刑事处罚比民国时期要严格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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