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不缴纳吗

2000亿降费"头炮"打响 下月起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公用事业|水利建设|财政部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制图:沈亦伶  原标题:企业减负再迎利好(聚焦供给侧改革·降费降成本)  4月1日起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日前,财政部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4月1日起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这意味着,今年2000亿元降费的“头炮”已经打响。  此次政府性基金降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二是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在扩大免征范围的同时,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很多人关心:这几项基金收费,是做什么用的?取消或调整后,降费的力度有多大?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两项取消一项调整,降费预计超400亿元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开始征收的地方政府基金,主要目的是弥补包括城市配网在内的城市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于2008年开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其收入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295.52亿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89.17亿元。2016年相关数据尚未公布。据财税专家估算,这两项基金取消后,降费减负的力度应该超过400亿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的一项基金。凡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就需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比例各地的规定不一样,一般来说不低于1.5%。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有员工1000人,就需要安排15个残疾人。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就要拿出一人的年平均工资来缴纳残保金。  “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保障举措,向用人单位收取残保金是必要的,但收费要切合实际,标准也要合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助理张斌认为。  在残保金收费标准上,各地也不一样。去年,北京市出台残保金保障新标准,将原来按北京市年人均工资,改为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么一改,一些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比如互联网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残保金缴费额大幅上升,有的甚至增加了好几倍。  “此次残保金征收政策调整,设置了征收标准的上限,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就是要避免一些企业负担过重。”张斌说,各地残保金的规定比例,也应符合实际情况。像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劳动力聚集且外来务工人员多,而残疾人出来打工的少,残疾人占比就小。按1.5%以上的比例来安排残疾人就业,实际需求根本达不到,造成企业多缴费负担重。  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为支持社会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按照基金用途,政府性基金支出可分为以下几类:  ——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等。  ——用于水利建设,包括水利建设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3项。  ——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  ——用于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包括旅游发展基金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彩票公益金等。  ——用于移民和社会保障,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育林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  ——用于其他方面,包括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中央特别国债经营基金财务支出,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名目繁多的收费使许多企业不堪重负,要大幅降低非税负担。包括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在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领域设立了多项基金,促进了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事业发展。但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重复设置,项目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等问题。  经过几轮清理规范后,到2015年,政府性基金已从2000年的327项减少到28项。2016年,国家进一步清理收费基金,停征价格调节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整合归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加大了降费力度。  此次,在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同时,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在财政部的通知中也已明确:“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全面清理规范,方向是“收费法定”  降费,如何让市场主体有切身感受?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工作,包括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那么,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应该从哪里着手,清理的重点有哪些?  “全面清理政府性基金,要以正税清费为原则。”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认为,与税收相比,政府性基金收入门类庞杂,在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时,要明确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目的、金额、时限,建立定期评估与退出机制。  “不少政府性基金是按照重大项目设立的,这类基金应规定明确的到期日,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停征,并向社会公开。”张斌指出,现在一些政府性基金的立法层级,比国务院“暂行条例”的层级还低,不利于控制社会负担水平。应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提高政府性基金的立法层级,取消政府部门设置和征收基金的权力。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清理过后不再反弹。(记者 李丽辉)当前位置:
延期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核准
权力事项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上城税务分局、下城税务分局、西湖税务分局、江干税务分局、拱墅税务分局、高新(滨江)税
责任处(科)室
综合服务科
监督投诉电话
法人,其他组织,个人
办理地点、时间
杭州市江城路701号(开发)、杭州市江城路701号(上城)、杭州市下城区联锦大厦A座(下城)、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9号(江干)、杭州市文三路539号(西湖)、杭州市拱墅区湖墅路296号(拱墅)、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328号(高新(滨江))&&&&&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江北大厅)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下沙延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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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水利建设基金11月起暂停征收,10月份的如何缴纳?
发布时间: 17:11:11
主持人: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浙江省从1994年开始全面征收该项基金,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1%来计提和缴纳。今年上半年我省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按现行费率的70%征收,而从今年11月1日起,我市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将更有利于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减轻包袱”“轻装上阵”。那么11月前的水利建设基金需如何缴纳?按季申报和按月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在办理时应注意些什么?本期12366服务窗为您详细解读:(电话铃声——)陈予涵:您好,这里是12366纳税服务热线,2379号纳税咨询员陈予涵为您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您?王会计:你好你好,是这样的,我是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的会计,我姓王。今天我听到新闻,说是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要暂停征收了?不知道是不是真的,特地来核实一下。陈予涵:没错!其实从今年上半年按照现有费率的70%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后,企业普遍反响较好,减负效果很明显。这一次,咱税务部门可是直接出重拳了,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就是为了进一步为你们企业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更快发展。王会计:看来这不是假新闻,而且还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啊!咱们公司之前每年差不多要缴纳120万元的水利建设基金,全面停征之后,省下来的这100多万正好可以用作机器换人和创新研发,缓解资金压力。陈予涵:不单单是你们公司,根据我们测算,这水利建设基金停征后,每年可为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减负超过38亿元呢。王会计:还是国家政策好啊,将财政“红包”切实转化成了咱们企业的发展红利。对了,陈予涵老师,这暂停征收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陈予涵:从日起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都暂停征收!王会计:哦,咱们企业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按季申报的,那今年10月的水利建设基金还需要缴纳吗?陈予涵:那还是按老政策,按你们企业10月份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07%来征收,你可以在2016年12月份或者2017年1月征期申报缴纳。王会计:那我听新闻上说,你们的网税系统已经暂停受理水利基金申报了?那我们是不是得到税务局上门申报缴纳呢?陈予涵:不用不用,针对某些企业的特殊情况,比如像你们这类的按季申报纳税义务人,在2017年1月还是可以通过网税系统申报缴纳的。而对于那些按月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其日起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我们的网税、个人出租房和委托代征系统从2016年12月征期开始,暂停受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业务。王会计:哦,原来如此,终于搞明白了,看来明年1月份咱们企业只要缴纳10月份这一个月的水利建设基金就行了!谢谢你陈予涵老师。陈予涵:不客气,以后有啥不懂的地方尽管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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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月营业额2万-3万缴费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09:17:13  来源:  点击:
各市县地税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4]61号)文件规定,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我省范围内月销售收入或月营业收入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结合《浙江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3〕75号)和《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号)文件规定,省局已在《税友龙版》的申报系统和定额管理系统统一设置减免程序,从11月份(征期)起,对自行申报和定期定额管理、月累计应税收入&3万元的缴费人自动执行减免。各地对临时经营者门征(含国税代征)时,对月应税收入3万以下或起征点(按次)以下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参照营业税或增值税免征政策同步落实。
&&&&&&&&&&&&&&&&&&&&&&&&&&&&&&&&&&&&&&&&&&&&&&&&&&&&&&&&&&&&&&&&&&省局规费局
&&&&&&&&&&&&&&&&&&&&&&&&&&&&&&&&&&&&&&&&&&&&&&&&&&&&&&&&&&&&&& 2014年10月31日【责任编辑:曹家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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