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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师职称考试统计相关知识
中级考试分两部分: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包括三个模块:统计方法、会计基础知识和经济学基础知识; 《统计工作实务》包括两个模块:统计法 统计实务。《统计工作实务》之统计法规: 第一章 统计法基础知识 一、统计法的基本含义: 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 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 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统 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 的, 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统计法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 作、 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以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 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 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 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 理关系,也有统计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 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 作的技术性规范, 如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标准等, 这些规范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目前,我国的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统计编码等,还存在一 些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根据《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 准, 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 计算方法、 分类目录、 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 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 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 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 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 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同时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 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 统计人员依法搜集、 整理的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 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 击报复;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的 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 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二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一、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1.统计法律: 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是 1983 年 12 月 8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该法律根据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从 2005 年起, 《统计法》开始第二次修订。2009 年 6 月 27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统计法律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包括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 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等。 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 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 律相抵触。 2.统计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 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于 1987 年 1 月 19 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 年 2 月 15 日由国家统计发布实施,2000 年 6 月 2 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2000 年 6 月 15 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 年 12 月 1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实施细则〉 的决定》 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除此细则外, 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还有 《全 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还有一种与行政 、 、 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由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类文件称为法规性文件,如 1984 年国 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 3.地方性统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有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与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 方性统计法规, 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 并于本 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目前,我国 31 个省(区、市)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 4.统计行政规章 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 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一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二是部门规章。 即由国务院和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 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目前, 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主要有: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统 、 、 、 计管理办法》等。 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以及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包括以下几方面: 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2.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统计机构 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 统计报告、 统计监督的职权, 不受侵犯。 《统 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 ,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 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 整理的 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 人员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3.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二是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三是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 原则: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均规定: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 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 减少统计调查对象的数量。 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 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了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 期全面统计报表。对于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 次性调查即可满足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 季统计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月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同时还规定,部门 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 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4.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 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一是明细了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 二是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三是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四是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开的方式:统计资料主要是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 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方式,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等手段予以 公布。 五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5.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统计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保密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二是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是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四是能够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 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能够识别 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 资料;二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 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 汇总资料。 第四章 统计管理体制 一、统计管理体制的基本含义及分类 统计体制,又称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具体地 说,它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统计管理机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的隶属关系,职责范围、 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形式。 目前,国际上的统计体制有两种基本形式:集中管理和分散形。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的主要内容: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 1. 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 一是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 调全国统计工作。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岗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级市、县基本上都设立了独立的政府统计机构,在乡镇设 置统计工作岗位,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 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由当地党委管 理,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党组协助管理。 三是部门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 2. 经费管理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 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 国家统计局及其 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 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3. 业务管理方面 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 一是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二是对统计业务具有领导权或者指导权. 国家统计局依法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基本国情国力的调查和国 民经济各行业的综合性统计, 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 计业务工作,审批部门调查项目,制定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以完成国家调查任务为 主,同时也可以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 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完成国家调查 任务和地方调查任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 上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一、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 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我国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 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 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2.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 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 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统计机构的职责 1.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一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 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 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 计制度的实施。 二是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 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 济抽样调查。 四五六七八九十:略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六条略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五条略 4.乡镇统计机构和统计员的职责:三条略 二、统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统计人员的职责及基本要求 一是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 为。 二是统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恪守职责道德。 三是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搜集、 审核、 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 一致性负责。 四是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 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 的工作证件。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人员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调查。 五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六是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统计人员的职权 一是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 受侵犯。 二是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 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要求其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六章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 查项目审批。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 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 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例外规定,在必要时,经少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二是取得从业资格的程序: 1.申请: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 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必须经过统计 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2.受理: 3.审查:初审和终审。初步审核完毕后,承办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 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进行终审。终审时间为二十日。不能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延长十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 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印章。 三是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 四是涉外调查机构的认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 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 关。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 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 调查范围限于省、 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具 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在 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有严格、健全 的资料保密制度;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受理的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逾期不能做出决 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关于涉外调查许可证件的有关规定: 涉外调查行可证就当注明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再负责人、 依据和颁发机关、颁发日期、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等项内容。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限 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 查许可证的有效期。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 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 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 五、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提交的文件: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涉外调查许可证 复印件;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 对象、方式等;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 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的,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 说明下列事项: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 自愿接受的调查。 第七章 统计调查的管理 一、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实行分类管理。三者应当分工明确,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调查的对象和范围较广。如人口与就业情况统计、自然资源统计、 围绕国民经济核算进行的各项统计等。分为两种制定情况:一是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二 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重大的项目,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 查,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专业性较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 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仅限于本地方管辖内的单位和个人。 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单独制定; 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 三是由县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 其中, 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有 关部门共同制定的,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 部门共同制定的, 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必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包括的内容: 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常用的有全面统计报表、普查、抽样调查) ;调查对 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统计资料的公布。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内容: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的文号、有效期限等标 志。未批准的,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二、统计调查方法 全面统计报表:投入多、效益差,缺乏灵敏性,基层负担重,中间环节多,受到的干扰 也多,难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 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的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方法有: 周期性普查:取得的数据全面、系统、准确、可靠,但工作量大,投入的人力、物力和 财力大。 抽样调查: 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 获取样本单位数据, 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调查方法。投入省,调查效果好。 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全面调查是对构成调查对象的所有单位一一进行的调查,能够掌握 比较全面、完整的统计资料,了解总体单位的全貌;重点调查是在全体调查对象中选择部分 重点单位进行调查,因而所取得的统计数据基本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发展变化的基本趋 势。 行政记录:通过办证、登记、审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关于自然人或其他社会实体的相 关信息。对利用行政可以获得的统计资料,不要再通过其他统计调查方法获取,以减轻调查 对象的负担。 三、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 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四、统计调查经费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 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政府统计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经费保障只有领先财政预 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预算由政府编制,报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 第八章 统计执法检查 一、 统计执法检查的特征: 1. 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依法具有统计执法 检查权。 2. 3.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 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 查处。 4. 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 统计执法检查, 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还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通过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找违法隐患, 纠正违法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预防、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 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庆、四川、贵州等许多地区根据统计查检任务的需要还成 立了专职统计执法检查队。 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大 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 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主要职权: 1. 2. 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 4. 5.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统计;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三、 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有三类 1.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2.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 有关部门。 3.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四、 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 1.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 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3.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4.是否存在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5.是否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6.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7.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8.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 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9.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 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10.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 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 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管辖。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案的基础,最基本的要求) 、证据确凿、定 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这几项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事实清楚是 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 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前提保证。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 1. 立案 2. 调查 3. 处理: (1)案件审理, 处罚先告知(以书面形式做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 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重大案件还要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事先告知当事人具有 复议权和诉讼权) ,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听证(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 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 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D这个听证标准适用于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调查队处理的行 政处罚案,对于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的案件,听证标准须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 定) , (3)做出处理决定, (4)处罚决定的送达, (5)处罚决定的执行。 4. 结案 第九章 统计法律责任一、统计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 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统计行为处罚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 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公开、公正原则:正确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1、 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3、 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4、 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5、 有关统计规章关于处罚的规定: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 、 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 统计行政处罚措施: 1、 警告:违反以上五类有关规定的行为。 2、 罚款:适用警告的五类统计违法行为均可给予罚款处罚。P45 3、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 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二、统计行政处分 1、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分: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工作 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是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中由行政任命的人员。 2、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15 种,见 P46 3、适用于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 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 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 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 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重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 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 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 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 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 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 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 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 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 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 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 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 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 教育。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 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 由作 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 撤销晋升的职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 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三、其他法律责任措施:通报、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发生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 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障或者过失泄漏国家秘密,情况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章 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一、统计行政复议特征: 1、 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我国统计行政复议机关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 人民政府。 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3、 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统计行政复议的客 体只能是统计行政争议。 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如下: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行政不作为。 3、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1、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申请人既可以向 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2、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机关是它们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3、 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复议管辖具体分为两 种: 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向 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 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统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包括:一是维持决定;二履行决 定;三撤销、确认违法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做出决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 30 日)和执行。 二、统计行政诉讼特征: 1、 统计行政诉讼的对象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 做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 计行政执法机关。 原告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 合法权益。 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对统计行 政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统计行为有三类: 1、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2、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3、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统计行政诉讼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 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5、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6、辩论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8、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审查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1、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 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 行政诉讼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对国家统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或者对国家统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 经过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 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 诉讼案件。 统计行政应诉应该: 1.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在立案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一作出(包括共同作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二是做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经过统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 三是做出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2.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做好统计应该工作。 一是确定应该人员,一般是统计局局长是法定代表人,应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一至 二名代理人代理诉讼。 二是认真研究起诉书副本。 三是提交答辩状。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四是到庭应诉。开庭前三日,用传票通知被告。 五是对一审判决及时作出反应。《统计工作实务》之统计实务: 第一章 综述 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对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统计资料的表现形式有四种: 一是以统计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 包括调查表、 综合表、 图表及文字说明; 二是以统计报告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 包括统计报告、 统计分析研究材料; 三是以电讯、磁介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表资料和统计报告资料; 四是以出版物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中国统计年鉴》及其他各种统计年鉴,以统 计资料为依据撰写的各种文章等。 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职级,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和密切联系的。 信息职能是统计最基本的职能。 是保证咨询和监督职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 咨询和监督职 能是在信息职能基础上的拓展和深化, 在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作用的基础上, 进一步提高统计 的整体效能。 统计的基本方法: 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心仪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心仪全面定期统计报表、重点调查 等为补充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1、普查:特点是取得的资料更全面、更系统,但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较长, 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组织工作较为繁重。 目前我国全国性的大型普查有三项: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 12 月 31 日, 普查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商户。 采面全面调查的方法, 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 抽样调查的方法。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 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农业普查:每 10 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 12 月 31 日 24 时。普查对象包括以下个人和单位: (1)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2)城镇家室生产经营户; (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4)村民委员会; (5)乡镇人民政府。 农业普查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主要包括:农 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 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人口普查:每 10 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 1月1日零时。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 不包括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 性别、 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 住房情况等。 2、抽样调查(我国习惯上将概率抽样称为抽样调查) 是一种非全面调查,是从全部调查研究对象中,抽选一部分单位进行调查,并据以对全 部调查研究对象作出估计和推断的一种调查方法。目的在于取得反映总体情况的信息资料, 也可起到全面调查的作用。可分为简单随机抽样、等距抽样(系统抽样) 、分层抽样、整群 抽样、多阶段抽样、双重抽样、按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简称为 PPS)等。 3、其他非全面调查 重点调查:在调查对象中,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调查。主要适用于那些反 映主要情况或基本趋势的调查。特点是投入少、调查速度快、所反映的主要情况或基本趋势 比较准确。通常用于不定期的一次性调查,但有时出用于经常性调查。 典型调查:有意识地行动若干个具有挖根生的典型单位进行深入、周密、系统地调查研 究。 目的在于了解与有关数字相关的生动具体情况。 优点在于调查范围小、调查单位小少,灵活机动、具体深入、节省人力、财力和物力等。 其不足是在实际操作中选择真正有代表性的典型单位比较,而且还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干扰, 从而可能会导致调查的结论有一定的倾向性, 典型调查的结果一般情况下不宜以推算全面数 字。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者应 当分工明确、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 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 国家统计局备案;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 报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审批。 经过批准或者备案的合法统计调查报表的右上角需标明法定标识:表号、制定机关、批 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第二章 统计调查设计 一、统计用户需求:政府统计需求和企业统计需求 统计设计应注意的问题及遵循的原则: 1、统计设计坚持以经济理论为指导; 2、正确处理政府、部门、企业统计指标体系之间的关系; 3、要坚持“有所不为,方可有为”的原则; 4、正确处理会计、统计核算指标的统一。 (指标含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等方面) 二、统计分类标准 包括制定标准、发布标准、实施标准与管理标准等环节或过程。统计分类标准化有以下 作用:建立规范统计秩序,取得良好统计效益;为统计指标分组提供依据;为实现统计信息 化提供保障;是统计数据可比性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 基本单位是指我国境内队住户以外拥有一定活动场所并从事一定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 单位。我国的基本单位按其用途和性质的不同分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经法定程序批准的 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 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 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一个法人单位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产业活动单位。产业 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单位代码是一个无关标识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其本身没有任 何含义,不反映单位的行业类别、隶属关系等任何标识。 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的代码,用六位阿拉伯数字分层次代表我国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的名称。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规定了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二级行政区划的 三位代码。 为了更详细地反映乡镇以下区划情况,国家统计局补充了三位表示居委会、村委会的代 码。我国从省、地、 县、乡一直到居委会和村委会都有了统一代码, 一共由十二位数字组成, 分为三段。 第一段是6位数字, 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 第二段是3位数字, 表示街道、 镇和乡;第三段是3位数字,表示居委会和村委会。 我国主要以“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分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门类合并,就是我国的工业。 具体一个单位的行业属性时,按主要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按全年 主营业务收入确定,主要活动,具体方法是: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按照销售收入判断; 建筑施工活动按照工程结算收入判断; 交通运输活动按照营运业务收入判断; 批发零售活动按照商品销售收入判断; 其他活动按照经营(营业)收入判断。三次产业划分: 第一产业:农、林、牧、渔。 第二产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 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 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 织等。 企业划分登记分为 3 个大类,16 个中类: 一、 内资企业; 二、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三、 外商投资企业。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 以法人企业作为划分规模的对象, 以从业人数、 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 工业企业: 大型:从业人数 2000 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0 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 40000 万元及以 上; 中型:从业人数 300-2000 人以下,销售额
万元以下,资产总额 4000- 40000 万元以下; 小型:从业人数 300 人以下,销售额 3000 万元以下,资产总额 4000 万元以下;建筑业企业: 大型: 从业人数 3000 人及以上, 销售额 3000 万元及以上, 资产总额 40000 万元及以上; 中型:从业人数 600-3000 人以下,销售额
万元以下,资产总额 4000- 40000 万元以下; 小型:从业人数 600 人以下,销售额 3000 万元以下,资产总额 4000 万元以下;批发业企业: 大型:从业人数 200 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 万元及以上; 中型:从业人数 100-200 人以下,销售额
万元以下; 小型:从业人数 100 人以下,销售额 3000 万元以下;交通运输业企业: 大型:从业人数 3000 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 万元及以上; 中型:从业人数 500-3000 人以下,销售额
万元以下; 小型:从业人数 500 人以下,销售额 3000 万元以下;邮政业企业: 大型:从业人数 1000 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 万元及以上; 中型:从业人数 400-1000 人以下,销售额
万元以下; 小型:从业人数 400 人以下,销售额 3000 万元以下;零售业企业: 大型:从业人数 500 人及以上,销售额 1500 万元及以上; 中型:从业人数 100-500 人以下,销售额
万元以下; 小型:从业人数 100 人以下,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大型:从业人数 800 人及以上,销售额 15000 万元及以上; 中型:从业人数 400-800 人以下,销售额
万元以下; 小型:从业人数 400 人以下,销售额 3000 万元以下;统计上经济成本分为两种: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农业生产单位的经济成分主要按其 所使用土地的归属性质划分为国有或集体。 但家庭养殖等不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生产活 动,则可划为私有经济。四、 统计调查方案设计 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调查目的:这是制定统计调查方案的首要问题。 2、 调查的对象和调查单位。 3、 调查表:综合表和基层表:指标名称、指标含义、计量单位、计算方法、时空范围。 统计调查表的格式规定:左上角为填报单位的标记,中间是表名和报告期别,右上角为 统计调查表的法定标志,依次列出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表的左面 一般为表的主栏。列出统计调查的指标;右面为宾栏,列出统计分组标志等。表的下面是统 计责任标志,从左至右依次为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实际报出日期。 调查方案的格式包括摘要、前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调查的内容和范围、调查采用方 式和方法,调查进度安排和有关经费开支预算、附件等部分。 调查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法、经验判断法、试点调查法。 调查方案的总体评价包括:调查方案是否体现调查目的和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 否科学和完整;是否具有高效经济的优点。第三章 国民经济核算(重点) 一、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由基本核算表、国民经济账户和附属表三部分构成。 基本核算表包括国内生产总值表、 投入产出表、 资金流量表、 国际收支表和资产负债表; 国民经济账户包括经济总体账户、国内机构部门账户和国外部门账户; 附属表包括自然资源实物量核算表和人口资源与人力资本实物量核算表。 1、常住单位: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称为我国的常住单位, 也称常住机构单位。 这里所说的经济领土由我国政府控制的地理领土组成, 包括我国大陆的 领陆、领水、领空,以及位于国际水域,但我国具有捕捞和海底开采管辖权的大陆架和专属 经济区。它还包括我国在国外的所谓领土“飞地” ,即位于其他国家,通过正式协议为我国 政府所拥有或租借、用于外交等目的,具有明确边界的地域,如我国驻外使馆、领馆用地; 不包括我国地理边界内的“飞地” ,即位等于我国地理领土范围内,通过正式协议为外国政 府所拥有或租借、用于外交等目的、具有明确边界的地域,如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用地及国 际组织用地。一经济单位在我国的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场所,如住房、厂房或其他建 筑物,从事一定规模的经济活动并超过一定时期(一般以一年为操作准则) ,则该经济单位 在我国具有经济利益中心。 区分一单位是否常住单位应注意两点: 一是确定各经济单位常住性所依据的标准不是各 单位的财产所有关系, 而是该单位所处的位置以及与该国经济的密切程度。 如在中国领土上 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的常住单位。 二是时间的长期性在此具有重要意义。 短期来中国访 问、旅游的人员不能作为中国的常住单位,而中国人员短期到国外旅游、访问则仍然是中国 的常住单位。 2、产品: 根据产品的形态把产品分为货物和服务两大类:货物的生产具有两大特点:可以储存和 可以运输。服务的产出没有实物形态的根本改变,没有使用价值的根本改变。 根据产品的使用性质,可将产品分为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 中间产品是指在一个生产过程生产出来然后又在另一个生产过程中被完全消耗掉或形 态被改变的产品。它们可以是货物(如被面粉厂消耗掉的小麦) ,也可以是服务。 当期生产的被用于最终消费、积累和出口的产品,就是最终产品。 3、生产范围:一是生产者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或服务的生产;二是生产 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产形成的所有货物的自给性生产; 三是自有住房提供的住房服 务和付酬家庭雇员提供的家庭服务的自给性生产。 服务的生产, 基本上限于对外提供的部分, 自给性服务, 除了自有住房服务和付酬家庭雇员提供的家庭或个人服务外, 则被在生产范围 之外。被排除在生产范围之外的自给性服务是指住房成员为本住房提供的家庭或个人服务, 如清扫房屋、做饭、照顾老人、教育儿童等。 自然过程是否可作为生产活动取决于所发生的环境,该活动是否在机构单位的推动、控 制和管理下进行,并且该机构单位对所生产的所有货物享有所有权。如,公海中鱼类数量的 自然增长不能作为生产活动。养鱼场内鱼的生长则是生产过程,牲畜饲养也是生产活动。野 生的、未经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浆果的自然生长不属于生产活动,而经济林木的培育,以 及用作木材或是其他用途而种植的树木,则与一年生作物的生长一样,都属于生产活动。在 野生森林中砍伐树木,采集野果、野浆果和拾捡木柴则属于生产活动。降雨和天然河道的水 流不属于生产活动, 而水库和水坝的蓄水以及利用管道或运输工具把水从一处输送到另一外 则属于生产活动。 4、消费范围:生产范围决定消费范围,用于最终消费的货物和服务只能是生产范围内 所包括的货物和服务。例如,住户最终消费支出包括自产自用的农产品的估计价格,也包括 自有住房服务的价值,但不包括自己动手修理和维护车辆或家庭耐用品、清扫住宅、看护培 育儿童的价值, 以及类似地为自给最终消费生产的家庭和个人服务价值, 只有用于这些目的 的所消耗的货物支出(如清洁材料)才包括在住户最终消费支出中。 5、资产范围:金融资产和由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固定资产、存货等,以及某些不是经 过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自然产生的资产(如土地、矿藏、森林、水资源资产等) ,只要某个 或某些单位对这些资产有效地行使所有权,并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都属于资产范畴。不 包括诸如大气或公海等无法有效地行使所有权的那些自然资源与环境, 以及尚未发现或难以 利用的矿藏, 即一定时期内, 鉴于它们本身的状况和现有的技术不能为其所有者带来任何经 济利益的资源与环境。 6、流量和存量: 流量是指某一时期发生的量,是指某一时点的量。期末存量=其初存量+本期流量 7、核算价格: 有基本价格、生产者价格和购买者价格三种。 基本价格是生产者生产的单位货物和服务向购买者出售时获得的价值,减去其应付的产 品税,加上其应收补贴。基本价格是一种理想的核算价格,而不是现实存在的价格。 生产者价格是生产者生产的单位货物和服务向购买者出售时获得的价值,减去开给购买 者发票上的增值税或类似可抵扣税。 该价格不包括货物离开生产单位后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和 商业费用。 购买者价格:是购买者购买单位货物和服务所支付的价值,包括购买者按指定的时间和 地点取得货物所发生的运输和商业费用。购买者价格=生产者价格+购买者支出的运输和商 业费用+购买者缴纳的不可扣除的增值税和其他税。 核算体系的基本单位和部门分类: 机构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和承担负债,能够独立地从事经济活动并与其他实体进行交 易的经济实体:在现实经济中,具备机构单位条件的单位主要有两类:住户和具有法人资格 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其他单位。 同类机构单位构成机构部门: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政府部门、住户部门。 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地点的唯一性;二是生产活动的单一性;三是具有收入和支出会计核算资料。 核算原则: 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二是估价原则。一般来说,货物和服务产出按生产者价格估价; 大多数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如中间消耗、固定资产形成和最终消费)按购买者价格估价;固定 资产存量按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的现价估价,而不是按原购置价格估价。 二、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三种核算方法,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 生产法: 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生产法增加值计算公式: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将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生产法增加值相加,得到生产法国内生产总值。总产出按生产者 价格计算。 农林牧渔总产出采用产品法计算,即凡有产品产量的农产品均按单位产品价格乘产量的 方法计算。 工业总产出采用“工厂法”计算,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计算总产出,同一企 业内部产品价格不允许重复计算。 建筑业总产出包括建筑工程产值、设备安装工程产值、建筑物大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 制造产值和装饰装修产值, 可以按两种方法计算: 一种是从施工企业和自营建设单位的建筑 生产活动角度入手直接计算;另一种是从建筑产品所有方的建筑工程造价角度入手计算。 服务部门总产出统计的共同点是要计量各单位或部门完成的服务活动总价值。 营利性服务部门的总产出按照核算期内的营业收入就是其核算所提供服务的全部价值, 即它的总产出。其中: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总产出等于其主营业务收入; 批发和零售业总产出等于商业附加费,即商品销售收入减去商品销售成本; 住宿和餐饮业的总产出等于其主营业务收入;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总产出等于其主营业务收入; 金融业的总产出包括银行业总产出、保险业总产出、证券业总产出和其他金融活动总产 出。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总产出是经营房屋销售的差价收入和从事房地产租赁活动获得的租 金收入; 物业管理总产出为管理服务的经营收入;房地产中介服务总产出是从事房地产经纪与代 理中介活动的收入。 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总产出原则上应等于按市场上同等住房的房租价格计 算的虚拟房租, 目前按房屋坐标和规定的拆卸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加上修理维护费和 管理费作为总产出。 中间投入即中间消耗,一般按购买者价格计算。收入法: 也叫分配法。计算公式: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劳动报酬:各种形式的货币和实物报酬,包括雇员应付的任何社会缴款、所得税以及单 位为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货币性工资收入包括工资、薪水、加班费、住房公积金、离家 外出工作补贴、 恶劣环境工作津贴、 海外工作津贴、 定期支付的住房津贴、 上下班交通津贴、 休假或因生产暂时中断工作期间的工资、与业绩挂钩的奖金、佣金、小费等。不包括因工作 需要搬家的旅费、搬家费或其他相关费用的报销;不包括工具、设备、专门服装或其他工作 所需物品支出的报销;不包括单位支付的社会福利,如对子女配偶或家庭的补助、教育补助 或其他与被赡养人有关的补助、 向因疾病、 意外伤害、 生育等原因而缺勤的职工支付的工资、 向因裁员、失去工作能力、意外死亡等原因而推动工作的职工或其遗嘱进行的支付等。 实物性工作包括食品、住房、非工作服的服装、私用车辆、免费旅行、本公司生产的产 品、运动娱乐度假设施、班车、托儿所以及股票期权等。 生产单位为了生产能正常进行,为劳动者购买的货物和提货的服务,如因特殊工作需要 提供的服装或鞋,因公出差提供的运输和旅馆服务费用等,属中间投入,不属于劳动报酬。 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后的差额。 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净出口 最终消费为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居民消费支出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主要区别: 1.居民消费支出不仅包括居民对货物的最终消费支出,还包括对服务的最终消费支出,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仅限于消费品(货物) ,不包括服务。 2.居民消费支出包括住户以实物报酬和实物转移方式获得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其他虚拟消 费支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只包括以倾向形式实现的商品交易。 3.居民消费支出仅限于我国常住住户的最终消费支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还包括在 我国境内非常住住户所购买的消费品。 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包括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集 团的各种办公用品及公用消费品,居民消费支出不包括这部分商品; 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包括居民住户购买的建房用建筑材料,居民消费支出不包括。 政府消费指政府部门为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消费支出和免费或以较低的价格向居 民住房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净支出。 支出法 GDP 货物的出口和进口都按离岸价格计算。海关进出口总额中的进品按到岸价 格,出口按离岸价格计算。 不变价的生产核算方法有三种:基年价格估价法、价格指数缩减法和物量指数外推法。 目前农林牧渔采用双缩法,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用的是单外推法,其他都用单缩法。国民总收入:也叫国民生产总值。 国民总收入(GNI)=GDP+(来自国外的要素收入-支付国外的要素收入)=GDP+国际收 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下收益贷方减借方的差额 经济增长率=[(报告期 GDP-基期 GDP)/基期 GDP]*100% 三、投入产出核算 投入产出表中有一些基本的总量平衡关系: 总投入=总产出 中间投入+增加值=总投入 中间使用+最终使用=总产出 增加值合计=国内生产总值=最终使用合计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以直接分解法为主,间接推导法为辅的编表方法。 直接消耗系数又称投入系数。 完全消耗系数是在直接消耗系数的基本上计算得到的。 投入产出表式(产品部门 X 产品部门表) 中间使用 产 产 出 投 出 部 门 入 I 。 。 产 出 部 门 n 中 间 使 用 合 居民消费 农 村 城 镇 小 计 政 合 府 计 消 资 定 货 计 口 使 固 存 合 出 终 最终消费 总额 最 进 产 口 出 最终使用 资本形成 总 计居 民 消 费居 民 消 费费本 形 成 额 第 II 象限用 合 计产品部门 1 中间 产品部门 n 投入 中间投入合计 劳动者报酬 增 加 值 生产税净额 固定资产折旧 营业盈余 增加值合计 总投入 第 III 象限 第 I 象限四、资金流量核算:主要以收入分配和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 基本指标之间的关系: 初次分配总收入=增加值-支付的劳动者报酬+收到的劳动都报酬-支付的生产税净额 +收到的生产税净额-支付的财产收入+收到的财产收入 可支配总收入=初次分配总收入+经常转移收入-经常转移支出 总储蓄=可支配总收入-最终消费 净金融投资=总储蓄+资本转移收入净额-资本形成总额-其他非金融资产获得减处置 净金融投资=金融资产增加-负债增加 资金流量表采用矩阵结构。主栏表示交易项目,宾栏代表机构部门。每个机构部门下面 列出两栏,即“来源”和“使用”栏,分别代表机构部门资源的筹集和资源的使用, “来源” 放在右端, “使用”放在左端。资金流量表采用双重记账原则,对每笔交易都作双重反映。 收入记录在来源方,支出记录在使用方。资金流量表分为实物交易和金融交易两大部分,分 别由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编制。 消费率=最终消费支出/可支配收入 储蓄率=总储蓄/可支配收入 这两个比例相加之和等于 1 五、国际收支核算 国际收支表包括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 国际收支平衡表包括:经常账户、资本和金融账户、储备资产、净误差与遗漏。 1.经常账户:包括货物、服务、收益和经常转移: 货物:出口记在贷方,进口在借方; 服务:贷方表示提供报务获得的收入,借方表示我国接受境外提供服务的出去; 收益:贷方表示我国获得的收益,借方表示我国对外支付的收益. 经常转移:贷方表示我国从国外获得的转移,借方表示我国向外提供的无偿转移. 2.资本和金融账户:借方表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贷方表示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 加. 基本核算原则: 复式记账原则, 计价和记录时间原则, 记账单位和折算原则:目前国际收支平衡表使用的计账单位是美元. 基本账户之间的关系: 净误差与遗漏差额=-(经常账户差额+资本和金融账户差额+储备资产差额) 国际收支状况对本国经济增长的影响:当国际收支顺差时,以可结算的外币形式流入本 国的资本增加,它会扩张本国的信用,使得利率下降,投资、消费、出口需求增加,由此带 动国内生产,促进经济增长。反之,国际收支逆差时,利率上升,总需求收缩,经济增长缓 慢。 国际收支状况对外资流向的影响:当国际收支出现较大顺差时,本国资金供给增多,银 根松弛,利率趋于下降工,在资金流动不受管制的情况下,会引起资金外流,国际收支顺差 趋于缩减。反之,当出现逆差时,信用紧缩,利率趋升,引起国外资金流入,有利于缩小国 际收支逆差。 对汇率的影响:当国际收支逆差时,资金外流,本国市场上的外汇需求超过外汇供给, 本国货币对外币的汇率趋于下跌。相反地,如果国际收支顺差,则外汇供给大于需求,本国 货币对外币的汇率趋于上升。 储备资产的多少反映了一国的国际支付能力。 对外支付保证程度=外汇储备资产总量/月均货物和服务进口用汇量 一般较安全的外汇储备量应保证不少于三个月的进口用汇. 偿债率=[用于当年还本付息的外汇/当年出口货物和服务所得外汇]*100% 通常认为,偿债率不应超过 20%。 六、资产负债核算 资产分为非金融资产和金融资产两大类:非金融资产细分为固定资产、存货和其他非金 融资产。金融资产分为国内金融资产、国外金融资产和储备资产。 非金融资产+国内金融资产+国外金融资产+储备资产=国内负债+国外负债+资产负债差 额(资产净值) 非金融资产=固定资产+存货+其他非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国内金融资产+国外金融资产+储备资产 负债=国内负债+国外负债 资产负债差额(资产净值)=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固定资产用“永续盘存法”进行重置估价;存货、其他非金融资产按现期市场价格估价, 或按预计未来收益的净现值估价; 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资产和负债, 按现期市 场价格估价。 不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资产和负债, 按债务人为清偿债权人支付 的当期金额估价。 储备资产和其他对外交易的金融资产与负债按国际市场价格和官方公布的 外汇汇率的中间价估价。 资产负债表的主栏包括:非金融资产项目、金融资产与负债项目、资产负债差额项目。 资产负责表宾栏中的机构部门包括: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政府、住户和国外。 编制资产负责表的基本方法两种:直接法(目前一般采用直接法)和间接法(间接法又分 为外推法和内插法)。第四章 国民经济行业统计 一、农业统计: 包括种植业(狭义的农业,即农作物栽培) 、林业、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等 5 个行业大类的统计。 农业统计的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 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农户。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 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 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 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常住户范围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 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 现行统计方法所指的农村居民不仅包括纯农业户和农业兼业户,还包括农村中经营二、 三产业的非农户口的常住人口; 主要收入带回农村家中的在外务工人员; 生活与农村家庭连 成一体的国家职工和退休人员。简而言之,农村住房不仅包括了居住在本地的户籍家庭,还 包括了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外来户。 农林牧渔劳动力分为整劳动力和半劳动力: 整劳动力指男子 18-50 周岁,女子 18-45 周岁;半劳动力指男子 16-17 周岁,51- 60 周岁;女子 16-17 周岁,46-55 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 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计入半劳动 力数内。 农业统计通常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如耕地面积 采用全面调查,粮食、棉花、猪、牛、羊等主要农产品产量统计采用抽样调查,农业中间消 耗则采用重点调查取得消耗系数,再利用相关资料加工推。 二、工业调查: 工业是采掘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的总 称。 采矿业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 工业统计调查单位分为三类:一类是法人工业企业,二是非法人工业企业,三是工业产 业活动单位。 企业集团不是企业法人。其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均具有法从资格。 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子公司是企业法人。 计算工业总产值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工业生产的原则: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 销售,均应包括在内。 二是最终产品的原则:经检修合格不需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如果有中间产品(半 成品)对外销售,那么也视为企业的最终产品。 三工厂法原则:不允许同一产品价值在企业内部重复计算,但允许企业间的重复计算。 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人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及在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 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 关系的职工。 从业平均人数计算: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人数之和/报告月日历日数 季平均人数=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3 年平均人数=全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12 对全部国有和业务收入发 500 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收集资料,而对于其他工业统计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收集资料.三、建筑业统计: 建筑安装工程,具体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目前建筑业增加值采用分配法(收入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 建筑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管理费用中的劳动待业 保险金、税金+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利润 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面 积、上期施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 竣工的房屋面积及基本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 工程结算利润=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企业总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建筑业调查方法:对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四、交通运输邮电业统计: 包括铁路、道路、城市公共、水上、航空、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 邮政、电信等。 1、铁路系统的铁路局一级单位为企业的法人单位,其下属的站段、铁路办事处(包括 铁路分局) 一级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 铁路运输企业法人单位所属的检察院、 法院、 公安局、 疾病控制所、防疫站等视同法人单位,但不作为铁路运输业统计单位。 2、省、地级邮政局作为法人,县级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客(货)运密度=货物(旅客)周转量/营业线路长度 货物(旅客)周转量=? 货物(旅客)运输量*运输距离 交通运输邮电业统计主要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分别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资 料。铁路运输业统计由铁道部负责; 有关公路、 水路、港口运输统计由交通部、 公安部负责; 城市公共运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航空运输业由民航总局负责; 管道运输业分别由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邮政业由国家邮政 局负责;电信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五、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统计: 不包括: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 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的销售; 非零售单位附带的零售活动 (如汽车修理单位销售汽车零件) 、 商业零售单位所在商厦的物业管理; 商业零售单位所在的商品市场、 商业大厦的市场管理活 动。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不包括售给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 事业单位 (包括国有经济的农场) 生产经营用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工具等,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作为转卖用 的商品,旧货寄售商店受托寄售卖出的商品,服务业的营业收入,邮局出售邮票的收入,自 来水、电力、煤气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供应收入,也不包括农民之间的商品销售。 调查方法: 目录抽样调查方法。即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 9 单位 实施全数调查;对限额收下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企业(单位) ,以及个体户实施抽 样调查, 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同时还要采取重点调查和利用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加工推算的方 法。 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末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县处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 企业; 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末从业人员 60 人及以上,县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企 业;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的划分: 住宿业:星级宾馆、饭店。 餐饮业:年末从业人员 40 人及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 六、房地产业统计: 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活动 房地产开发包括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等。 房屋租赁:不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工程施工活动;房地产商自营的独立核算的施工单 位;家庭旅社、学校宿舍、露营地的服务。 物业管理不包括独立的房屋维修及设备更新活动,贸易大厦、小商品大厦的市场管理活 动,社区服务。 房地产中介不包括房产测绘。 其他房地产活动: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活动,土地管理活动,房屋拆迁活动,房地产交 易管理活动,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活动,不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活动。 房地产开发业统计调查单位不包括单纯的房地产管理、代理与经纪的企业或单位。 1、房屋施工面积: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配套房屋) 建筑面积。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房屋新开工面积:不包括上期路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 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 3、房屋竣工面积: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令人和使用条件, 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4、不可销售面积:报告期内房地产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房屋面积;接受委托、 定向开发建设, 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统建代建房屋竣工面积; 竣工的学校、 幼儿园、 派出所、居委会、商店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5、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6、商品房的销售面积: 现房销售面积: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已经竣工达到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屋建筑 面积。 期房销售面积: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合同买卖合同、正在建设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 房屋建筑面积。 7、空置面积: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 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 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 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 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 屋面积。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突围时间在一年到三年(含一年)的为滞销 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为积压商品房。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之比。第五章 专业统计 包括能源、财务、固定资产投资、对外经济贸易、财政金融、人口、劳动工资、社会、 科技、资源与环境统计等。 一、能源统计 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二是经过验收、检验; 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 在购进量中。购进量遵循谁购进,谁统计的原则。 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中:一是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 款;二是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前的;三是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 收后的实际数据计算购进量) ;四是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 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能源消费量统计原则: 1.谁使用、谁统计;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 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 能的回收利用。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 ,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 源消费量中。 5.企业自产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 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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