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事业单位编制调动手续后,要不要办理免职手续

下列人员情形中应当同时进行任职和办理免职手续的有(   )。
A: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B: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
C: 晋升职务的
D: 降低职务的
答案: 有两个答案,一是选BCD,二是选AD.请问在哪里可以看到相关的明文规定.
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
根据旧的<相关信息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纵观这两大块的内容,有两个共同点则是:(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并且: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才能够进行任职和办理免职,也就是说答案ACD是满足条件,而B选项并未提到,不符合条件,所以不选择.
不是没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什么事,而是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人大选举产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情况有点物殊,即有同级人大的还是由人大选举产生,   只是在省、自治区内按...
按照规定,免职以后,虽然职务没有了,原来的级别还有。就是还是一定级别的干部。所以还是应该按照这个级别安排工作。
一个地方或者单位的领导干部,免职以后一般安排在其...
总理可以任免副省长和副部长.正部长和正省长书记.是由国家主席任免.但总理可以用手中权利制约你让你辞职.上一级是副国级.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人大.政协副主席.
宪法中有明确规定:&#0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首先你提的问题就错了。事业单位是一种组织机构形式,公务员是国家对特殊人群的一种管理制度。前者是对单位而言,后者是对人而言。两者没有可比性,也谈不上区别。但你的问...
答: 国家公务员公休假制度是怎样的呢?马上预产期要到了,想了解一下这个休假问题了。
答: 刚刚试了,可以打开,你检查浏览器的兼容性。/portal/yichanggwy/index.jsp
答: 毕竟你还是师范为主
教育学职位可以报考,但林业相关的职位就差得有点远了
答: 1、当然可以。
2、但是,会有部分职位会要求“全日制”、“学士学位”等,你就不能报考了。
3、具体情况,你可以参考招考公告里的要求。
4、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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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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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撤地改市中,原地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的职务是否要办理免职手续
&#160;&#160;&#160;&#160;&#160;&#160;&#160;&#160;问:我省在撤地改市中,原地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的职务是要免除还是随地改市而自行免除,请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日)
&#160;&#160;&#160;&#160;&#160;&#160;&#160;&#160;答:所提问题法律没有规定。我们研究,撤地改市后,原地区已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对原地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的免职问题,其职务自行终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
&#160;&#160;&#160;&#160;&#160;&#160;&#160;&#160;
&#160;&#160;&#160;&#160;&#160;&#160;&#160;&#160;来源:《中国人大》2004年第2期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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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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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调动后及时办理落编销编手续的通知
发布时间: &&&& &&&&阅读次数:4227
关于干部调动后及时办理落编销编手续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党办(干部处、人事处):
按照省委巡视整改要求,在开展全市编制职数配备情况普查中发现,存在个别干部调动后,调入调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仍占用原单位编制问题,致使单位编制证、省编制库信息不准确,特别是由于个别领导干部不及时办理落编销编手续,人为造成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影响了正常编制职数管理和整改任务落实。为严肃纪律,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经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共同研究,现就干部调动后及时办理落编销编手续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干部调动工作时,调入调出单位要及时办理落编销编手续。市本级内调动由调入单位在任职文件下发后3个月内向市编办提出落编申请,逾期不办理的,由市编办依据任职文件直接将其编制调整到现工作单位;调入企业或到市本级以外任职、工资和行政手续已办结的,由原单位在免职文件下发后3个月内到市编办办理销编手续。调入企业逾期不办理销编手续的,由市编办依据免职文件和相关规定直接予以销编。
二、各级各部门要对干部调动后未及时办理落编销编手续问题进行一次清理,对未办理落编销编手续的干部由编制部门负责督促其单位办理落编销编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凡工作调动不按规定及时转移工资关系的干部以及未办理落编销编手续的单位,组织、人社部门今后不再办理其工资的各种审批手续,编制部门暂停办理其所在单位编制审核事宜。
三、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保证干部调动手续完备。特别是领导干部个人应自觉遵守组织人事和编制纪律,不得授意或干扰正常落编销编工作。依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严肃纪律进一步做好干部调动后及时转移工资关系工作的通知》(吉组通字〔2014〕11号)精神,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干部个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将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并严肃追究责任。
&&&&&&&&&&&&&&&&&&&&&&&&&&&& &市委组织部&&&&&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 0 1 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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