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有担保人和欠条担保人到期未还,如何向法院起诉,走那些程序

欠钱一年多了未还,能上法院起诉吗?怎样程序?
时间:2014年 12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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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不少于20字
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这个情况属于民间借贷,你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去法院起诉要求有书面的民事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需要具体解决方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如果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可以直接起诉,需要本人身份证,欠条,起诉状,去法院立案就可以了需要具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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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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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远不是“欠债还钱”那么简单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司法解释”)施行。9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召开“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六大变化解读暨相关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通过典型案例,结合新司法解释规定,提示民间借贷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举证不能 法院不支持还款请求&&&&乔某持借条复印件起诉,称其于2013年认识周某并发展成恋人关系,后周某向他借款2万元。同年7月31日周某到他家居住,两人签订结婚协议,9月1日周某离家,偷走借条及结婚协议原件。乔某请求法院判令周某返还借款2万元。周某到庭答辩称,她已于日将2万元偿还乔某,借条原件被乔某当场撕毁。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证据规则,书证应出示原件。借条原件是认定借贷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据。乔某不能提交借条原件,其关于借条被偷的陈述,虽曾报案,但均为乔某单方陈述,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借条被盗的证据,对于乔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乔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在乔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的情况下,维持一审判决。&&&&&法官说法: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借贷合意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借贷事实是款项的实际出借,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同时,法院在审查原被告的主张时掌握动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如果抗辩已偿还借款,或抗辩原告的转账凭证仅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被告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证明责任。&&&&对债权人而言,借条、银行转账单等债权凭证一定妥善保管;对债务人而言,还款过程可邀请他人参与见证、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或选择银行转账方式,从而避免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利息标准 司法解释有新规&&&&日,牛某作为借款人,石某作为保证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8万元,月利息为5%,当日李某将8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案外人曲某,后因担保问题,双方于日重新签订借条,牛某与石某均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8万元,利息为月息2%,还款期限为日之前。后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牛某、石某及石某之妻杨某共同还款,一审法院判决牛某、石某共同偿还李某借款8万元,利息按月息2%支付,因无法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杨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牛某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月息2%过高。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2%的月息,即年利率为24%,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维持了一审判决。&&&&&法官说法: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的利息。新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以支持;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年利率24%及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年利率超过36%,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返还;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国家强制力执行。如债务人已经履行,亦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涉嫌犯罪 担保人或仍需担责&&&&日,李某经文某介绍,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借给张某10万元,年息18%,借期一年。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能还款,李某与张某于日续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年利率20%,借期一年。同时,文某向李某出具保证书,承诺对张某所借本息1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日,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判决认定张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后,李某起诉,要求保证人文某支付其未得到清偿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两份借款合同损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文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亦属无效,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以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法官说法:在民间借贷行为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仍需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如果放到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将会有不同的审理思路:借款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如果借款人对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因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亦有效,担保人应当依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虚假诉讼 难逃法律责任&&&&王某持借条起诉称,2012年罗某向其借款50万元,至今未还。罗某一审未出庭应诉,法院判决其偿还借款50万元。后罗某上诉称其并未向王某借款,借条是在被王某胁迫的情况下写的,罗某曾经就此事报案。二审法官经询问,发现王某对借款发生及交付经过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依据罗某的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该笔录中,王某承认并未借给罗某50万元,并陈述了胁迫罗某书写借条的全部经过。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新司法解释规定了虚假诉讼的审查要素及虚假诉讼的处理与处罚。一旦发现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当事人主张案件系虚假诉讼,法院将严格审查借贷的各要素。当事人主张系虚假诉讼时,应当向法庭积极、全面陈述事情经过,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被告主张借条是在被胁迫的状态下书写的,并提供了公安局报案信息与询问笔录,二审法院在查清楚事实后改判,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新司法解释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而是判决驳回其请求。对于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予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民间借贷持欠条起诉有风险_网易新闻
民间借贷持欠条起诉有风险
(原标题:民间借贷持欠条起诉有风险)
法制晚报讯今天上午,密云法院召开民间借贷案件新闻通报会。
数据显示,2015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31件,同比增长75.3%,法官年人均结案200余件。同时,法院提示,民间借贷最基本的证据是借条,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持欠条、借款合同等起诉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欠条本身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此类证据在诉讼中存在一定风险。
案例 朋友借贷拒绝还钱欠条不灵
今天上午,密云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
谢某和赵某是密云某村的村民,两人原是朋友关系。谢某诉称,赵某于日向其借了4万元,口头承诺4个月还清,并为原告写下文字借据一张。但赵某并未履行承诺,该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
上午9时,30岁的谢某和27岁赵某都来到了法庭。
对于谢某起诉的事实,赵某表示属实,但称由于谢某欠了另外一人4万元钱,经三方商议,大家决定把谢某的债款转到他的身上,“我已经给另外一人打了借条,这钱还不还都和原告没关系了。”
谢某对此不认可,“我不知道他把钱转出去了。”
法庭上,原告出示了涉案的借条,但法官指出了其中填写的诸多不规范之处,没有填写甲方、没有借款期限、还款的具体日期。
在借条最后还写有,“如到期不还款,按国家利率承担违约金5%”。对此,法官表示,“这里是按照年利率还是月利率来算也没有说清楚。”
庭审最后,由于双方意见太大,法院不再组织调解。
通报 民间借贷案件同比激增75.3%
近年来,随着民间资本融通发展呈现多元化,民间借贷活动风险与利益并存。相比金融贷款,民间借贷手续简便、门槛低,但诚信体系无法保障,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
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密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大幅增长趋势。2015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31件,同比增长75.3%,法官年人均结案200余件;2016年仅第一季度即收案621件,同比增长87.9%。
据密云法院副院长李金分析,案件激增一是由于传统的出借人—借款人之间的平行关系,演化为出借人—第三方—借款人的三角关系,由于征信体系缺失,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就易引发诉讼。
此外,日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民间借贷案件的收案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大量被告住所地在区域外的案件涌入该院。据统计,2015年该院共受理被告住所地在区域外的案件200余件。
1、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3、慎重担当保证人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4、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5、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难点 举证很难
民间借贷最基本的证据是借条。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持欠条、借款合同等起诉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此类证据在诉讼中存在一定风险。
据介绍,有的案件当事人只提供了欠条,但欠条在实践中不单指向借贷关系,增加了出借人的举证难度。有的案件当事人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没有给付凭证,在该情况下,如借款人不认可或者出借人提供不了给付凭证,出借人可能承担很大的败诉风险。
在审判实践中,也出现过借条上借款人的名字和借款人的真实姓名不一致、借条存在涂改等多种问题,当上述问题出现时,如果借款事实未得到对方认可,且出借人又无法补充证据证明时,则不利于借贷事实的认定。
2015年9月,原告姚某将被告王小某起诉到法院,称王小某于2014年1月向其借款2万元,并提供了一张借条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然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上显示的名字为王大某。
对此,原告称借条上书写的王小某是被告的小名,平时大家都这么称呼他,实际上被告叫王大某,但姚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者系同一人。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真实身份信息无法核实,原告只好撤回了起诉。
建议 借条规范谨慎书写证据充分
对于民间借贷中的风险点,法院建议出借人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资质,保留规范、充分的证据。
在民间借贷中,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因此,在借款给他人时,应要求对方出具规范、无涂改的借条,并附上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给付对方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保留好转账凭证。
同时,明确区分借条和欠条。不要贪图简单方便就让借款人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只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有多种,如拖欠劳务费、货款、赔偿款、房租等,都可以以欠条形式出现,因此,欠条本身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会增加诉讼风险。
对借款人,法院建议借条要谨慎书写,特别是在尚未收到借款以及没有借贷事实的情况下,轻易书写借条,将可能承担没有得到借款但需要偿还借款的风险。
同时,在还款时,要及时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保存好还款凭证,当借款全部还清时,要及时收回借条。 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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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李晗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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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期限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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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借款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黄丽丽
  问:日,梁某以经营生意资金周转不够为由向黄某借款30000元,并于同日向黄某出具借条,约定于日前全部还清借款。我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期限届满后,经黄某多次催讨,梁某均未还款。2015年3月中旬,黄某找到我,要求我和梁某共同偿还借款。梁某是债务人,还款是必须的。但黄某与我未约定保证期间,在借款期限届满将近1年后才主张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我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是一种权利行使期间。保证期间可以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保证期间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一般为六个月。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按照保证期间的一般法律意义,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对保证人主张权利,即要求保证人承担其保证责任的,那么,保证人就免除了他的保证责任。根据上述表述的内容来看,黄某作为债权人与你未约定保证期间,且过了法定保证期间才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你的保证责任已经消失,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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