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仁义新宿黑社会和新仁义,文明新宿黑社会和新仁义,一切都变了邪恶的新宿黑社会和新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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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军 | 大数据:新政治文明时代抑或政治裸体时代
◆ ◆ ◆&◆上海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主管以学术为底色 & & &以思想为旗帜◆ ◆ ◆&◆大数据:新政治文明时代抑或政治裸体时代张爱军 | 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网络政治研究中心主任刘姝红 | 辽宁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3期内容摘要 & &大数据与政治隐私关系研究是一个新课题和新领域。大数据打破了政治隐私的客观性和独特性。具体表现在:大数据将打破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逻辑界限,进入大数据无政治隐私逻辑领域;将打破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进入大数据无政治隐私领域;把政治隐私的因果性变成政治隐私的相关性,进入大数据无政治隐私的相关性领域。大数据的实质是把政治变成“透明的政治”、“透明的政治人”和“透明的政治隐私”,使政治隐私清零化;使政治隐私空心化和政治隐私公开化,让政治人成为无尊严之人,使每一个人都受到大数据的控制。在有效利用大数据的同时,必须有效防范大数据的利用主体侵犯每一个人的政治隐私。为此,应采取的主要原则包括:政治隐私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政治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政治隐私告知并拒绝原则、政治隐私责任与知情原则;基本措施包括:大数据利用必须制度化、法治化;对大数据进行政治隐私脱敏处理;吸取和借鉴人类在当代社会运用大数据处理政治隐私方面的文明成果。“大数据不仅将政治活动场域扩展到虚拟空间,还改造着政府、公民、政党等政治行为主体的行为模式及其关系。” 大数据已经进入了政治和政治学视野,并构成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大数据使得研究方法发生了变化,国际社会已经把大数据应用于国际发展、政治稳定和公共治理领域,在公共政策、政治传播、社会运动、选举与投票、议会政治等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大数据将会改变人类的政治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首先塑造着新信息时代的政治现象。而新信息时代的政治现象是全方位的、全覆盖式的。大数据不但改变了现实的政治空间,而且还创造第三政治空间,即大数据空间。这个政治空间既不同于现实政治空间,也不同于网络政治空间。大数据既有现实政治的基本元素,又有网络政治的基本元素;既是二者的高度整合、提炼,又是对传统政治的颠覆与转向。目前,大数据与政治隐私权的关系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没有研究界定政治隐私的概念、性质、范围和程度。相关的研究成果主要是把个人隐私等同于政治隐私,没有认识到政治隐私存在的客观实在性、独立性和独特性。政治隐私是前提,没有政治隐私,就没有大数据与政治隐私的关系论证和实践应用。第二,没有直接探索和研究大数据与政治隐私的关系。在这一研究领域提到的主要内容是大数据与个人隐私的关系,而非大数据与政治隐私的关系,认为大数据应用只会侵犯个人隐私,而不会侵犯政治隐私。第三,没有直接探索和研究大数据与政治层面的关系。应用大数据分析个人隐私,仅侧重于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而非政治层面,而政治隐私主要是指政治层面。滥用大数据违法,却没有意识到滥用大数据会侵犯政治隐私,带来严重的法律外的政治问题。第四,没有深入研究大数据与阳光政治的关系。把政治隐私等同于政治阴谋,认为承认政治隐私就是承认政治阴谋,承认暗箱操作,这与阳光政治相悖,却不知政治隐私与政治阴谋其实有着本质的不同。大数据的积极作用就是保障政治隐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政治阴谋无处藏身。第五,没有深入研究大数据与民主谋略的关系。认识到大数据的应用强化了民主政治的公开性、民主谋略的公开性,却不知民主谋略本身具有政治隐私性。针对大数据时代政治隐私呈现出的错综复杂的局面,笔者明确提出政治隐私的独立性和独特性,划分出政治隐私与政治阴谋的界限;强调民主谋略的政治隐私性,区分出政治隐私与道德界限、法律界限。从一定意义上说,如果处理好大数据与政治隐私的关系,那么人类将进入新政治文明时代,即“大数据政治文明时代”;否则,人类将会进入“大数据政治裸体”和“政治隐私零化”时代。在大数据条件下探讨政治隐私的困境,建立政治隐私的保障机制,显得十分必要。政治隐私及其界定政治隐私与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逻辑有着密切关系。在个人主义逻辑的支配下,政治隐私属于个人隐私的组成部分,又与个人隐私存在着边界。个人主义强调个人隐私,推及到政治上就是政治隐私。政治隐私是政治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无论何种类型和何种性质的政治决策,都需要某种程度的非透明性,即使是成熟的民主社会也不例外。个人主义的逻辑在政治上表现为民主,一般民主都会强调公开性,使政治隐私最小化,尤其对政治人物来说更是如此。民主又分为激进主义民主和保守主义民主。激进主义民主强调政治参与,使公开性最大化,这样做就几乎没有政治隐私可言了。保守主义民主则给政治隐私留下了空间。美国保守主义政治学家萨托利说,透明度高有利于更好地进行控制,从而减少外部风险。但当透明度是用来“推销形象”,以至于有损于“负责的行为”时,就起了歪曲的作用:“透明度即使不制造冲突,也能加剧冲突,因此摆脱透明度是减少矛盾最常见、最实用的方法。”降低政治透明度,政治隐私就会得到保障。集体主义的逻辑则是,个人没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个人只有依附于集体中才具有工具上的价值和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既没有个人隐私,更没有政治隐私。所有的隐私都是没有必要存在的。如果有了个人隐私和政治隐私,那么个人就会被集体排斥在外,甚至是与集体处于敌对状态。有意思的是,在公开性的民主当中,需要保障个人隐私和政治隐私。在公开性不强的集体主义逻辑当中,个人隐私和政治隐私在逻辑上有着高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这是集体主义逻辑的一个悖论。另一个悖论是,越是强调个人隐私和政治隐私的公开性,个人隐私和政治隐私就越具有某种神秘性和地下性。一般而言,强调的隐私都是个人隐私,在政治上没有隐私。如果说有政治隐私,也只是政治家个人隐私的限度。政治家的隐私也在个人隐私的层面进行考量,而非从政治隐私进行考量。我们说政治隐私,就需要完成由政治家的隐私到国家秘密的转化,而非指政治家的隐私的显性化,或者把政治家的隐私视为政治密谋或政治阴谋的一部分。政治隐私是由政治或政治权利而衍生出来的隐私权。它包括政治权力隐私权和政治权利隐私权两大部分。政治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治隐私权则不能在阳光下运行。政治权利的行使,包括对政治隐私权的保障。比如对匿名表达权、选举隐私权、监督隐私权、罢免隐私权的保障。政治隐私具有客观存在性和文明性。从人的本性来说,人都有隐私的要求。人性具有客观性,政治隐私也就具有客观性。追求权力是人性的要求,无论何种政治,追求权力的过程也是政治隐私拓展和内化的过程。以为民主政治就是公开透明而没有政治隐私,不是政治上的天真就是对人本性的无知。政治隐私是人性要求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何对待政治隐私,是文明政治与野蛮政治的分水岭。顺应人性的政治是文明的政治,背离人性的政治是野蛮的政治。文明的政治,必须是尊重政治隐私的政治。政治隐私的概念决定了政治隐私的主体、性质和范围。政治隐私涉及的主要族群是那些以政治为业的群体。亚里士多德强调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特指那些热爱政治并献身于政治的少数人。柏拉图强调哲学王的统治及其后来所有主张精英政治理论的思想家,都把希望寄托于热爱政治、精于政治的群体。韦伯强调以政治为业,以政治为业就要做到“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统一。李普塞特专门强调了政治人的运作方式和运作规则。政治学把人分为两大阶层:一个是政治阶层,另一个是非政治阶层。政治阶层从事、关注、追求政治,非政治阶层则只是偶尔关心政治,甚至终生不从事政治,即使在民主制度下也同样如此。从事政治的个体、群体或政治阶层,才具有政治隐私。政治隐私是文明政治的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在专制社会,政治隐私是潜在的、隐性的,甚至是隐喻的。在专制社会有权力而无公民权利,臣民只是一个工具,依附于权力,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没有知情权,也就没有政治隐私,即使有政治隐私,也是潜在的。臣民的议政在于责而不在于权,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责带来政治隐私,义务则消弭了政治隐私,且政治隐私没有任何保障。只有在民主社会,政治隐私才是公开的、显性的、真实的。也只有通过公民权利约束公共权力,公民权利的行使才会带来相应的政治隐私性。因为公共权力只有在受到公民权利制约时,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隐私才具有了实在性和真实性。正是从政治隐私具有根本性保障的角度来说,政治隐私具有现代性和文明性。不仅如此,政治隐私还具有一些独特的特性:第一,政治隐私是涉及政治的隐私。政治隐私是政治社会的必然产物,无论是民主社会还是专制社会抑或转型社会与威权社会。民主与专制的区别不在于有无政治隐私,而在于政治隐私的范围和性质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专制权力具有恐惧性、隐蔽性和封闭性,潜在的政治隐私的范围广。每一个人的政治话语和政治行为,处处都有政治隐私的痕迹和内容,这些本应得到底线的最起码的保障,但专制社会则无。人类文明生活的开始,先是保障个人隐私,后是保障政治隐私。古代希腊民主之所以灭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个因素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掉,即那个时期的民主在没有个人隐私的同时,也没有政治隐私。在高度政治化的古希腊民主时代,没有政治隐私影响甚至侵犯个人生活,但也是导致古代希腊民主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现代文明社会,民主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民主所特有的公开性和开放性,使政治隐私的范围受到规约并得以窄化。政治隐私也不是搞政治阴谋,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也并不是把政治隐私装进制度的笼子里。第二,政治隐私是涉及公共政治领域的隐私。政治领域就政治过程来说,包括政治活动、政治过程、政治输入、政治输出、政治反馈系统。就政治制度来说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新闻自由制度。就运用权力的主体来说,包括运用公共权力的人和参与监督权力的人。政治的每一个层面,都涉及政治隐私。在民主国家,妥协是民主的灵魂。妥协既有公开的妥协,也有秘密的妥协,秘密的妥协与政治隐私具有很大的关联度。在非民主国家尤其是腐败严重的国家,政治隐私涉及面极广,政治隐私与政治阴谋处于盘根错节极其复杂的状态之中。政治阴谋与政治隐私往往难以相互剥离,政治阴谋与政治隐私或者同构,或者从根本上对立。也正因为如此,政治阴谋与政治隐私的边界难以划分清楚。第三,政治隐私是由于行使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力而带来。秘密投票属于政治隐私。那些忠诚于政党的人,在投票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投本人所属的政党的票,而投票给了其他政党,却不想让公众和政党知道,即为政治隐私。选举还需要技术谋略,这些技术谋略具有政治隐私的特点。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就是因为美国共和党竞选班子刺探对方民主党的竞选政策,在民主党总部水门大楼安装窃听器。刺探民主党的竞选政策就是侵犯了民主党的政治隐私。言论自由是基本的宪法保障。在微博上发言就是隐身的,不需要公开,具有隐私性。而政治家或从政的人议论政治,如果不希望因为政治角色而产生不当的影响,议政言论也就属于政治隐私之列。第四,政治隐私权是集体性的隐私。政治隐私权的集体性与政体的性质密切相关。参加集体的政治活动就具有集体性,也可以称之为政治集体隐私权,比如饭桌政治、厨房政治。再比如,在微信群里和微信朋友圈里网民议论政治都有一定的集体隐私性,因为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的讨论都受规则的限制,讨论的问题外泄,可能会带来不可测的政治风险。在民主社会,政治权利都是集体公开行使,如选举权、知情权、讨论权、监督权、结社权等,集体性的政治隐私也就随之产生。但集体性的政治隐私存在的范围和空间小,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或公共安全或者涉及组织团体利益。在专制国家,集体性的政治隐私权范围和空间尤其大。但无论涉及什么样的政体,集体性的政治隐私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的。第五,政治隐私是个人性的隐私。政治隐私的集体性与个人性既具有程度上的矛盾性,也具有一致性。在民主国家,政治隐私的集体性与个人性程度均低。在专制国家,政治隐私与个人隐私的程度均高,二者具有正相关性,而政治隐私的集体性最终化约为政治隐私的个人性。政治隐私与参与政治似乎是一对矛盾。政治参与需要政治公开,没有政治公开就没有政治参与,由于种种原因,政治参与的个体尤其是在投票期间又不愿意公开,不愿意公开的政治参与就具有了不可公开的个人政治隐私性。比如政治上的言论自由经常会以个人匿名的方式发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经常以个人笔名的方式发表,这些都是个人政治隐私性的表现。第六,政治隐私是独立性隐私。政治隐私独立于个人、道德、法律。政治隐私权独立于个人隐私权。无论是集体的政治隐私权还是个人的政治隐私权,都与个人隐私权有着明确的边界。个人隐私是个人的、私域的,政治隐私是公共的、公域的。在一般情况下,政治隐私权与个人隐私权互不越界,二者相安无事。但如果二者的关系处理不好,个人隐私权又会成为政治隐私的杀手。个人隐私一旦被侵犯或被公开,政治隐私也会随之曝光。政治隐私一旦被公开,个人隐私也会被波及到。政治隐私独立于道德,政治隐私具有道德性,但道德上的隐私只涉及个人,而不涉及政治,政治隐私则主涉政治。政治隐私独立于法律,政治隐私具有法律性,受法律保障,但法律解决不了政治本身的隐私问题,也解决不了政治问题。一句话,政治隐私让个人的归个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政治的归政治。这里的问题在于,政治隐私与政治阴谋如何界定?不可否认,只要有政治,就会有政治阴谋,这是人类政治社会的必然现象,但政治隐私与政治阴谋有着本质的不同。政治隐私与阳光政治、民主政治密切相关,是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政治阴谋与暗箱操作、专制政治密切相关,是野蛮政治的组成部分。尽管在专制政治下也有政治隐私,且专制越强,政治隐私的范围越大,但是政治阴谋与政治隐私是不相容的。在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转型的过程中,集体性的政治隐私也是一个由多到少、由宽到窄的过程。在威权主义国家里,集体性的政治隐私视政治对社会的控制程度而定。美国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就是一个政治阴谋,相对而言,民主国家的政治阴谋容易被及时发现和及时纠正。总之,政治隐私特指公共政治领域的隐私,是行使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力的隐私。政治隐私具有集体性,也具有个人性;如同个人隐私一样,政治隐私是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社会越进步,政治隐私就越有制度性的保障。但有了大数据之后,一切都变了。大数据把政治隐私变成“透明的隐私”就技术本身来说,大数据具有中立性和客观性。就利用大数据的人来说,大数据可以为不同价值观和不同政治立场的人所利用。大数据本身无好恶之分,利用大数据的人却有好恶之分。对于利用大数据的政党、政府、政治家、政客来说,都可以利用大数据让政治隐私公开化。大数据带来的客观效果与利用大数据的主观效果有着很大的不同。大数据的客观效果利与弊都是客观的,而利用大数据的效果利与弊却有很强的主观性,尽管利用和操控大数据也会带来不可避免的客观性。大数据把政治隐私的所有特性打破,把政治带入了透明时代,把政治人变成了“透明人”,人类从此进入了政治无秘密、无隐私的大数据时代。“透明的政治”、“透明的人”、“透明的隐私”将成为大数据时代的主旋律。大数据对政治隐私的影响是矛盾的甚至是悖论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并存,没有纯粹的积极作用,也没有纯粹的消极作用,有时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互相抵消,大数据甚至使政治隐私成为“零政治隐私”。大数据对政治隐私的影响不是也不可能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而是具有厚度与硬度的多维,大数据使政治隐私呈现出立体性。大数据对政治隐私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大数据将打破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逻辑界限,进入大数据无政治隐私逻辑时代。大数据逻辑就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逻辑相统一的逻辑。在没有大数据之前,个人主义逻辑与集体主义逻辑是具有明确边界的。在大数据面前,个人主义逻辑与集体主义逻辑将被打破,个人主义逻辑中有集体主义逻辑,集体主义逻辑中有个人主义逻辑。两种主义的逻辑不是板块式的结合与拼凑,而是内在的逻辑契合,且互为前提、互为表里。每一个人的政治隐私都成为集体讨论和分析的对象,也是集体监督和控制的对象。再加上人类特有的好奇的天性,个人政治隐私不可避免地成为集体主义的逻辑前提和基础。与此同时,集体主义逻辑也成为个人主义的逻辑前提和基础。在大数据面前,每一个单独的数据没有意义,只有把大数据放在集体的逻辑中才有被利用的价值,集体主义是个人主义的逻辑前提。第二,大数据将打破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进入大数据无政治隐私领域。大数据领域使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拥有了共同的数据基础,成为二者的共证、共享平台。私人领域的大数据既可以为公共领域的大数据所用,公共领域的大数据也可以为私人领域所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中国人来说,由于缺少现代政治文明的认知,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本来就没有明确的界限,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存在着大量混用而不自知的状态。大数据的出现,使得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呈现出空前复杂的态势,使属于政治领域的政治隐私以政治公开化的面目出现。第三,大数据把政治隐私的因果性变成政治隐私的相关性,进入大数据相关性领域。在一些民主国家如美国,选举的过程是公开的,投票却是秘密投票。喜欢民主党的,投民主党的票;喜欢共和党的,投共和党的票;当然,也可能谁的票也不投。选举的价值诉求与选举过程的政治行为都是公开的,投票即使是秘密的,也是价值诉求和选举过程的结果。受到的因果性挑战在于,价值诉求和选举过程并不一定导致投票结果的一致,投票违背了价值诉求、选举过程的初衷,即出现了“背叛者”。传统的因果关系的分析框架与模型,很难对此作出准确的预测和判断,这既是民主社会的必然,也是民主选举的意外,甚至是选举过程的刺激和迷人之处。但利用大数据,通过对投票前的关联性进行数据分析,就可能准确预测到“背叛者”的投票走向,“背叛者”也就失去了“背叛者”的意义和价值。大数据通过相关性化解或消解了因果性,选举过程及其选举的迷人的非理性,变成了理性的科学预测。大数据对政治隐私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大数据使政治人具有了三重身份,即政治人、“虚化政治人”和“虚拟政治人”。虚化政治人就是大数据给人带来的政治幻觉。大数据让每一个政治家扩张其政治能力,忘记或忽略人具有不可避免的无知性和理性的限度,让政治人产生了无所不能之感。“无所不能”包括无所不能地侵犯每一个人的政治隐私。虚拟政治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现实政治人被塑造成政治完人或超凡魅力完人,使其政治隐私高度虚无化。二是打造机器人并让机器人完美化,通过机器人向人发出指令,人类社会将进入机器人统治人的时代。机器人本身制造大数据、分析大数据,人被机器人制造的大数据所牵制。于是,机器人的政治隐私就有可能成为最大的隐私。第二,大数据使政治隐私空心化。这与大数据带来的民主有着密切的关系。大数据民主在互联网中产生,由互联网技术赋予其本质特征,基本标志是虚拟性和模拟性。大数据与民主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大数据使巨型国家的直接民主成为可能,但也因此带来直接民主过载和完美暴政,个人因此被符号化、无隐私化和无意义化;大数据在弱化原有的民主中介原则的同时,强化了网络中介原则,必然带来隐私大众化和公开化;大数据减少了政治参与的成本,增加了政治运作成本,使政治决策呈现出不可决策状态,私下妥协与协商、讨价还价、内部合法交易成为不可能;大数据使私人自由公共化,使公共自由私人化,并出现第三种自由,即虚拟人自由,从而使政治隐私成为可以自由交换的对象;大数据消除了信息鸿沟,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时随地获取政治信息,有效地防止因信息垄断带来的政治参与陷阱,但也因此成为政治参与的网络陷阱及其政治隐私陷阱。换言之,每一个人都会主动地从集体主义逻辑出发,放弃自己的政治隐私。失去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界限的政治人,将失去其赖以支撑的制度底线、伦理底线。第三,大数据使政治隐私公开化。在大数据面前,既无个人隐私,也无政治隐私。大数据使所有隐私都失去了基本的屏障。每一个人都成了“透明人”,所有隐私都失去了隐私性、私密性和不可告知性。人们可以通过大数据自动文本分析、社会网络分析、可视化分析和空间分析等,对海量的信息进行提纯,对个人所有隐私进行定性跟踪、打包,把个人隐私的所有本来特性全部打破,迫使每一个人无意识地、不自觉地成为“透明人”。把大数据用在经济上,个人行为就成为“经济透明人”;把大数据应用在教育上,个人行为就成为“教育透明人”;把大数据用在医疗上,个人行为就成为“病人透明人”;把大数据应用在政治上,个人行为就成了“政治透明人”,“政治透明人”包括所有人,即政治家、政客、政治人、公民。每一个人的政治隐私、政治活动轨迹、不愿意公开的政治行为,都被迫在阳光下运行。选举过程还没有开始,通过大数据已经预测到结果。政治决策还没有输出政治产品,大数据已经模拟出政治产品。政治家的活动还没有开始,政治家以往的活动轨迹已经被大数据勾勒出未来的基本政治走向。&第四,大数据让政治人成为无尊严之人。没有个人隐私,就没有个人尊严。没有政治隐私,就没有政治尊严。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具有理性和尊严。人的尊严一部分建立在社会保障上,另一部分建立在政治保障上。其中,更为主要的政治尊严,是建立在政治隐私的基础上的。如果一个人只有经济尊严而没有政治尊严,经济上的尊严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内容上的。经济上的形式尊严,实质上可能就是一个奴隶或者臣民,政治上的尊严才是最主要的尊严。大数据在公开所有的政治权利的同时,也让政治隐私无处遁形,使传统的制度保障失去了作用,使每一个人的政治活动都暴露在大数据面前,使每一个人的具有隐私性的活动都不再具有隐私性。透明的政治隐私已经不再是隐私,从而使人失去了政治尊严。第五,政客通过大数据挖掘政治隐私而操纵玩弄民主。大数据把无用的政治隐私垃圾提炼成利用者和操控者的“富矿”,有利于政客对政治进行操纵。政治家容易失去政治本性,一旦失去政治家的基本操守和政治理想,政治家甚至会成为煽动家和政治骗子。政治表演秀将有可能成为大数据的基本标志。对那些交易型或掮客型政党以及政治家或政客来说,更容易利用大数据来操控民主选举。政治家为此放弃了统治与服务职责,普通政治人放弃了自由。各种类型的现实民主对互联网的依赖,也会被统治者利用,对数据进行造假,甚至利用机器人制造舆论、误导民众,使民众的参与受大数据牵制,沦为变相的政治动员型、操控性的参与。普通政治人因为臣服于大数据而取悦政客,从而失去基本的政治信用和政治诉求。可见,大数据无论从积极方面还是从消极方面来说,对政治隐私都是一个严重的威胁和挑战。这种挑战是严峻的,防不胜防的。再加上人类具有政治隐私的偷窥性,使得政治隐私在大数据面前雪上加霜。大数据条件下的政治隐私保障机制大数据不是万能的,大数据分析也具有非准确性和非精准性,其精确度和准确度也是值得怀疑的,这既是人类的幸运,也可能是人类的不幸。史提芬·安索雷布哈尔(Stephen Ansolabehere)利用大数据探讨了民调中自报投票率超过实际投票率的原因。结果表明,缺失的自报投票者集中在高教育程度、高收入、较活跃的党派成员、经常参加教堂活动和流动性较强的人口中,即流失的自报投票者偏向相对优势群体,这种系统性偏差使得利用民调数据预测投票情况会出现推论偏差。而这种推论偏差的好处在于它给政治隐私留下了空间,既让选举的政治充满活力,也让政治隐私得以一定程度上的保留,从而在客观上保障了人的政治尊严。有研究者认为,大数据还会面临着两大陷阱,即“大数据傲慢”和“算法动态性”。大数据可以完全取代传统的数据收集方法,而非后者的补充。由于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方法很难保证像传统“小数据”那样缜密,难免会出现失准的情况。大数据算法的动态变化性是指,测量方法的变化、不透明导致前后结果不具有可比性和难以重复性,与科学实验的基本要求相去甚远。“大数据傲慢”等批评,直指恩伯格为代表的大数据热捧者所提出的“要相关不要因果”、“混杂性而非精确性”、“全数据而非抽样”等大数据思维方式。人的政治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也具有非理性,大数据的高度相关性和高度理性化,通过大数据对人的政治行为进行推断,往往具有测不准的特点。“大数据傲慢”和“算法动态性”,无疑为政治行为和政治隐私创造了充足的空间。尽管如此,大数据对政治隐私的挑战是严峻的,如果不及时发现问题,不尽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不充分吸取西方在这些方面所取得的文明成果并加以运用,那么所有人在大数据面前都会不知所措。 (一)应对大数据困境的必要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政治隐私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政治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政治隐私告知并拒绝原则、政治隐私责任与知情原则四大原则。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原则的坚守只是对大数据伦理底线的坚守,而大数据本身是容易冲破底线的。第一,政治隐私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如果公共权力是规范的,法无授权不得行,那么公共权力带来的政治隐私就是受到保障的。公民权利是在法治条件下行使的,法治之下的权利及其行使也是规范的,那么行使公民权利带来的政治隐私也必须得到保障。无论是行使公共权力的个人和群体,还是行使公民权利的个人和群体,其政治隐私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些以大数据之名任意侵犯政治隐私的行为和方式都必须给予积极有效的遏制。第二,政治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政治尊严,政治尊严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侵犯,无论来自政党、政府还是来自社会。政治隐私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决定了政治尊严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政治尊严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是政治隐私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的逻辑和事实结果。政治尊严的自由是政治尊严的基本前提,无自由就无政治尊严。自由是公民的个人自由,个人自由包括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无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都会带来相应的政治隐私。自由不包括政党和政府的自由,否则就会利用大数据侵犯政治隐私,从而达到掌控和宰制公民的精神与肉体的双重目的。掌控和宰制公民精神和肉体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利用大数据寻找和利用公民的政治隐私,让公民失去基本的政治尊严。文明社会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政治隐私属于私人领域。保障个人隐私和私人领域的原则,也是保障政治隐私的原则,对个人隐私、私人领域的保障包含着政治隐私的保障。大数据的分析与利用必须用于公共事务,必须以不破坏公民政治隐私为前提。如果涉及公民政治隐私,必须采取匿名化、虚化的方式进行处理,必须以大数据本来的面目出现,不能也不允许涉及具体的每一个公民的政治隐私,侵犯公民政治尊严。第三,告知并拒绝原则。就经济、政治、社会而言,大数据应用采取的是告知并同意的原则,告知是利用大数据主体的告知,同意是大数据受者的同意。但就政治隐私而言,采取的则是告知并拒绝原则。如果没有被告知,政治透明人而不自知,这比皇帝的新衣更让人恐惧。毕竟皇帝的新衣只是政治预言,政治透明人却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告知只是一种预警,而拒绝既是防范也是抵制,人们对自己的政治隐私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防护和应对措施。告知必须是全面地告知,而不是部分地告知,否则就是变相地利用大数据进行操控;必须是清楚地告知,而不能留模糊地带。拒绝必须是全面地拒绝,而不是部分地拒绝;必须是理性地拒绝,而不是非理性地拒绝。第四,责任与知情原则。告知的主体主要是政党和政府。政党和政府在利用有关公民政治行为的大数据时,负有不可推卸的告知责任。对于公民个体而言,要行使自己的知情权、监督权,就需要借助大数据来进行。一方面,政府要告知哪些大数据必须让公民知道,哪些数据涉及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网络主权而不可告知。另一方面,公民也有权知道自己的政治隐私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如果政党和政府不坚持责任原则,大数据就成了政党和政府“卖的就是隐私”的市场。大数据如果把所有公民的政治隐私都公布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共权力的行使就会失序,公民权利的行使就会失去尊严,选举竞争的程序就会被打破,选举竞争的实质——政治正义就会遭到严重破坏。 (二)应对大数据困境的制度措施 第一,必须让大数据的利用制度化。制度化的核心,就是限制政府权力,让其利用大数据的权力也必须装在制度的笼子里。政府运用大数据应坚持原则,遵守制度。政府按照制度利用大数据,既对政府有利,也对社会有利。政府运用大数据离开制度的约束,即使对政府本身有利,也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这种危害最终又会反弹到政府那里,对政府造成严重的次生危害,导致政府和政治不稳定。人类几千年的政治经验都表明,绝对权力绝对滥用。绝对权力也会绝对滥用大数据,通过大数据控制社会,把社会带进一个人人都恐惧、事事都不安的社会。这种恐惧与不安,既让政治权利难以行使,也会让政治隐私难以保障。第二,专门建立大数据政治隐私法。这对于中国来说尤其迫切和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国务院于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公安部于同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国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中说:“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预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走向大数据立法的第一步,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是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两个方面,即使个人隐私已经涉及政治隐私,但政治隐私的独立性与保障性并没有直接表述。为了很好地保障政治隐私,应独立构建大数据政治隐私法或者大数据政治隐私条款。&第三,对政治隐私进行大数据脱敏处理。运营商运用大数据进行脱敏的办法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就运营商来说,利用大数据脱敏具有以下几个方法,或者说,当前运营商的大数据应用有四个特点需要在脱敏方法选择时予以考虑:(1)除国家特定要求外,输出数据不能包含个体性敏感信息;(2)提供的数据应能提供较准确的统计性信息;(3)支持群体性偏好或行为指标的深度分析;(4)数据的时效性相对较高。特别是营销应用,大部分场景下都要求及时聚焦目标客户群,动态把握趋势和动向;数据需要能够动态更新。进而言之,在选择脱敏方法时应该考虑六个因素:(1)应用对数据可用性的要求,即脱敏后的数据满足分析应用需要的程度。(2)应用对数据真实性的要求。这里的真实性是指脱敏后的数据对原有数据逻辑特征、统计分布特征的保留程度。(3)应用对数据时效性的要求,即脱敏后数据需要在哪个时段内提供,才有进一步分析挖掘的意义。(4)应用对数据可重现性的要求,即相同参数配置下,相同源数据脱敏后的数据是否必须一致。(5)脱敏方法资源占用。结合源数据量、源数据间行内同步、表内同步、跨表同步、跨库同步要求,考虑不同脱敏方法对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的需求。资源占用对数据时效性也会有潜在影响。(6)脱敏方法可配置性。结合需求,通过对脱敏方法的配置生成个性化的脱敏后数据。[5]这些大数据脱敏手段,对政治隐私来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四,吸取和借鉴人类在当代社会运用大数据处理政治隐私方面的文明成果。在欧洲,个人数据被认为更具保护价值,欧盟及其成员国有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个人数据保护的主要执行机构包括:欧洲法院、欧盟数据保护专员 ,目的是监督欧盟机构遵守数据保护法。《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第29条规定:建立一个“在个人数据处理中保护个人的工作组”,一般称之为“第29条工作组”。欧盟对侵犯个人数据的行为处罚措施十分严格,包括禁令救济,对公司工作场所和数据处理设施进行稽查和调查,处以数额巨大的罚款,以及对于特大违法行为刑事责任处罚等。欧盟数据保护机构还会对侵犯个人数据的公司予以曝光,以增大惩戒力度。比如,欧盟官方认为,美国谷歌公司、苹果公司等搜索引擎与移动设备服务供应商,通过提供服务非法获取、侵犯公民个人数据,多次表态要加强对有关企业的监管。[6] 而美国的做法则是,保护公民个人的匿名表达权,特别在政治意见领域。像Mclntyrev. OhioElection Commission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俄亥俄州有关禁止匿名分发竞选刊物的法规,并指出:匿名表达权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至关重要,它作为美国的重要传统而融入到美国历史之中。美国认为,“大数据正改变世界,但它并没有改变美国人对于保护个人隐私、确保公平或是防止歧视的坚定信仰”。2014年5月,美国总统执行办公室发布2014年全球“大数据”白皮书——《大数据:把握机遇,守护价值》。美国政府在看重大数据为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创新动力的同时,对于与隐私权可能产生的冲突,则以解决问题的态度来处理。《白皮书》援引美国总统科学和技术顾问委员会独立报告《大数据与个人隐私:一种技术的视角》一文强调,原有的“‘告知与同意’框架已经被大数据所带来的正面效益打败了”,应当根据大数据的时代特点予以调整。可见,个人隐私一直是西方国家保障的重点,政治隐私与个人隐私并没有明确地分开,这与西方的民主法治文明性质和程度有关。民主法治在保障个人隐私的同时,也保障了政治隐私。尽管如此,在大数据面前,个人无隐私,政治也就无隐私。西方在保障个人隐私的同时,也注意解决政治隐私。美国的匿名表达权只要涉及政治,就具有政治隐私的性质,政治隐私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解决。总之,大数据与政治隐私的关系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大课题。处理好大数据与政治隐私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推动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政府文明建设、政党文明建设、公民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探索与争鸣》人间体联络员小探xiaotanxiaosuo转载 |&合作 |&咨询 |&建议长按扫码加好友END人文社科学者的平台 《探索与争鸣》唯一官方微信平台联系电话: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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