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拥有历史文化的景区是否应该加入日本街头潮流文化化的调查问卷,可以有哪些问题

《大学生社团文化调查问卷及报告》
大学生社团文化调查问卷及报告
大学生社团文化调查报告调查成员:班级:学号: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对象: 50名本校在校学生调查方式: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发放50份有关大学社团文化的调查问卷,回收后通过分析数据的方式获得结果。大学生社团文化的调查问卷亲爱的同学:您好!这几年我校社团不断地建立成长,不管从活动的形式或者规模上看,都越显成熟,当然这是您关注和参与的结果。但社团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为了研究社团文化对大学生学习生活和未来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以及改善社团及社团活动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为了全面了解您的想法和要求,请您认真回答以下问题,感谢您能支持我们的工作,相信您的全力配合会使我们的校园文化事业得到积极性的提升,此次问卷调查只用作调查研究,我们会对您的个人信息及观点严格保密,请您放心填写(不定项选择)。您的基本情况:性别;年级;1.您认为社团是一种什么样的组织(
)A 学生的自发组织
B 学校的官方组织
C个别学生干部的组织
D 其它2.您是否加入了校内的某个社团、协会(如爱心社、青年志愿者协会,不包括学生会。如果没有请从第4题开始作答)A.是
B.否3.您当初参与这个社团的原因是?
(多选题)A.符合自己的兴趣B.希望获得一定的专业知识,提升能力C.社团规模大、评价度高、有多方面的优势D.功利心理E.寻求归属感,从众心理F.其它4.您觉得在社团中自己的收获是?A.交朋友,扩展人脉资源B.培养兴趣,充实生活C.接触社会,丰富社会实践经验D.锻炼组织管理能力5.您主要通过何种途径了解大学社团及其所举办的活动?A.他人介绍
C.校园广播
D其他6.您是否经常参加社团所举办的各类活动?A.经常
D.不参加7.您经常参与哪类社团的活动?(多选题)A.公益类B.运动类C.专业学术类D.语言类E.文学类F.艺能、兴趣爱好类G.政治、军事类H.校、系学生会、团委等官方机构I.其他类8.您最希望社团组织什么样的活动?A.Party
D.其他9.您加入的社团名称是(
)10.您认为您所在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情况如何?A.活动丰富多彩,且质量较高B.活动开展频繁,且质量不高C.活动较少,但质量可以D.活动少,质量差11.您觉得社团开展活动的注重点应是?A.联系实际,注重焦点B.活跃校园人文和学习氛围C.能吸引更多学生参与学校社团活动D.引领时尚,潮流12.下面对社团的描述中,您赞同那几点?A.社团是兴趣相投的同学聚在一起的团体,我们对社团没有什么要求B.参加社团为了锻炼自己,相比其他学生组织,社团应更能提供锻炼机会。C.社团更应该提供和外面接触的机会,借此多了解社会实际情况D.社团要配合学校工作,重在辅助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引导13.给您印象最深的社团是(
)14.给您印象最深的社团活动是(
)吸引您的原因是(
)15.您希望社团能给您的未来带来些什么?16.最后,请简单的用一句话对我校的社团文化进行概括总结。【调查过程】感谢您的合作!1.第一阶段:利用互联网获取,图书馆查找有关资料,了解当前大学生总体的社团文化及出现的一些现实问题。2.第二阶段:结合实际,通过我们小组研究讨论再拟定一份调查问卷。3.第三阶段:我们通过自身的关系网向在校图像班同学发放问卷。4.第四阶段:从回收的问卷中整理分析统计出当代大学生社团文化的概况及反映出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把50份问卷发给了图像班我校在校学生,调查发现:一、 看待社团活动的态度(一) 有无必要参加社团活动据调查,有84.6%的同学认为参加社团活动是很有必要的,其余则对社团活动并不是很感兴趣。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分别有89.2%、35.2%的同学认为参加社团活动很有必要,其余同学则认为可有可无。总体来说,同学们参与社团活动的积极性还是比较高的,尤其是大一的学生。因为大一的学习不是很紧张,课余时间比较多,加之刚进入大学,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而大二的同学由于学习任务加重,对参加社团活动的热情也相对减少了。(二) 是否参加过社团活动调查显示,90.7%的同学都有参加过社团活动,且各年级差异不大,即绝大多数同学参加过社团活动,少数同学未参加过社团活动。二、 寻找社团的途径在本校,56%的同学是通过海报了解的,16%的同学是由他人介绍得知的,8%的学生是通过校园广播知道的,其余则是通过人员宣传等其他方式了解的。通过调查还发现,社团宣传的力度还是不够的,有一部分同学知道的社团还是很少的,这很不利于社团文化的发扬与发展。三、 参与社团活动的类型调查显示,有16%的同学的所参与的社团是专业学术类的;14%的同学选择的是艺能、兴趣爱好类的社团;公益类以及运动类的社团参与量均占10%,8%的同学则是参加的是校、系学生会、团委等官方机构一类的;其余则是其他类型的社团活动。学生参加的社团类型还是比较丰富的,这有利于社团文化的多样化,丰富社团文化。四、 参加社团活动与学习之间的关系据调查,34.2%的同学认为社团活动与学习之间是相辅相成的;56.7%的同学认为社团活动是丰富了课余生活,学习是有点的,但不是很多;其余则认为和学习没多大干系。调查结果完全出乎意料,其原因在于很多社团只是名义上的活动,主要有真材实料的活动并不是很多,多是聚餐等的活动。五、参加社团活动的目的及收获学校社团活动类型多样,丰富多彩,但参加社团活动的目的却也不尽相同。18.9%的同学参加社团活动是为了汲取更多的知识;19%的同学是为了丰富课余生活,不至于大学生活枯燥无味;20.6%的同学是为了积累活动经验;13.2%的同学则是广交好友,拓宽交际面;还有少部分同学则是随大流,不知道进来是为了什么。但绝大多数同学还是认为学到了东西的,比如学到了一部分的专业知识,锻炼了自己的组织能力,培养了更广泛的兴趣,交到了更多的志趣相投的朋友等。只有极少数的同学认为参加的社团是浪费了自己的时间。六、对社团举办活动的期望调查显示,50%的同学认为开展社团活动的注重点应是活跃校园人文和学习氛围;20%的同学认为活动应联系实际,注重焦点;8%的学生则认为应吸引更多的学生参与学校社团活动;其余有同学还觉得社团活动应引领时尚潮流。总的来说,同学们主要希望社团举办的活动可以再多一点,含金量再高一点,可以让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积累更多的经验,可以适当与社会接轨。七、小结丰富多彩的大学生课余生活给了我们无限的激情,满腔的热情,这其中有很大部分是社团生活带给我们的。根据这次的调查,我校的社团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比如举办活动的质量,社团开展活动的局限性以及社团的管理等,这些都是我们社团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显然当下修正措施是何等的重要:1. 健全人才选拔机制,通过团员选举,任用那些在社团活动中干绩较好,积极向上的人出任社团主要负责人;2. 定期组织培训,专业类的可学习专业知识,运动类的则可学习运动技能方面的,公益类的也可组织出去进行公益活动,这样也能加深了解社团运行的规律;3. 社团的指导老师,对于每一个社团都要求有专门的指导老师,当社团活动遇到问题时,可有老师给予指导;4.社团活动不能太少,经常有社团活动不仅能锻炼社员,也能加强社团的凝聚力;5.活动可适当与社会接轨。社团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时间的积淀。社团是学生的青春展示舞台,学生是社团的主人,作为学生的我们应该明确自己是社团文化活动的主体,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在社团中充分展示自我,汲取更多的知识、经验,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共同努力把社团文化构建好,这不仅有利于我们个人的发展,也有利于社团文化以至校园文化的完善!本文由()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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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青少年流行文化现象_调查问卷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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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汉中大型文化景区问卷调研数据隆重揭幕
陕旅集团评论
宝鸡、汉中大型文化景区问卷调研数据隆重揭幕
  日,宝鸡、汉中大型文化景区建设问卷调研活动数据揭幕新闻发布会在西安唐乐宫顺利举行。陕西省旅游局、陕西旅游集团、宝鸡市旅游局、汉中市旅游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文化旅游研究中心等相关单位领导出席了本次会议。
  为发展陕西旅游产业,建设大美陕西,陕西亟需建设一批大型文化景区。按照省政府重大文化项目建设规划,陕旅集团与宝鸡、汉中两市合作在宝鸡岐山县、汉中市和勉县建设西周、两汉三国大型文化景区。为了科学规划、建设,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由学术界与媒体界共同参与,开展了“宝鸡、汉中大型文化景区建设”问卷调研活动。
  2014年3月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成立专项课题组对调研问卷进行设计。2014年4月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开展“面对面”的入户调研工作,主要区域集中在西安、宝鸡、汉中和渭南地区,回收有效问卷3000份。为了更加全面细致的掌握调研数据,为景区的建设提供真实严谨的数据支持,还通过金旅会在华商报进行有奖调研并收回问卷调查表2765份,骏途网线上发放并收回调查问卷3693份,调研样本投放基本上辐射了陕西省境内的主要旅游客源地。陕西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对数据进行详细的比对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的调研报告。
  报告显示,陕西文化旅游资源历史地位高、知名度高,但民众难以理解、难以进行旅游表达,不易形成产业链。因此,陕西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亟需一批精品项目,对于深厚历史文化的旅游表达需要尽量贴近游客需求,以便于游客理解,开发建设不宜操之过急,应以市场需求为主导,科学规划,公益与效益并行。
巨过瘾川味大自在火锅
探店:喜欢:评论:
闻香止步热辣牛肉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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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泊私房绝味给力爆肚
探店:喜欢:评论:& “(8分)根据要求答题。成语作为中华民族悠...”习题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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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根据要求答题。成语作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一部分,以高度凝练的语言形式,浓缩了丰富的文化、历史内容,是汉语宝库中的瑰宝!在网络文化、快餐文化、西方舶来文化日益盛行的今天,为了增强同学们对中国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增加他们对中国历史文化的了解和兴趣。学校开展了“成语探究”的综合性学习活动。1.你们小组研究的选题为“中学生使用成语的现状”,为了掌握真实的资料,你们决定向语文组老师进行问卷采访,请为调查问卷设计一个问题。(2分)2.请阅读同学们收集到的以下材料并用简明的语言写出你的结论。(3分)【材料一】一些商家为了推广自己的产品,随意篡改成语,像“默默无蚊”、“咳不容缓”、“牙口无炎”等“成语”在社会上流行开来,这些“成语”带来的广告效应十分明显,但却给青少年带来了误导,时间长了,人们便渐渐忘掉了成语的原形。但是人们却并不在乎,因为有网络的存在,想用什么成语,“百度一下,你就知道”。【材料二】在问卷调查中,李老师说:“每次批改作文的时候,学生在文章里错用、滥用成语的问题很突出,最令人头疼的是网络语言在一些文章里频繁出现,让人不知所云。”【材料三】许多年轻网友喜欢使用随意编造的“成语”,让许多人招架不住。比如,“十动然拒”的意思是十分感动,然后拒绝。“不明觉厉”的意思是“虽然不明白你在说什么,但是听起来感觉很厉害的样子”。这些“成语”虽言简意赅但晦涩难懂,而今横行网络,对中学生的学习产生不良影响。3.学校专门请来语言专家,在班会时间举行“小成语,大问题”的知识讲座,并邀请同学们的家长一起参加活动。你的爸爸认为学好成语,规范使用汉语是学生的事情,与他们关系不大,因此不愿参与。对此,你规劝他说:“&。”(3分)&
本题难度:一般
题型:解答题&|&来源:201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七年级上学期期末测试语文试卷
分析与解答
习题“(8分)根据要求答题。成语作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一部分,以高度凝练的语言形式,浓缩了丰富的文化、历史内容,是汉语宝库中的瑰宝!在网络文化、快餐文化、西方舶来文化日益盛行的今天,为了增强同学们对中国历史文化的...”的分析与解答如下所示:
1.注意采访对象的身份,抓住“中学生使用成语的现状”这个中心议题设计问题,语言要简短,以提问的方式表达。试题分析:抓住三则材料所反映的共同问题,从“滥用、生造成语”现象普遍来概括结论即可,不需要评述。考点:归纳内容要点,概括中心意思。能力层级为分析综合C。3.试题分析:注意礼貌用语,要有称谓,说明成语在日常交流中使用广泛的道理,热情邀请“爸爸”参加活动。考点:对作品进行个性化阅读和有创意的解读。能力层级为探究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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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根据要求答题。成语作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一部分,以高度凝练的语言形式,浓缩了丰富的文化、历史内容,是汉语宝库中的瑰宝!在网络文化、快餐文化、西方舶来文化日益盛行的今天,为了增强同学们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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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外商活动调查问卷问题
09-03-25 &匿名提问
们党走向更加成熟的重要标志。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推动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城市作为现代文明的标志,是各行各业发展的载体,集中体现了一个地方的综合实力,政府管理能力和竞争力,我们必须适应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加快发展。下面,根据市委中心组的学习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工作实际,谈三点学习心得。  一、准确把握时代发展根本走向,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  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这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要求。本世纪的头二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哈尔滨的城市建设在过去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已经积累了不少宝贵的发展经验,完全可能在新一轮的经济分工中取得区域发展的机遇,拓展出新的发展空间。我们要认真分析我市在城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和探讨如何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性机遇,以更加积极姿态参与竞争,促进城市加快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综合实力和整体竞争力。一是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严格规划监督管理。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新时期城市发展特别要强调规划的调控作用,坚持规划指导建设的原则。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要在新一轮经济发展中占据优势地位,就应调整城市建设方针,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把城市建设的重点转移到新区,使城市布局调整与经济发展需要和现代化建设相适应。要严格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安排项目建设,合理确定城市规划用地指标,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规划内容要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保落实。同时,要加强规划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建设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载体功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是新时期城市建设的重要目标。今后几年是哈尔滨市构筑现代化城市框架的关键阶段,我们要抓住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机遇,以构建城市现代化大交通格局、建设交通枢纽城市为目标,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市轨道交通、三环路、跨江大桥、过江隧道等一批涉及城市长远发展、对经济振兴牵动力强的重点工程的启动实施,形成环网相联、快捷畅通的现代化立体交通体系。同时,重点推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设施建设,完成磨盘山供水工程和城区老化的供水、排水管网改造,加快二环路以外城区管道燃气发展,力争用5至8年时间,使城市基础设施能较好地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并为城市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三是加快住宅建设,提高人居质量。住宅建设是城市功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目前,哈尔滨市住宅建设正处在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方向过渡阶段,按照“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相结合,以新区开发为主”的城建指导方针,要进一步加快危房棚户区改造,大规模拆迁改造危棚房,推进旧城区人口向新区转移,逐步降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度;要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为重点,进一步加快住宅新区建设,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提高群众居住质量,实现全面小康居住目标。  二、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确立科学的发展观,对于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的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至关重要。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重要升华,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个飞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是基于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也是对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的很好借鉴。在城市发展中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遵循客观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城市建设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展程度相适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生态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要加强城乡统筹,促进城乡一体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重点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生态环境水平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城市吸引力、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一个生态环境恶化的城市,就是一个没有希望和前途的城市。我们哈尔滨要在当前和未来的城市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从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生态环境建设要以绿化和治污为重点,要运用生态学和系统工程原理,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增加城市绿化覆盖率,努力消除水体污染,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改善城市大气质量,努力恢复和建设“水清、地绿、天蓝”的良好生态环境,力争早日实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和生态园林城目标。二是坚持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路子。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建立“五个统筹”的有效体制和机制,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实现“五个统筹”的具体路径,建立健全有利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做到在统筹中发展,在发展中统筹。根据国家区域经济布局要求,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今后几年,我市城市化进程要坚持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道路,统筹考虑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中小城市,充分发挥传递大城市辐射功能和带动小城镇发展的作用,促进城市空间布局和用地结构的优化,完善综合功能,提高现代化水平。要积极探索小城镇发展和建设规律,采取低成本和可持续发展模式,采取“以点带线、集中发展”的模式,通过滨洲、滨绥铁路沿线,哈大、哈黑公路沿线及同三、哈箩公路沿线次级城市和中心镇的发展,带动沿线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强化哈尔滨中心城市建设,培植阿城、双城等卫星城和一批中心镇,积极扶持玉泉、达连河、新发、亚布力、周家、西集等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的发展,形成核心城市、次级中心城市、县城、中心城镇、建制镇梯次结构的城镇空间布局体系,带动市域、县域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三是加速优化城市环境和形象。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城市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把环境整治的重点向贴近群众生活的区域延伸,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环境建设难点,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为了更好解决广大市民最急需、最迫切的问题,市政府将在制定明年城建计划时通过多种方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把以人为本的原则落到实处。  三、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时代发展要求科学谋划改革  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结合城市建设的特点,着重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加快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政府投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主动退出社会资本有投资意愿的城建领域。政府投资原则上只用于非收费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环境整治、市政工程养护等社会公益性非经营项目;在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稳步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去年以来,我市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通过采取特许经营,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今年垃圾无害处理率将由原来的5.7%提高到40%,明年底将超过74%。对社会资本无力全额投资的重大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政府可与社会投资者合作投资建设,实现政府投资的放大效应和导向功能。二是高度重视城市运行成本。城市建设和运行都有相应的成本。不论是总体上,还是具体到每一个城市甚至每一个小城镇和乡镇,都要讲投资成本、投资效益。特别是由公共财政支出和公众使用付费方式来支撑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更应当注意成本效益问题。端正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很重要的是要有市场经济的观念,要衡量政府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这个效益既包括经济效益,也包括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因此,必须加强对城市建设和运行的综合研究。我市现有城市基础设施资产估价可达200多亿元,这是城市建设发展的一笔巨大财富,也是经营城市的重要物质基础。有计划地盘活这笔存量资产,是经营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要求,可采取TOT方式(移交-经营-移交),通过建立特许经营,将政府投资并已建成运营的大型公用企业的经营权有偿转让,将资产变资本。对政府投资建设、各部门分散管理的路桥、路灯杆、公交站台及停车场等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及特许经营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集中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增加政府收益。将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及大项目捆绑上市,采取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等方式,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拓宽城建融资渠道。三是转变政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必须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问题的研究。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最终的目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方便、环境优美的城市环境,为企业提供一个公正、高效、成本低廉的外部发展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建设计划时充分考虑市民需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研究管理问题时,既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最大限度取缔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同时又要尽量简化管理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使守法企业能够得到最大的保护和扶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客观的要求,改变现行的管理模式,扭转以往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指,党要承担起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历史责任,必须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坚持党的先进性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1)这个命题是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中提炼出来的。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发展问题;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发展问题;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发展问题;在“三个代表”基础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更是发展问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归根到底是以发展作为思想红线来贯串的。(2)这个命题凸现了发展在我们党执政兴国中“第一要务”的位置,说明发展始终是第一位的任务、根本的任务、中心的任务、压倒一切的任务。 2、 之所以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任务,是因为: 第一,这是由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并将长期执政的历史地位决定的。我们党执政的目的始终着眼于发展,执政的任务始终致力于发展,执政的措施始终围绕着发展来制定,执政的成效始终要由实践来检验; 第二,这是科学总结其他执政党兴衰成败经验教训中提炼和概括出来的最为深刻的教训,生产力、先进文化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关系到执政的物质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三,这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的,发展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维护与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显得迫切; 第四,这是适应当代世界发展变化实际的,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非常迅猛,综合国力的竞争不断加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唯一正确决策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力,把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进一步发挥出来。 总之,我们党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发展中大国领导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又面对世界范围内日趋激烈的竞争,能不能解决好发展的问题,直接关系人心向背、事业兴衰,离开发展,坚持党的先进性、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实现国富民强都无从谈起。 3、将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一是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立足中国现实,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开拓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是这次全会为迎接新考验、新挑战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表明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正在达到新的高度,体现了我们党对新的历史方位和历史使命的清醒认识、科学判断和高度自觉,是我  们党走向更加成熟的重要标志。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推动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城市作为现代文明的标志,是各行各业发展的载体,集中体现了一个地方的综合实力,政府管理能力和竞争力,我们必须适应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加快发展。下面,根据市委中心组的学习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工作实际,谈三点学习心得。  一、准确把握时代发展根本走向,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  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这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要求。本世纪的头二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哈尔滨的城市建设在过去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已经积累了不少宝贵的发展经验,完全可能在新一轮的经济分工中取得区域发展的机遇,拓展出新的发展空间。我们要认真分析我市在城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和探讨如何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性机遇,以更加积极姿态参与竞争,促进城市加快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综合实力和整体竞争力。一是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严格规划监督管理。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新时期城市发展特别要强调规划的调控作用,坚持规划指导建设的原则。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要在新一轮经济发展中占据优势地位,就应调整城市建设方针,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把城市建设的重点转移到新区,使城市布局调整与经济发展需要和现代化建设相适应。要严格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安排项目建设,合理确定城市规划用地指标,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规划内容要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保落实。同时,要加强规划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建设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载体功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是新时期城市建设的重要目标。今后几年是哈尔滨市构筑现代化城市框架的关键阶段,我们要抓住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机遇,以构建城市现代化大交通格局、建设交通枢纽城市为目标,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市轨道交通、三环路、跨江大桥、过江隧道等一批涉及城市长远发展、对经济振兴牵动力强的重点工程的启动实施,形成环网相联、快捷畅通的现代化立体交通体系。同时,重点推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设施建设,完成磨盘山供水工程和城区老化的供水、排水管网改造,加快二环路以外城区管道燃气发展,力争用5至8年时间,使城市基础设施能较好地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并为城市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三是加快住宅建设,提高人居质量。住宅建设是城市功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目前,哈尔滨市住宅建设正处在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方向过渡阶段,按照“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相结合,以新区开发为主”的城建指导方针,要进一步加快危房棚户区改造,大规模拆迁改造危棚房,推进旧城区人口向新区转移,逐步降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度;要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为重点,进一步加快住宅新区建设,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提高群众居住质量,实现全面小康居住目标。  二、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确立科学的发展观,对于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的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至关重要。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重要升华,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个飞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是基于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也是对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的很好借鉴。在城市发展中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遵循客观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城市建设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展程度相适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生态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要加强城乡统筹,促进城乡一体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重点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生态环境水平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城市吸引力、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一个生态环境恶化的城市,就是一个没有希望和前途的城市。我们哈尔滨要在当前和未来的城市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从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生态环境建设要以绿化和治污为重点,要运用生态学和系统工程原理,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增加城市绿化覆盖率,努力消除水体污染,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改善城市大气质量,努力恢复和建设“水清、地绿、天蓝”的良好生态环境,力争早日实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和生态园林城目标。二是坚持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路子。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建立“五个统筹”的有效体制和机制,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实现“五个统筹”的具体路径,建立健全有利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做到在统筹中发展,在发展中统筹。根据国家区域经济布局要求,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今后几年,我市城市化进程要坚持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道路,统筹考虑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中小城市,充分发挥传递大城市辐射功能和带动小城镇发展的作用,促进城市空间布局和用地结构的优化,完善综合功能,提高现代化水平。要积极探索小城镇发展和建设规律,采取低成本和可持续发展模式,采取“以点带线、集中发展”的模式,通过滨洲、滨绥铁路沿线,哈大、哈黑公路沿线及同三、哈箩公路沿线次级城市和中心镇的发展,带动沿线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强化哈尔滨中心城市建设,培植阿城、双城等卫星城和一批中心镇,积极扶持玉泉、达连河、新发、亚布力、周家、西集等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的发展,形成核心城市、次级中心城市、县城、中心城镇、建制镇梯次结构的城镇空间布局体系,带动市域、县域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三是加速优化城市环境和形象。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城市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把环境整治的重点向贴近群众生活的区域延伸,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环境建设难点,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为了更好解决广大市民最急需、最迫切的问题,市政府将在制定明年城建计划时通过多种方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把以人为本的原则落到实处。  三、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时代发展要求科学谋划改革  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结合城市建设的特点,着重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加快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政府投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主动退出社会资本有投资意愿的城建领域。政府投资原则上只用于非收费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环境整治、市政工程养护等社会公益性非经营项目;在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稳步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去年以来,我市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通过采取特许经营,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今年垃圾无害处理率将由原来的5.7%提高到40%,明年底将超过74%。对社会资本无力全额投资的重大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政府可与社会投资者合作投资建设,实现政府投资的放大效应和导向功能。二是高度重视城市运行成本。城市建设和运行都有相应的成本。不论是总体上,还是具体到每一个城市甚至每一个小城镇和乡镇,都要讲投资成本、投资效益。特别是由公共财政支出和公众使用付费方式来支撑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更应当注意成本效益问题。端正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很重要的是要有市场经济的观念,要衡量政府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这个效益既包括经济效益,也包括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因此,必须加强对城市建设和运行的综合研究。我市现有城市基础设施资产估价可达200多亿元,这是城市建设发展的一笔巨大财富,也是经营城市的重要物质基础。有计划地盘活这笔存量资产,是经营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要求,可采取TOT方式(移交-经营-移交),通过建立特许经营,将政府投资并已建成运营的大型公用企业的经营权有偿转让,将资产变资本。对政府投资建设、各部门分散管理的路桥、路灯杆、公交站台及停车场等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及特许经营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集中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增加政府收益。将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及大项目捆绑上市,采取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等方式,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拓宽城建融资渠道。三是转变政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必须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问题的研究。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最终的目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方便、环境优美的城市环境,为企业提供一个公正、高效、成本低廉的外部发展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建设计划时充分考虑市民需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研究管理问题时,既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最大限度取缔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同时又要尽量简化管理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使守法企业能够得到最大的保护和扶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客观的要求,改变现行的管理模式,扭转以往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着力提高“三个素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从基本素质抓起,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一是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当前要把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宣传教育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开展国情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深化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要高度重视和认真抓好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宣传的普及工作,利用党课、团课,组织高年级青年学生特别是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帮助和引导他们领会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所包含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要在各个学校的德育教材中始终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二是提高未成年人的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减轻学生繁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开展各种小发明、小创造和社会实践活动,激励未成年人勤奋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造,帮助他们从小树立劳动意识、创造意识、效率意识、环境意识和进取精神、科学精神,使他们在实践中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自学能力、自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三是提高未成年人的健康素质。把增强体制、提高健康素质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大力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健全完善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统筹安排、综合利用公共体育设施与学校体育设施,进一步整合各项体育资源,为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同时,要抓好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心理咨询网络,促进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谐。  着力强化“三位一体”,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要进一步扩大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建设,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一是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主要任务,切实把德育工作摆上学校教育的重要位置。牢牢抓住实践育人的环节,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在中小学德育课程中增加公益劳动、参观考察、社区服务和军事训练等体验环节,引导他们在实践中做到知行统一。要建立健全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校教育质量考核评价体系,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发展。二是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家庭教育重点要在品学兼优、能力培养、道德养成上下工夫,引导家长以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子女作表率。要改进家庭教育方法,大力宣传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帮助和引导家长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要关心家庭教育问题,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居民重视对子女的道德品质培养,特别要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未成年的子女教育,做好农村家庭“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解决好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资助办法,积极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三是加强社会教育。要发挥部门的职能优势,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建设活动阵地、组织教育活动。要发挥社区的平台作用,有效保障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在工作安排上相互衔接,在教育内容上相互贯通,在教育渠道上相互补充,提高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的整体效应,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新格局。要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五老”队伍的特殊作用,支持他们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贡献力量。要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为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着力深化“三项创建”,确保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各项达标工作落到实处。要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融入群众性创建活动之中,强化达标要求,明确部门责任,推动有效落实。一是要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十多项指标要求,一定要对照创建指标要求,逐一抓好各项工作,确保达标上水平。二是要在创建和谐社区、和谐家庭等活动中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通过和谐创建活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引导未成年人在参与中实现自我教育和提高,使他们自觉在家庭做一个好成员、在学校做一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一个好公民。要在社区组织开展“邻里节”、志愿服务、文艺表演、家庭趣味运动会、家庭才艺展示等活动,广泛吸引未成年人参与。各社区要积极为未成年人办好事实事,面向未成年人开放各自的文体设施和活动场所,积极主动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三是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达标创建工作。坚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公益性原则,实现学校教育与校外活动的有效衔接,既要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好现有场所,多开展面向青少年的公益性培训和活动,又要创造条件建设新的活动场所,推动青少年活动场所更好地为广大青少年服务。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住宅新区建设中配套建设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基层活动场所,特别是社区活动场所。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实施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免票和对学生个人参观半票优惠政策。要进一步规范网吧和娱乐场所管理,积极创办“绿色网吧”,为青少年创造健康的网络空间。  着力推进“三大创新”,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水平。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思想,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积极探索新时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加强改进和创新,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一是创新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着力抓好统筹协调机制、督促检查和奖惩激励机制、信息反馈机制、“三结合”工作机制、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机制、投入保障机制等建设,保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二是创新活动载体。遵循思想道德建设的普遍规律,适应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从他们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精心设计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既体现优良传统,又反映时代特点的道德实践活动、兴趣活动和文体活动。采用参与式、体验式、互动式等新的教育方法,组织开展富有趣味、形式新颖的社会实践活动、参观游览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善于运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媒介,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有机融入其中,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和传播方式进行生动活泼的思想道德教育。围绕农村“留守儿童”、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城市和农村辍学无业青少年等新的群体,积极探索在未成年人新群体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三是创新典型宣传。大力总结适合青少年特点、有新意、有实践意义的特色载体。要着力抓好阵地建设、家庭教育、社区平台、以城带乡、活动载体、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等几大类典型的培育工作,通过抓好一批示范点,推出一批示范经验,带动一批基层单位,使点上经验在面上“开花”。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好经验、好案例、好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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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如何创设物权;所有人对于其物得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1]物权法是整个财产法乃至民法的基础。只有明确物的归属,才有物的有效利用和流转。在物权法不健全的情形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是不健全的。不仅如此,物权法也被认为是经济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改革是一个放权于民、还权于民的过程,其中重要的是确认和保护对物或财富的拥有权利;改革还是一个使整个社会资源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过程,也就是整个社会资源物权化过程(当然,用于公共目的的物除外),而这也需要物权法。因此,物权法被寄于厚望。人们寄希望于物权法构筑清晰的产权制度,因而成为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但是,作者认为,物权法对传统公有制财产产权明晰的作用是有限的。这主要是因为物权法属于私法范畴,物权法只确认和保护私权利,是一套私权利(物权)取得、行使、保护的规范。这是因为物权法属于民法典的组成部分,而民法典是只规范私权利的法典。“权利要求一个权利主体”[2]。而民法上的主体根源于自然人,后来扩展至拟制人格——法人;而民法的权利无非是法律保护的这些主体的意志能力,离开了具有意志能力的主体,那么权利就毫无意义了。这意味着,物权均暗含一个前提:所有的物权均有一个明确的主体,所谓的权利确认和保护无非是这些明确的私人主体的意志能力的确认和保护。离开主体纯粹抽象的权利规范没有任何意义。比如,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但这一定义对于全民所有权毫无意义。因为,这里没有具有意志能力的主体。因此,尽管我国《民法通则》也有与其他国家大致相同的所有权定义,但对于主体缺失的所有权这一抽象的所有权定义毫无用处。物权是特定主体与客体物之间支配关系,由此赋予该主体对客体物排他的支配权利。没有明确的实实在在的主体存在,就没有物权或者在现实中不具有操作性。物权主体通常是以个人或自然人为模型的,故物权法上的所有权即指个人所有权。至于国家、法人或其他团体对特定范围客体物的排他支配权,准用于个人所有权规则。这种准用使法人所有权受到物权法同等的保护,其权利行使结果与个人所有权具有同样的结果。也就是法人可以转让物之所有权、设定负担等,其效果等同于个人所有权。但是,这种所有权的行使则不是物权法所能调整和规范的,而是公司法、其他组织法(在国家所有权情形下,涉及宪法或行政法)。这是因为当主体演变为一种组织时,其意志形成的特殊性就改变了这种所有权行使规范。这种准用表明,物权法承认法人所有权也是私所有权。因为,这些主体可以自主处分其物,从而实现物权的流转。上述结论意味着,物权法在调整传统公有制体制下形成的财产归属关系方面所起的作用不大,或者说,公有制下的两种所有权形式只是一种制度化财产归属概念,它无法直接纳入物权法加以规范[3]。因为物权法上的物权,仅指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物的排他支配权,缺失物权法所要求的主体要件,在物权法中没有什么意义;即使将之纳入物权法调整,也起不到任何作用。改革开放根本上是一个财产制度的变革,在这方面除了确认和保护人们通过劳动、投资、交易等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外,更重要的是明晰产权,也就是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资产有实实在在的权利主体,以行使这些财产所有权,建立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排他支配关系(即物权)。作者将这一过程称为公有制财产的物权化过程。在我国,除部分经营性动产(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外,公有制财产的物权化并不等于私有化,而是通过使用权、经营权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并建立类似于财产所有权的约束机制实现的。例如,土地使用权的创设即是国有土地物权化的方式。但是,这一任务不是靠物权法所能够完成的。物权法只调整主体明晰之后,可称之为物权的权利,而对成为物权的过程、方式等无法涉足。物权法只是对一个已形成的有明确主体的财产权利加以调整,但它不决定如何形成这样的财产权利。它只是保护和规范已经存在的财产权利,但却不能决定如何形成这样的财产权利。因此,传统公有制下财产物权化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还不如说是一个政治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公有制财产物权化过程可以脱离物权法,恰恰相反,物权化过程是一个物权制度的创制的过程,只是这一创制过程法学家的意志须体现政治意志,法学家必须设计出在既定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下运行的物权制度。这是物权制度设计的政治性的体现。物权法的私法性质、物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正视我国物权立法所面临的问题。其他大陆法国家的物权法只是以规范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物权的取得和行使规范,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则是,个人所有权在某些领域还是禁区,特别是在物权法规定的核心领域——不动产领域,个人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使我国不能直接运用其他国家所有权制度解决我国不动产流转问题。同时,我们也不可能直接用其他国家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物权制度解决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如何纳入物权法规范问题。所有这些决定了我国物权立法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物权立法的困难。二、物权立法现代趋势对物权私法性质的影响有人可能对作者上述观点提出批评,认为这纯粹是从西方国家私有制为基础物权立法得出的基本结论,而且还可能认为,20世纪之后出现了物权立法的社会化趋势,出现了公法化现象,因而,我国更有理由直接将国家所有权或全民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纳入到物权法调整中。关于20世纪物权立法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作者在《物权法原论》(上卷)作了详细的论述,在此絮不赘述。这里作者只想概括指出以下几点。首先,20世纪出现的所有权社会功能或社会义务理论并没有根本动摇个人所有权,而只是否定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性,通过限制权利滥用或强加社会义务方式,确保在与社会利益不相冲突的情况下,行使个人所有权,实现个人利益。其次,所有权社会义务的实现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征收财产税和所得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节、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允许和鼓励各种非个人所有权形式以直接实现社会利益。因此,社会本位思想是贯穿于整个法律领域的思想,它不是也不可能仅仅通过物权法加以实现,更多地是通过公法实现的。最后,私法公法化并没有改变私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作者曾将所有权立法的社会化趋势概括为五个方面,即:(1)所有权限制增加;(2)所有权分类规范;(3)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合作社所有等非个人所有权得到许多国家确认或扩张;(4)所有权绝对性减弱,多重所有得到承认;(5)公法规范成为主导规范。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是,这里的公法成为主导规范,并不是说公法取代私法,或者物权法已经成为公法,而是说在所有权社会化立法趋势中,公法表现出激进和活跃的一面,而私法具有滞后性,致使现代物权法律体系演变为以宪法为基础的以民法典为依托的外加其他类型法律法规的规范体系。也正是因为如此,作者赞同这样的看法,即在20世纪之后出现了的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现象。前者表现为传统民法中私权绝对、意思自治受到限制,社会义务愈来愈得到强调;后者表现为传统规范公权力的宪法也渗入关系财产所有权的规范,并出现了许多规范特殊类型财产所有权法律(如农地法)。其结果是:在现代社会,私法规范仍然还是以维护属于个人的财产和权能为直接目的,但逐渐减少其自治性。物权立法的社会化、公法化是否已经改变了物权的私权性质,是否使物权演变为公法呢?显然没有,也不可能有这些演变。就所有权限制而言,20世纪后出现对个人所有权的限制更多的是通过公法实现的,是由单行法或特殊法完成的,而不是规定于民法之中的[4]。在当代大陆法乃至英美法国家,物权法仍然是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规范模式,在社会本位立法体系下仍然没有改变;而且大陆法国家也没有脱离民法典创制出一套规范私权利的物权法体系。至于宪法直接规范所有权类型、强加所有权人以社会义务,因这些原则必须落实到具体的物权规范,而这些具体的物权规范仍然得遵循民法关于物权性质分类、物权性质和内容等的规定。至于依据客体物性质而产生的分类规范,比如农地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等,因其客体物本身的生产性或用途的特殊性,其本身规范已经或多或少地脱离物权法的规范,其公法色彩较为浓厚,但它并不是传统民法典的主流物权制度。因此,即使农地、资源性土地规范方面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也不能因此认为,物权法的基础和性质已经改变。因此,正如王泽鉴在论述物权法的性质时指出的,物权法“亦有甚多公法的规定”,但大体上而言,仍然为私法。[5]因此,在物权立法社会化和公法化背景下,中国的物权法仍然应当是以私权性的物权为基础的。三、物权的私权性传统的形成及其私物权的定义民法调整私权性质的物权,是由罗马法所开创的。这是因为罗马法最早建立了首先将物区分为公有物和私有物,而将公有物排斥在民法调整之外的作法。公有物即是不为任何个人所有、而为某个社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所共有的物。私有物即归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个人所有的物,这种物完全置于个人意志支配之下,服务于个人利益,因此属私有,其上的权利亦称为私权利。由于每个人利用公有物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因此,公有物就存在一个管理、维护利用秩序的问题。这一职责自然落到了公共管理机关身上。在古罗马和现代社会,这种公共管理机关即为国家。但严格地说,国家是公有物的管理者而不是所有者。因为即使这样说,国家拥有所有权,因其客体不能处分,因而其所有权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在罗马法,物的分类中还有一个基本分类,即交易物与非交易物。交易物(res in commercio)就是能流通或流转、能为私人(个人)自由占有、获得的物;非交易物(res extra commercium)即是那些被排斥在民事流转秩序以外的、不能为私人(个人)获得的物。这两种物的分类也分别被称为财产物(res in pastrimonio)和非财产物( res extra patrimonium)[6]。这也就是说,只有交易物才可被称为是民法上的财产,而非交易物则不是财产。从此奠定了民法将能否自由交易作为财产的根本特征和标准的基础[7]。罗马法所讲的不可交易物除了神法物,在现代社会找不出对应的分类外,其余三类仍然可以包容在公共物或公共财产范畴中。这些物是:a)共用物(拉res comunes),即不为任何人占有或所有的物,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共用物,如流水,海洋等;b)公共物(拉res pubica或pulicae),它指出于公共福利目的为所有公民普遍使用的物,如街道,公共道路,公共河流等;c)团体物(拉 universitatis,又译公法人物),同公共物一样为某一共同体的居民使用,如剧场,竞枝场,公共建筑等。这些不可交易的物具有共同的特征,即保障一个社会共同体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或者说是服务于公共目的、履行一种公共功能,因此它不属于任何个人。这样,尽管两种分类的角度不同,但在事实上形成了某种程度的竞合或交叉:交易物主要为私人所有(公共权力机关也可以拥有交易物);非交易物主要是公有物。上述分类意味着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民法上的财产,一类非为民法上的财产。民法上的财产具有两个根本特征:一是可为个人所有,成立归个人意志支配的个人所有权。二是可以自由交易,也就是说可以让与他人[8];而这种让与本身,就意味着所有权具有让与性。而民法只调整具备这两个特征的物及其之上成立财产权,而将不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公有物排除在财产、私法之外。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大多数民法典也秉乘罗马法的传统,在物权编中界定公有物和私有物,并将公有物排斥在民法规范之外。因此,王泽鉴先生在论述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时,将“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列为首要问题。这一首要问题奠定了整个民法关于私有财产或私有物规范的基础。民法之所以不调整公有物,是因为公有物是归特定范围的社会共同体享有,只需要建立了社会成员如何共同利用或共同分享其利益的秩序,而不需要建立排他的所有权,它不可交易,也不需要交易,因此只需要一个建立静态的利用秩序和管理维护秩序。有时,公有物上权属状态也被称为公共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在民法上没有任何意义。即使国家享有这种所有权,本质上也只是管理权,国家不能将之出卖于个人或擅自改变其用途。只有公共目的实现或经过法定程序认为可以转让给个人时(也就是脱离其公共目的时),公有物上才可以成立民法上所有权。但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并非都是公有物或非交易物。因为国家也是特殊的民事主体,亦需参与民商事活动,因此,他必须拥有可以自主处分的物,并对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民法上所有权。从作者掌握资料看,在古罗马已确立了公共财产与公共团体的“自有财产”相分离的制度,且表现在国家和市两个层次上。在国家层次上,国库是国家的私产,并被赋予许多特权,其中便是经常地代表国家参与民事关系。而在市,也存在市府的财产为私有财产事实。罗马社会之所以在人类历史上较早地确立公共机关这种公、私分立的财产体制。罗马法中“公有物”和社会自治体自有财产(如国库财产)相分离的作法在许多大陆法国家得到继承和发展。许多国家民法典明确地将全民财产(西文bienes nacional)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公共或全民使用的财产,另一部分国家私有财产或国库财产。这些国家有西班牙、意大利、墨西哥、阿根廷、委内瑞拉、智利、危地马拉、多米尼加等绝大多数拉美国家。这些国家的民法典都有一章(或节)称为“按照物与主体关系或物之归属对物进行分类”,尽管他们的分类不尽一样,但基本上都可区分出公共所有和国家私有。这样,自然界存在的物首先区分出不可交易的公有物和可交易的私有物。私有物可以为所有民事主体所有,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可以为国家所有。物权的公私与享有主体的性质没有直接的关系,只要其客体具有可交易性,不管其主体如何,其上存在的所有权均具有相同的性质,都属于民法上的私所有权或私物权。这样,所有具有私权性质的所有权均可以纳入民法调整。但是,几乎所有的民法典并不规范国家所有权,也不以主体划分的所有权,比如法人所有权。民法物权基本上是以个人所有权为模式,而国家所有权及其他所有权采特别法规范并准用民法物权规则。四、公共财产或国有财产的物权规范模式:国外的基本作法在广义上,一国范围的物可分为两大类:民法上的物,即那些可以为人类利用的有价值的物;非民法上的物,即不可为人类利用的物,如青藏高原上的冻土、沙漠等。民法上的物有些因其用于公共目的或服务于公共利益,因而成为不可交易的公有物,成立公共所有权;而其他财产均属于民法财产意义上的物,成立私所有权。在当今社会,那些不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也归国家(state)或全民(nation)所有。因此,国家实际上拥有三类物,一是公有物、二是私有物,三是非民法意义上的物。为了简便起见,我们暂且将非民法意义上的物并入公有物,讨论国家所有的财产的物权规范问题。尽管国家对可交易物可以享有私所有权,但是,物权法一般不涉及国家所有权(不管是公共所有权,还是国家私所有权)。在当今世界各国民法典中,鲜有民法典对国家所有权或公共所有权作出规定。各国民法典物权编无一不是关于私物权的规范或者是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建立其物权规范体系的。但物权法对整个社会的物权还是具有基础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分出物和物权的类型,以建立不同类型的物或物权权利和流转规范;二是建立以个人所有权或私物权为基础的物权法规则,使国家私所有权可以准用于这些规则。就分类规范而言,大致有三种作法,一种是法国民法典模式。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 “财产与其占有人的关系”一节中,基本上区分出属于私人的财产和公共所有的财产。但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公共所有的财产是否可以转让交易,而只是规定:“不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依关于该项财产的特别规定与方式处分并管理之”(第537条第2款)。这意味着公共财产被纳入到与民法典(私法)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中。这便是行政法或公法规范。也许,公共权力机关可通过一定程序“处分”公共财产,使其加入到自由流转的行列。但这也就意味着公共财产失去公有的性质,成为可私有的财产。第二种是上述所引的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民法典,不仅区分出公有物与私有物,而且进一步区分出国家享有的公共所有权(针对公有或公共财产)和国家私所有权(针对私有物)。这样的区分,旨在使国家私所有权适用民法,而将国家公共所有权排除在民法规范之外。但是这种适用也只是某些物权的基本原则及其转让和保护规范,而这种所有权的行使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必须呈现出与私人所有权不同的特征。第三种是德国、日本及英美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并没有区分出公有物和非公有物,因而公法人、各级行政区划和国家对其所拥有的物均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但是,这并不是说,所有财产均可以自由处分和流转。例如在德国,联邦、州、县及乡镇等各级政府均有独立的财产,并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其享有的方式和得到法律保护的方式也没有根本区别;唯有公共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较为独特:政府可以用征税和征收的方式取得所有权。这些公法法人享有的物权,在法理上属于这些公法法人的私有权利[9]。但这并不等于公共机构可自由处分所有物。德国人通过物的流通能力来解决这一问题。认为,为公共目的的物,其流通受公法限制;它可以成为所有权客体,但转让却被禁止[10]。这样,德国采取的肯定公法法人所有的财产与私人所有的财产均处于同一性质(私有财产权利),处理两种身份的人财产的相互流通问题;同时通过物的流通能力来限定公共所有权下的财产随意处分。这种作法,同时也为英美等国家采用。《俄罗斯民法典》可以说也是采取德国模式。该法典将所有权分为公民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和自治地方所有权。“一切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均受到同等保护”,至于国家所有和自治地方所有财产的流通问题,由法典第129 条“民事权利客体的可流通性”来解决。不管采取上述哪种模式,所有的民法典均是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设计它的物权体系、建立物权规范的,它不涉及国家所有权;如果涉及国家所有权等非个人所有权也只确认它的性质和客体范围,而对这种所有权本身不作任何规定。国家所有权等非个人所有权,如果针对可交易物的话,那么它完全是民法上的所有权,可以适用民法物权规则,尤其在涉及流转、保护等方面。但是,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其财产的具体范围、财产所有权主体、财产所有权行使以及如何适用民法物权规则,需要特别法加以规范。因此,尽管德国法律认为各级政府所有权也是民法上的所有权,但其民法典却根本找不到国家所有权规范字眼。实际上,公共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等构成了特殊种类的所有权,而民法典中物权编只能规范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一般物权,民法典对所有权的定义仅仅是对个人所有权抽象,而其余关于物权法的规范,则是以这种抽象的所有权为基础的。至于其他类型的物权则可以在适用一般物权规则基础上制定特殊的规范,达到规范的目的。因此,广义上,物权法可以是包揽各种物权规范的体系,但狭义上的物权法仅指规范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私有物权体系。正如王泽鉴先生论述到:“在理论上或有认为可以制定一部法典,规定一切物权关系,然因牵涉甚广,技术上诚有困难,举世各国尚无其例。”[11]于是他提出了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的称谓。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是民法物权编,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除民法物权编外,尚包括其他关于物权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因此,在存在民法典的国家,仍然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国有资产或公共财产。例如,日本制定了《国有资产法》专门对国有财产的取得、维护、保存以及管理和处置作了特别规范;同时与国有财产有关的事项按《民法》、《商法》等私法的规定进行管理[12]。其他国家也存在同样的情形。就是英美法国家,也制定有类似的法律法规。例如在美国,尽管没有统一联邦财产法,但是联邦法典第43卷(title)专门规范公共土地,共有40章,其规定之详细,堪称世界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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