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王菲给窦唯母亲买房子已死亡拆迁的房子是王菲给窦唯母亲买房子名字签的合同,房子还没下来,我父亲是否可将他的另一半写成遗主给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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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山东 济宁];&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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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双方签订赠与合同,直接去法院办理调解书,调解书就可以证明合法房产,已有多起成功案例,详情可直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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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院解决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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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父母离婚,房子协议给母亲,但直到父亲去世母亲都未去过户,房子如何确权?
A家的房子是很早之前,A奶奶赠予A爸爸一套老房子拆迁后的安置房,赠予有公证,拆迁前契证就已更改成A爸爸名字。安置房为一居室,A家添钱把房屋面积增大成两居室,房子的产权上写的A爸爸的名字;
A爸爸几年前与A妈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孩子与房子都归A妈妈所有,男方自行解决住房,并保证不再为此提出异议”。民政局有离婚协议原件,也有离婚证,但是离婚协议没有公证,没有法院判决;
后来A爸爸因病去世,直到A爸爸去世前A妈妈都没有去把房子过户;
现在A妈妈想去房管局过户,但是房管局告知如果要过户到A妈妈名下,则需要去法院起诉确权,如果要过户到A名下,则需遗产继承,要去公证处。因为A父母已经离婚,继承人剩下A和A奶奶,需要A奶奶签字放弃。
A奶奶得知此事,以签字为条件,要求A妈妈单独赡养自己。(A奶奶一共3个孩子,除去A爸爸已去世,还有一儿子一女儿,经济条件都不错。)
1现在的问题是:A父母协议离婚在前,A爸爸去世在后。房子到底算不算遗产?如何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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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15:28:52
一、先说这个事在法律上是怎么回事1、离婚协议是合同、所有权是物权,这是两回事,分开处理,有协议不代表取得房屋所有权,还需要办登记手续2、虽然有协议,但A母亲一直没办过户登记手续,所以产权证和房产登记簿上应当一直都是A父亲,所以是遗产,A父亲去世前所有权是A父亲的,A父亲去世后由A奶奶和A各得一半(按描述房屋应该不是夫妻共有;有协议不代表取得所有权,还需要登记;继承取得所有权不需要登记,这是和A母亲的离婚协议不同之处)3、离婚协议撤销不了,因为民政局已经确认协议“真实有效”,不存在A奶奶抗辩这一说,因为A奶奶已经因继承而法定取得了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可以理解为A母亲在A父亲去世后一直住在A和A奶奶共有的房子里,反倒是A奶奶要求A母亲搬走时,A母亲可以以离婚协议进行抗辩不搬走)二、再说怎么处理1、A奶奶和A因继承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同时也继承了A父亲的债务——将房屋转让给A母亲;简单的说就是“A母亲可以要求A和A奶奶在不增加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为他们继承了协议中这个义务”2、如果A奶奶增加条件,可以商量,或许老太太增加苛刻条件,或许仅是想有人多去看看她3、商量不成可以请民政局出个文件证明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再跟房管局商量看是否能办了过户4、跟房管局商量不通,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A奶奶和A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三、其他问题1、直接去法院申请确权可能确不到A母亲名下(A奶奶和A已经法定继承取得所有权了)2、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去房管局说说,有的地方的房管局拿着备案的协议就行,换几个办事员沟通试试,但前提是拿着民政局备案的协议3、可以试着跟老太太说清楚这个事打官司的最终结果,好好说,劝老太太别折腾,大家都省心4、向法院起诉,要求A奶奶协助办理过户5、A父亲取得房子这块比较麻烦,但房产登记簿上应该是A父亲,且无人提登记异议,所以就按照A父亲有所有权来说6、有的地方的房管局有“法律咨询或服务窗口”,有的就是律所开的窗口,这里面的人比较了解法律,跟他们聊聊、说说情况,让他们跟房管局的人解释下法律,再带上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可能更容易跟房管局办事人员谈的通
热心网友 15:28:47
第一步,奶奶的赠与。首先赠与合同是有效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有时间限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何时属于“财产权利转移”呢?《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物权法第二十八到三十一条,我就不引用了,反正本案是不属于例外情形的。也就是说,当房屋登记簿上登记完成之时,A爸爸就成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赠与合同履行完毕,无法撤销。第二步,爸爸的处分。A爸妈离婚的离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呢?肯定是有的,而且这个效力要以离婚为条件。但是离婚过程中对房屋的处理,仍然属于物权法范畴的处分。同样引用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同样这个过程也不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因为《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这条我都能背过了)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离婚过程中对房产的处理,属于本条规定的“处分”,是绝对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登记之前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因此直到A爸爸去世,这套房子都是A爸爸的。但是所有权未转移,代表着A爸爸的义务没有完成,A爸爸负有向A妈妈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在法律上叫做“给付特定物之债”。第三步,A爸的去世。这是第一次用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而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因此,A爸爸死亡时,继承开始,该房屋作为遗产分割。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不仅仅需要继承财产,还需要继承债务的。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并免除对债务的承担,但不可能只要财产不要债务,这叫做概括继承。而A爸所负有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也只能随着房屋被继承——因此谁继承了房屋,谁就继承了向A妈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因此这套房子归根结底还会回到A妈手里,但是诉讼中的救济渠道只有一种:请求A奶奶作为财产和债务的继承人履行交付房屋、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
热心网友 15:28:43
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但并非绝对如此,登记归根到底是一种公示,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首先还要看产权人自己的意思表示。A爸爸在离婚时已经对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表示,这不是赠与,而是婚姻财产分割。即便是一方个人财产,也属于婚姻财产的范畴,只不过它的权属不是共有而是个人所有。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当然是有效的,A妈妈已经获得房屋产权,没有办理过户只是程序瑕疵,不影响所有权。就好像C向D买房,房款付清,房屋也交付,就差没过户,这时D死了,D的儿子能说这是遗产吗?A妈妈去法院打一个确权官司,然后凭法院判决办理过户就好了。A妈妈无义务赡养A奶奶,A也无义务赡养A奶奶,至于他们愿不愿尽孝,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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