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支付租金合同可以不写金额具体金额吗

房屋是先用后付租金,还是先付租金后用房子,社会上约定俗成的租金支付方式,往往让房东收租的时候麻烦不断,那么,关于房屋租金的支付问题和支付方式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本期租房百科为你分享关于租房中租金的支付问题。
1、案例:支付方式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去年5月,房东李某将一间街面房出租给租客王某,双方约定租期为五年,租金为每年十万元,每季度支付一次。王某在第一季度支付给房东半年的租金,但第三季度的租金拖延到第四季度才支付,而第四季度的租金尚未支付。房东几经催讨无果,租客反复表示:当初我们约定一季度支付一次租金,但没有明确说是哪一天,可以理解为一季度开始时支付,也可以理解为一季度快结束时支付,并且认为只要在季度内支付都可以。两人争执不下,于是在今年3月,房东李某将租客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第四季度的租金。
案中,房东李某表示:"交易习惯都是先付租金,哪有先用再付钱的。第三季度给你拖了,第四季度的租金必须马上支付。"
近日,经过法官调解,王某答应在第四季度末支付租金,李某也撤回了起诉。
2、要有明确的房屋租金支付方式
在上面的纠纷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双方虽对租金支付期限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这才使得房东李某在收租时产生了困扰。
对于李某提出的"交易习惯",除了两人关于租金支付的交易习惯外,还包括社会上的交易习惯,但交易习惯认定较难。因此,法官建议,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双方最好对于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时间等重要因素进行明确约定,比如,"租金,提前半个月按季支付。迟交三天以上,违约"。这样才能避免日后
因租金支付方式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3、租金的支付方式其他注意事项
1.根据经验,押一付三是租客最乐意接受的一种方式,但对房东来说三个月一收租租有点频繁和麻烦。建议少许让价,跟租客签半年一付或者一年一付。如果房屋装修及家具电器较多的话,可以提高押金。
2.根据经验,租客一般不乐意转账,而是现金支付。作为房东,出于安全,当然不能暴露住址给租客。这意味着得跑腿上门去收租,有时候双方都忙,不好约,怎么办?可以委托中介代收。
3.租金收取最好签提前半个月收(可以找合适的理由,比如需要缓冲期),这样相当于收了一个半月的押金,房东更加主动一些。但提前太多租客会反感,提前一个礼拜收租,租客可能比较容易接受。
4.去收租的时候,建议在楼下收,不要进房收(安全考虑,同时也是尊重租客的隐私)。
5.如果租客提出,不按照合同来付租金(有时候,他们会要求一个月付一次),不要答应他,坚决按照合同来。
6.如果租客实在没钱付房租,可以酌情缓两三天,但不要心软更多了。
租金支付是租房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房东和房客应该提前就租金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地点、违约处罚等进行合同说明,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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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而预先支付的租金、押金等可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预先支付租金、押金犯罪数额
附录2:司法信箱
问题:李某于1996年10月至1997年4月间,以自己的有关证件,采用签订租赁合同,支付部分租金、押金的方式,先后骗租汽车四辆,后将车卖掉。原审法院以李某实际骗租车辆的价值29万余元,认定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n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罪数额计算有误,其诈骗数额应减去李某已支付的押金、租金共计5万余元,故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李某诈骗总金额为23万余元。
此案的改判结果引发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审认定数额正确,被告人李某支付的租金、押金是其租车应支付给租赁公司的租车费用,若将其在犯罪总额中减去,会给租赁公司造成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二审改判正确,被告人李某租车的目的就是骗取钱财,其采用先交付租金和押金的手段,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故从其犯罪方法看,应将其已支付的租金、押金计算在诈骗总额中。
《 人民司法》 研究组认为:根据你们来信介绍的案情,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先支付部分租金、押金,与租赁公司订立租车合同的方法,骗租四辆汽车然后变卖,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所骗汽车价值29万余元,为了非法获取此项财产,李某先行支付给租赁公司租金、押金共计5万余元,故李某实际非法占有的财产价值为23万余元。因此,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是正确的。
― 《 人民司法》 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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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上海高院规定:迟延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拒付租金开始分期计算诉讼时效。
上海高院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庭曾经对约定分期支付的租金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作过解答,即“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租金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计算,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有的同志认为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双方当事人解除其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从整体出发,而不应将合同的每个阶段割裂开来分别计算。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租赁合同是一个整体,尽管约定了分期支付,但承租人自始未依约交付租金,是一种连续状态的违约行为,因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的整体出发而不应将合同的每个阶段割裂开来分别计算;
&&&&二、每一期租金时效都独立计算,将导致整个合同被分为多个诉,增加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
&&&&三、时效的前提首先是当事人的权利被侵犯。租赁合同对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有约定,因此,尽管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但合同中滞纳金的约定又保护了出租人的财产权益。在合同履行阶段的任何期间承租人支付租金和滞纳金都不是对出租人权利的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终止时计算;
&&&&四、对租赁合同的时效以每一期租金分别计算,保护的是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利益,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立法者的本意都是相悖的等等。
&&&&对这些不同意见,我们再次作了慎重研究,认为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规定不尽一致。现就我们的意见再次说明如下:
&&&&一、诉讼时效是以“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而不是以侵害行为终止为起算点的,否则,只要违约行为一直在持续,就不存在开始计算时效的问题了,只要当事人违约而且后来没有再履行,诉讼时效也就永远不会开始起算了,时效制度将形同虚设;
&&&&二、约定了分期支付,并不一定非要分期起诉不可,只要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也是可以中断的。是否分若干次起诉,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因此,将分期要求支付租金混同于分期起诉显然没有意义。况且,在承租人几次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还有通过提前解除合同等救济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支付租金时问的约定本身,就是赋予出租人可以在合同尚未终止时就可以要求承租人给付租金的权利,承租人只要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是侵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否则,分期支付的约定作为合同的内容将失去法律意义。而且,如果说约定违约金或者滞纳金,就保护了出租人的刺益,因而就不存在时效的话,那么,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以后,因为违约金或者滞纳金也还是可以继续计算的,这是否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就永远不会存在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了呢?如果可以这样,法律规定的时效制度将可能因违约金条款的订立而失去适用的余地;
&&&&四、至于适用诉讼时效势必导致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仅保护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利益,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立法者的本意相悖,我们不能赞同。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正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以保证交易秩序的顺畅。
&&&&鉴此,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确司法解释前,我们的意见是,租金给付请求权的时效起算从约定的每一期租金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时间开始起算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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