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看看都做了哪些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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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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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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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四条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基金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措施,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资助、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基金会发展。 国家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基金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四)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除符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二)面向全国以资助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为主要活动方式;(三)发起人在有关领域内,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并且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第十条基金会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准确反映其特征。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应当冠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的行政区域名称。基金会名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发起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国家机关不得发起设立基金会。 第十二条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登记: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 按照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基金会,发起人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申请书和章程草案应当经全体发起人同意。拟任负责人中应当有1名以上的主要发起人。基金会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不得向发起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发布募捐信息。 第十三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慈善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金数额;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六)理事、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负责人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八)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九)项目管理制度; (十)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期限的,经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五条准予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应当载明基金会的主要登记事项、慈善组织属性、募捐方式。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注册资金。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基金会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凭登记证书依法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应当将印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补充建议--《中国社会组织》2016年12期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补充建议
【摘要】:正《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比2004年版本有较大的变动,基本符合基金会活动规律,能够满足社会的合理需求,代表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但有些条款还是与基金会实际运作有距离,笔者建议修改和补充。关于业务主管单位的问题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基金会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基本可以认定为慈善组织。而慈善法第十条则规定,慈善组织可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因此,应在本条例中载明,除特殊背景或宗旨的基金会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2.182.3【正文快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比2004年版本有较大的变动,基本符合基金会活动规律,能够满足社会的合理需求,代表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但有些条款还是与基金会实际运作有距离,笔者建议修改和补充。关于业务主管单位的问题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基金会以开展公益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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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民政部就《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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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慈善法,适应基金会发展实际,为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法制保障,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2016年立法计划,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陆民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基金会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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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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