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国有股转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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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resty/1.9.7.4【实务干货】国有股转持相关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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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干货】国有股转持相关问题汇总
来源| lawyerchenyan作者| 陈焰小编曰自国有股转持政策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就该政策对证券市场发展、上市公司治理、社保基金以及国资管理的影响等各方面问题开展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对拟上市公司而言,一方面国有股转持对拟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与潜在投资者的利益格局影响较大,因此受到各方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目前涉及国有股转持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往往无法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得到明确答案。本文将对国有股东的认定问题、规避转持国有股的方案、需要划转社保基金的情形、转持股份的计算等问题进行梳理与总结。一国有股东的认定(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标注国有股东标识:(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注:确定了“决对控股和连续多层次绝对控股”认定国有股东的标准。(二)《财政部、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解读】:该办法实际上是对“决对控股和连续多层次绝对控股”国有股认定标准的补充,即按照实质性原则判断,只要是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的,都应当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虽然该规定是针对金融企业做出的,但是在相关部门未出台其他具体认定标准前,其他持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从严把握,参照该规定认定国有股转持义务。二规避转持国有股的方案1、私募基金(创投公司)国有股出资人合计出资不超过基金规模的49%。2、私募基金(创投公司)国有股出资人合计出资超过基金规模的50%,但是最大的国有出资人设置2个以上,且出资额相同;或者所有国有出资人出资相同,不存在第一大国有股东。此种方式如果参照《财政部、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规定,将失去意义。3、设立符合豁免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具体的条件如下:(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O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3)投资标的公司时需满足未上市中小企业的标准,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案例1、不具备绝对控股案例——金石投资(沈阳新松机器人、神州泰岳)金石投资的最终投资人为中信集团,中信集团为国有股东,中信集团是中信证券第一大股东,但由于中信集团对中信证券不具备绝对控股(持股 50%以上),因而中信集团对金石投资也未构成连续多层级的绝对控股。2、不具备连续多层级的绝对控股案例(中比基金——中元华电)中比基金持有公司股份365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7.50%,所持本公司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中比基金无实际控制人,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2008年12月11日整体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与比利时政府、比利时富通银行于2004年11月18日在中国北京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比基金因不具备绝对控股或连续多层级的绝对控股而认定为社会法人股。3、多层次连续控股认定国有股案例(中国光控——光大证券)中国光控作为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其转持股份义务由其国有出资人光大集团(香港)承担。光大集团(香港)应按照中国光控应划转股数13,768,164 股乘以光大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等额现金,在光大证券上市后一次性缴清,缴清后,中国光控的持股比例为33.33%,仍保持第二大股东地位,光大集团和中国光控仍将合计持有本公司67.25%股份。中国光控是一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司,前身为明辉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72 年8 月25 日),中国光控的证券代码为0165.HK,法定股本为20亿港元,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已发行股本为1,591,011,712 港元,注册地址为香港夏愨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四十楼4001 室,董事局主席为唐双宁。截止2008 年12月31 日,光大集团(香港)通过其全资子公司Datten Investments Limited 的全资子公司HonorichHolding Limited 间接持有中国光控54.50%股份。多年来,中国光控立足香港市场、服务内地,全面参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直接投资、证券及保险等业务。光大集团(香港)是由国务院出资,于1983年5 月在香港以民间形式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5 亿港元,该公司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为唐双宁、臧秋涛(光大集团副董事长),主营投资控股。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光大集团(香港)通过其全资子公司Datten Investments Limited 的全资子公司HonorichHolding Limited间接持有中国光控54.50%股份。光大集团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人为财政部。4、国有投资人合计持股超过50%,认定国有股案例——通源石油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西安市通源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 年6 月15 日,成立时注册资本300 万元;1998 年9 月15 日更名为西安通源石油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2001 年5 月注册资本增加到662.07 万元;001 年7 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8 月,注册资本增加到4,000 万元;2009 年9 月,注册资本增加到4,900 万元。首次发行前注册资本为4,900 万元。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挂牌上市,股票简称:通源石油,股票代码:30016。截至2010 年2月12日,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通源石油15.41%股权。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合伙制内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期限自2008 年9 月9 日至2018 年9 月8 日。(1)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0 年2 月12 日签发的《关于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0]55 号),发行人的总股本为4900 万股,其中联新投资(SS,即国有股东)持有755.2402 万股,占总股本的15.41%。(2)&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 年2 月24 日签发的《关于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0]63 号),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规定,本次发行及上市时,联新投资按其国有出资人持股比例将所持发行人的114.937 万股股份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按本次发行1700 万股的10%,并乘以联新投资中的国有出资人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的67.61%股权比例进行计算)。具体数量按发行人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确定。综上,可知上海联新投资中心的有限合伙人中,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分别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上海市国资委)和中科院(中国科学院代表国家出资),因此上海联新投资中心的国有股权的认定标准参照了80号文“(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的规定,认定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持有的通源石油的股权为国有股权,应当进行转持。三需要划转社保基金的情形根据《转持办法》第5条的规定,“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因此,某一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需要划转的核心在于该股东是否被认定为国有股东。四转持股份的计算《转持办法》第6条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第7条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1)转持股份亦或上缴资金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转持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有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国有股东现在仍然持股,则应当划转相应数量的股份,如其股份已经转让,则应当上缴资金;如果在《转持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有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其国有股东在公司上市前已经转让所持股份,则无须履行转持或上缴资金的义务,如公司上市时仍持有股份,则应当履行转持义务。由此引申,对于《转持办法》颁布后的上市公司,相关国有股东应当根据其持股比例等情况决定是否在公司上市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2)转持股份的数量假定某公司上市后总股份为A,其公开发行的股份为25%×A,则需转持的股份的计算方法为:如国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大于或者等于A×25%×10%,则应当转持A×25%×10%;如持有的股份小于A×25%×10%,则应当将持有的股份全部划转至社保基金。 (3)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的转持后对非国有股东的补偿《转持办法》第9条规定,“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所谓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是指该国有股东系国有控股企业,既有国有股权也有非国有股权。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在转持股份的数量计算上与单一所有制的国有股东转持的股份数量是一致的,只是由于国有股东本身存在非国有股东,因此在转持后,应当对非国有股东进行补偿。重磅推出邹菁律师团队倾情推出“交钥匙工程”产品,为您提供私募基金一站式服务,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供法律意见书等。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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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持有关法律问题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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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有股转持有关法律问题简析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社保基金会联合颁发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转持办法》(。《转持办法》实施后,对补充社保基金、完善社保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操作细则,在《转持办法》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认识或理解上的问题。本文将根据实务案例及操作经验,对国有股转持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抛砖引玉。?一、国有股转持的基本规定根据《转持办法》规定,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持有。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一)适用对象在时间上,针对的是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2006年5月)上市的含国有股的公司。具体分为二类:1、?A类: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转持办法》颁布前,已在境内完成首发的含国有股的上市公司。根据日(《转持办法》颁布同一天)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2009年第63号公告,截至日,从日首发的中工国际(002051)起算,共核定该类上市公司131家,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应转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冻结。2、B类:《转持办法》颁布后,在境内首发上市的含国有股的公司。(二)比例计算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三)例外情形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情形,目前只有一个规定,即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联合颁发《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四)转持方式1、A类:针对A类公司,《转持办法》规定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2、B类:针对B类公司,《转持办法》规定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二、A类公司涉及转持的相关法律问题(一)已转让股份的如何计算转持国有股的价格根据《转持办法》规定,?A类公司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但是,如何计算转持国有股的价格,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可以有三种算法,一是按IPO时的发行价,二是转让股份时的实际价格,三是上缴资金时的二级市场股价。三种计算方法中,第三种是以现在价格倒算,不尽公平;第二种虽然比较理想,但转让时的实际价格难以证明,且涉及的家数较多、工作量大,容易产生争议。因此,个人认为采用第一种计算方法相对公平、易以操作。(二)冻结股份的相应权利该由谁行使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8号”《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财政部等四部门2009年第63号公告也明确告知:“如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净资产不变、股份数量增加,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数量相应增加。”2、冻结股份的孳息归属根据前述规定,从法律上理解,转持国有股处于冻结状态未划转的,冻结股份应属于社保基金会,因此,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属于股份产生的孳息,该部分权益同样应归属于社保基金会。但是,根据2009年第63号公告,有一个问题是不明确的,即现金红利的归属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8号”司法解释,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都属于股份产生的孳息。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2009年第63号公告只提到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份相应增加的情形,在冻结股份划转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只根据通知划转冻结股份(包括派生的新增股份),而无法对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红利进行处置。3、冻结股份在上市公司配股等再融资时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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