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后劳务外包税率下究竟是免税还是零税率

&& (一)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1)国际运输服务。
&& (2)航天运输服务。
&&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a.研发服务。
&& b.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c.设计服务。
&& d.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 e.软件服务。
&& f.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 g.信息系统服务。
&& h.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i.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j.转让技术。
&&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 (1)下列服务:
&& a.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 b.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 c.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d.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 e.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 f.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g.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 h.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 a.电信服务。
&& b.知识产权服务。
&& c.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 d.鉴证咨询服务。
&& e.专业技术服务。
&& f.商务辅助服务。
&& g.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 h.无形资产。
&&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摘自财税〔2016〕36号)
&&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0.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1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12.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1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5.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6.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7.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18.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19.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20.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a.研发服务;
  b.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c.设计服务;
  d.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e.软件服务;
  f.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g.信息系统服务;
  h.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j.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4)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 (三)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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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有何限制?
17:24:29 来源: 中国税务报 
自今年5月1日起实行的营改增现已在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全面推开。新发布的2016年《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里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自今年5月1日起实行的营改增现已在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全面推开。新发布的2016年《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里规定: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在内的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类目都增加了“完全在境外消费”这一限制条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无关。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否则即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不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下面结合三个案例给大家详细讲解:第一种: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是指纳税人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任何接受方不能位于境内。首先,服务合同必须是和注册在境外的单位或居住在境外的个人签订的,款项、发票的相关信息应当与合同一致;第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对象不能包含任何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境外单位在境内成立的分支机构。例如,境内A公司和境外B公司签署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及其全球各地分支机构,包括中国大陆的分支机构提供外包离岸服务,由B公司总部付款。虽然合同签署方和资金支付方均位于境外,但是此项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包含了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完全在境外,因此不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第二种: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是指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无形资产不应当在境内使用。例如境内纳税人为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研发服务,形成非专利技术,则对于此项技术,境外单位、个人既不应当直接在境内使用或由分支机构使用,也不应当许可他人在境内使用,否则即不满足“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条件。有观点认为使用此项无形资产形成的产品或服务在境内销售也属于“在境内使用无形资产”。实则值得商榷,因为解读中只对“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有所限制,但对其形成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没有规定。从对纳税人有利的角度解释,使用此项无形资产形成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在境内销售与形成无形资产的离岸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不具有相关性。第三种: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无关,是指服务的标的不能是位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例如境内纳税人为境外单位、个人出口到中国境内的货物提供检验服务,或为境外单位、个人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提供设计服务,均不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服务的标的是位于境内的无形资产,例如为境外单位、个人拥有的境内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评估、勘查服务,是否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可以比照不动产处理,即为境内无形资产提供的离岸外包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是目前缺乏有关规定或解释,尚待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确。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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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离岸外包企业的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由原先的免征营业税变更为免征增值税。对于营改增后政策如何执行,本文提醒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0]64号,自日起至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试点后,根据《》(财税[2013]
37号)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六)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免税范围
根据财税[2013]
37号文,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根据财税[2010]64号,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主要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的类别主要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此外,财税[2010]64号对各类外包服务的类别和适用范围均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如软件研发及外包属于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其可以分为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和软件技术服务两个类别。其中,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的适用范围为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软件技术服务的适用范围为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三、离岸外包服务的免税申请程序
由于财税[2013]
37号、财税[2010]64号并未对免税申请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层面中,各地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具体实施办法。因此,注册在不同地区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就其取得的离岸服务收入申请免缴增值税。
虽然各地的免税申请程序存在细微的差异,但总体而言,离岸外包服务的免税申请程序主要涉及两大步骤,分别为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认定程序和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备案程序。
(一)向当地商务委员会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
各地商务厅出台了关于离岸服务外包免征营业税合同认定须知的须知,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可借鉴该须知,如根据《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合同认定须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程序主要包含以下4个步骤:
1、系统注册
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首次登入系统的企业需要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完成系统注册程序。
2、录入合同信息
在系统中将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如合同的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的金额、签订日期等。
3、报送相关材料
企业需要向商务委员会递交与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相关的材料,如合同文本、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等。
4、审核确认
商务委员会审核企业报送的书面材料与在线录入信息的一致性,如果审核的结果为一致,则商务委员会对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予以确认,并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备案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性质得到商务委员会的认定后,企业可以准备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增值税,对于需要提供的材料,各地也出台了具体规定,如《》规定自日起至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可申请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省商务厅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等。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对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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