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有没有涉法涉诉涉纪信访制度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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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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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困难。&&&&畅通信访渠道。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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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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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以涉法涉诉为重点的信访案件不断攀升,呈多发态势,特别是群体访、越级访、缠访、闹访等屡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也给改革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现结合滨湖区检察院情况作一分析。
& &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15年以来,区检察院共受理群众信访183件241人,其中缠访、闹访16件。通过司法办案、检调对接、情绪疏导、释法说理等方式化解矛盾33件。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 &&1、因历史积案引起的涉法涉诉信访难以化解。一些信访案件是由历史积案迁延发展而成,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由于执法程序不是很规范,执法办案过程中一些违法限制人生自由、没收个人财产的做法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长期申诉也未得到妥善解决。例如,王某某自从2013年3月以来多次到区检察院上访,反映其于1995年被司法机关调查期间被查封单位奖励的房屋一套,后来该房被拆迁,但其未得到补偿款,要求给个说法。但时隔20余年,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早已更换,与此案相关的人证物证均难查找,王某信访案件一直无法解决。
   &2、当事人反复申诉形成信访倒流,难以息诉。基层司法机关所办的案件,当事人如果不服提出申诉,一般情况下,经过省、市两级检察院机关复查后应当依法终结。但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终结不了,当事人可能继续通过各种途径向上级反映,上级机关可能由于分管领导更换、执法检查等原因而向下级院交办。有些信访人上访时间持续很长,十几年仍不息诉,此种情况可能会反复出现,形成信访倒流。
& &&3、矛盾的多面性、复杂性使增加了信访化解的难度。实践中有些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刑事、民事交织在一起,当事人众多,责任过错无法明确分担,矛盾错综复杂,如果单纯通过诉讼程序,依靠法院判决有时并不能彻底化解。例如,浦某某夫妇因借款等民事纠纷与王某结怨,双方推搡致浦的妻子右手受伤,构成轻伤。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未立案。浦夫妇强烈要求追究对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及赔偿经济损失,并多次扬言要进京上访。此案矛盾持续了3年,最终在司法机关的调解下得以化解。
&&&&4、运用网络媒体进行炒作,使矛盾放大变形变质。一些屡次上访、诉求未得到满足的当事人利用网络发布夸大其词、蛊惑人心的过激言论,企图扩大事件的社会影响,以达到自己发泄不平、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目的。通过网络媒体的迅速传播和故意炒作,一起很小的刑事案件或信访案件可能会持续发酵,最后发展为一个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如2014年发生在我区的丁红芬、沈爱斌信访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  5、因当事人自身原因产生的非正常上访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自认为有理,一旦案件结果对自己不利,不是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等方面找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办案人员偏袒对方、办案不公、徇私枉法,进而不停的申诉,到处上访。有些当事人误认为司法机关是万能的,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理应无条件得到保护,因而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一旦得不到满足就缠诉缠访。更有些投机型的上访人,明知自己上访无理,但存有只要把事情闹大就有利可图的错误思想。他们通过选择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期间上访,以要挟司法机关满足其不合理、不切实际的要求。
  &二、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分析
   1、&信访不信法&的思想观念长期普遍存在。长期以来,&信官不信法&的思想在人们思想观念中根深蒂固。在遇到矛盾纠纷时,通常人们第一时间想到的是通过上访,请求地方官员解决纠纷,进而实现自己的利益欲求,而不是拿起法律的武器走法律程序这条路,甚至会极力规避法律的调整。现代社会,&信人不信法&的观念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对某个案件在某个领导的关注和批示下得以较好地解决之类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加剧了民众对引起领导重视,依靠领导批示解决问题的依赖心理。
   2、成本考量是当事人不断上访的重要因素。涉诉信访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司法成本过高,解决时间过长有关。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诉讼程序设计得相对复杂,需要当事人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提高了司法成本。信访是一种便利通道,对于某些在当地投告无门、胜诉无望、执行无路的疑难案件来说是一个可能的出路。
  &3、信访救济功能的过度放大加剧了信访循环。一些地方通过为了达到信访息诉的目的花钱买平安,以明显违反现行法律为代价来满足非分要求。虽然借助政治和行政手段确能高效化解一些社会纠纷,但这种非常规性机制只能是权宜的应对之策,其频繁使用扩张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反常效应,使信访解决过程演变成酝酿更多新的涉诉信访的温床,客观上导致信访活动的扩大化和普遍化。
   4、多种因素导致司法公信力出现危机。当前司法体制和诉讼活动存还在一些弊端,与法治社会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例如对案件信息和办案程序公开程度不够,法律文书说理不透彻,公众了解案件信息的渠道有限,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律师会见、证人出庭等制度难以落实,司法鉴定体系的不规范,执行难、办案周期长、超期羁押等问题难以解决,有的地方还发生了冤假错案,这些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 三、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对策措施
  &1、公正司法,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办案流程监控和动态管理,注意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坚持将矛盾化解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2、建立有效抑制无理上访行为的机制。涉法涉诉信访处理的焦点和难点是非正常上访的信访老户,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无理信访。制定无理信访的认定办法,建立抑制无理上访的机制既是阻止无理上访、惩治缠访和确立信访终结制度的需要,也是预防无理缠访和教育、引导人们理性表达诉求的需要,必要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的相关规定,惩罚以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危害国家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非正常方式进行的无理信访和缠访行为。
   3、推行公开听证和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制度。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那些缠访缠诉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既提升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又充分尊重信访人的知情权,满足其心理感情宣泄的需要,使其放弃一些无理的信访要求,促使矛盾的化解。实施第三方参与信访案件化解工作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心理学专家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专业能力的人士、信访人的亲属朋友、律师以及居住地居委会人员参与矛盾化解工作。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件刑事申诉案件中积极尝试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办理的不服区检察院决定的申诉案件中邀请申诉人原工作单位、社区代表开展公开答复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落实信访联动协作和救助机制。借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形式,化解通过司法途径无法解决的信访。如陈某某因为重伤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又对区检察院监督决定不满而多次上访。由于公安机关侦查该案存在不及时、不规范,造成证据不到位,无法认定其重伤与当时加害行为之间因果关系,针对陈某某受到伤害但确实无法律程序救济的具体情况,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动,通过司法救助化解了这一起重点信访案件。又如陶某某信访案件,其因对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行为不满而到区检察院控告,又对区检察院的决定不服而长期上访。区检察院在得知其住宅要拆迁,但其对于补偿方案不满而僵持的情况后,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支持,主动与当地街道等部门沟通,协调其拆迁补偿方案。最终通过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成功地化解了陶某某信访案件。
   5、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引导群众依法理性上访。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有不少上访法事人是因为法律知识缺乏而走上信访道路的。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传播法治理念,不断加强信访普法工作。在接访中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面对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不同诉求的来访人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群众具体对待,学会运用不同的方式接访,要耐心引导,运用法律知识服人,稳定来访者的情绪,做到及时定纷息诉。在办理案件中给当事人传授一些诉讼常识,让其能够明白如何运用诉讼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有利或不利情况。
 (作者单位: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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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无锡市法学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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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长:
  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党中央、国务院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来访。
  当前位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国家信访局 (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
《意见》指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行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意见》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要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
《意见》强调,畅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把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意见、改进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坚持政法机关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采取热线电话、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要依法规范群众信访行为,引导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
《意见》强调,完善领导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进一步明确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职能定位,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宏观协调等工作。各级政法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增强政法干警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感,进一步转变执法作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改变简单以信访数量为主要指标的考评办法,坚决纠正重程序轻解决、重稳控轻化解的倾向,引导政法干警在日常执法办案中自觉预防、主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版权所有:国家信访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8号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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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
  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  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相关工作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通知》(中信联发[2013]3号)、《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省委、市委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相关工作,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维护司法权威,进一步加大支持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力度  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政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有序开展工作。各级各部门对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过程和结论不得干预,各级领导干部要将收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直接交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各级政法机关是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审查、依法受理群众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对来访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要引导其遵循司法程序,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积极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尊重司法裁判,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二、严格按照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要求,进一步协调做好诉讼与信访分离工作  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是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信访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厘清诉讼与信访的界限,进一步明确,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诉类事项办理;对政法机关依法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信访条例》处理的信访事项,作为访类事项办理。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对到本级上访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三、畅通涉法涉诉信访渠道,进一步做好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要畅通涉法涉诉信访渠道,充分尊重和保障信访人的申诉控告权利,耐心听取和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及时审查、甄别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加大及时解决群众合法诉求力度。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信访事项,要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层级反映问题,或将信访材料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坚决防止程序空转,引发信访人多头上访。  四、尊重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进一步落实终结案件属地管理工作责任  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政法机关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对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要及时通报给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信访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要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明确由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党委政法委牵头做好终结移交的协调工作,信访人住所地的党委和政府及基层组织要落实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工作,促使信访人停访息诉。因工作不落实,造成极端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政法机关的沟通交流,统筹把握信访形势和突出问题,及时了解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工作衔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加强政策研究和统筹指导。特别是对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交织的事项,涉众型和涉及政策落实的事项,依法终结后帮扶救助、教育疏导、矛盾化解等实际问题,要加强与政法机关沟通协调,通过积极参加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例会等方式,及时通报案件和共享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协作配合机制,对掌握的重大苗头隐患、极端行为信息及时向有关政法机关预警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形成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六、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措施,进一步规范社信访秩序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例,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自觉接受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反映问题。对经省级以上政法机关作出终结决定,当事人仍然无理缠访的,加强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动员上访人亲属、基层组织,共同做好停访息诉工作;对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然违法闹访,到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对非法代理上访牟利的,或教唆、鼓动上访人非正常上访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对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或插手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内外勾联、挟洋施压、丑化我党和政府形象的,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坚决严肃处理。更多相关文章推荐: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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