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在多长时间内会理赔,法院在多长时间内会受理伤者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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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受伤,受害人在多长时间内起诉法院会受理
发生以后要是没有协商解决,就可以提起交通事故诉讼,那交通事故造成人受伤,受害人在多长时间内起诉法院会受理?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1、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2、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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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在多长时间内会理赔,法院在多长时间内会受理伤者的申诉
开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在多长时间内会理赔,法院在多长时间内会受理伤者的申诉
伤者锁骨骨折,2017年过年之前出院,本人强制险垫付1万元2016年我开车出的事故,我是不是可以拿着票据找保险公司理赔,我想问在这种伤者一直不跟我联系的情况下?我是不是在超过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和法院的受理时限后,伤者找我要钱,本人也垫了几千元,到现在伤者及家属也没有联系我,我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理他们了,也没有上法院起诉我,保险公司在多长的时限内会理赔?法院在多长的时限内会受理伤者的起诉?超过了法院的受理时限你可以看看你的调解书,上面肯定有限定赔付最后时间。到时若不赔付你就可以到法院申请执行。
7-30 15:45
你可以看看你的调解书,上面肯定有限定赔付最后时间。到时若不赔付你就可以到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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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保险公司拒赔?
诉讼时效是指,合同双方中一方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强制侵害方承担义务,而在法定诉讼时效期满以后,受侵害方行使请求权,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如果车险理赔超过诉讼时效会怎么样那?我们来看下面一个案例原告:佛山市新协力的士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原告佛山市新协力的士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日,原告员工杨某驾驶粤E×××××号车辆在佛山市兆祥路与朝安路口,与案外人黄某发生碰撞,本次事故导致黄某受伤,原告车辆受损。根据禅城区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判定,原告员工驾驶的粤E×××××出租车在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员工杨某在事故后垫付伤者黄某医疗费用2376.5元。本次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维修费为3829元。由于原告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被告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原告费用按=2680元。上述费用合计5056.5元。原告车辆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范围内,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费用拒绝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2680元;被告支付黄某医疗费用2376.5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5056.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本次事故发生时间在日,距离原告起诉已经近四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案件已经过诉讼时效,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自日就已经鉴定出损失金额,医疗费发生时间均在日,即原告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并且明确损失金额的最晚时间是日,诉讼时效期间从此计算,时间截止于日。原告在诉讼中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实其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本案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被告因为案件已经过时效而无人索赔,案件已经做了结,不存在《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原告在2015年6月提出诉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同样不适用于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其他中断情形。3、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诉讼费用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庭审中,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回应如下,2013年10月原告向被告提交过延迟交案的申请,当时被告口头同意,所以原告才会在2年后才申请理赔。被告是在2014年签收原告的索赔申请资料,直至日才退回原告索赔申请的全部材料。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1、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网上工商登记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以及身份信息。3、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原件1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副本)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以及权利义务。4、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第一大队第号事故认定书原件1份,证明粤E×××××号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后已经报警处理,原告涉案车辆是负主要责任。5、事故车损物价鉴定书原件1份(共4页),证明涉案车辆的维修费用。6、行驶证、驾驶证、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粤E×××××号车辆驾驶人有驾驶资质及车辆属于原告所有。7、伤者黄某医疗发票原件2份,证明涉案医疗费用为2376.5元。8、车险理赔资料接收单及索赔联原件1份,证明原告曾经向被告提交资料申请索赔,但遭拒绝,致使拖延了原告的起诉时间。经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3均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事故认定书上证明事故是在日发生,至原告向法院起诉时间已经过去3年以上。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鉴定书的发生时间也是日,在该时间车辆损失已经鉴定完毕。维修发票是在日开出,而离价格鉴定书作出的时间相差2年,从原告的车辆损失程度看,维修根本不需2年时间,原告推迟维修汽车的行为有违常理,被告认为原告是有意推迟维修从而影响其索赔。对证据6无异议。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从中可以看出伤者日已经治疗完毕,原告没有必要拖延2年后再进行索赔。证据8对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此联单是被告制作,但签收人员处没有签名确认,也没有时间显示,原告称2014年向被告提交申请,有可能此证据是该时候留下的,但也已经超过时效。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证据6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4、5、7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5中的维修费发票,被告认为发票开具时间与价格鉴定书作出的时间相差2年,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原发票已经遗失,该发票为补开发票,因该维修费发票有相应的价格鉴定书印证,故本院认定其证据效力。证据8有原件核对,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证据8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结合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为其所有的粤E×××××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日0时起至日24时止,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8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及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日3时35分,原告的员工杨某驾驶粤E×××××号车辆自西向北方向左转行驶至佛山市兆祥路与朝安路口时,与案外人黄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第一大队作出第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粤E×××××号车辆经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日作出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为粤E×××××号车辆事故损失费用为3829元。案外人黄某于日在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用医药费2376.5元,该款由原告垫付并取得相关医疗费发票。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保险条款及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各自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寿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5《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的附件《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中,盖有“佛山永安保险已回收”的印章,签署日期为“”,而该时间离事故发生的日并未超过二年,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8《车险理赔资料接收单及索赔联》,可认定原告已于日前向被告通报过事故的发生情况,表明其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由于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向原告发出保险拒赔通知书,因此,不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现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保护期间,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保险车辆于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原告为此支付维修费3829元、支付事故伤者黄某医药费2376.5元,有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维修费发票及医疗费发票证明,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由被告按事故责任比例即70%予以理赔原告的车辆损失2680元及原告支付的医药费2376.5元,该金额没有超出原告所购买保险的赔偿限额,且原告购买了相应的不计免赔率,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赔偿予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新协力的士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赔偿款505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泰恒更保王律师案情简读:本案原告驾驶员杨某在2011年10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人员损伤,并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拒赔,多次交涉无果后提起诉讼,诉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费用5056.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于日发生事故,2015年6月提起诉讼,时间已超过四年,诉讼时效已过,应驳回原告诉求。经法院审理,原告与被告签署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以内,本案的纠纷主要在于原告的诉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盖有“佛山永安保险已回收”的印章,签署日期为“”,而该时间离事故发生的日并未超过二年,结合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可认定原告已于日前向被告通报过事故的发生情况,表明其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停止计时)。保险人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由于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向原告发出保险拒赔通知书,因此,不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故法院不支持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说法,最终判处保险公司支付被告合理费用,并承担诉讼费。友情提示:在现实生活中老百姓能接触到的合同一般都是民事合同,合同中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法律保护的申诉期只有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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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到法院起诉的时间是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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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的时间是2年&&&&   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收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后40天才到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超过15天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代理人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等同于仲裁裁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并没有规定15天的起诉期限,应当理解为提起诉讼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即2年。二审法院通过审理,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作出如下裁定:一、撤销××裁定;二、指令××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附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xx& 性别:男& 年龄:63岁& xx有限公司员工住址:人民北路成铁宿舍xx栋1单元17号&&& 电话:xx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董事长住址:成都市马家花xx号 劳资人事部电话:(028xx)上诉人因其诉与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2009)金牛民初字      第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09)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等同于仲裁裁决书。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复生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书”是对劳动争议的实体处理,但“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某种事由作出的,仅仅是作形式上的审查,未进行实体审查。“仲裁裁决书”会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告知起诉期限。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上诉人的申诉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不属于《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 “劳动仲裁裁决书”,不适用十五天起诉期限的规定,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复生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受十五天起诉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三十一条…….&&&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法律和规章都只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而并没有规定15天的起诉期限。2000年颁布并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因此,在法律未对“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的期间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任何法院和部门都不得以超过15天起诉期限为由侵害上诉人的权利。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精神,“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的期限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  上诉人当时在拿到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发现不予受理通知书上面没有记载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就马上咨询了成都市仲裁委员会,得到的答复是没有起诉期限的规定,随时都可以起诉。上诉人不放心,又咨询了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值班法官,得到的答复还是:没有上诉期限的规定,随时都可以起诉。上诉人还是不放心,又亲自到会展中心的沙湾书店查询了相关书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主编:信春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出版,书号:isbn978-7-第116页最后一段记载:“本法没有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期间作出规定。应当理解为提起诉讼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第214-215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杨景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报告记载:“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申请人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应当给予申请人充分的时间去为诉讼做准备,而不应将申请人就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时效限定为十五日。-----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赞同这一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实用问题解答及操作指南由中国方正出版社于2008年1月出版。书号:isbn978-7-该书103页第6行记载:“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在两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可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主编信春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并由法律出版社于2008年2月出版,该书出版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 特别是该书214-215页记载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时效限定为十五日太短,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后同意后,删除了15天的规定,从立法本意看,就是要给予当事人更多的时间准备起诉,也就是要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实用问题解答及操作指南第103页第6行明确记载:“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在两年内提出”,这些都让上诉人坚信,“不予受理通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间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2年。&&   三、上诉人到法院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上诉人日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不到两个月,根本就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况且,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已于日向原告发送了(2009)xx民初字第121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日向上诉人发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和日下午4点开庭的传票(后法院因故改为日上午9点30分)以及xx有限公司日向法院提供的答辩状(没有提出15天时效的异议)。并于日上午9点30分在原被告到庭的情况下对实体权利进行了审理。在庭审时,被告向法庭提出原告向法院起诉超过了15天的法定期限,原告代理人当庭进行了反驳,并阐明了不受15天期限限制的理由,随后法官继续对实体权利进行了审理,应当理解为法院已经查明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庭审从9点30分一直到12点结束,有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有法院的庭审记录并有双方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确认,原告方代理人在庭审结束后提交的代理意见中也对是否超过15天的起诉期限进行了阐明,法院本应对本案的事实作出裁决,遗憾的是,法院还是不顾事实和法律,让上诉人苦苦等待3个月,走完了所有诉讼程序后,作出了上诉错误裁定。上诉人不禁要问,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难道连“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到法院的期限都不清楚吗?如果超过了起诉期限,当初法院又为何要受理呢?受理后如果发现不应受理,又为何还要开庭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呢?审理后又以超过15天为由裁定驳回而不是作出实体裁决,这不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吗?难道就这样一个法律问题法院都不能查明吗?还是因为被告是xx有限公司法院不敢裁定呢?法律可是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啊!综上所述,上诉人恳请上级法院依法撤销(2009)xx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此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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