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伐战争的主要对象是推翻了合法民选的中华民国政府吗

中华民国统计史
中华民国统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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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中华民国,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为中华民国时期。这一时期的政府统计,有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统计,推行西方国家的统计组织,依据西方统计理论和方法,进行了一系列统计工作,但因各自为政,统计数字不全不确,留下的历史遗产很贫乏。其他方面,一般在西方统计理论的影响下,进行了一些统计工作与学术活动。中国新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调查统计工作,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获得了广泛的开展,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统计树立了正确的方向,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华民国的社会经济
  自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掠夺了中国的好些领土,索取了巨额的赔款,并取得在中国的土地上驻兵和开设银行、商行、工厂等特权,控制中国的工商口岸、交通和海关,使中国变成了半殖民地的经济。1931年日本侵略了我国东北。1937年“七七”事变后,又占领了我国沿海的大部分地区。日本操纵着东北和关内沦陷区的经济,把这些地方变成了它的殖民地。抗日战争胜利后,日本在中国的经济势力已全部垮台,英、法的力量也因战争而削弱,而美国则乘机进一步对中国进行侵略。美国和国民党政府缔结了所谓“友好通商条约”、“航空协定”、“船坞协定”、“双边协定”,就这样掠夺了土地权、驻军权、领空权、领海权、内河航行权、设厂权、油矿权、农业经营权和贸易上的优惠权等等特权。
  外国侵入中国后,虽然破坏了中国自足自给的自然经济,促进了城乡商业经济的发展,却没有破坏中国封建主义的基础一一地主阶级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度。在这种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下,土地的分配极不合理。旧中国一般的土地情况,大体是: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70一80%的土地;而占乡村人口90%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占有20—30%的土地。因此,无地少地的农民,不得不向地主租种土地,任地主剥削。地租一般占农民收入的50%左右,有的甚至高到70—80%。农民同时还受经济以外的剥削。地主又放高利贷和经营商业来剥削农民。抗日战争前货币借贷月息一般是4%左右。粮食借贷的月息则高达7—10%。粮食借贷是较通行的借贷方式。地主操纵着农村市场,他们贱买贵卖,谋取暴利。农民过着牛马式的生活,他们无力改进生产。他们只能因袭祖传的方法,用古老的工具,在分散的小块土地上进行生产。而地主阶级感兴趣的,是进行土地兼併,放高利贷及经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障,农村经济日益走向萎缩和破产。
  外国资本的侵入,给中国资本的发展造成了某些条件,在19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了近代化工业,但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双重压迫下,几十年间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极其微弱,没有形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形式。
  解放前20多年来,压迫中国人民的又增加了官僚资本主义。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官僚资本因接收日本、汉奸企业,更加膨大起来。到解放前夜,全国3
489家银行有2
448个在官僚资本手里。官僚资本控制了全国纺锭的40%,织布机的60%;官僚资本的“资源委员会”掌握了全国钢铁的90%,煤33%,电力67%,水泥45%,糖90%,以及全部石油和有色金属。估计官僚资本在全国产业资本中所占比重约达80%以上。官僚资本并控制着全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及全国43%以上轮船吨位,掌握着十几个规模巨大具有垄断性的贸易公司。官僚资本还利用恶性通货膨胀、商业投机及各种经济统制,大规模地掠夺了中国人民的血汗。
  总之,外国帝国主义的侵略及其与中国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相勾结,就使中国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经济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在曾经被日本占领的地区,并且变成过殖民地。
  中华民国的统计组织与法规
  1911年的辛亥革命,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帝制,成立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但这一胜利果实很快为袁世凯所篡取,其后就是代表各帝国主义在华利益的军阀混战,封建割据。直至1927年的北伐战争,才结束了这种局面,建立了国民党政权,并维持到1949年。
  中华民国政府的统计工作可以分为两个时期,民国元年至民国十六年(年),北洋政府时期为第一时期;民国十六年至民国三十八年(年)国民政府统治以后为第二时期。
  一、北洋政府的统计组织
  (一)中央政府的统计组织
  民国元年,北京政府承袭清末遗制,在各部门设有规模不大的统计机构。除财政部的统计由他科兼办外,其他外交、内务、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林、工商、交通等九部都设有统计科。同年,农林、工商合并为农商部,仍设统计科。蒙藏院增设统计科。民国二年,教育部裁撤统计科,统计工作由文书科兼办。民国三年,总统府政事堂设立主计局,设局长1人,参事4人,佥事6人,主事及办事员若干人。其第四科负责统计工作。该局地位虽高,但不是统计的中心机构。同年,交通部取消统计科,改设交通统计委员会。其人员由交通部各司、处及北京铁路局委派。这是一种新形式的统计组织。民国五年,总统府撤销政事堂,恢复国务院,设全国最高的统计机构——统计局。其职掌如下:(1)管理各部院共同进行的统计事务;(2)承担不属于各部院的统计事项;(3)编纂统计报告;(4)召开各官署统计会议。由于统计局的设立,各部统计科一度撤销,但不久,教育、交通等部又恢复了统计科的编制。此外,军政部航空署与全国烟酒事务署相继设立了统计机构。财政部的盐务稽查所设立了统计股;驻沪货价调查局,专司物价调查之责。
  北洋政府时期,中央方面虽有集中的统计组织,但无统筹的统计计划,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大都各自为政,未能统一起来。
  (二)地方政府的统计组织
  各地方政府的省公署及所属厅处,于民国二年设置统计处或统计科、股。其中,江苏、山西省设统计处;云南省设统计局;湖北省初设统计处,后改为统计股。县级政府设立机构的有山西省,主管统计工作的为统计主任。而湖北省的大部分县,主管统计工作的为统计专员。
  民国初期,百废待兴,全国各级政府都在创建机构,因此,统计机构的设立,远不如清代筹备立宪时期完备,全国大部分县市都未设立统计机构。到了北洋政府的后期,军阀割据,政治动乱,就更无设置地方统计机构的可能了。
  二、国民政府的统计组织
  国民政府时期的统计工作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民国十六年至民国十九年为第一阶段,这是在主计处成立以前;二是民国二十年至民国三十八年为第二阶段,这是在主计处成立以后。
  (一)主计处成立以前的统计组织
  1.中央政府的统计组织。
  立法院与铁道部设统计处,内政部设统计司。其中,立法院统计处设处长1人,科长5人,专员3人,调查员及文书若干人。此外尚有分布全国自愿襄助的查报人员2
000多人。实业部、审计部、海军部及军政部陆军署设统计科;教育部、交通部、司法行政部、铨叙部及财政部会计司设办理绕计事务的专科;考试院及建设委员会设调查科。考选委员会,财政部统税署、赋税司及国定税则委员会设统计股。行政院,监察院,外交部,禁烟委员会,导淮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署,内政部卫生署,帐务委员会设专员办理统计事项。
  2.中央各部直属机关的统计机构。
  财政部海关与国际贸易局设统计处。财政部总税务司设统计科。财政部盐务稽核所设统计股。
  3.地方政府的统计机构。
  各省市政府以设置统计股的为多,如湖北、吉林等省与南京市政府在秘书处下设统计股;山东、湖北等省的民政厅下设统计股,安徽、浙江、山东、湖北、江苏和云南等省的财政厅下设统计股;安徽、湖北、陕西、山西、福建等省的教育厅下设统计股;安徽、浙江、湖北、陕西、察哈尔等省的建设厅下设统计股;上海市的社会、公安、教育、卫生等局设统计股。此外,还有一些省市直属机关设立统计专员以办理统计事务。
  (二)主计处成立以后的统计组织
  1.超然统计制度的建立。
  国民政府初成立时,各机关财务管理由预算到出纳、购买、会计、报销与决算,均由各该机关一人兼办,串通舞弊现象频生。为了杜绝这种腐败现象,当时的经济学家和外国顾问团都倡议建立一种相互牵制的组织,相互监督。经研究,实行所谓“联综组织”,即财政制度分为联立综合的四大系统:(1)行政系统;(2)主计系统;(3)出纳系统;(4)审计系统。在联综制度下,一个公务机关内有行政、主计、出纳、审计四种人员,相互辅助,相互监督,期望能树立起廉洁的财务管理风气。
  当时各机关已纷纷建立统计机构,同时有少数行政长官和部分学者设想推行一种行政三联制。他们认为,政治的推行必须经过设计、执行与考核三个阶段。而三者皆要求统计机构提供相应的统计资料。因此,政府统计工作的职责,按民国二十一年《统计法》规定,应为下列五种:(1)基本国势调查;(2)各机关职务上应用之统计;(3)各机关所办公务之统计;(4)公务人员及其工作之统计;(5)各机关认为应办之其他统计。行政三联制中,设计阶段所需资料由(1)(2)两项统计提供;执行阶段所需资料由(2)(5)两项统计提供;考核阶段所需资料由(3)(4)两项统计提供。
  2.主计处统计局的职掌。
  主计处处于监督各机关财务管理的超然地位,直接隶属于总揽全国政权的国民政府。设主计长1人,主计官6人,秘书3人,办事员与文书若干人。设岁计、会计、统计三局,各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皆由主计官6人兼任。统计局的职掌如下:(1)各机关统计人员及其所办统计事务之指挥与监督;(2)各机关统计报表格式的制订、颁行及统计方法之统一;(3)各机关统计范围的划分及统计工作的分配;(4)进行基本国势调查;(5)调查编制不属于任何机关范围及各机关未及编制的统计资料;(6)编制全国统计总报告;(7)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统计局设5个科,第一科掌管社会统计事项,办理人口、家庭、教育、卫生及其他社会统计;第二科掌管天然资源统计事项,办理农林、渔矿、畜牧及其他资源统计;第三科掌管经济统计事项,办理金融、物价、工商、交通、财政及其他经济统计;第四科掌管政治统计及国际统计事项,办理立法、司法、外交、军事及其他政治统计暨国际统计,第五科掌管统计人事及本局文印等事项,办理各机关统计人员任免、迁调及其他人事事项,汇编、核校、绘制、印制各种统计报告以及文书、庶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科的事项。统计局设科长5人,专员、科员若干人,此外雇用办事员、文书若干人。民国三十六年,统计局的组织有所变动,在原有5个科之外,增设六、七两科。第六科办理行政效率的研究事项;第七科办理施政成绩的统计事项。
  3.中央各机关及所属机关统计处室的职掌、组织与人员。
  民国二十二年,主计处对中央各机关的统计机构进行了调整,将统计人员分为三等:(1)统计长,简任,或统计处长简任或荐任,其办公机构为统计处,(2)统计主任,荐任,办公机构为统计室;(3)统计员,委任,办事机构亦称统计室。机构调整的具体情况是:将立法院统计处全部转入主计处,成立统计局;内政部的统计司改为统计处;实业部的统计科提升为统计处。其他各院部会的统计机构都称为统计室,设置或改称统计主任或统计员。
  截止民国三十六年,中央各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中设置统计处的有:内政、财政、工商(后改为经济)、教育、交通、社会、司法行政等部和司法院;设置统计室,其主办人员为统计主任的有:总统府、行政院、立法院、监察院,外交、农林、粮食、水利、卫生、地政、铨叙及审计等部;侨务、资源、考选等委员会,以及新闻局等16个机关;设置统计室,其主办人员为统计员的有考试院、蒙藏委员会、中央研究院等。
  中央各统计机构主办统计人员的隶属关系,统计长承主计长之命,并受所在机关长官的指挥,主办所在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统计事务,出席所在机关的院务或部务会议。统计主任、统计员承主计长之命,受主计处统计局长之指导,并受所在机关长官的指挥监督,主办所在机关的统计事务,出席所在机关有关其职责的各项会议。
  截至民国三十六年五月底,中央各机关及所属机关主办统计人员中有:统计长8人,统计主任及统计员669人,助理人员930人。
  4.省市县政府统计处室的组织、职掌。
  按民国三十六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各省市统计组织办法》,各省及特别市的统计处分甲乙两级。甲级统计处分四科,第一科办理经济统计;第二科办理社会统计;第三科办理行政效率及施政成绩统计;第四科办理统计方案的汇订、统计报告的汇编及人事总务等事项。乙级统计处分三科,第一科办理经济统计;第二科办理行政效率及施政成绩统计;第三科办理社会统计及人事总务等事项。
  甲级统计长的人选除浙江、福建、河北、察哈尔、绥远、甘肃等省由调查室的特工人员担任外,其他皆由各省市主管统计工作的人员担任。
  截止民国三十六年五月底,省市政府设置统计处的共有31个: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河北、山西、河南、陕西、甘肃、热河、察哈尔、绥远、西康、台湾、辽北、辽宁、宁夏25省及南京、北平、上海、天津、青岛、重庆6市。
  省市政府所属机关设置统计室的共有852个。
  所配备的统计人员,省市县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共有统计长31人,统计主任、统计员1 196人,助理人员2111人。
  全国统计机构共有1 904个,统计人员为4 945人。
  统计人员由主计处安排配置,其隶属关系为:(1)省市政府统计长承主计长之命,受统计局长的指导,兼受所在机关长官的领导,从事统计业务;(2)省市政府所属机关的统计主任及县市政府的统计主任承主计长之命,接受统计局长的指导,受省市政府统计长或统计主任的监督指导,受所在机关或政府长官的领导,从事统计业务。
  统计人员一方面对主计机关负责,另一方面又受所在机关长官的领导。这种双重的隶属关系,前者表示其地位“超然”,后者则表示其“联综”关系。
  国民政府的统计组织,比北洋政府时期有了较大进步,统计组织的形式是比较集中了,但实际上仍然各自为政,很难统一起来。主计处在1935年的一篇报告中说:“本处成立四载,仅设实业部统计长一员,其余机关仍少改进”。又说:“各机关统计组织,既系各个分立,无集中汇总之机关,则遇事无从统盘筹维详密规划。事业之进行,不免重复缺略,易得之统计,重见纷出,烦难之统计,搁置未办”。①
  三、国民政府的统计法规
  主计处于民国二十年四月正式成立后,中心的统计机关才奠定了基础,而统计法规的建立也逐步兴起。主计处成立以后的统计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五种类型。
  一是规划统计制度之骨干法令,如《统计法》及《统计法施行细则》等。《统计法》于民国二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公布,但当时未即实行。经过一年多的时间,民国二十三年四月公布了《统计法施行细则》,对于《统计法》颇多补充及解释之处,遂于民国二十三年五月一日与《统计法》同时施行。
  二是关于调查统计之方案。统计资料之正确与否,决定于搜集资料的方法如何,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有二,一为登记,二为调查。自主计处统计局成立后,有关调查统计规则的法规公布很多。在登记方面,有《公务统计方案之意义及其拟订程序》、《拟订地方政府公务统计方案应注意之事项》等;在调查方面,其大者有基本国势调查方案、县户口普查方案、工业普查方案与物价调查方案等。这些方案的执行,对统计工作的统一起了一定作用。
  三是关于调查统计之规则,如《警政统计规则》、《各省重要市县公务员生活费查编办法》、《户口普查条例》、《户口普查法》、《抗战损失调查办法》等。
  四是关于统计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规程。如《国民政府主计处处务规程》、《地方行政机关统计组织暂行规则》、《中央政府各机关统计室组织及办事通则》、《省(市)政府统计处组织规程》、《设置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机关会计统计机关办法》等。
  五是关于统计人员的考试、任用条例。如《高等考试统计人员考试条例》、《普通考试统计人员考试条例》、《中央及各省市政府主计、会计、统计人员考核实施细则》、《主计人员任用条例》、《主计人员任用条例试行细则》等。
  统计法规的建立对于统计工作走向系统化起了一定作用。兹对《统计法》作进一步的阐述如下:
  《统计法》共分四章,卅二条。四章是:通则,统计之编制及报告,地方统计,附则。
  《统计法》制订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全国政府统计之步调。故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各级政府统计之调查,全国统计总报告之编纂,统计办法之统一,工作之分配及事务之指导、监督,均依本法之规定。”可见所有政府统计范围内之重要事项均已包括在内。而第三十条则规定:“国立或地方设立之学术机关与教育机关,为研究学术而办理之统计,不适用本法之规定。”可见《统计法》仅适用于政府之统计。而政府应办理的统计,根据第三条规定为:(1)基本国势调查之统计;(2)各机关职务上应用之统计;(3)各机关所办公务之统计;(4)公务人员及其工作之统计;(5)各机关认为应办之其他统计。
  明确规定了统计人员之间的监督、指导关系。第二条规定:“各下级政府之主计机关,或主计人员关于统计事务,应受该管上级政府主计机关之直接监督与指导”。
  明确规定了统计范围之划分。第五条:“各级政府,及中央各机关统计范围之划分,由国民政府主计处根据需要情形,拟具方案,经全国主计会议之议决,呈请国民政府核定之。有变更时,亦同。……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机关,为行使职权所需要之特种统计,应由各该机关与国民政府主计处商定其范围”。
  为统筹全国统计事业之进行,第九条规定,国民政府主计处,“应拟定每一年、每五年、每十年或其他一定期间之统计计划。”
  各级政府主计机关,为办理统计之需要,“得随时调阅本政府或所属下级政府各机关有关系之档案表册,除军事、外交之机密案件外,各该机关长官不得拒绝各机关主办统计人员。调阅本机关之档案、表册时亦同”。
  中华民国政府的统计工作
  一、人口统计
  民国以后曾举行过全国性和地区性的人口调查,但未能执行人口普查的原则,统计方法不尽科学,不能取得准确的全国人口数字。
  (一)内务部举行的全国人口清查
  民国元年,内务部曾举行全国人口清查,采用逐户调查的方法。调查项目有: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职业、出生率及死亡率,但未规定调查人口的标准时间。
  虽然是全国调查,但只有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福建、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等19个省和绥远、京兆两个特别区进行了清查。尚有若干个省于民国五年以后方始举行清查。调查结果迟至民国五、六年始由内务部陆续公布。这次清查,大都采用逐户调查,但亦有地方官厅估计的。调查结果全国人口数字为405
816 967人。
  以后,各省分别采用上述人口清查方法自行逐年调查人口,持续年数不等。其中:自民国元年至十六年,历年编查的有山西省;自民国元年至十年的有江苏、吉林、黑龙江、察哈尔4省;自民国元年至七、八年或四、五年的有浙江、江西、山东、直隶、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辽宁、新疆10省;其间只编查过一二次或推迟至民国四、五年才开始编查的有安徽、贵州、福建、甘肃、青海、宁夏、绥远7省;完全未编查过的有陕西、云南、广东、广西四省。
  (二)民国十七年,内政部举行的全国户口调查
  民国十七年,内政部制定《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附有调查统计表式,通告各省市政府,由民政厅于该年12月底以前作出调查汇报。调查方案如下:(1)调查表分住户、船户、寺庙、公共户四种,规定调查常住人口。(2)调查项目、住户、船户调查表为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已未嫁娶、有无子女、年龄及出生年月日、籍贯、曾否加入国民党、住居年数、职业、受教育程度、宗教、废疾及其他共14项。公共户与寺庙的调查项目,较为简单。(3)分区调查方法,除已实行自治章程的省份,按自政区划办理外,其余省市均依警区办理。未设警区的由该地方官署,按保卫团或民间习惯划分。(4)关于调查的标准时间未加规定,只限定调查结果于12月底以前汇报。
  这次调查,一方面未规定调查人口的标准时间,调查项目多而又杂;另一方面在发布调查命令时,仅发出调查表和布置人口调查任务,对调查的准备工作均未安排,由各省市民政厅局自行处理,致使各省所用表格与部颁表格不尽一致,所得数字不很确实。
  调查结果,延至民国十八年,只有江苏、浙江、安徽、河北、辽宁、湖南、陕西、山西、湖北、黑龙江、新疆、绥远、察哈尔13省及南京、上海、北平、天津、汉口5特别市报部。调查项目只涉及户数及男女人数,其他项目不是未加填报就是填报了也未加汇总。查报人口总数为211
000人。内政部以此为依据,对未查报户口的省份,按各该省原有最后一次调查的数字,参照土地面积和人口密度,对照邻省报部和调查数字,予以估计,求得全国人口总数为441
850 000人。
  民国十八年后,各省市政府有逐年自行调查户口之举,其编查方法多系根据内务部《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及表式办理,各年编查的省市如下:
  民国十八年有山西、河北、吉林、绥远、察哈尔、熟河、宁夏;十九年有湖北、山西、山东、河北、陕西、辽宁、察哈尔、宁夏及汉口;二十年有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贵州、山西、河南、察哈尔、宁夏;二十一年有江苏、浙江、江西、陕西、山西、河南、云南、广东、湖南、察哈尔、宁夏、绥远及广州;二十二年有江苏、安徽、河南、湖北、贵州、陕西、广西、宁夏、青海;二十三年有江西、安徽、山西、甘肃及南京、上海北平、天津;二十四年有湖北、河南、河北、青海、威海卫特别区及西安、贵阳;二十五年有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西康、新疆、青海、察哈尔、绥远、宁夏、南京、成都、贵阳、重庆。
  (三)政府举办的其他人口调查
  民国二十一年十月,国民政府公布《统计法》,确定全国户口普查由主计处主办。主计处于民国二十六年前往四川、云南、贵州三省考察保甲户口编查实况,决定将户口普查方法,纳入保甲户口编查之中。民国二十八、九年间,按此原则先后在四川省合川县沙溪镇及三峡实验区进行试查。民国三十年二月,国民政府公布《户口普查条例》,十月主计处拟订《四川省选县户口普查方案》,十二月四川省选户口普查委员会成立,办理彭县、双流、崇宁三县的户口普查。执行结果如下:
  1.户的标准。分为普通户、营业户和公共户三种。普通户为在同一处所膳宿,并在同一家长统率之下共同生活的户;营业户为在同一处所或房屋内,在同一主持人(店主或经理等)管辖下共同营业的厂号或营业组织;公共户为在同一处所或户屋内,在同一主持人管理下的共同办事机关或公共组织。
  2.口的标准。分为“现有人口”与“常在人口”两种。现有人口为在规定的标准时刻,正在所查户内的人口;常在人口包括常时住宿、常时营业与常时办事的人口。登记时以常时住宿的人口为准,以免重复。
  3.普查标准日。规定为民国三十一年四月五日清明节。实施时,四月五日夜间即开始编查船舶户口和旅馆、客寓及流氓、乞丐等漂泊无定的人口;四月六日开始挨户查口,四月十二日以前全部查完
  4.普查的组织。四川省选县户口普查委员会由主计处与四川省政府民政厅共同派员组成。设调查、统计与总务三组及督导员若干人。每县设县户口普查处,由县长兼任处长,县民政科长和统计主任兼副处长。另设督导若干人,由各区区长及县指导员兼任。县普查处下设若干乡镇普查区,由乡镇长兼主任,副乡镇长兼副主任。乡镇普查区下以保为普查分区,由保长兼主任;设普查员一人,由副保长、小学教师或其他适当人员充任。
  5.督导制度。督导员的责任是:主持讲习会;普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在实施编查时,如发生妨碍普查工作的事件,可采取措施以作应急;办理抽查工作;关于普查表格的查对、修改与发放;乡镇户口普查区户口总数初步报告的编制;普查区及普查分区工作人员实绩的考核。
  6.普查人员的训练。分省讲习会与县讲习会两种。省讲习会的培训人员为各县民政科长、统计主任、县指导员、区长、区指导员及省普查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实习编查与统计工作,并讨论实际问题。县讲习会由乡镇长、保长、入选工作的小学教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7.查报事项。普通户调查表内的项目包括:户长姓名;户内各人姓名及与户长的关系;性别;已满几岁(须填出生年月日);未婚、有配偶、鳏寡或离婚;能否写家信,在何学校毕业或肄业;在何人家或厂号、机关内常时做事或受管束,做何事,做事有无收入;原籍何省何县;在本县住满几年几月,是否在本县常时住宿,农历(
)月( )日是否在家过夜,户长的家属不在户内常时住宿,则往何处居住等。
  8.编户与查口。普查分编户与查口两阶段。编户限五日完成,每查完一户即在户册上编贴户签,并在门首贴一查迄证,以为整编保甲的根据。查口工作限七日完成,对一般居民采用代填制,而厂号机关则由其自填。督导员对代填的已填表格须严加审查与抽查。对自填的已填表格,普查员规定日期,前往收集,但也须仔细审核,即时纠正其疏忽不确之处。
  统计结果以“四川省选县户口普查总报告”编辑发行。主计处统汁局以这次调查经验修订《选县户口普查方案》,送请各省市政府参照办理。并于民国三十二年据以指导四川省办理成都、华阳、温江、郫县、新都与新繁六县的户口普查。民国三十四年又进行了荣经县户口普查。这次三县户口调查,由于调查“现在”及“常在”人口,增加了不少调查工作量,为当时地方政府所难以胜任。又因顾及整保编甲,须登记“常时营业”及“常时办事”人口,而这两种人口必有其常住地,所以在统计常在人口时,容易重复。加之事先宣传及试查工作不够充分,致使统计结果难臻正确。
  民国二十二年,江苏省江宁自治实验县政府为筹备实行自治,采用近代人口普查方法,举办人口调查。以10月1日为调查的标准日。在进行调查前作了大量宣传工作,调查执行时又挨户作认真细致的登记问询,调查结果的所有表格文件均作为办理户籍人事登记的依据,建立起动态的户籍与人事登记制度。
  民国二十四年浙江省兰谿实验县参照江宁的调查方法,成功地举办了人口调查与户籍人事登记制度。
  民国十九年,卫生部开始进行生命统计,他们颁发规定,制定表格,当时制定了生票、死亡票、死产票和死亡分类表等,在北平、上海、南京、天津、汉口、杭州、广州等城市举办,其结果曾编为一些简易的生命表。
  二、农业统计
  民国时期的农业统计,只是为数不多的登记、整理、汇总资料的工作,所发表的数字大都系各有关部门的估计数,从未举办过全国性的农业普查。
  (一)农林部与农商部的调查
  民国元年,农林部与工商部分别制订农业与工商统计表,发各省县知事转发所属机关团体进行调查,然后由省民政所汇总并分别上报农林部与工商部。
  民国二年,农林部与工商部合并为农商部,其所属统计科编制《第一次农商统计表》。此后,又将各县年报资料加以整理汇编先后共9次。9次汇编资料中有关农业部分的内容有;(1)农家户与田圃面积;(2)农家户耕田分配数;(3)农作物“米”(稻谷);(4)农作物“麦”;(5)农作物“豆”;(6)食用作物;(7)特用作物;(8)桑田、茶田;(9)春、夏、秋蚕,榨蚕及天蚕茧;(10)蚕丝;(11)茶;(12)农田灾害;(13)荒地。
  各表纵栏为地方别,按各省所报县逐一列出。横栏为统计项目或指标。各项目及指标皆有分类,较为详细地反映了各种作物的品种。
  (二)立法院的调查
  立法院统计处于民国十八年至二十年间进行过:
  1.农业专项调查。这是为了检验全国农业消费表格是否适用,能否作为1931年世界各国同时举行的农业清查之用的一项调查。调查对象是江苏省江宁县270个村庄的2
421户农民。采用逐户访问方式,调查项目有:每户拥有田地面积;每户人数;自耕农、半自耕农与佃农占全部农民的比例;农业劳动者的收入;上中下各等地价;各种农作物的耕种面积;收获量及其价值;农家拥有牲畜头数及其价值。
  2.各县农业概况调查。一次以发放调查表形式进行的全国性调查。由立法院统计处拟定调查表及其说明,于民国十八年4月,邮寄全国各县县长及邮政局长,至民国十九年6月底,收回的调查表计:各县邮政局为1
100余份,各县县政府为800多份。全表征询20个问题,第1至第6为田地面积,第7至第11为田地价格及普通农户的家产概况,第12至1
7为估计农作物及家畜的生产量,第18为户口,第19为灾荒,第20为度量衡。回收的调查表经整理汇总为五个方面的数字:(1)各省农户及耕地;(2)重要农作物耕种面积及产值;(3)农佃分布状况;(4)小麦播种时期的研究;(5)田租率。
  (三)主计处统计局发表的各省耕地及农作物产量估计
  该项工作原由立法院统计处办理,后由主汁处统计局继续办理。全国28省共有1 935个县,而发表的估计数仅为25省1
781个县。所发表的估计数皆以表格形式出现,纵栏列各省名称,横栏列耕地面积与各种农作物产量两项,各种农作物产量又细分为籼粳稻,糯稻、小麦等项。表中所列各项数字系民国十八、十九年间估计的平常年间耕地面积与产量。
  除上述估计数字外,还整理有如下资料:(1)各省平均每个农民占用的耕地面积;(2)各省农田押租;(3)各省农业工资;(4)各省茶叶产量;(5)各省耕地税捐数。
  (四)农村部中央农业实验所的农产量预测调查
  调查以发放调查表方式,按月寄发各地农情报告员。调查从民国二十二年十月开始,民国二十四年约有报告员6
000人。兹以民国二十四年各月农情报告表为例,其调查项目如上页表。
  对上述资料的具体调查过程是:
  1.以各县辖下的区为单位,如某项调查该区报告不齐全,则以其他区之平均数插补,进而估计全县数字。
  2.全省汇总时如缺某一县报告,则以邻县数字插补。
  3.全国汇总如缺某省报告,以邻省数字插补。如郊省亦无材料时,则可以付缺。如民国二十年至三十四年缺东北三省数字,就任其空白。
  根据上述调查材料,经整理汇总后以表格形式发表于《农情报告》,其内容为:(1)各省自耕农、半自耕农及佃农;(2)各省农家从事副业之百分率;(3)各省冬季作物常年单位面积产量;(4)各省夏季作物常年单位面积产量;(5)各省茶叶常年产量;(6)各省主要粮食消费;(7)各省乡村物价指数;(8)农工工资。
  (五)农林部编制的统计资料
  农林部统计室根据农林部各司以及其他有关机关提供的材料整理汇编成《农林统计手册》,于民国三十七年刊印。其内容有:(1)各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2)各省粮食作物产量估价;(3)主要农作物改良品种;(4)各省棉产估价;(5)各省油料作物产量;(6)烟叶年产量;
(7)各省丝茧桑产量;
(8)各省粮食增产面积;(9)各省棉花增产面积;(10)各省推广肥料面积;(11)化学肥料的使用及其效果;(12)常见病虫害防治方法及其效果;(13)各年主要农产品进口量;(14)各省市农业合作社数。
  此外,还进行了一些规模较小的农业统计调查。例如,国防设计委员会于民国二十二年试办了江苏句容县人口农业普查;福建省政府在长乐县,广西省在贺县、绥渌县举办了农业普查。
  三、工业统计
  我国手工业发展较早,产品及从业人员数量相当可观,但资料较少。现代工业,最初主要是外国资本家来华设厂。民国初期,正值第一次欧战,欧洲资本家无暇东顾,民族资本家创办的棉纱、面粉、缫丝、火柴、印刷、造纸等轻工业渐有起色。为了解工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情况,政府主管工业的机关曾办理过全国性的工业调查和地区性的工业调查,内容涉及较广,但很不全面,更缺少连续性。
  (一)农商部汇编的《第一次农商统计表》
  民国元年,农商部颁发工商业调查表,经各县知事转发各工商企业厂长填报,再由县政府汇总报送民政所,再由民政所汇总报农商部,于民国三年汇编为《第一次农商统计表》。农商部由农林部与工商部于民国二年合併而成,故表中包括工业方面的统计数字,如公司数(作坊数)、资本额、工人数、产品数或产品价值等。但当时仅发过一张调查通令,无健全的指导组织,所得统计数字既不完备也不确实。
  (二)工商部的全国工人生活及工业生产情况调查
  民国十九年,工商部对全国工人生活及工业生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先训练调查人员,在无锡县进行试查。然后派出调查人员在全国指定县市,如上海、苏州、无锡、武进、镇江、江都、南通、宜兴、南京、杭州、嘉兴、宁波、安庆、芜湖、九江、南昌、汉口、武昌、大冶、青岛、广州、顺德、佛山、汕头、梧州、福州、厦门、旅顺、沈阳、吉林、长春、滨江、哈尔滨、龙江等进行正式调查,历时四个月。编有《全国工人生活及工业调查》一书,内容包括:(1)工资,(2)国内各省区城市工会,(3)工厂概况等项目。
  (三)实业部的全国机械工业和手工业调查
  民国二十一年,实业部国际贸易局以省或地区为调查单位,对全国机减工业和手工业进行了调查。
  调查项目有工厂数、资本数、工人数、原料产地、制造手续、出品种类及商标、销售方法及销售地域等。以实地派员调查为主,力求取得政府机关及公私团体的协助,搜集现有资料,汇编各省实业志。
  (四)国防设计委员会委托中国经济研究所对中国工业比较发达地区的调查
  民国二十二年,国防设计委员会委托中国经济研究所对中国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了调查。调查的范围是使用机械的工业(非手工业),调查的地区为华中、华北14省128个市县,华南3省18个市县,后来又加了一个上海市,调查结果符合工厂法规定的工厂共2
435家,其中华中、华北和华南地区为1 206家,上海市为1 229家。调查材料的时期一律以民国二十一年为准。
  为使整个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主办单位作了大量调查前的准备工作:(1)事先编好调查须知,说明调查范围、调查实施方法、填表方法等。对表中171个问项,逐一解释并有实例。(2)为使调查员对动力机械和辅助机械有统一的认识,在调查出发之前,组织他们到交通大学机械工程科参观,以资观摩。(3)制表列举各业之主要作业机、主要原料、主要产品及制造部分的单位名称、单价等供调查员参考。调查员每到一省,先赴省政府接洽,并向民政厅索取介绍函,以便赴各县接洽,然后到有关厅局翻阅工厂名单、摘录厂名、地址、资本、产量等数字以备调查时参考。对于工业水平较高的市县,先作分业调查,查明被调查各厂,有否遗漏,如漏列合格厂则前往调查。调查员日间在外调查,晚间及星期日在临时住所,审查誊清各表。在上海的调查员须每日报告调查经过,并讨论解决各项困难问题,外埠调查员每星期至少寄快信或航空信一次,报告调查情况,并将已填表格,挂号寄回。收到调查表后,即由统计员逐项审查核算,如有疑问,则将疑问单寄调查员或直接寄厂家请其答复。调查表经审查无误后,由研究员负责标出应该整理的项目,交统计员汇总。
  调查结果,编制为以下内容:
  报告纲要,主要阐述调查范围,调查前准备工作,审查及核算等。
  工业行业分类说明,共分25业。
  全国工业地区分布,对全国15个工商业繁盛的地区详加说明,内容有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市面概况、劳工状况、金融行市、燃料与动力等。
  符合工厂法的工厂分业统计表。每厂都编有下列各表:厂地面积与建筑物;资本组织;动力来源;动力机械(数量能力);马达(数量能力);辅助机械数量;职工人数;职工薪金;工作时间;民国二十年度各种费用及销售产品总值;各种主要作业机械;主要原料,分数量与价值;主要产量,分数量与价值。
  地方工业概况统计表。各地均立下列各表:(1)资本与工人;(2)产品总值与销售地区;(3)主要产品产量;(4)各种产品的主要原料数量;(5)主要作业机械。
  (五)经济部编《后方工矿产品统计》及进行全国性经济调查
  民国三十年至三十一年,经济部编有《后方重要工矿产品第一次统计》。民国三十二年该部又向全国后方各省市工矿企业发出调查表2
300余份,表内主要项目有:民国三十一年下半年、民国三十二年上半年各项产品每月实际产量及三十二年下半年产品预计。截止三十二年底,收回表格1
400余份。经济部根据回收表格的数据,编制了《民国二十九年至三十二年后方重要工矿产品第二次统计》。
  民国三十六年,经济部进行了全国性的经济调查(工业部份)。这次调查先把全国分为上海、天津、青岛、南京、重庆、广州、汉口、兰州、西安、昆明、贵阳、福州、东北及台湾等经济区。调查分经济概况调查及经济事业的个案调查两部分。调查表分为二种:(1)一般性调查表,每个工厂必须填写,其内容:工厂概况、职工人数、动力设备。每项均再分细目。(2)分行业调查表。调查各行业的特别事项。但每业都要登记机器设备、主要产品与主要原料三项,调查最后收到发出表格的80%。
  以上为全国性的工业调查统计。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工业调查统计。
  1.民国十七年,上海市社会局对全市工厂进行了调查。调查分全市为七个区,共调查新式工厂1
500家,占全市工厂的84.2%。调查结果,编《上海之工业》一书,于民国十九年由中华书局出版。其内容:(1)工厂资本分级比较表;(2)历年开设工厂数;(3)各业工厂原动力类别及数量;(4)各种工业工人数比较表;(5)各种工业工作时间比较表;(6)各业工人最高、最低及平均工银统计表;(7)各种工业工作时间比较表;(8)各种工业最高、最低及平均工银统计表。
  2.民国二十年,主计处统计局与实业部、上海国定税则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局等六个单位合组上海市工业调查联合事务所,调查了上海市的机械制造工业,整理结果有下列各项主要统计:(1)历年工厂数表;(2)工厂资本组织类别表;(3)工业资本分类表;(4)工厂原动力类别及数量表;(5)计时与计件工人数比较表。上述资料由上海市社会局编为《上海之机械工业》一书,由中华书局出版。
  3.民国十七年,天津市工商局举办第一次天津市工商业总调查,集工作人员五十余人,历时一年,编有《天津市工商业》一书。民国二十二年开始第二次市内工厂调查,但不包括租界区内的工厂。共调查符合工厂法的工厂100家,小工厂338家,作坊775家,调查项目有:各业工厂分类,各业工厂设立时期,资本,使用动力,工人数,月收入工资,工作时间,各类工业全年出品总值,全年支出总额,支出分类及民国十九、二十、廿一年营业额调查结果编有《天津市第二次工业统计》。
  四、商业统计
  民国时期的商业统计,主要是由政府部门进行的商业调查和商业营业登记,工作范围及统计成果不及工业、农业统计广泛,而国际贸易统计主要由海关办理,为后人留下了数量可观的资料。
  (一)国内商业调查
  民国三年至民国十三年,农商部为编制农商统计,对全国商业进行统计调查,方式为发放统计报表。调查表式由农商部制定,发交各县知事转发各县商会,由商会发放各商店和公司依式填报,最后由各省民政所回收报表,并集中上报农商部。农商部根据各省报送的材料汇编的商业统计内容为:(1)各省商会数、会员数;(2)商号的营业情况。调查地域包括:京兆特别区、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贵州、热河、察哈尔共24个省区。
  民国政府成立后,对公司、商号有二种分类。一是按业别分类,如农业、工业、矿业等;二是按公司的组织分类,如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经济部曾收集民国十七年至民国三十五年的上述资料,但无进货、销售方面数字。仅民国二十四年《中国经济年鉴》载有民国二十三年全国各地(共14处)国货陈列馆的每月营业销售数额,以及特种商业,如华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统计包括成交总数、割帐总数、交易总数等项目。
  (二)国际贸易统计
  民国以后国际贸易统计仍由海关办理,但有所改革,规定进口采用到岸价格,出口采用离岸价格,贸易值数字较为准确,关册编制也较为系统。计编有《全国贸易报告及统计提要》、《各关贸易报告及统计》、《进出口货物类编》等,统计范围也有所扩大,凡中央规定距离海关50里以内的我国常关,均受其管理。民国二十二年后统计资料改用机器计算,遂将各地海关的统计组织取消,统计工作集中于总税务司署,每月均编有贸易统计月报出版。
  (三)国际贸易指数的编制
  1.实业部国际贸易局与上海商品检验局合作编制的指数。民国二十一年九月起,两者合编的《国际贸易导报》开始刊载国际贸易统计栏目,专登进出口贸易总值统计、进出口商品分类统计和进出口贸易总值统计。从十月起增加进出口贸易总值指数及重要进出口商品贸易指数二项。自民国二十二年一月至二十三年一月.又扩充其他国际贸易指数达12项。进出口贸易总值指数的编制方法是:资料来源为海关对外贸易年刊和月刊,指数分年指数和月指数。年指数的基期为民国十五年。其计算公式是:
  进口总值指数=×100%
  出口总值指数=×100%
进出口总值指数=×100%
自民国二十一年编制月指数,基期为民国二十年各月贸易净值之平均数,计算公式同年指数。
  2.实业部统计处曾编有对外贸易指数,分输入、输出与总值三种。材料来源为海关对外贸易年刊及月刊。其编制方法为:年指数分输入、输出两种,从民国十四年编至民国二十三年。汁算公式是:
年指数=×100%
月指数的基期为民国十五年的各月平均净值,从民国十四年编至民国二十三年,计算公式为:
  月指数=×100%
  3.财政部国定税则委员会以民国十五年为基期,按月分别编制上海输入与输出物价指数。上海输出指数的代表商品共有66项,分原料品、生产品与消费品三种,以输出价格为计算价格,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数公式,权数是民国十四年至十六年三年的平均输出净值。上海输入物价指数的代表商品有82项,分原料品、生产品及消费品三大类,以输入价格计算,采用算术平均数公式,权数为十四年至十六年三年的平均输入净值。
  五、物价调查和物价统计
  (一)物价调查
  1.民国初年,农商部调查全国103种商品价格,并由该部统计科编为统计,至民国十六年止。其方法如下:(1)由农商部核定各省选择工商业集中的市或县的总商会,共31处,按月调查报告各种商品的批发或零售价格。(2)选定的商品为米、麦、麦粉、豆、肉、玉蜀黍、鸡蛋、豆油、猪油、食盐、糖、酱油、茶、酒、烟,布、库锻、湖绉、宁绸、纱、茧绸、夏布、呢、草帽、地毯(毛制品)、棉花、棉纱等103种。(3)由总商会报告的商品价格,如发现疑问,须经复查纠正。(4)当时米、麦、豆等商品虽然都以“石”计算,但各省“石”的大小不一,因此皆将“石”折合为“斤”列出,以便比较。
  2.民国八年,财政部驻沪物价调查处,开始调查居民生活日用必需品和大宗进出口商品趸售与零售价格。
  3.民国二十四年,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就各种指数包括的物品中,选择符合:(1)实用性高,(2)物价容易变动,(3)物价变动很少受季节影响,(4)物价适中等四条标准的40种商品编制价格统计表。例如实业部统计长办公室派员调查编制的趸售物价指数所根据的106项商品中,选择40种编为“南京物价统计表”。其纵栏为商品,横栏为时间、各种商品的计量单位及品质牌号等,并附有根据106种商品价格所编制的指数。
  (二)物价指数
  1.抗日战争以前编制的各种物价指数。
  趸售物价指数:
  (1)上海趸售物价指数。民国十八年开始,上海国定税则委员会改以民国十五年为基期,编制物价指数。计算公式从民国二十年六月起改用简单几何平均数公式。代表商品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起增为154项。抗战期间仍继续编制。
  (2)南京批发物价指数。工商部统计处于民国十九年派员调查,每月一次,编为指数,以民国十九年一月为基期。民国二十年由实业部统计处接办,以民国十九年为基期。代表商品106项,分为食物、衣料、燃料、金属及电器、建筑材料、杂项共6类。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
  此外尚有青岛批发物价指数、汉口批发物价指数、辽宁批发物价指数等。零售物价指数:
  (1)青岛零售物价指数。由实业部统计处编制,以民国十九年为基期,于民国十九年一月起编,采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代表商品103项。抗战时期停编。
  (2)农民所得物价指数、所付物价指数与购买力指数。中央农业实验所统计室根据该所农业经济系提供的材料于民国二十二年一月开始编制,以民国二十一年为基期,采用加权几何平均公式。民国二十二年至二十八年编有年指数,自民国二十九年编有月指数。调查地点,民国二十七年至三十二年的有宁夏、青海、甘肃、陕西、湖北、四川、西康、云南、贵州、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与浙江15个省的各一个县,从民国三十三年至三十四年不包括浙江、江西、湖北、湖南、福建、广东、广西、云南8省。民国三十五年则不包括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5省。
  工人生活费指数:
  (1)广州工人生活费指数。实业部统计处于民国十九年派人调查编制。代表商品包括食物、服用、燃料、房租、杂项等5类70项。以民国十九年为基期,采用加权综合指数公式。民国二十七年九月停编。
  (2)无锡工人生活费指数。实业部统计处派人于民国十九年一月开始调查编制,以民国十九年为基期,代表品包括食物、服用、燃料、房租、杂项等物品共63项。采用加权综合指数公式。民国二十六年三月停编。
  2.战时新编及续编的各种物价指数。
  趸售物价指数:
  (1)重庆趸售物价指数。民国二十六年一月起,由经济部平价购销处主编,代表品包括食物、衣料、燃料、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杂项6类92种商品。基期定于民国二十六年一月至六月,采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
  (2)安徽屯溪趸售物价指数。民国二十六年一月起,由第三战区经济委员会编制。以民国二十六年为基期,采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代表品包括食物、衣料、建筑材料、矿产、杂项5类共71种商品。
  (3)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制的趸售物价指数。民国二十九年九月开始,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调查重庆,成都、贵阳、西安、昆明、梧州、桂林、吉安、常德、万县、天水、香港十二处的食物、纤维、燃料、五金、木材、杂项等六类共22种商品的价格,以编制指数。调查日期为每月五日、十五日、二十五日。如调查上报的物价有疑问,须派专人前往查询核定。采用连环基期。公式为加权几何平均。权数为各种商品的交易量同重庆、上海两地之平均基价相乘所得之总和。
  (4)主计处统计局指导各省市统计机构编制的指数。为了观察货币购买力的强弱与生活费用变动的趋势,供审编预算及调整工资之参考,主计处统计局于民国三十一年在重庆制定物价调查与统计方案,以指导各省市统计机构办理趸售与零售物价指数。物价调查分三部分进行:第一,市场概况调查;第二,现时价格调查;第三,已往价格的追查。调查日期为本月五日、十五日、二十五日,以三日的价格平均数代表当月价格。调查地点,抗战时期为重庆、成都、西安、兰州、贵阳、昆明、桂林、耒阳、吉安、康定等10城市。指数的编制从民国三十二年一月开始,当月指数于下月十日发表。基期定为民国二十六年一月至六月。采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趸售物价指数的代表品包括食物、衣着,燃料、金属、建筑材料及杂项6类50项;零售物价指数的代表品包括食物、衣着、燃料及杂项4类50项。以上按城市编制的地区指数,再分别以战时首都重庆、战后首都南京为基地,折算各城市指数,最后以各城市指数的简单几何平均,求得全国趸售物价总指数和全国零售物价总指数。此外,少数地方统计机构在与主计处合作办理全国各地战时物价调查外,还各自举行趸售物价调查并编为指数,如西安、昆明、兰州等地,其公式均为简单几何平均。
  抗战胜利后全国后方各省市继续与主计处统计局合作办理各省市的趸售与零售物价调查,编为指数。除前述后方的10个城市外,又增加了上海、南京、青岛、北京、天津、汉口、杭州、合肥、镇江、长沙、南昌、开封、太原、福州、济南、广州、台北等17个城市。
  零售物价指数:
  (1)重庆零售物价指数。由经济部平价购销处编制,以民国二十六年一至六月为基期,代表品包括食物、衣料、燃料、杂项4类60项。采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
  (2)安徽省屯溪零售物价指数。民国二十六年一月开始,由第三战区经济委员会编制,代表品包括食物、衣料、燃料、杂项4类49项。采用简单几何平均,基期为民国二十六年一月。
  (3)中国农民银行经济研究处编制的15城市零售物价指数。
  生活费指数:
  (1)社会部统计处主编之工人生活费指数。该处于民国三十二年一月起,根据后方各城市调查报告的资料,以民国三十一年十一月为基期,采用综合指数公式编制重庆、成都、自贡、乐山、内江、万县、西安、兰州、桂林、衡阳、曲江、吉安、南平、贵阳等地的工人生活费指数。抗战胜利后,自民国三十五年一月起,社会部统计处仍根据选定各城市之报告资料,以民国二十六年一月至六月为基期,采用综合指数公式,分别编制南京、上海、北京、天津、青岛、重庆、汉口、广州、成都、西安、兰州、昆明、贵阳、杭州、镇江15个城市的工人生活费指数。
  (2)公务员生活费指数。主计处统计局于民国三十年七月制订重庆市公务员生活费指数查编办法,汇编该年四月以后的重庆市公务员生活费指数。
  同年八月,主计处统计局又制订各省重要市县公务员生活费指数查编办法。各省市政府统计机构按月查报规定的生活用品价格,以电报报告主计处统计局,以供编制各重要城市公务员生活费指数。所编指数的基期为民国廿六年一月至六月,采用综合指数公式。查报地点,抗战胜利前为重庆、成都、阜阳、云和、立煌、泰和、耒阳、永安、曲江、桂林、昆明、贵阳、康定、恩施、西安、兰州16处。均按月编成指数。抗战胜利后的查编地点为27个城市,与趸售、零售物价指数的地点同。
  六、运输统计
  (一)铁路统计
  民国成立以后,铁路属交通部路政司管辖。由于我国铁路除京绥一线外,其他各条线路皆借用外国资金建筑,故其包括会计、统计的全部核算权均由外国资本家掌握。有关的统计核算,因各线路的从属国家不同,内容也不相同,不能综合比较。民国二年交通部设立统一铁路会计委员会,拟定铁路会计、统计的年报格式,令各路依式造表,由部方汇总,每年一次。其中有关统计方面的分为管理、车辆、客运、货运与财务五部分。这些统计与公路、电政、邮政、航政合编为交通统计图表,直至民国十二年,每年一册。民国十七年,交通部综合科编有《民国十六年中华民国交通统计图表》。民国十八年,交通部总务司第六科编有《民国十七年中华民国交通统计图表》,内容与民国十二年以前的雷同。中间缺民国十三年至民国十五年数字,所以后述统计图表的末端附有这几年的铁路、公路、电政、邮政、航政各种资料的每年总数,以资联续。民国十七年后,则每年编有交通年报。
  交通统计年报中铁路部分的数字,由铁路管理局依照公务统计方案中规定的表式填报,由交通部统计处核编,并加编民国二十六年至三十六年每月的运价指数与物价指数。该指数以民国二十六年上半年为基期,采用简单算术平均公式,以比较物价与运价的变动情况,最后造送主计处统计局。
  (二)公路统计
  国民政府成立后,直至民国二十四年,交通部统计处才根据公路总局造送的材料,整理汇编了民国二十四年至民国三十六年六月底的登记过的汽车辆数,国营公路现有车辆数与营业里程;民国二十四年至民国三十六年的公路运输状况,如客运人数、延人公路、货运吨数、延吨公里、公路员工人数、收入与支出等。
  民国二十一年六月,国民党中央党部统计处负责调查全国内地22省公路干支线名称及里程,分已成、建筑中与已勘测三类。调查资料于民国二十二年出版,名为《全国公路干支线名称及里程》。
  除中央政府级所属机关办理公路统计外,全国各省市政府、社会团体也整理编印了不少公路统计资料。
  七、教育、社会及卫生统计
  (一)教育统计
  国民政府成立后编有下列统计:《民国十七年至十九年全国高等教育统计》,《民国十八年全国大学生统计》,《民国二十年全国高等教育统计》,《民国二十一年全国高等教育统计》及民国三十六年编的《历年全国教育统计简编》等。民国十七年度的《全国中等教育概况》,民国十八年度的《全国中等教育统计》及《历年全国中等教育简编》。民国十八年度、二十年度《全国初等教育统计》,民国二十六年编的《历年全国国民学校及小学统计简编》,民国十八年、十九年《全国社会教育统计》及民国三十五年度的《全国社会教育统计简编》。民国二十年,教育部开始编辑《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载有民国二十年及以前全国高等、中等及初等教育统计,比较详尽。
  上述各类统计的内容有:
  高等教育:(1)全国专科以上学校的设置;(2)全国专科以上学校院科系的设置;(3)全国专科以上学校的学生;(4)全国专科以上学校的教职员数;(5)全国专科以上学校经费数;(6)出国留学生数。
  中等教育:(1)全国中等学校数;(2)全国中等学校学生数及毕业生数;(3)全国中等学校教职员数。
  国民教育与社会教育:(1)小学在校学生数;(2)小学毕业生数;(3)教职员人数;(4)全国失学民众受补习教育人数;(5)民国二十五年后各年全国幼稚园数。
  (二)社会统计
  人民团体的组织。民国二十九年,社会部改隶行政院,主管全国人民团体的组织与督导工作,并于民国三十一年举行全国人民团体总登记,至民国三十二年底各省市先后办理完毕。抗战胜利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社会部颁行收复地区人民团体总登记办法。此后即令行收复地区省市办理登记工作,至民国三十六年六月完成。
  社会福利事业。主要内容有:(1)全国救济机关与团体;(2)农民福利设施之发展;(3)全国儿童保育设施单位数;(4)全国社会服务处数;(5)全国职业介绍机关数。
  合作事业。民国二十九年八月行政院将合作事业管理局改隶社会部,社会部根据合作事业管理之材料,编制有下列资料(1)全国各种合作社数、社员数及股金数;(2)合作社历年进展比较;(3)农业合作社业务分配;(4)工业生产合作社业务分配;(5)全国合作社贷款。
  (三)卫生统计
  1.医事人员统计。
  (1)医事人员登记。民国二十二年内政部曾披露民国十八年至二十一年全国登记医事人员的统计数字,中央卫生实验处复按医事人员的籍贯,性别、年龄、毕业学校等加以统计。卫生署统计室又根据医政司医事人员登记的资料,加以整理统计。
  (2)政府机关的医事人员。卫生部直属卫生机关、省市级卫生机关以及县市级卫生机关的医事人员皆须向中央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截止民国三十五年,医师、药师、护士、助产士、药剂员、检验员、卫生检查员、医护佐理员、其他技术员共为32
  2.医疗防疫统计。医疗设备的统计,内政部卫生署曾于民国二十年调查各省医院及其病床数。中央卫生设施实验处生命统计室于民国二十二年二月起,制订调查表,分发各大城市的卫生行政机关调查填报。截至六月止,寄回表格的有26个城市。
  从民国十八年开始,卫生部及由该部改组的卫生署按月调查全国法定传染病情况,由各市卫生机关按月报告。由于报告表上仅以符号表示法定传染病的有无及其盛行情况,而未报告实际数字,汇总颇为困难。
  主计处统计局曾将南京、上海、北平、青岛、杭州、广州、汉口、天津八市从民国二十年至二十三年三、四月的人口死亡原因分别编为按职业与年龄分组的两个表,载于民国二十四年辑《中华民国统计提要》卫生类。
  卫生部统计处根据全国联合防疫处等机关报告的材料,编有传染病人数一表。时期为民国二十八年至三十六年,载于《中华民国统计年鉴》。
  3.药品制造统计。卫生署统计室据卫生部所属各制药厂、麻醉药品经理处与中央生物化学制药实验处报告之材料,编有下列统计表:(1)普通药品产量,自民国二十九年至三十六年。(2)历年麻醉药品产销数量,自民国二十四年至三十六年。(3)生物化学制品数量,自民国二十八年至三十六年。
  八、司法统计
  民国六年,司法部编印《中华民国三年第一次民事统计年报及刑事统计年报》,以后继续编印直至民国十二年。民国七年,大理院编制大理院第一次简明统计表。民国十二年编印大理院第二次增订简明统计表,内容为:(1)大理院的人事、经费;(2)大理院处理民事与刑事案件的简单统计;(3)处理民国元年至十年各项案件完成期限的统计。民国二十五年五月,国民政府司法院秘书处印行民国十八年司法统计。此后,司法行政部继续刊行民国十九年度与民国二十年度司法统计。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印民国二十三年司法统计。
  司法统计分司法机关、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监狱管理、行政诉讼及其他五部分。其资料来源,系各级法院登记的资料,编为民刑事月报,逐级汇报上级司法机关,直至司法行政部,再由该部的统计组织编为统计报告,造送主计处统计局。其中一部分发表于《中华民国统计年鉴》。
  九、地质统计
民国元年,工商部制定调查表式,要求各县知事查填具报,由民政厅转报工商部。工商部与农林部合併后,由农商部统计科编为农商统计表中的矿业统计。
  民国二年,工商部地质调查所主持正太铁路沿线及滇、川、黔边界的地质调查事宜,地质调查所改隶农商部后,致力于我国纯粹地质与经济地质的调查工作,于民国五年出版《中国铁矿志》;民国十年刊行我国第一次《中国矿业纪要》。其后,民国十五年、民国十八年,民国二十一年,民国二十四年分别刊行第二、三,四、五次《中国矿业纪要》。抗日战争期间,又刊行第六、七次《中国矿业纪要》。其中第七次是在民国三十二年印行的。从第四次起,《中国矿业纪要》中特别重视如下方面的统计:(1)全国煤矿及其他各矿储量新的估计;(2)已经开采各矿的经济状况;(3)东北三省的矿业情况;(4)西南各省矿业的派员调查;(5)关于各种矿产之储量及矿业经济。
  十、统计报告的编制
  民国政府的所有统计资料,按其作用和内容可以分为统计总报告、提要、年鉴(年报)、月报、季刊及其他统计公报等。
  (一)全国统计总报告
  国民政府成立后,根据统计法的规定,主计处统计局应编制全国统计总报告,呈送中央政府以作施政计划之根据。总报告应根据实政要求,提供较为详尽的数字。总报告共分36类,即疆界与地势、地质、气象、政治组织与行政、法制、司法、官吏与考试、监察、外交、人口、劳工、合作事业、教育、社会病态、卫生、保卫、救济、人民团体、土地、农业、林业、渔业、畜牧、矿业、工业、商业、贸易、物价、金融、财政、邮政、电政、公路、铁路、航政、水利及公用事业。第一次全国统计总报告于民国二十四年完成。第二次全国统计总报告于民国二十八年完成。以后自民国卅一年至卅六年,每年均有编印,先后共八次。
  除全国统计总报告外,各地方政府也要求所属统计机构编制各该地区统计总报告,如上海市政府统计处的《上海市统计总报告》。
  (二)统计年鉴
  根据统计法规定,主计处统计局应按全国统计总报告的内容,汇编《中华民国统计年鉴》。民国卅六年,国民政府战后行政工作次第恢复,全国统计机构已基本设置,统计局于民国卅七年编辑出版《中华民国统计年鉴》。全书434页,分为地理环境、政治制度、人口、农林牧渔业、水利、矿与矿业、工业、商业与物价、国际贸易、地政、财政、金融、交通、教育、卫生、社会、司法、考铨、侨务等20篇,内容为文字与数字并重。各项材料,自民国十六年至卅六年12月止。
  (三)统计提要
  从全国统计总报告中,摘录可以公布的部分,编为统计提要公开发行。
  1.《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二十四年辑)》。这是主计处统计局成立后第一次编制发表的统计提要。全书共1 24
7页,分36类(同第一次全国统计总报表),330表。每类资料前均有引言,扼要说明该类资料的搜集方法与范围及参考书名单。
  2.《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二十九年辑)》。全书280页,资料分为9类:土地与人口、生产事业、商业、货币金融、财政、交通、教育、政治与国际比较,共编为192表。中英文并重,以供国际宣传之用。并编有国际比较一表,便于国人参考。
  3.《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三十四年辑)》。共18
7页,资料分为土地与人口、农业、工商、财政与金融、交通、教育、社会与卫生、政治组织等8类,编为92表。中英文并列。数字除衔接以前各期外,尚着重于最近时期的详细数字。
  4.《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三十六年辑)》。共140页,分为土地与人口、农业、矿工商业、财政与金融、交通、教育、社会与卫生、政治组织等8大类,编为80表。
  民国时期仅于民国十七年由内政部举行过一次全国人口调查外,从未进行过任何人口、农业与工业方面的全国性普查,故上述统计总报告与统汁提要的数字未能充实。又因为各次提要的资料分类、排列次序前后不统一,而且时有变动,使用时殊感不便。
  中华民国其他方面的统计工作
  在国民党统治区,除国民政府从事的统计工作外,还有两方面的力量进行了统计工作:(1)有关的高等学校和学术研究机构;(2)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或影响下的研究团体和进步知识分子。兹分述于下:
  一、高等学校和学术研究机构进行的统计工作
  主要有清华大学国情普查研究所、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等单位进行过一些统计工作。
  (一)清华大学国情研究所
  该所于民国二十八年举行了云南呈贡县人口普查。民国三十一年又举办了环湖户籍示范区人口普查。
  1.呈贡县人口普查。调查对象为常住人口;调查项目为姓名、与户主关系、通常住所、籍贯、性别、年龄、婚姻、教育程度、宗教信仰、职业、是否残疾等11项。调查标准时间为3月6日。
  2.云南环湖示范区人口普查。该区包括昆明市及昆明、昆阳、晋宁三县。调查对象为常住人口。调查项目同呈贡县人口普查。环湖户籍示范区设38个监察员,管辖33个监察区。监察员大多由该所研究人员担任,目的在于指导调查员,调查员是从当地小学教师中挑选的,共578人。全区共分1
249个调查区,联络员701人,大都由当地保长经过测验和训练后挑选,作为调查员与老百姓的联络人员。全面普查结束后,又按科学性较高的抽样调查方法,随机抽选了部分地区加以调查,以核对调查的准确程度。结果证明由于重复或遗漏造成的错误很小。
  呈贡县人口普查和云南环湖区人口普查,是我国近代采用科学方法进行人口普查的典范。此后,根据民国二十九年二月至三十二年六月呈贡县死亡人口的统计资料,制成了我国第一张生命表,为我国的人口问题研究作出了贡献。
  (二)金陵大学农学院
  农业经济系教授卜克于民国十年至十四年,调查了中国山西、河北、河南、安徽、江苏、福建、浙江七省17个地区,2
866户农家经济,编有《中国农家经济》一书。
  民国十七年至二十二年,该院对河北、江苏、浙江、四川等16省,101个地区,38
256户农家人口进行了调查登记。调查项目为年龄分配、职业状况、婚姻状况、出生、死亡、迁入与迁出等,并编制了统计资料。此外,并在江苏省江阴县举办人事登记。
  该院农业经济系从民国二十一年九月至民国二十五年进行过中国土地利用调查。调查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分布在全国22个省,308个县。中选地区又划分为若干田场。某地区的样本代表一经确定,即从其中的区、乡、村中物色具有任职资格的调查员及分区调查主任,并选定数村,根据田场调查表,详细调查田场。除田场调查外,还进行了:(1)就中选村及其邻村选取250家农户或以上进行人口调查;(2)就中选村选取20家农户举行食物消费调查。
  (三)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民国十八年,该院有选择地对天津和华北的重要工业进行实地调查,并将结果编为《天津地毯工业》、《天津针织工业》、《天津碾米工业》、《中国之棉纺织业及其贸易》、《中国之乡村工业》等六本书。该院还先后编制了各种对外贸易指数,计有下列4种:
  1.进口或出口物量或物价未调节指数。以计算年(报告期)进口或出口物量或物价除以基年进口或出口物量或物价,所得百分率即为所求指数。该指数分为四种:(1)进口物量未调节指数;(2)出口物量未调节指数;(3)进口物价未调节指数;(4)出口物价未调节指数。
  2.进口或出口物量或物价调节指数。以趋向线为中心,求得进口或出口量值,再由常态趋势之离中差来表示贸易对常态的差率。分为下列四种:(1)进口物量调节指数;(2)出口物量调节指数;(3)进口物价调节指数;(4)出口物价调节指数。
  3.总交易率指数。将出口物量指数除以进口物量指数。
  4.净交易率指数。计算公式为:
  净交易指数=× 100%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于民国十六年编制天津市对外(英、美、法、德)汇率指数。基期原定为民国二年,最后改为民国十九年。采用综合指数公式。权数原用计算期(报名期)前一年对各该国的贸易值,从民国二十一年起改用对各国的贸易值按海关发表的汇兑率折成外币后分别作为权数。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还编有:(1)华北批发物价指数。方法为按指数包括的商业,将调查所得天津和北平两地物价加以平均。从民国十七年起按月查编。基期定为民国十五年。民国十八年后代表商品共为12
7项。计算公式,民国十七年至三十五年为简单算术平均数,民国三十六年至三十八年为简单几何平均数。南开大学是我国高等学校中最早编制物价指数的学校。抗争爆发后,曾先后编有重庆趸售物价指数,重庆工人生活费指数、重庆工务人员及教职员收入指数等,抗战胜利后迁回天津,即恢复以前停编的各种指数。(2)天津市工人生活费指数,从民国十五年一月开始编制,以民国十五年为基期,指数编制的代表物品共37项,分为食物、衣着、房租、燃料与杂项共五类,计算公式为加权算术平均,权数为天津市132家手艺工人平均每家消耗的各种消费品在总支出中所占百分数。抗日战争时期停编,抗战胜利后继续编制。
  此外,尚有李景汉等人在河北定县作了多年的社会调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民国十三年编印的《定县社会调查》,对定县人口总数、分布、年龄、性别、家庭规模与亲属间的关系、婚姻状况、职业、宗教、健康与卫生、农民生活等诸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该会还于民国十七年举行了定县农业调查,编有《定县社会概况》一书。北平社会调查所于民国二十年一月起编北平工人生活费指数,以民国十五年为基期,代表品有38项,采用加权综合指数公式,权数是48户工人家庭调查所得的平均消费量。
  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或影响下的研究团体和进步知识分子所做的统计工作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或影响下的一批进步知识分子所从事的统计调查工作,在国民政府统治地区,放出了异彩。这些统计调查,在密切配合当时的革命运动,密切配合党的政治斗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通过调查,掌握了农村各阶级的土地分配和各种封建剥削的大量事实,有力地驳斥了乡村改良主义运动否认中国存在封建剥削,美化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谬论。这主要是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及其会刊《中国农村》所做的相当数量的统计调查工作。
  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它是和陈翰笙的工作分不开的。陈翰笙原在共产国际农民研究所工作。1928年回国后在蔡元培任院长的中央研究院所属社会科学研究所担任实际领导工作。他主张根据实际的调查材料来研究中国农村经济,而不主张发表空洞的议论。他物色了一批进步的青年,先是在东北农村进行了调查,揭露了军阀统治下农民的悲惨境遇,接着,又选择江苏无锡、河北保定、广东番禺等农村经济发展的地区进行了全面的农村经济调查,掌握了农村各阶级的土地占有情况和大量封建剥削的事实。1932年和1933年,他以农村复兴委员会的合法名义对河南、陕西、江苏、浙江四省农村经济的情况进行了调查。1933年他还调查了河南、山东、安徽的烟草产区。1934年,在中山文化教育馆的资助下,他在广东进行了更详细的调查,同时要薛暮桥带领广西师范专科学校的学生进行了广西农村经济调查。1940年他在云南西双版纳调查了傣族的土地制度。
  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于1933年建立,1993年10月出版会刊《中国农村》月刊。陈翰笙当选为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主席。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的统计调查工作是密切结合当时的革命运动,同党的政治斗争紧密配合的。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正确指出,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现阶段革命性质仍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但当时国民政府统治区流行着种种谬论,它们反对中共提出的反帝反封建民主革命的思潮,有的美化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有的说中国已经没有了封建剥削;有的甚至说中国已完成了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可以取消了。当时党的地下刊物虽然对此进行了驳斥,但是缺乏大量的有说服力的材料进行有力的批判,陈翰笙和中国农村经济研究所进行的农村经济调查,以具体生动的事实资料,对上述种种谬论给予了有力的回答。这些调查,在国民政府统治的广大地区就有很大的政治意义。
  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进行的农村经济调查不但取得了十分有用的资料,他们进行农村经济调查的方法也是很科学的。他们运用了概括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每调查一个省,先作概况调查,把全省分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几个地区,从每个地区中选出一二个有代表性的县,再从这些县里选择其中几个村进行全面调查。在无锡、保定和番禺的调查,对每个县都调查了1
000多户,对省的调查则更为广泛。由于调查点具有代表性,而对每个点的调查十分具体细致,因而能够全面深入地揭示中国农村经济的复杂情况。在人力组织上,不仅依靠骨干分子,而且尽量在当地吸收较多的进步青年,进行简单培训,参加调查。几年中培养了几百个进步青年,造就了不少著名的经济学家。象薛暮桥、王寅生、钱俊瑞、孙冶方、张锡昌、姜君辰、秦柳方等,都是在陈翰笙的带领和培养下开始研究农村经济,进而研究其他经济问题的。
  中华民国的统计学术活动
  一、西方统计理论的继续传人
  中国的统计理论是于20世纪由西方传入的。到了民国时代,已经颇具规模了。
  民国二十一年陈炳权出版了译自英文的《统计方法论》。赵文悦出版了英国爱尔豆登兄妹的《统计学原理》。
  民国二十二年,陈达出版《人口统计》的专著。其中第二编人口数量,比较系统地概述了当时西方国家人口统计的理论、方法和有关内容,如人口清查、人口登记、人口估计、生命率、死亡率、自然增加率等。
  民国二十三年刘迺敬翻译出版了葛来脱的《实用统计学》
  民国二十三年,毛起鵕编写的《社会统计》、《社会统计大纲》,民国二十五年曾乐平编写的《社会统计》,沿袭了美国社会统计学派的观点和方法。
  民国二十四年李仲衍翻译出版了裘尔德的《统计研究方法》,民国二十七年李植泉翻译出版了鲍莱的《统计学原理》,民国三十一年李黄孝贞、陆宗蔚翻译出版了密尔斯的《经济和商业应用统计方法》,同年徐坚出版了译自美国的《密勒氏统计方法》
  民国三十三年,吴藻溪参照日本田井实助《经济统计学要论》,编写了《经济统计学》,传播了后期社会统计学派的观点。认为:“统计学不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而是一种辅助其他学问的研究方法。”理由是:“第一,统计学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但各种社会现象如社会、政治及经济等等,都已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问,不是统计学独有的研究对象。第二,统计学只能发现社会现象的法则性乃至关联性,不能予以科学的说明。所以它只能成为各门社会科学的有力辅助手段,不能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但这并不减轻它在科学上的价值。”
  民国三十八年,朱君毅翻译出版了亚金和科登合著的《统计方法大纲》。
  上述译作中,以密尔斯的观点影响最大,曾被推崇为统计学的范本。
  当时,各大学纷纷开设统计课程,所用教材都为国外的原版著作,对教学带来了困难,很有必要出版一些国人自撰的统计学教材。三十年代以后,这类著作的编著出版应运而生。其中较为主要的有:王仲武的《统计学原理及应用》(192
7年),寿景伟的《应用统计学》(1929年),陈其鹿的《统计学》(1929年),郑尧柈的《统计学》(1930年),周夔的《统计学概要》(1931年),唐启贤的《统计学》(1932年),金国宝的《统计学大纲》(1934年),芮宝公的《统计学概论》(1935年),陈善林的《统计学讲义》(1938年),刘鸿万的《统计学纲要》(1941年),褚一飞的《统计学概要》(1943年),朱君毅的《统计学概要》(1948年),朱祖晦的《统计学原理》(1949年),以及王思立的《统计学新论》,等等。
  二、统计理论的研究与应用
  (一)对统计报表的认识
  民国初期,普查或调查是搜集统计资料的唯一方法,统计报表尚未被认为是搜集资料的适当途径。当时形成一种风气,认为凡需要统计资料,非从事调查不可。这种风气一直延续到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成立之际。当时褚一飞在其所著的《统计学》一书中,进行了以下论述:“过去政府办理统计者,只知有‘调查统计’而忽视‘登记统计’,殊属错误,吾人极宜矫正之。自然界与人类无日不在活动中,欲在此万状纷陈之现象中,求得各种规律与法则,以为吾人活动之鉴戒,自应将各种各色发生事态,加以记录,汇类整理,分析综合,自万变中以求其不变之原理,自异象中以求其共象,如何记录,最为经济,最为正确,此统计学上所当研究之登记方法也。普通将登记法视为调查法之一种,殊属不当。实则调查与登记乃收集资料之两种不同方法。人类有文字而后有记载,由记载而产生历史。广义的历史包括一切山川文物、典章制度、学术思想、民族国家之沿革变动有系统的记载。有历史而后,今人可将前人之一切经验,据为己有,今日之文化文明,乃人类历史活动之总和。如何将此宝贵经验,更有效的记载,以为短期的参考,并以传之于后人,此乃登记方法之所以须切实之讲求也。”
  由于对统计调查的内涵和外延有了新的认识,全国各统计机构推行了多种报表制度:民国二十六年,主计处统计局拟订了公务统计方案,并于民国二十七年颁发《拟订公务方案说略》及《公务统计方案举例》,备各机关统计人员制订所在机关公务统计方案之用。其中《拟订公务统计方案说略》是说明制订统计报表制度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即于制定之前,必须研究所在机关之组织法规、服务法规与业务法规。因为只有了解所在机关的组织状况及上下级机关的层次关系,方能对统计报表的报送程序订得清楚。如该机关无原始业务登记册籍,则应作补充,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拟订。如已有原始资料而内容合适者,则订入方案之内。最后根据法定需要与实际状况,订出整理表与报表的具体内容,以表现施政计划执行之成绩、工作效率与各单位费用。经过各机关统计人员的长期努力,民国三十年订成《中央政府公务统计方案纲目》,包括40类,252纲,1
072目(统计表)。40类为历象、土地、人口、政治组织、国务、立法、司法、考铨、监察、外交、侨务、边务、农业、粮食、垦殖、水利、林业、渔业、畜牧、矿业、工业、劳工、商业、合作事业、财务行政、财务监督、金融、邮政、电信、铁路、公路、航务、航空、公用事业、教育、宗教、卫生、社会、救济、警卫。军事统计缺乏科目,因为主计处未能在军事机关内设置统计机构。这些内容于民国三十年经主计处第一次全国主计会议修正通过。这次会议由中央主要机关的代表、中央各机关以及省市政府之主办公务统计人员与有关的学术机关团体的专家参加。《省市政府公务统计纲目》分为28类,《县政府公务统计方案》分为22类,均较中央为少,因为立法、司法、考铨、监察、外交、邮政、航空、侨务、边务、宗教等公务统计均由中央政府办理。
  (二)抽样调查的推广应用
  随着统计理论的传入,各种统计方法也逐步应用到统计实务中去,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民国十八年至二十五年,金陵大学在美籍教授卜克主持下举行了中国土地利用调查。调查从当时全国的22个省中,按园艺方式的不同,选出168个区,再从选中的每个区中选出一村为代表,按预定方式作详细调查。与此同时,又在选定的村中选出250户农家进行人口调查,选出20户农家进行食物消费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卜克于民国二十六年完成了《中国土地利用》的巨著。
  民国三十二年至三十三年,清华大学国情普查研究所与云南省政府合作,在云南环湖户籍示范区举行人口普查,此后又在该区进行抽样调查,以检验普查的准确性。这是由中国学者主持的、按现代抽样方式进行调查的初次尝试。
  民国三十五年,清华大学国情普查研究所举行了上海工人生活状况调查。首先进行全面普查,后又从1
582家工厂中抽选出240家工厂作为样本(分别代表40种工业)进行更深入细致的调查,以检验、核实全面普查的结果。
  (三)统计指数的编制
  民国二十四年五月,财政部驻沪货价调查局分别编制上海输入物价指数、上海输出物价指数。资料较为详实,编制方法亦较科学,倍受各方嘉许。
  此后,各地有关机关编制指数者日多,许多学者个人为研究的需要,也开始编制各种指数。最早是由唐启贤编制的“1867年至1922年的中国批发物价指数”。稍后有金陵大学卜克教授偕同该校学生编制的“187
5—1923年中国农村物价指数”,孟天培与燕京大学教授甘布尔合编的“年北京零售物价指数。”
  民国二十五年至二十六年,上海、北京、天津的有关机关根据1925年国际统计会议与国际劳工统计会议的分类方法,对不同种类的工人进行调查,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综合方式,由北京社会调查所,上海社会局和南开大学经济委员会(后改为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分别编制三市的工人生活费指数。
  民国二十六年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编制的“天津对外汇率指数”是我国最早的外汇指数。
  当时官方或非官方编制的统计指数虽多,但无连续性。自民国二十八年以后,各级部门机构先后刊行30多种统计期刊,大都载有各种物价指数,但大都两、三年即行停刊,有的甚至只印一二期就不能继续。但主计处统计局的《统计月报》维持至新中国成立。南开大学的统计期刊,尤以华北物价指数闻名,一直编制到新中国成立之时。每期同时刊有六种指数汇编,常为学术界引用,其中物物交易率指数是一种贸易条件指数,在我国尚属创举。
  二十年代以后,中国统计界开始对指数理论进行探讨。民国二十四年,金国宝在其所著《物价指数浅说》中介绍了费雪的指数;从事上海货价调查局的赵人俊编写了《物价指数论提要》;主持财政部驻沪货价调查局的盛俊编著了《生活费指数编制法说略》等。其他许多统计界人士发表了许多论文。这些专著、论文分别介绍了指数的编制方法,如选样、分类、时期、权数等。随着指数理论的发展,指数的应用范围也日益扩大。
  三、中国统计学社的成立及其活动
  (一)中国统计学社的成立
  民国十九年二月,中央及首都各机关的统计工作者在南京中央大学礼堂召开中央统计联合会,部分与会者考虑到统计是一门系统完整的新学科,用途颇广,而我国对统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很不普遍,人民群众缺乏统计知识,亟待宣传,因此,应即组织统计学术团体,以推动对统计的研究与宣传工作的开展,促进学科的发展。与会人员一致同意,着手筹备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统计学术团体,定名为“中国统计学社”。经过准备,同年三月九日,在南京中央大学召开“中国统计学社”成立大会,到会者20余人,推朱祖晦为临时主席。讨论简章后,当即选出金国宝、朱祖晦、王仲武、陈炳权、刘大钧、陈钟声、朱彬元七人为社务委员,负责社务进行。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院举行第一次委员会议,出席全体委员,决议推刘大钧为主席,金国宝为副主席,并推孙极、赵人俊、刘廷冕、刘迺敬、吴大钧、陈其鹿、金诵盘、盛俊,何廉等九人为编辑。
  据社章,中国统计学社的宗旨是:(1)研究统计学的理论及方法,(2)赞助及促进国内外统计事业之发展。
  社章规定,该社还有分社的组织,凡在同一地方有社员五人以上者,得设立分社。当时,如武汉、昆明就曾有湖北分社和云南分社的组织。
  (二)研究与宣传工作的开展
  中国统计学社的社员常把平时研究的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在学社年会上宣读,并在学社出版的各种刊物上发表。学社出版的刊物计有:
  1.《统计论丛》。民国二十三年上海黎明书局出版。
  2.《中国统计学社学报》,民国二十六年出版。
  3.报纸上的专刊。中国统计学社每年举行年会时,均在年会所在地的报纸上刊出《中国统计学社年会专刊》,以资宣传。
  此外,学社还组织人员定期举行“统计名词”的审定与出版,以便翻译英文版统计书籍时的参考。
  四、参加国际统计学术会议
  民国十九年,中国首次派刘大钧为代表参加第十九届在东京召开的国际统计学会特别大会。刘大钧递交的论文为《中国之统计事业》。
  民国三十六年,中国派代表参加了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二十五届国际统计学会。中国政府的正式代表为朱君毅和金国宝,特邀代表有刘大钧、陈达、刘彭年、唐培经四人,他们从这次会议起即成为国际统计学会的普通会员。我国代表的论文题目是:朱君毅的《中国政府超然统计制度》,金国宝的《四川九县户口普查》。会议之后,我国统计界在国际统计学术会议上开始占有一席之地。
  五、统计人员的培训
  民国时期,特别是三十年代以后,我国各大专院校纷纷开设统计课程。一大批学者从事这门学科的讲授,使统计知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广与应用。
  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央政治学校和南开大学设立的统计系,在广州成立统计专修科。它们都从中学毕业生中招收学员,经过四年或二年半的学习,分配至各机关工作。主计处在政府各级机关设置统计人员后,中央政治学校计政学院又设立统计班,招考大学毕业生,经过两年的培训,由主计处直接与计政学院商洽,分配到各统计组织担任工作。
  抗日战争期间,除中央大学原有统计系外,复旦大学商学院设立统计系,重庆大学商学院设会计统计系。此外,教育部委托中央政治学校、复旦大学与重庆大学合办统计专修科。同时考试院举行的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在录取公职人员时,均包括统计人员一类。但应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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