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用气动双液注浆泵打孔注浆后做耐压试验需要什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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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目录第一编 总则 ...................................................... 5 第二编 井工部分 ............................................. 7 第一章 开采 .....................................
................ 7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一般规定 .................................................7 井巷掘进和支护 ..................................... 9 回采和顶板控制 .................................... 15 采掘机械 .......................................... 22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 24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 25 井巷维修和报废 .................................... 26 防止坠落 .......................................... 27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 28 第一节 通风 .............................................. 28 第二节 瓦斯防治 .......................................... 36 第三节 粉尘防治 .......................................... 42 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 4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43 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 .................................. 44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 45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 47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一般规定 .......................................... 47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 49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 51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 52 安全防护措施 ...................................... 53第五章 防灭火 ............................................ 5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55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 57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 60 第六章 防治水 ............................................ 62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一般规定 .......................................... 62 地面防治水 ........................................ 62 井下防治水 ........................................ 63 井下排水 .......................................... 66 探探放水 .......................................... 68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 70 第一节 爆炸材料贮存 ...................................... 70 第二节 爆炸材料运输 ...................................... 74 第三节 井下爆破 .......................................... 76 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 82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 82 立井提升 .......................................... 90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 95 提升装置 ......................................... 100 空气压缩机 ....................................... 107第九章 电气 ............................................. 107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一般规定 ......................................... 107 电气设备和保护 ................................... 110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 111 井下电缆 ......................................... 112 照明、通信和信号 ................................. 115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 116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 117第十章 煤矿救护 ......................................... 119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一般规定 ......................................... 119 救护指战员 ....................................... 120 救护装备与设施 ................................... 120 抢救指挥 ......................................... 122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第五节 灾变处理 ......................................... 123 第三编 露天部分 ........................................... 127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127 第二章 采剥 ............................................. 128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台阶 ............................................. 128 穿孔 ............................................. 128 爆破 ............................................. 129 采装 ............................................. 133第三章 运输 ............................................. 136 第一节 铁路运输 ......................................... 136 第二节 汽车运输 ......................................... 141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 142 第四章 排土 ............................................. 144 第五章 滑坡防治 ......................................... 146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 147 第一节 防治水 ........................................... 147 第二节 防灭火 ........................................... 148 第七章 电气 ............................................. 148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一般规定 ......................................... 148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 149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 149 电力牵引 ......................................... 151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 152 照明、通信和信号 ................................. 154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 155 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 157第八章 设备检修 ......................................... 158 第四编 职业危害 ........................................... 159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 ....................................... 159 第二章 健康监护 ......................................... 161 附则 ..................................................... 162 附录一 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 162 附录二 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 171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第一编总则第 1 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 须遵守本规程。 第 3 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 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 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 修,并做好记录。 第 4 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 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 5 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 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 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 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 6 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 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 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 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 7 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 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 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5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第 8 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 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 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 9 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 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 1 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 10 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 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 11 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 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 12 条 井工煤矿必须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 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 13 条 露天煤矿必须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6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 14 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 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井工部分开 采一般规定第 15 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 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 16 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 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 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 17 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 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 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 18 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 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 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 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 2 个便于行7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 2 个安全出口 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 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 19 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 2 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 角等于或小于 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 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 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 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 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 子角度不得大于 80°,相邻 2 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 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 20 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 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 21 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安装、 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2m。架线电 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 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 得低于 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 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 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 22 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 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 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 1m)以上的人行道, 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 0.3m(综合机 械化采煤矿井为 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 不得小于 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 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 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 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 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 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 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 1.2m, 深度不得小于 0.7m, 高度不得小于 1.8m,8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m 的高度 内,必须留有宽 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 第 23 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 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 时不得小于 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 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 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 求。 第 24 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 斯、防火管理。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第 25 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 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 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 26 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 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 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 27 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 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 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 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 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 28 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 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 29 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 定基岩至少延深 5m。 (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 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三) 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 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四) 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 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9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 求。 (五) 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 靠的防蚀、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 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 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 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 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 15-30m 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 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七) 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 安全措施。 第 30 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 10m 以上。基岩段涌 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 (二) 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 隔不得超过 30m, 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 偏斜度超过规定时, 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三) 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 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 (四) 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 进行试漏,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五) 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 文孔冒水 7 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冻结 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 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 处理。 (六) 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 术措施。 (七) 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 等安全措施。 (八) 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九) 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十) 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10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十一) 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 凝土全部充满填实。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度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 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 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 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 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第 31 条 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 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二) 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 层或硬岩层 5-10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 必须大于井深 10m。 (三) 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 40m 必须测斜 1 次,钻孔偏斜率不 得超过 0.5%。 (四) 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 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 15min,无异常情 况后,方可使用。 (五) 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 压后方可处理。 (六) 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 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 浆顶出钻杆。 (七) 冬季注浆施工时, 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 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八) 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 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 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 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 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 (九) 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 安设高压阀门。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 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 1MPa。 (十) 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用能够防 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11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具。 (十一) 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 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 阀门,及时注浆。 (十二) 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十三) 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 房内应采取防尘措施。 (十四) 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 第 32 条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 6m3 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 注浆堵水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 (二) 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 200mm。 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 100mm。当井壁破 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三) 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 并装有阀门。 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 应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的固结 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可使用。 (四) 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路 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 (五) 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 盘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 (六) 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中必须观察 井壁,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七) 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 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八) 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 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 33 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 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 34 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 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第 35 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12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一)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三)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 (五)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第 36 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 信号装置。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 必须有明显的区别。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 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 并会发送信号。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 稳罐;待吊罐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 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 第 37 条 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 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 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 38 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 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 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第 39 条 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 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 1.6m。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 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 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 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 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 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 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 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 0.5%,绞车房与出矸 水平之间,必须装设 2 套信号装置,其中 1 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 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13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 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三) 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 在扩孔期间, 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 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四) 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 破孔底以下 0.3m 范围内的木垛盘。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 溜矸眼的矸石上作业。 第 40 条 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 施。 第 41 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靠近掘进工作面 10m 内的支护, 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 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 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 措施。 第 42 条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 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 紧、背实。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 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 其厚度不得小于 0.5m。 第 43 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 在拆除原有支护前, 应先加固临近支护, 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 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 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 44 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 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 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 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三) 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 的条件下,方可作业。14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四) 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 满填实。 (五) 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六) 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 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 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 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 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八) 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九) 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十) 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 员。 第 45 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 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 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 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 46 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 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 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 40m 设置躲避硐并设红 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 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第 47 条 由下向上掘进 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 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 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第 48 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 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15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回采工作面和 2 个掘 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 置 2 个回采工作面和 4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 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 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 49 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 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 50 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 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 2 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 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 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 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 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 高度不得低于 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 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 第 51 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 失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 线。 第 52 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 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 的规定。 第 53 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 磨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 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磨擦式16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金属支柱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 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 措施。 磨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磨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 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 8 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 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 54 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 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 设支架。使用磨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 得小于 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 100mm 的不得小于 90KN, , 柱径为 80mm 的不得小于 60KN。 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 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在 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 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 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 55 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 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 56 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 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 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 措施进行处理。 第 57 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 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 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 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全面检查,清 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 58 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 留有宽 0.5m 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17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 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 59 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 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 好。 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铺设人工假顶。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 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 60 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 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保 持用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 61 条 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前清扫底 板上的浮煤,石垛带必须砌接到顶,顶板下和垛墙上的缝隙应用石块塞 紧。需从 2 个石垛中间采取矸石时,必须首先将顶板的活矸用长柄工具 处理掉,设置临时支护,并与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员应在临时支护 保护下进行工作,并有人观察顶板。 第 62 条 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 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 安全措施。 第 63 条 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 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 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 64 条 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必须在 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面进行。上下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应 过长,以防假顶腐朽。 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 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 65 条 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 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 程中规定。 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 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中规定时,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 必须进行调整。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18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拧紧。 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 隔出溜煤眼。伪倾斜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 2 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 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 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 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 第 66 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相邻 2 个小阶段巷道之间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邻 2 个上山眼之 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 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 回采时,2 个相邻小阶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间的错距,不得 小于 5m。 (三) 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有直通高 压泵房或调度站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四) 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的煤层中,漏斗式采煤时,上山眼两侧 的回采煤垛应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五) 木支护的回采巷道,水枪附近架设护枪台棚。金属支架支护的 回采巷道,护枪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煤层倾角超过 15°的漏斗 式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空区架设挡矸点柱。 (六) 发生窝水或水枪被埋时,必须立即打紧急停泵信号,及时打开 事故阀门,停枪处理。作业过程中,必须有防止窝水和人员掉入明槽内 的安全措施。 (七) 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 25°的巷道,明槽必须封闭;否 则禁止行人。倾角在 15°-25°时,人行道与明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 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 1m;在拐弯、倾角突然变大以及有煤浆溅出的地 点,在明槽处应加高挡板或加盖。在行人经常跨过明槽处,必须设过桥。 必须保持巷道行人侧畅通。 (八) 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 板运输煤浆。 (九) 煤浆堵塞明槽时,必须立即通知水枪手停止出煤,打开事故阀 门,放清水处理。煤浆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时,必须立即停枪,并报告矿 调度室,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处理。19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十) 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装和使用前,必须经过 耐压试验。焊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须经过耐压试验, 试验压力不得小于使用压力的 1.5 倍。在使用期间,对快速接头连接的 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应有专人经常维护管子支座和检查固定情况,保证 符合设计要求,并定期测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时更换不符合壁厚要求 的管子。打开盲管的堵板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内压缩的空 气伤人。 (十一) 对使用中的水枪,必须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枪筒中 心线偏心距离超过设计规定的水枪。 (十二) 通知启动高压水泵前, 必须检查管道阀门, 按工作要求启闭, 防止水击。 (十三) 水枪倒枪转水时,必须先通知泵房和调度站,然后操作规程 启闭阀门。拆除、检修高压水管时,必须关闭附近的来水阀门。 (十四) 水枪司机与煤水泵司机之间必须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 装置。 (十五) 从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防潮和防寒的劳动保护用 品,水枪司机应佩戴防止反溅煤水伤人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 67 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 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设计(包 括设备选型、选点) 。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 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 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 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 措施。倾角大于 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 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 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 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 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 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20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七)当采高超过 3m 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 片帮伤人。 (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九)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 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 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 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第 68 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 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 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 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 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 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 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 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 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 (四)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 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 6m3/t 或 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 4.0m/s。 (五)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一) 倾角大于 30°的煤层 (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 (二)冲击地压煤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 4m 的。 (二)采放比大于 1:3 的。21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三)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四)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五)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 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 和强含水层导通的。第四节第 69 条采掘机械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 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启动采煤机前, 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 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 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 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 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4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五)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 2 台采煤机由 1 台变压器供 电时,应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半保证所有的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六)采煤机上的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七)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 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 链跳动或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联接件,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八)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 3m 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 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九)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 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管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 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 查。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22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第 70 条使用刨煤机采煤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至少每隔 30m 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 装置,或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二)刨煤机应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 显标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 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 锚固装置。 第 71 条 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 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 的开关。 (二)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三)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四)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 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五)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 水压不得小于 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 1.5Mpa;如果内喷 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 2MPa 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 除尘器。 (六)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 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七)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 作业。 第 72 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 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 15m。 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 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 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 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 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打牢刮板输送 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23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第 73 条使用装岩(煤)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装岩(煤)前,必须在矸石或煤堆上洒水和冲洗巷道顶帮。 (二)装岩(煤)机上必须有照明装置。 第 74 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 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 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 业段的的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 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耙斗 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 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 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 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 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 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 75 条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 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 76 条 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 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第 77 条 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 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 时处理。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第 78 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设立观测 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 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实际资料,作为本地区建(构)筑物下、铁路24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下、水体下开采的科学依据。 第 79 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 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 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 理的部门审批。 第 80 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的技术情 况调查。收集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设置观测点以及完成建(构)筑物、 铁路、水体工程的加固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 影响的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必须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试 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第 81 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 和防治工作。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 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措施。 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每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 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 第 82 条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在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如果 在采区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 图上。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煤层中。 第 83 条 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 作为保护层开采。 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对矿 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确实受到保护的地区,可按无冲击地 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在未受保护的地区,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 水、打卸压钻孔、超前爆破松动煤体或其他防治措施。25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第 84 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冲击危险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实际 效果,可采用钻粉率指标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确定。 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根据预测预报等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 的数据划分冲击地压危险程度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 85 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 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第 86 条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 外;双巷掘进时,2 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 8m,联络巷道应与 2 条平行巷道垂直。 第 87 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切顶支架应 有足够的工作阻力,采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第 88 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 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 个工作面同时回采。2 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 30m(综合机械化掘进 5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 起严重冲击危险。 停产 3 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 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 89 条 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离和 爆破后进入工作面的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 90 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 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 压的安全措施。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第 91 条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 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 过规定。 第 92 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 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时人 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 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26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 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连续施工 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 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第 93 条 修复旧井巷,必须首选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 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 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 94 条 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在井口浇注 1 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 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 20m 处砌筑 1 座砖、石或混凝 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必须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 20m,再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 归档。 第 95 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 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 96 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八节防止坠落第 97 条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 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防护设施。 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 车器。 第 98 条 倾角在 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 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第 99 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 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27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施,处理堵塞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 入。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 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第一节 通 风第 100 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20%,二氧化碳浓度 不超过 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 1 规定。 表1 矿井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最高允许浓度(%) 0.25 0.66 0.004名 称 一氧化碳 CO 氧化氮(换算成 NO2) 二氧化硫 SO2 硫化氢 H2S 氨 NH3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 101 条 表2 井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 2 要求。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m/s) 最低 最高 15 12 10 8 828无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风桥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主要进、回风巷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架线电机车巷道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掘进中的岩巷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1.0 0.25 0.25 0.15 0.158 6 4 4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 8m/s;梯子间四 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 2 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 2 的规定值, 但不得低于 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 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 2 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 5m/s。 第 102 条 以上。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 2℃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 温度不得超过 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 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 必须有制冷降温设施。 第 103 条 最大值: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 少于 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 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 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 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 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 5 年修订 1 次。 第 104 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 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29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第 105 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 天进行 1 次全面测风。对 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 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第 106 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 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单位进行检验。 第 107 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 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 108 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 50m 前、其他 巷道在相距 20m 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 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 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 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 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 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 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 2 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 1.0%以 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 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 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 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 20m 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 109 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 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 2 道联锁的正向风 门和 2 道反向风门。 第 110 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装置和井塔(架) 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 其漏风率不得超过 15%, 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6m/s, 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时,箕斗提升 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30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设消防管路。 第 111 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 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的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 施。 第 112 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 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 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的矿井中, 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 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 (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 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 2 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 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 审批。 第 113 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 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 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 1 条专用回风巷;低 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 1 条专 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 风巷。 第 114 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 2 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 2 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 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 不得超过 1 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 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 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 1 次;构成独 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 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0.5 %,其他有害气体浓 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规定。31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 时,严禁任何 2 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 115 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 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第 116 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两帮和顶部 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 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 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 117 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 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 45 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 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 118 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 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 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第 119 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 1 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 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 120 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 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 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 121 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 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15%。32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 2 套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 1 套备用,备 用通风机必须能在 10min 内开动。生产矿井现有的 2 套不同能力的主要 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 6 个月 检修 1 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 1 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 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 1 次通风机性能 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 5 年进行 1 次性能测定。 第 122 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min 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 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 1 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 1 次反风演习;矿井 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 1 次反风演习。 第 123 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 水柱计、电流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矿通调度室的电话, 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 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 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 124 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 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 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 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 1 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 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 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 125 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 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 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33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门。 严禁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 126 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 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 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 127 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 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 ;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 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 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 128 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 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 10m;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 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 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 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 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 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 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 4 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 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 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 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 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 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 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 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 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 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34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中明确规定。 (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 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 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 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 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 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 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 2 台局部通风机 同时供风的,2 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八)每 10 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 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 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九)严禁使用 3 台以上(含 3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 个掘进工 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 129 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 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 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 及其开关附近 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由指定 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 130 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 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 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 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 有其总容积 4 倍的风量。 第 131 条 风巷。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 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 不超过 3 组、5t 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 1 组时,可不采用 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 0.5%。 第 132 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35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 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1.5m,并且无瓦斯涌 出。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 烷超限断电功能。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第二节瓦斯防治第 133 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 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 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 10m3/t 且矿井 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 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0m3/t 或矿井绝对瓦 斯涌出量大于 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 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第 134 条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0m3/t 或有瓦斯喷 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 135 条 矿井总回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 136 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 进行处理。 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 0.8m 的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抽放率 25%以上)和增加风 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 1.0% 以下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 1.5%,但应符合下列要求:36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一)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 (三)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 第 137 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 20m3/min、进回风巷 道净断面 8m2 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 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 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 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 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 用排瓦斯巷管理。 (三)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2.5%,风速不得低 于 0.5m/s; 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 瓦斯浓度必须低于 1.0%。 (四)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性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 气设备。 (五)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当有防止产 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六)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七)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当悬挂 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 10―15m 处,当甲烷浓度达到 2.5%时,能发出 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八)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 第 138 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 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 出人员,进行处理。37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 体积大于 0.5m3 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 达到 2.0%时,附近 20m 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 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 到 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 139 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 工作,撤出人员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 140 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 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 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 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 20m 的巷道内,都必 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 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 度达到 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 理时,必须在 24h 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 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 141 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 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 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 超过 1.5%,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 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 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最高瓦斯浓 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 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30%时, 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 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 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 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 浓度不超过 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38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 142 条 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 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 10m 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 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 5m, 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 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 进行处理。 第 143 条 下列措施: 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一)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 (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三)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第 144 条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 度的规定可按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 145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 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一)1 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 或 1 个掘进工作面 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 大于或等于 40m3/min; 2. 年产量 1.0-1.5Mt 的矿井,大于 30m3/min; 3. 年产量 0.6-1.0Mt 的矿井,大于 25m3/min; 4. 年产量 0.4-0.6Mt 的矿井,大于 20m3/min; 5. 年产量小于或等于 0.4Mt 的矿井,大于 15m3/min; 6.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第 146 条 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 距进风井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 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 20m 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明火。 (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 1 套备用。39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 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 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六)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 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 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 3m。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 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 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 应瓦斯。 第 147 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 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 放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 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 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 5m、下风侧距管路 出口 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 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 第 148 条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 气体温度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 施。 (三)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 25%。 (四)利用瓦斯时,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风和防爆炸作 用的安全装置。40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 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用于内燃机发电或 作其他用途时,瓦斯的利用、输送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 149 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 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 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 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 2 次; 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 3 次; 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 掘工作面和瓦斯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 2 次;有煤(岩) 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 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 1 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 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 1 次。 (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 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 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 点。 (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 体温度等变化情况。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 1 次, 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 1 次。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41 最 新 煤矿安全规 程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 施,进行处理。 第 150 条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第三节粉尘防治第 151 条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 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 1 次煤尘爆炸性试验 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备案。煤矿企业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 152 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 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 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 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水采矿井和水采区不受此限。 第 153 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 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第 154 条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一)掘进工作面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 外: 1. 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或底板变形,或者 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2. 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3. 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 4%的煤层; 4. 孔隙率小于 4%的煤层; 5. 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6. 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 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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