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放是否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份就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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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老职工身份认证有依据
  15:36 来源:老年日报
  日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孙玉春先生说,他的岳父是1959年参加工作,1962年成为单位精简下放人员,可现在不能享受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补贴待遇。老人至今保留1962年精简下放人员证明和哈尔滨市城镇户口迁移证明。有关工作人员拿出了黑民农字〔1984〕15号和黑财行字〔号文件说,他的岳父是1959年参加工作,不再享受发放1962年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补贴待遇范围。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民政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贾先生解释,认定1962年精简下放人员身份,应该以黑民农字〔1984〕15号文件规定为准,只要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1961年至日期间被精简老职工,就享受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待遇。贾先生说,根据&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标准的通知&黑民办〔2008〕87号文件规定,从日起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救济标准,户口在黑龙江省农村的,生活救济标准提高到户口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户口在黑龙江省城镇的,生活救济标准提高到户口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今后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救济标准随城乡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本报记者张德成
编辑:何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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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ICP备号-2我所在单位于今年改制为民营企业,职工身份由国营企业身份变为民营企业职工,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有的未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中不知道身份置换后如何进行补偿?单位也并未告知,请问有和文章规定。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的改制与重组牵涉到方方面面,针对改制过程中职工身份的变化与经济补偿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国资委)均有明确的规定,建议你进入劳动行政部门或法规网进行具体的文件查询.
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如下规定:
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
他继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工龄连续计算,到时如果不再续签合同,则按当时的工龄计算经济补偿了,同时,他再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单位就再给他交三年的保险,这也是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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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五七”工厂遭注销,职工“身份”难回归[原
阅读提示:<font COLOR="#FF年,湖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为解决职工家属及子女的就业问题,成立了湖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五七”铸管厂,后更名为武昌铸铁管件厂。1998年武昌铸铁管件厂全面停产。两年后,70余名退休及下岗职工惊奇的发现,工厂不仅被注销了,而且厂区的土地也被卖掉了,她们的“身份”也在一夜间全没有了……
&“五七”工厂“莫名”遭注销,职工“身份”难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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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曹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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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一份协议让全厂职工一夜间没了“身份”?
要说清楚此事还得从1971年说起。1971年,湖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为解决职工后顾之忧安置职工家属及子女,于当年5月成立了安装公司“五七”铸管厂,公司在人力财力上给予了扶持,拨给该厂300多平方米的厂房,厂里的厂长、书记及会计等管理人员则由安装公司委派。
原铸管厂职工乐小先说,建厂之初职工仅10多名,为了节省资金,职工们自己挑土填塘、平整场地,后来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及职工人数的增加,300平方米厂房显然太小,于是由安装公司出面征用了公司的1.5亩土地。
1981年,安装公司"五七"
铸管厂更名为安装公司管件厂,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等,拥有了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虽然这时厂里有了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厂里的主要负责人仍由安装公司派人管理,此时职工逐渐增至70多名,全部为女职工。
日,该厂再次更名为武昌铸铁管件厂,成为武昌区大集体单位。这时的铸铁管件厂处于鼎盛时期,厂里不仅按月缴纳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工商管理等各种税费,还向安装公司缴纳管理费及利润等,所生产的产品满足了安装公司的生产需要,省内外的一些安装工程单位也上门求购,武昌铸铁管件厂成了当时武昌区大集体单位中的一个纳税大户。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1998年以后武昌铸铁管件厂全面停产,这时该厂有退休职工50多名,下岗职工20多名,公司下派到厂里的管理人员也全部回了公司。这时,武昌铸铁管件厂的职工们靠着出租厂房发退休金和生活费。
2001年5月,安装公司以武汉市政府[2001]50号文件:"对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的规定,为武昌铸铁管件厂的全体职工申请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金。
据乐小先称,就在安装公司为她们办理低保后不久,公司就于日,与三名职工签订了一份"公司与铸铁管件厂联合开发商住房"的协议书:“为了盘活公司固定资产,公司已将公司所有管件厂、修造厂原生产用地联合开发商住房。现管件厂职工代表与公司领导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管件厂已退休职工生活费现纳入武汉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支付,如今后因政策原因政府不支付,应由公司支付;省推行医疗改革时,公司应将管件厂6月末在册职工纳入医改范围,企业支付部分由公司承担;两年后付给管件厂6月末在册职工每人一千元补偿。
据了解,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的三名职工是武昌铸铁厂职工周目英、余萍芳和黄燕茹,其它职工们对此事却毫不知情。两年后,安装公司如约“兑现”该厂职工每人一千元补偿金时,职工们才知晓此事。
尽管安装公司给乐小先等职工申请办理了低保,她们仍对自己工作了二三十年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或是领取退休金而感到不解。但是,当她们看到公司签订的这份协议书后才恍然。乐小先等职工认为,公司积极的替她们申请办理低保,其真实目的是想将她们推向社会后,以此达到将厂房据为已有的目的,同时公司又可以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经过一番调查后,乐小先等职工认为,这份协议是公司设下的一个“障眼法”。因为在该协议中第一款称为职工办理低保,而在第二款中却又承诺替职工们办理医保,但是根据国家的规定只有办理了养老保险的职工,才能够办理医疗保险。而在第三款中公司规定她们两年以后才得到补偿金,而两年后她们发现权益受到侵害时,已丧失了诉讼的时效期。
在调查中她们还了解到,安装公司将工厂的土地卖了240万元钱,这些钱没有分文用在职工们身上。乐小先等职工称,这时安装公司已经不承认她们是武昌铸铁管件厂的职工身份,让她们颇感到不解,难道这一纸蹊跷的协议书,就让她们一夜之间“身份”全无了?
震惊:工厂“莫名”遭注销职工两年浑不知
据悉,当乐小先等职工知道了“联合开发商住房”的协议书后,对协议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安装公司坚持称该份协议书是周目英、余萍芳和黄燕茹三名职工代表签了字的,代表了全厂的职工并具备法律效力。乐小先等职工则认为,此事只有周目英三人知道,其它职工都不知道此事,怎么能算是全体职工都通过呢?
既然职工们都不知道此事,周目英等三人又是如何代表职工们签字的呢?近日,记者采访周目英、余萍芳和黄燕茹。她们称,当时公司叫她们到厂里去,并拿出已拟定好了的协议书叫她们去签字。当时她们也曾对其中的条款持有异议,而公司称她们必须签字,否则职工们将得不到分文的补偿,于是她们就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事后,她们并没有将此事通知其它职工。
这时她们又发现了一件令人震惊的事:武昌铸铁管件厂竟然早在2001年月10月16日就被注销了。这时她们才恍然安装公司不承认是武昌铸铁管件厂职工身份的原因,她们赶到工商局查询,结果发现了一张安装公司写给工商局的证明,该证明中写道:“兹有我公司下属单位:武昌铸铁管件厂&法人&因其改制,公司决定撤销,其债权债务由公司担。”
乐小先等职工认为,武昌铸铁管件厂是安装公司瞒着职工们给注销了。为了查询她们的工厂被注销是否合法,她们翻了许多相关的法律书籍,又向有关劳动部门进行咨询后了解到,集体企业在进行重大的经营决策时要召开职工大会,集体企业在进行注销时要进行清算企业财产、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等等,而这些情况厂里从来没有告知过职工。她们认为,安装公司的这种作法直接损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使她们不仅没有了“身份”,也导致无法拿到应得的退休金和生活费。
为此,乐小先等职工在多次向安装公司反映,要求发放她们的退休金,却一直没有得到答复,无奈之下,乐小先等50余名退休职工决定用法律讨一个说法。
日,乐小先等职工向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按规定发放退休金并补发2002年元月至今的全部退休金。不久,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乐小先等人的要求,已经超过劳动法申请时效而决定不予受理。日,乐小先等职工向武昌区法院起诉,武昌区法院受理此案。日,武昌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乐小先等职工称,她们为武昌铸铁管厂职工,退休后一直从武昌铸铁管件厂领取退休金,2001年底工厂被安装公司注销,在注销的过程中,安装公司承诺武昌铸铁厂的所有的债权债务由他们承担,由于她们的退休金和生活费一直是由武昌铸铁厂发放,因此她们多次要求公司按相关规定发放退休金,公司却对她们的要求始终置之不理。
安装公司辩称,乐小先等人是武昌铸铁管件厂职工,并非安装公司职工,她们与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争议一案不成立。同时,武昌铸铁厂因不适应市场而于2001年自然消亡,同年10年16日,该厂将营业执照、公章,税务登记证等交有关部门,在此期间,公司没有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也没有承诺承担该厂的所有债权债务。同时,原武昌铸铁管件厂所使用的土地、房屋系公司的财产,公司有自主处理的权利;公司同时按照国务院[2000]8号文件、武汉市[2001]50号文件规定,已对该厂的职工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金,因此不存在再发放退休金的问题。
对安装公司所述,乐小先等职工表示不服。她们认为,日由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第四条规定: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提供的资金、厂房、实物及无形资产等资产,凡事先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无偿资助关系的,按约定界定产权;而对没有约定的,以按劳服企业开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和富余人员就业提供的厂房、设备和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所形成的收益,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来进行处理……
对此,安装公司认为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劳服企业是依法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而武昌铸铁管件厂却没有该证书,因此不应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中第四条的规定。乐小先等职工则认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应该由安装公司去办理,该公司当年没有按规定进行办理,责任应该由该公司来承担。
武昌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乐小先等人于2001年7月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退休金被停发的事实,而未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至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及劳部发[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工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乐小先等人诉时效已超过60日,且未能向法院举证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及其它原因,驳回乐小先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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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五七”工厂“家底”归谁家?
据了解,此案的一个争论的焦点是,武昌铸铁管件厂和安装公司都称对土地和厂房拥有所有权。近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安装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称,武昌铸铁管件厂是一个有独立法人的集体企业,安装公司没义务给该厂职工发放退休金或办理养老保险;同时,该厂的土地和厂房是公司拨给该厂使用的,其产权并没有给该厂,如今该厂已经注销了,公司自然就有权收回土地和厂房。
据了解,武昌铸铁管件厂曾作为安装公司的“五七”工厂发展而来。“五七”工厂作为一种历史的产物,是当时企事业单位为了安置职工家属及子女就业,而无偿出资出地“扶持”而建的工厂。武昌铸铁管件厂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了一定的资金,这时工厂的责权利与曾“扶持”过的安装公司之间该如何分配,已成了一个主要的争论焦点。
近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本刊律师团律师、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军。余律师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集体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是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武昌铸铁管件厂被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其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在武昌铸铁管件厂发展过程中,安装公司给予了一定的扶持并委派历任负责人,武昌铸铁管件厂也向其上交管理费,既使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余律师认为,武昌铸铁管件厂经过全体职工的努力,有过一段辉煌的历史,虽然因产品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效益下滑而停产,但企业在停产时仍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在武昌铸铁管件厂办理注销登记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企业财产。
日,安装公司与武昌铸铁管件厂周目英等职工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原生产用地用于联合开发商品房,这些情况都关系到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应该召开职工大会进行表决通过。据此,上述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据了解,乐小先等职工为了查清武昌铸铁管件厂被注销的原因,及注销前的资产情况而召开了一次武昌铸铁管件全体投资人大会,正式向安装公司提出了三项要求:要求了解武昌铸铁管件厂撤销前的资产情况;要求了解接收武昌铸铁管件厂资产数额;要求界定武昌铸铁管件厂的房地资产产权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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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国企改革不宜再搞职工“身份置换”
  王继承  上世纪末国企困难时期职工大规模下岗分流过程中,部分地方采取了“买断工龄”、“身份置换”的做法,缓解了矛盾,推进了国企改制。但该做法也带来不少后遗症,成为当前国企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改革环境发生了重要变化,“身份置换”做法已经失去存在的基础,建议明确予以终止,为深化国企改革创造条件。  国企职工“身份置换”的环境已不存在  “身份置换”是地方政府在推进中小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探索出的做法,其基本内容是:国有企业?穴一般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雪在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过程中,通过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支付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由国有企业的职工身份置换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身份,解除职工对国有企业的依赖关系。1999年长沙阿波罗公司国企改制时采用了该做法,其后在各地得到迅速推广。2002年国家八部委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穴国经贸企改C号?雪以及其后相关文件中肯定了该做法。  这一做法符合当时面临的环境,主要包括:?穴1?雪国企大面积亏损导致职工大规模下岗,1997年至2002年国企下岗分流职工2200万人,社会稳定压力巨大;?穴2?雪1994年《劳动法》出台之前,国企职工普遍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计划经济下实行“低工资、低福利”,职工与企业之间不仅存在终身雇佣关系,而且职工退休后的生老病死都依附于企业。解除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理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穴3?雪我国1997年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社保体系,在社会保障不完备情况下,从企业保障的“单位人”直接转变为社会保障的“社会人”不具备条件,需要为之前没有参加社保的职工提供补缴社保费用等保障;?穴4?雪在国企陷入困境和国企职工大规模下岗分流环境下, 国企无力支付补偿金,采用净资产作为补偿金并折算入股的方式,调动了职工积极性,推进了职工与国企的分离;?穴5?雪对以辅业资产作为员工持股解决就业的改制企业,给予3年税收优惠政策,在当时既推动了人员分流工作,又缓解了大规模失业压力。  但以上环境已经不复存在:?穴1?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多年,国有企业与员工普遍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过去的“终身雇佣”关系;?穴2?雪国企“低工资、低福利”状况已完全改变,相当一部分国企职工甚至出现高薪酬、高福利的状况;?穴3?雪经过17年发展,当时的内退职工基本上都已经正式退休并纳入社会化领取养老金的保障体系,新增加职工均参加了社保,职工也不再是“企业人”;?穴4?雪目前国企实力较强,多数企业有能力对解聘者依法支付劳动合同违约补偿金,不会造成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穴5?雪目前国企以混合所有制为方向的改革,基本是成熟一个改制一个,不存在大规模下岗分流的压力;涉及到规模以上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要切实保护职工权益,如“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继续实行“身份置换”弊大于利  首先,企业股权变化与职工劳动关系变化之间没有直接联系,股权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变化,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理论和依据。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在劳动雇佣关系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会因为股东结构发生变化就对员工额外支付一笔费用。在当前发展环境下,如果国企因为股权变动就通过“身份置换”给雇员一笔经济补偿金,社会公众难以接受。  第二,实践中该做法带来多方面的不公平。不同企业的效益和资产质量参差不齐,不同企业员工获得的补偿差异较大,濒临倒闭的国企职工甚至难以获得经济补偿。有些企业职工“买而不断”、“断而不离”,形成改制企业的新负担。  第三,“身份置换”做法导致国企管理层和职工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不合理预期。管理层希望通过变更劳动合同得到补偿金解决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职工希望通过变更劳动合同得到一笔补偿金。补偿金持股方案需要内部人制定或参与制定,容易导致利益倾斜,引发社会舆论压力。而拿不出这笔预期中的“身份置换”成本,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就难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据我们对央企和地方国企的调研,一些国企因为“身份置换”成本太高而无法实施改制方案,或者难以按照企业发展战略退出部分混合所有制企业。此问题已经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管理体制的巨大障碍。  建议明确终止国企职工“身份置换”做法,同时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建议有关部门梳理相关文件,明确终止国企职工“身份置换”的做法,依法规范管理劳动关系。职工持股是政策鼓励行为,但不宜再通过“身份置换”解决持股资金来源和持股价格问题。国有企业职工可以用更加公平的方式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如通过现金购买、奖金入股、发行股票期权等方式实现持股,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则。  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积极维护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对于企业变更投资人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要依法确保“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并且,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解除,必须由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等法律条款执行,积极保护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课题组)
(责任编辑:HN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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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历史社会学的考察
日 09:17 来源:《人文杂志》(西安)2009年6期第176~185页
作者:刘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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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中国的传统产业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市场转型的“第二次大转变”过程中,朝着两个方向分化:一是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被雇佣者;二是成为下岗、失业者。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工人阶级的身份而言,前者意味着工人阶级的“再形成”;后者则指向工人阶级的“消解”。本文从历史社会学的角度,对这一过程予以了初步的回顾:国有企业的再造引发了传统产业工人位置的结构性变化;新工厂政体的打造(尤其是劳动关系制度)对传统产业工人阶级再形成具有深刻影响;市场转型使得传统产业工人阶级在不同维度上,经历了一个阶级再形成的过程。当然,社会主义的市场转型与西方国家从前资本主义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存在较大的差异,不能套用经典理论来解释当前工人阶级再形成过程;但是,这种全然不同的工人阶级再形成实践,也为推动工人阶级形成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灵感、问题意识与动力源泉。   【关 键 词】传统产业工人/“第二次大转变”/身份/阶级消解/阶级形成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9)06-0176-10  1978年之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使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身份制与单位制逐渐消解,它打破了传统产业工人阶级的终身就业的预期以及一系列附属于该身份的权利,传统产业工人在再分配格局中的优越地位(如经济地位、政治地位以及社会声望等),随之逐渐下降;劳动力市场的逐渐成熟以及劳动关系调节法律的逐步确立,使得传统产业工人越来越成为劳动力的出卖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企业劳动关系的渐次市场化,国家、企业与职工的关系等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①用麦克·布洛维的话来说,此种背景下的中国传统产业工人阶级,正在经历着社会主义国家市场转型的“第二次大转变”。②在这一过程中,传统产业工人朝着两个方向分化:一是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被雇佣者;二是成为下岗、失业者。前者意味着工人阶级的“再形成”(remaking);后者则指向工人阶级的“消解”(unmaking)。本文从历史社会学的视角,从国有企业的再造与传统产业工人的结构性变化、新工厂政体的打造(尤其是劳动关系制度)及其对传统产业工人阶级再形成的深刻影响、市场转型过程中传统产业工人阶级的再形成的不同维度,对这一过程予以简要的回顾和评价。  一、国有企业再造与传统产业工人的结构性变化  (一)传统产业工人所占据的位置的结构性变化  过去30年间的国有企业改革,构成了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其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其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用了15年时间)。其间,国有企业先后推进了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利润递增包干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点等改革;其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六大之前,用了10年时间)。其间,战略性改组,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话语;其三,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阶段(从党的十六大到现在)。③整个的改革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国有企业的再造过程,国有企业实现了从政府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向市场主体的转变。改革之后,国有企业在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及其所吸纳的工人就业的数量,发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变化。从阶级再形成的角度来看,其直接结果是传统工人阶级所依托的结构性位置,发生了深刻改变(参见表1与表2)。④  表1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工业总产出中所占的比例(%)年度国有或国有控制企业 集体所有企业个体企业其它(私有、外资和联合企业)  4.620.04 0.47  2.081.85 1.21  6.154.34 2.72  5.625.39 4.38  3.004.83 6.01  5.625.80 7.61  4.027.98 11.05  7.  6.  9.  8.  8.  7.074.46 47.96  3.906.09 56.48  0.539.18 62.24  注释:+比例之和,未必是100%,因为某些国有企业被重复计算(尤其是在“国有”或“其它”栏目下);*数据代表的是在该时间段中国家工业总产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中所有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表2国有企业中的产业工人数量变动情况年度 就业的产业工人总数(万人)在国有企业就业的产业工人数量(万人)国有企业工人比例(%)  66.52  66.33  65.00  57.06  54.47  % 51.10  47.52  41.46  (二)传统产业工人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的下降  与上述结构性位置的变化相伴随的是传统产业工人经济与社会地位的下降。在这一过程中,产权改革对企业具有革命的意义。产权改革实现了企业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政企合一这一国有企业在传统经济体制下的最大特征,也因产权的改变而必然地改变。⑤这意味着企业权力核心的转变,意味着最受益群体的改变。⑥冯同庆利用1990年代中期的调查资料,揭示工人阶层在改革以后的利益失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改革以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工人代表的比例减少,管理者比例增加;二是工人理论上可通过民主管理的形式间接享有资本权利,但事实上成效甚微;三是对企业资源占有方式的不公平。⑦尽管市场化改革也给产业工人阶级带来一些利用市场的机会,但他们更多感受到的是其生活境遇中的负面效应。全国总工会1997年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报告也显示:“在被调查的职工中,4.1%认为1992年以来职工在基层单位的地位大有提高,29.4%认为有提高,23.6%认为没有变化,15.8%认为有所下降,9.3%认为下降很多,17.8%表示说不清楚。认为主人翁地位大有提高和有提高的,比1992年下降了12.5个百分点,下降幅度很大。职工评价的综合均值为3.02分,与1992年调查时的3.18分比较,下降了0.16分。此外,职工对其在基层单位主人翁地位的自我评价,也出现了显著下降。”⑧  (三)“下岗”与传统产业工人阶级的“消解”  下岗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⑨总体而言,下岗、失业意味着传统产业工人阶级失去其所占据的结构性位置,意味着工人阶级的“消解”。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1996年末下岗人数为8147998,其中国有、国有联营、国有独资企业的人数为5419636,城镇集体企业的人数为2549139;到2000年末,下岗人数为9113104,其中国有、国有联营、国有独资企业的人数为6571845,城镇集体企业的人数为2341404。另外,城镇失业登记人数率从1996年开始就一直在3.0%以上,1996年登记失业人数为552.8万,登记失业率为3.0%,而到了2004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增长到83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4.2%。⑩在城镇失业人口中,传统产业工人是其中的主体。  下岗的历程,实质上是一个原有的“社会契约”遭到破坏并试图用新的“市场契约”替代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工人实际上订有一项社会契约,工人只要政治上保持忠诚和在生产中服从管理、调动,国家则保证城镇工人从生到死的最低水准的教育、工作、收入、住房、劳动保护、医疗卫生和退休等权益。从1986年合同制的实行到1995年全员合同制的实现,是国家停止原有社会契约的一个分水岭。这实质上是用一种个人与企业的市场化契约,静悄悄地替代了原来的社会契约。从下岗职工与企业、国家的关系来看,这一过程主要表现为国家对工人历史身份的赎买。工人在企业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上岗”和“待岗”的实际经验,同时也是一个形塑自身身份和认同此刻身份的艰难过程。下岗所营造的失业危机氛围,对工人社会身份的形成具有直接的作用,且具有划分身份边界的符号意义。(11)  二、新工厂政体的打造及其对传统产业工人阶级再形成的影响  布洛维在其《生产的政治》一书中提出了“工厂政体”(Factory Regime)这一概念并对之予以了系统论述。他认为,生产政体受四个因素影响:劳动过程、市场竞争、劳动力再生产方式和国家干预。这四个因素的共同作用,形塑着工人斗争的方式和能力,后者又反过来作用于劳动过程和生产政体。(12)“工厂政体”的范畴,为透视转型期“工人阶级再形成”,提供了一个立足点。正如布洛维指出的:有多少种不同的“工厂政体”,就会产生出多少不同的工人阶级。描述和认识这些不同的工人,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握他们的阶级特点和行动逻辑,正是面对转型期的工人阶级再形成研究的主要任务。(13)参照这一理论范畴,可以认为:在市场转型过程中,国有企业工人(包括下岗工人)无论是所面临的劳动过程、劳动力再生产方式和国家干预方式,抑或是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等工厂政体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转变。  (一)从“社会契约”到“市场契约”:传统产业工人身份的消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隶属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常凯称之为“劳动行政关系”)。其特点是政府用行政手段将城镇劳动力统一分配到国有或集体所有企业后,再以“固定工”的形式使劳动者与企业保持终身固定的劳动关系。在这种制度下,劳动者和企业、国家之间形成了一种社会契约。(14)在这种社会契约,国家尤如一个家长,它不是让工人自己通过市场去获得所需的各种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而是由它自己为工人提供这些资源,并因此把工人束缚在他们的工作单位里。按照这一心照不宣的社会契约(沃尔德将这种社会主义的父爱主义体制称之为新传统主义),工人接受这一制度设置,作为交换,国家提供终身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大体平均的工资。自1980年代初开始,随着一系列制度的颁布和实施,(15)国有企业工人“固定工”的身份,逐渐发生动摇,其与企业、国家之间历史形成的“社会契约”逐渐被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契约所取代。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该法对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市场化的劳动制度都做了具体规定。到1996年底,在企业中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基本结束,城镇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已经占职工总数的96.4%。(16)图1所显示的,是国有工业从业人员中合同工所占的比重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17)总之,传统产业工人阶级的身份体系经过20年的变迁之后已经趋于瓦解:一方面,改制企业中的现有工人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被雇佣者;另一方面,自1997年开始实行的职工大规模“下岗、失业”政策之后,大量的国企职工失去了原有的身份而成为城市失业者。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在身份基础之上的“社会契约”被建立在劳动力市场基础之上的“市场契约”逐步取代,它构成了中国传统产业工人阶级的“再形成”与“消解”的重要背景。  图1国有工业从业人员中合同工的比重()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历年数据。  (二)从“单位”到“社会”:传统产业工人再生产模式的转变  传统工人阶级再生产的模式,是与其固定就业的劳动制度、国家与单位包揽的生活保障以及单位性的福利制度联系在一起的。通过改革,传统的以单位为主体的保障体系被打破了,传统产业工人阶级逐渐走向劳动力市场与市场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传统产业工人阶级再生产的模式也随之发生转变。在单位制保障体系下,由国家扮演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者、保证者的角色,再由国家和单位共同扮演着社会保障的供给者与实施者的角色,养老与医疗保障实行的是现收现付模式,以国有企业作为主体的劳动保障和福利制度的对象,不仅包括企业的在职职工,而且包括职工的家属。保障和福利的内容,涉及了从生、老、病、死、残到衣、食、住、行的7个项目和30余种待遇。自1986年以来,中国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已经明显地体现出社会化保障模式的特点;养老、医疗与失业保险从现收现付模式逐步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过渡。(18)不过,这种以“社会化”为导向的保障体系的改革在实践中进行的并不顺利,有大量的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职工离开单位之后并未能重新纳入到保障体系中来,这一点特别体现在下岗失业人员的身上。(19)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则主要涉及住房的市场化、货币化与生活福利的取消。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补贴为主的住房货币分配制度。该制度从1995年开始在全国实行。1998年,国务院又出台新的住房改革方案,取消了实行近50年的公有住房分配制度,代之以货币补贴为主的住房货币分配制度。这一方案从根本上改变了住房无偿分配、低租金分配的制度。此外,为了改变“单位办社会”的现象,国家出台了将非生产性资产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的政策。  概言之,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改革,使得企业工人原来在单位所享有的生活福利逐渐走向了市场化消费;政府的退出,则打破了原来国家对工人终身就业的隐性契约关系与高福利的待遇,但是当政府取消了以企业为基础的劳动保障制度之后,并没有为工人提供一个新的有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网络,工人陷入了一个两种制度之间的断裂之中;(20)此外,由于劳动力市场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落后于传统产业工人身份被侵蚀(在行政措施和市场的双重作用下)的速度,政府的退出导致了传统产业工人阶级在这一过程中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失。他们不仅逐渐失去了终身的职业保障,也失去了各种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所享有的权利与待遇。这些与其它制度改革一起,逐步使传统产业工人丧失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身份,并促成了传统产业工人阶级再形成。  三、市场转型过程中传统产业工人阶级的再形成  卡兹尼尔森等认为,工人阶级形成具有四个方面的内容——社会结构、生活方式(ways of life)、意识倾向(disposition)以及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21)市场转型过程中传统产业工人阶级的再形成,也经历了上述四个维度的内容变化。上文对传统工人阶级所依托的结构性位置的深刻变化进行了分析,以下将对传统产业工人阶级“再形成”过程中的利益关系、群体意识以及集体抗争活动,予以分析。  (一)国家—企业管理层—工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变化  社会经济制度转型前,政府力图从社会各阶层中获得权力合法性支持。为换取工人阶层的支持,政府对工人的权力行为给予保护。当工人与管理者发生冲突时,政府借助于政企一体化的制度,以政治权力增强工人的权力,抑制管理者的权力。沃尔德在《共产主义的新传统主义》一书中所描述的正是这种权力状况的缩影。(22)社会经济制度转型之后,经济效率和社会发展成为中心目标。能够为这一目标做出最大贡献的管理阶层从政府得到支持,享受到越来越多的强助权力,工人阶层的强助权力则逐渐减弱,几乎只剩下由自身资源产生的自助权力。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中,每当政府要求管理者履行职务责任、提高经济效率时,管理者都借机与政府讨价还价,要求增加权力。而为了实现效率目标,政府越来越多地向管理者下放权力。实际上,从“党委统一领导”()到“党委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一直到“厂长/经理责任制”,管理层逐渐获得对工厂的控制权。(23)到1995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经理解雇工人的权力合法化程度大为增强,经理获得了宽泛而随意的劳动用工权。  从再分配机制的变化看:在社会经济制度转型前,政府及其主管是分配主体,根据各阶层的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进行分配;转型后,社会经济组织及其管理者是分配主体,根据不同人员的权力能力和经济资源进行分配。这两种分配制度对工人阶层具有不同的影响。转型前政府直接进行对各阶层的收入分配,其分配标准主要是政治资源的贡献,同时兼顾经济资源的作用。在“政府强助下的资源分配”中,工人阶层的收入与管理阶层之间尽管存在差距,但是微不足道。社会经济制度转型之后,社会经济组织实行单体生存,工人与管理者之间的零和格局出现。在给定总收入下,工人的收入(人工成本)越高,管理者所获得的利润或由利润决定的收入就越低,这使压低工人的收入对管理者来说变得有利可图。同时,管理者成为分配行为的主体,他们与工人收入的倍数限制也被取消。这增强了管理者压低工人工资的动机。(24)总之,社会经济制度转型之后,管理者既控制着社会经济组织的分配权,又拥有较强的经济资源力量和组织权力力量,工人则失去了政府在权力方面和分配方面(政治资源分配)的强助,其自身经济资源的贡献量和所产生的权力能力也相对低弱,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了“组织权力剥夺下的资源分配”的出现,工人与管理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25)华尔德在《共产主义的新传统主义》一书中所描述的工人权力状况已经改变。(26)  正如赖特所指出,在国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分工的协作一体化通过中央政府的计划而扩展至整个社会,这导致剩余的剥削性转移的机制包括由中央计划官僚根据等级原则无偿占有和分配剩余。因而,与之相应的阶级关系是管理者/官僚——控制组织资产的人——同非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整个社会的阶级关系是以组织资产剥削为核心。(27)市场转型中的种种制度变迁,逐步实现了对传统产业工人阶级的权利与利益的削弱与剥夺。不过,这里形成阶级关系的基础并非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之上的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而是建立在制度变迁基础之上的国家—企业管理者对传统产业工人既有权利与利益的削弱与剥夺。其中所形成的,并非资本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关系,而是国家—企业管理者—工人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关系:国家与传统产业工人之间隐性的利益矛盾关系、企业管理者与传统产业工人显性的利益矛盾关系。  (二)传统产业工人的群体认同  改革前,中国的传统产业工人阶级(尤其是国有企业工人阶级)被国家政策与意识形态赋予了独特的、优越的“身份”:在政治上,他们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在经济上,他们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其阶级认同或阶级阶层意识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工人阶级的领导阶级地位以及作为企业主人翁的身份认同。二是对企业单位的认同。工人对单位的认同,与中国独特的组织形式——单位制有着密切关联。(28)这种认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工人对单位的高度依赖;(29)其二,单位的类型、规模以及级别直接影响工人获取社会资源的多少。在市场转型过程中,这种身份认同与单位认同发生了新的变化。(30)  第一,对传统身份与权利的认同。传统产业工人在从单位走向市场的过程中,他们经历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生活体验,在市场转型时期,经济收入、社会地位以及政治地位的变迁导致他们对在两个时期的生活产生了强烈的对比。这种强烈的反差感为传统产业工人的群体认同提供了认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是他们对国家政策的强烈抱怨与不满。尽管,“由于国家垄断了所有的控制手段,在必要的时候,它可以强行实施一些危害某些社会群体利益的政策,……国家的控制力量如此强大,以至于缺乏自己独立组织的中国工人不可能对这些政策提出挑战,他们除了默认别无选择。”(31)但是,“默认”和“不反抗”国家的政策并不说明他们对此没有产生高度的不满情绪与抱怨。传统产业工人在对比两个时期的生活中,他们对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留恋与怀念以及对目前处境的不满,在这二者的对比中将产生出他们共同的利益认同,这种冲突的意识直接指向的是国家政策变迁对其原来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的剥夺。但是,由于传统产业工人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关系是一种隐性的利益矛盾关系,在其整体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其抗争并非指向国家而只直接指向企业管理者。  其二,对国家政策赋予的权利与利益的认同。国家在从企业的劳动关系以及具体经营中退出后,其角色主要是制定法律,以规范劳动力市场和调整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以及政策的具体实施由企业经营者来承担,随着企业管理层权力的加大,而在工人的权利与福利又不断受损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层执行政策力度不够,或者利用职权损公肥私、贪污腐败等行为往往成为工人攻击与抱怨的对象,特别是对管理层的腐败行为更是激起传统产业工人阶级群体意识的重要因素。在与企业管理层利益冲突的过程中,传统产业工人逐渐认识到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的存在。有关研究表明,企业改制是造成工人不满的主要与直接原因,它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津贴、养老金、失业补偿、劳动条件等一系列问题上引发工人和管理者之间的争议,(32)这些抗议的共识基础就在于传统产业工人对国家政策赋予他们的权利与利益得不到实现。  概言之,在市场转型过程中,中国的传统产业工人的群体认同与群体意识的形成,并不是在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中产生的,而是建立在制度变迁对工人既有的权利与利益的削弱与剥夺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与工人反抗控制和剥削他们的工业纪律不同,传统产业工人的群体认同是在身份制与单位制的解体过程中,对逐渐失去的体制身份以及体制身份所拥有的权利与福利的体验中形成的。也就是说,自1980年代中期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的制度变迁,逐渐剥夺了下岗失业人员原有的体制身份以及福利待遇、工作机会,而社会制度的变迁具体又是由企业经营者来执行的,他们在体制身份与权利被削弱或被剥夺的过程中,形成了两个层次上的利益冲突意识,一是针对国家的,二是针对企业经营者的。  (三)传统产业工人阶级的集体行动与抗争  中国的传统产业工人的群体认同与群体意识的形成,为其保护自身利益所进行的抗争活动提供动员基础。近十多年来的劳动争议与群体性事件数量一直上升,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以来,劳动争议的数量便急剧上升,且涉及劳动者人数也越来越多(参见表3)。(33)在这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赔偿及保险福利等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方面,利益矛盾成为劳动关系中的主要矛盾。近十年来,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保险福利引发的争议一直是劳动争议的焦点,连续多年均占全部受理案件的50%以上,居各类争议之首。(34)  表3全国历年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年度当期案件受理数(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件)劳动者当事人数(人)   1,482 77,794   2.   3,150 189,120   4,   6,767 358,531  9,043 473,957  8,247 422,617  9,847 467,150  11,  10,   19,241 764,981  16,  13,  另外,随着1990年代后期的“减员增效”与下岗失业政策的实行,全国工人群体性事件数量与规模以及造成的影响都一直在增长。其中,下岗失业工人参与的比例与频率非常之高。一项保守的官方统计表明,1995年参加这种抗议示威活动的人数超过110万,波及的城市达到30多个;1998年,参加这种示威活动的工人人数已经上升到360万。(35)2002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百人以上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群体性事件280起,同比增长53%;涉及人数16.2万人,是上年同期的2.6倍。其中,10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39起,是上年同期的3.9倍;涉及10.2万人,是上年同期的4.4倍。2003年,全国在岗职工、下岗职工及退休人员参与群体性事件为144万人次,占全国各类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次总数的46.9%,位居第一。这些劳动抗争与群体性事件主要涉及四大事项。其一,退休职工要求提高养老保险待遇;其二,企业大规模裁员,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其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严重和工资水平过低;其四,企业改制,特别是关闭国有企业亦拖欠职工工资。(36)  可以看出:其一,群体性事件起源于制度变迁对传统产业工人的利益剥夺;其二,群体性抗争斗争的矛头直接指向企业管理层。不过,尽管劳动争议案件与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与规模不断增大,但是这种抗争活动很少是跨越原有单位的界限而形成大规模的劳工运动,这提醒研究者考虑传统产业工人阶级抗争运动背后的独特的转型背景与结构性因素(如单位分割)。譬如下岗工人的抗议就多以工作单位(企业)为中心进行,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诉求,多是单位性诉求,并不直接对国家政策提出挑战。(37)单位制度把这一群体分解为各单位的成员,阻止了他们依据更宽广的阶层观念进行利益表达与诉求。自我封闭的单位导致了“社会生活的分割”,这种分割限制了工人接触社会生活的范围。他们提出的要求都是对企业的要求,其抗争也带有消极的特点,极少有总体性的社会诉求和集体行动。(38)  四、简短的结语  在市场转型过程中,随着身份制与单位制的解体,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所形成的传统工人阶级正在走向“消解”和“再形成”。从其阶级“消解”的一面来看,该群体已经处于“碎片化”和分割的状态。这主要表现在:其一,从职业状态来看,传统产业工人阶级从原来的单位走向劳动力市场中的各种行业,原来单一的产业工人标签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其二,从阶级阶层结构地位来看,传统产业工人在阶级阶层结构中的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三,从组织模式来看,单位制度的解体导致工人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流动逐渐增多,工人的流动性导致了其身份认同的流变;其四,从居住模式上来看,自1990年代后期国家取消福利分房之后,传统的以工作单位为整体的居住模式以及传统产业工人聚集区随之逐渐解体,工人文化的生长与工人传统的传承出现断层。(39)  仅仅从以上方面来判断,可以认为:传统产业工人确实在市场转型时期处于“消解”状态,他们分散在不同的居住地点、有着不同职业状态,成为原子化的、碎片化的单子。但是,正如在溶液中的某种晶体在融化的同时,也存在着结晶的过程,一旦我们按照卡兹尼尔森等所设定的工人阶级形成四个层次(经济、社会、文化与政治)来审视,就会发现: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工人阶级的身份而言,在市场转型过程中传统产业工人同时也经历了一个阶级“再形成”的过程。不过,这种市场转型与西方国家从前资本主义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在社会结构背景、意识形态和社会阶级关系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马克思、汤普森、卡茨尼尔森等关于工人阶级形成的论述虽然能够为今天的工人阶级“再形成”研究提供理论框架与启示,但亦步亦趋地套用经典理论,并不能够解释和解决当前工人阶级再形成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与经典理论所概括的阶级形成模式相比,我们现在所面对的是全然不同的工人阶级形成问题。这种全然不同的工人阶级再形成实践,召唤着对中国工人阶级再形成的历史社会学研究,这也必将为推动工人阶级形成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灵感、问题意识与动力源泉。  注释:  ①30年国有企业改革主要围绕四个核心问题展开,即重塑国家与企业的关系;重新处理企业与企业职工的关系;解除企业负担;调整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参见魏杰、李东红:《30年国有企业改革历程评析》,《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年第1期。  ②Burawoy M. 2000, "The Sociology for the Second Great Transformation",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26:693。  ③李荣融:《宏大的工程宝贵的经验——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30年》,《求是》2008年第16期。  ④转引自Ching Kwan Lee. 2005, "Livelihood Struggles and Market Reform (Un) Making Chinese Labour after State Socialism", February, United Nations Research Institute For Social Development, Occasional Paper 2. Pp.4-5。  ⑤转引自平萍:《制度转型中的国有企业:产权形式的变化与车间政治的转变——关于国有企业研究的社会学述评》,《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3期。  ⑥赵炜:《国有企业职工阶层分化研究——对一家国有企业职工阶层关系的调查和分析》,《工会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3期。  ⑦改革后工人与管理者的矛盾不仅涉及劳动关系,而且涉及产权关系,即工人在公有制资产权力和收益分配格局中处于利益丧失的地位。参见冯同庆:《工人阶级内部阶层的社会分化》,《中国研究》1997年第3期。  ⑧转引自信卫平:《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劳动关系市场化对劳动者的影响》,《工会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2期。  ⑨日,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首次宣布: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和广东7个省市已没有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已全部关闭。至此,下岗作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现象,开始走向终结。  ⑩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人口与就业统计司编:《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年。  (11)佟新:《社会变迁与工人社会身份的重构——“失业危机”对工人的意义》,《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6期。  (12)参见Burawoy M. 1985, The Politics of Production: Factory Regimes Under Capitalism and Socialism, London: Verso。相关论述亦可参见李洁:《重返生产的核心——立基于劳动过程理论的发展脉络阅读〈生产政治〉》,《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5期;梁萌:《在生产体制中发现工人阶级的未来——读布洛维劳动过程理论三部曲之一〈辉煌的过去〉》,《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1期。  (13)沈原:《社会转型与工人阶级的再形成》,《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2期。  (14)从社会契约的角度对共产主义国家进行研究的方法,起源于对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研究。转引自Chen Feng.2000, "Subsistence Crises, Managerial Corruption and Labor Protests in China", The China Journal,44(July):41-63。  (15)1982年2月,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提出要在新招收的工人中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在一个时期内以“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作为过渡,经过若干步骤,最终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这是中央政府第一次发布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专项文件,体现了政府对当时以固定工为主体的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意图。1987年,国务院为改革劳动关系发布了四个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16)李琪:《改革与修复——当代中国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第47-55页。  (17)转引自李饵金:《车间政治与下岗名单的确定——以东北的两家国有工厂为例》,《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6期。  (18)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1998年,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19)吕鹏:《制度是如何封闭的?——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运行为例》,《学海》2006年第1期。  (20)参见李静君:《中国工人阶级的转型政治》,载李友梅、孙立平、沈原编:《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理论与实证(转型与发展第1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21)参见Ira Katznelson & Aristide R. Zolberg (eds). 1986, Working-Class Formation: Nineteenth-Century Patterns in Wester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2)参见沃尔德:《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龚小夏译,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  (23)Lin Yimin. 1992,"Between Government and Labor: Managerial Decision Making in Chinese Industry", Studies in Comparative Communism, Vol (25)。亦可参见Minghua Zhan and Theo Nichols. 1996,"Management Control of Labour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Cases from the Textile Industry", The China Journal, No. 36(July) ,Pp. 1-21。  (24)宋时歌:《权力转换的延迟效应:对社会主义国家向市场转变过程中的精英再生产与循环的一种解释》,《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3期。  (25)在社会经济制度转型过程中,利益分化主要表现为单位集团化,而不是社会阶层化;尽管单位之间的收入差别拉大了,单位内部却保持收入均等化和同质性。随着1992年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1995年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的进行,管理者有了下岗失业这把极具威胁力的宝剑,权力能力大大增强,工人屈服了。随之,工人和管理人员的收入差距大大拉开。参见李培林等:《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经济组织国有社会经济组织创新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王汉生等:《从等级性分化到集团性分化:单位制在现阶段城市分化中的作用》,《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1期。  (26)石秀印:《社会经济制度转型中的工人阶层及其与管理阶层之间的关系》,《经济管理文摘》2004年第8期。  (27)参见(美)埃立克·奥林·赖特:《各式各样的马克思主义阶级结构概念》,刘能译,载苏国勋主编:《社会理论》(第3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77-200页。  (28)参见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李汉林:《中国单位现象与城市社区的整合机制》,《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5期;李猛、周飞舟、李康:《单位:制度化组织的内部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6年秋季卷,总第16期。  (29)这种依赖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工人与企业、国家之间的“社会契约”,工人以自己的依赖、依附和服从换取稳定的工作以及各项福利待遇。市场转型实际上对这种契约予以了侵蚀,这也是传统产业工人阶级抗争的一个重要特点。参见Lee Ching Kwan.2007, Against the Law: Labor Protests in China's Rustbelt and Sunbelt,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Pp11-13。关于单位组织中的依附性结构,参见李汉林、李路路:《资源与交换——中国单位组织中的依赖性结构》,《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4期。  (30)参见吴清军:《国企改制与传统产业工人的转型》,清华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4月;吴清军:《市场转型时期国企工人的群体认同与阶级意识》,《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6期。  (31)Chen Feng. 2000, "Subsistence Crises, Managerial Corruption and Labor Protests in China", The China Journal, 44 (July):41-63。  (32)Chen Feng. 2003, "Industrial Restructuring and Workers' Resistance in China", Modern China,29 (2):237-262。  (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资料整理而成,。  (34)乔健、姜颖:《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劳动争议和劳工群体性事件分析》,载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5: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17-118页。  (35)Chen Feng. 2000, "Subsistence Crises, Managerial Corruption and Labor Protests in China", The China Journal,44(July):41-63。  (36)乔健、姜颖:《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劳动争议和劳工群体性事件分析》,载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5: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17-118页。  (37)在欧洲现代化初期,“庄园的法团结构”限定了集体行动的方式和目标。同样,研究表明下岗工人的在劳动关系处理中的冲突与合作,均受到单位制的深刻影响。参见Chen Feng(2000);亦可参见冯仕政:《单位分割与集体抗争》,《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  (38)对中国国有企业中工人日常消极抵抗行为的分析,参见:Ching Kwan Lee. 1998, "The Labor Politics of Market Socialism——Collective Inaction and Class Experiences Among State Workers in Guangzhou", Modern China,Vol.24,No.1,Pp.3-33。亦可参见刘爱玉:《国有企业制度变革过程中工人的行动选择——一项关于无集体行动的经验研究》,《新华文摘》2004年第2期。  (39)“我们想创造一个世界,但最终这个世界崩溃了。”纪录片《铁西区》导演王兵如是总结传统产业工人阶级社区的消解。参见吕新雨:《〈铁西区〉:历史与阶级意识》,《读书》2004第1期。亦可参见曹征路:《英特纳雄那儿》,《当代》2004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参见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版。  [2]中国50多年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变迁,是从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的发展。近十年实际上处于两种制度模式转型阶段,是新旧制度交替时期,待新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深化改革最终定型后,将自然过渡到国家—社会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参见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NU1   
责任编辑:李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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