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列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按次认定的七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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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语力?请举例说明三种语力的运用情况.尽快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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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locutionary act 是表明说话人意图的行为,表明说话人为什么要这么说,或者说它表达的是说话人的意义.奥斯汀吧这种意义叫做“行事语力”(illocutionary force),简称“语力”.当前语力的分析就特指行事语力,并不涉及“说话行为”(locutionary act)和“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不知你所说的“三种”语力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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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流程弄通,可以保3分,争6分。大家一起探讨。本帖拟使用定义+实例+口诀的方式,搞定11个征税对象的超内部联系。蓝次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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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所得定义: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解析:任职=你要干活。受雇=我们要签订合同(根据相关法律,需要交纳法定的5险1金)因任职受雇=因为任职受雇所以取得的收入,比如我们提到的股票期权,就是因为你任职受雇取得的。反例就是不因任职受雇也可以取得的,比如我以个人名义购买公司的上市股票(当然,这个现在免征,就是开征,也不应当按照工资征收)有关=类似于兜底条款,比如中秋月饼类的实物发放。总的来说把握一个原则:因为你在公司上班(工资)或者好好上班(奖金),所以能挣到的钱。包括现金和非现金部分。上班才能拿到的,按工资算,不上班就能拿到的,再说。 教材列举了种种yes和no。列举出来供理解记忆。工资无例外。津贴补贴有例外,例外的是“独生子女补贴、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退休人员再任职,一看又任职了,就是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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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概念:个体工商户从事¥((……%……&*¥%……*¥%……&(……%%……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把握原则:从事生产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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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核心原则:承包、承租。承包是一种风险转移的经济业务。如果风险不转移,就是一种承包的表现,工资的实质。比如承包单位食堂,约定保底1万每月,利润37开,这就是承包。如果说约定不管赚多少,给你挣1万,那就不是承包,就是雇佣了一个食堂部门负责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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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艾玛那一大串啊……)的所得。里面列举了28项从事的各种劳务,上天入地的。核心原则:有本事且付出劳动他和工资所得的相同点是,都付出了劳动,不同点是没有任职受雇关系。还有比如,姚明给某公司拍了只广告,就是劳务报酬所得,而如果某公司和姚明签订了使用姚明头像印制在商标上,姚明没付出劳动,就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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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核心把握:出版。不出版的就是特许权或者是劳务报酬所得。比如:我写了一副字画出售,就是劳务报酬所得。你拿到我的字画再出售,就是财产转让所得。我拿这个字画出版发表,就是稿酬所得。你拿我的题词作为你们公司的logo,就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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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包含了提供和转让两个部分。特殊的是编剧的剧本使用费,明确规定为特许权。金庸先生的笑傲江湖,现在依然一直再版,一直再拍,一直再卖。金庸先生委托三联出版社出版的《笑傲江湖》一书,就是稿酬所得。允许央视一而再再而三的糟蹋他的《笑傲江湖》拍成电视连续剧,就是特许权使用费-提供所得。后来金庸受不了了,说这次你拍的时候你叫上我,我给你把把关,把关费用就是劳务报酬所得。最后金庸先生实在受不了了,说,罢了罢了,你爱怎么样怎么样去吧,笑傲江湖的连续剧改编权我就卖给央视了,你糟蹋死它算了,这就是特许权使用费-转让所得。后来央视拍也拍不好,允许香港TVB再拍一次,我看看你能拍成啥样的……就又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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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自行脑补,没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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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楼主很幽默,我总结的,比较中规中矩,分享一下:特殊计税办法计征个税的项目总结:1、内部退养的取得的一次性补偿: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要扣除生计费。【例题】2012年5月丙还有15个月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15000元。丙个人月正常工资为2900元。【答案】(1)确定适用税率:15000/15+2900-3500=400元,适用税率为3%(2)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15000+2900-3500)×3%=432元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提前退休,不与工资薪金合并,分别减除生计费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例题】某单位员工老王因身体原因,其所在单位于2012年8月份按照程序同意其提前办理退休,按照“统一规定”一次性给予其补贴80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0个月);老王当月领取正常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答案】应缴个人所得税=()×3%+[(0)×10%-105] ×10=3495元3、解除劳动合同获得一次性补偿:不与工资薪金合并,要扣除生计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1)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商数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典型例题】杨某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在企业工作年限为10年,领取经济补偿金80000元,其所在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2000元,杨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类型性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股票期权(非公开交易)股权激励1.授权:不确认所得2.行权:工资薪金(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3.行权后:股息红利或财产转让(再转让价格减去购买日价格)1.第一次取得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2.两次以上取得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股票增值权股权激励(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限售股股权改革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不能提供原值证明:限售股收入×(1-15%)需要调整:待扣并解缴税款次月1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应纳税所得额×20%3、股票行权,员工行权或行权前转让,不与工资薪金合并,工资算工资的个税扣除了生计费,行权前转让和行权所得不能再扣除生计费。如果当月工资只有3000元,工资部分不计征个税。(高管股票期权与员工政策一致)股票行权,员工行权时:不与工资薪金合并,不扣生计费例题:某公司于2012年1月1日授予某员工5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10年,当年约定价格为1元/股。2013年2月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10元/股,该员工行使股票期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元。解析: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工作期间超过12个月,按照12个月计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0-1)×50000=450000(元)应纳税额=(450000÷12×30%-2755)×12=101940(元)『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低价售房按全年一次奖金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0000)/12=25000,找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4、高管股票认购权行权或行权前转让,与当月工资合并,要扣除生计费。5、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不与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生计费,只是当月工资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时,需要考虑差额问题。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例13-11】假定中国公民李某2011年在我国境内1至12月每月的工资为3 8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含税奖金60 000元。请计算李某取得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正确答案』(1)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60 000÷12=5 000元,根据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555元。  (2)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年终奖金收入×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60 000×20%-555 =12 000-555=11 445(元)  3.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第2条、第3条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计算题】中国公民王某为某文艺团体演员,2011年12月取得本月工薪收入6 000元,第四季度的奖金4 000元。『正确答案』工薪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 000+4 000-3500)×20%-555  =745(元)6、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1、(不含税奖金+当月工资-3500)÷12,找税率A和速扣数A2、(不含税奖金+当月工资-3500-速扣数A)÷(1-税率A)=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3、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12,找税率B和速扣数B 4、含税奖金×税率B-速扣数B=应纳税额最关键的是在第3、4步的时候,不需要再考虑当月工资不足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因为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计算的过程中已经考虑了。。7、低价购房:不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不扣除生计费,只是当月工资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时,需要考虑差额问题。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以外,其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少支付的差价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计税方法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法计算。  【典型例题】(2012单选题)2012年4月田某作为人才被引入某公司,该公司将购置价800000元的一套住房以5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田某。田某取得该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21500  B.37500  C.52440  D.73995[table=85%][tr][td=1,1,30][/td][td][table=98%][tr][td][/td][/tr][tr][td=1,1,7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低价售房按全年一次奖金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0000)/12=25000,找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td][/tr][/table][/td][/tr][/table]8、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先计算企业所得税,再确定承包经营所得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上交承包费+承包者工资—生计费9、任职期间董事费,并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要扣除生计费。10、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1)按月缴纳企业缴费的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年金的企业缴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1、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12、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例题·计算题】王某2011年1月支付150万元从甲企业购入“打包”债权,其中:A企业的50万,B企业的80万,C企业的120万,账面价值共计250万。2011年10月王某与A企业达成协议,收回A债务人的36万,其他豁免。计算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6-150×50÷250-费用)×20%12、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中方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计算题】中国公民王某就职于国内A上市公司,2011年12月开始被A上市公司派遣到所属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合同期内作为该外商投资企业雇员,每月从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薪金18 000元,同时每月取得派遣公司发给的工资4 500元。  要求:  (1)计算王某12月从外资企业取得收入时应由外资企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王某12月从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收入时应由派遣单位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正确答案』  (1)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18 000-3500)×25%-(元)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4 500×10%-105=345(元)13、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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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相关计算方法附上就更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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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相关计算方法附上就更妙了lizhaoxia8486发表于 22:38:15正在筹划第二个版本,第二个版本就加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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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方法,学习了
&&&2013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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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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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东!正需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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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背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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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能打草稿,只有现场泼墨人生没有彩排,只有现场直播人生没有回头的路标,只有错过的站点我们必须谨慎、认真、无畏的活在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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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有没总结企业所得税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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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加油--神人语录:女人不努力只有两种下场,逛不尽的菜市场,穿不完的地摊货。自已选择的路,跪着也要把它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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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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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一)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与否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基于此规定,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履行的标志是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则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二是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以上规定,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要考虑清楚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完毕与否的税收负担问题,如果不想实质上进行股权转让,则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不要支付股权转让款,则股权转让协议是法律上的未履行完毕,可以退回协议,可以节省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
(二)自然人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处理
1、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断标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2、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种核定方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2)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3)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案例分析:某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分析](1)案情介绍2014年10月,王女士以现金100万元创办一家企业,2015年8月,王女士与李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女士以90万元的价格低于成本价将100%股权转让给李先生。”截止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请进行涉税分析?
(2)涉税分析税务机关认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核定依据按照所有者权益150万元计算。因此,该项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为:150万-100万=50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20%=10万元。假设本案例的转让价格为120万元,如果按照申报的转让价格120万元计算,应缴纳(120-100)×20%=4(万元)个人所得税,而税务机关认为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150万元,即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本案例说明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申报价格低于了初始投资成本,第二种是虽然高于初始投资成本,但是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3、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20%以上的企业,转让股权时,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王先生持有某房地产公司M公司的60%股份,2015年2月将股份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款为6000万元。转让前M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8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M公司账面上有预收房款2亿元。王先生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为6000万元-6000万元=0。理由是按照对应的M公司净资产份额为4800万元,而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并不低于占有M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请问该股权转让行为存在的税收风险?(2)涉税风险分析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往往蕴含着较高的隐含增值,例如本例中虽然M公司利润为负数,那是因为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尚未结转会计收入的原因,一旦结转收入将会有大量的会计利润产生,从而抬高所有者权益份额。再如股权,在成本法做账情况下,尽管被投资企业已经实现了大量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分红时,此时投资企业不做任何会计处理,因此该项股权隐含着大量的增值。由于以上原因,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20%以时,在转让股权时,应该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按照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核定计税依据。本例中,假设经评估机构核实,M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亿元,因此张先生持有股权的转让价格应核定为3亿元×60%=1.8亿元,财产转让所得=1.8亿元-6000万元=1.2亿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亿元×20%=2400万元。4、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案例分析:职工内部转让股权的涉税分析][1]张先生是M股份公司(一家采矿权占资产2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M公司80%的股权,为了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2015年1月,张先生决定以每股10元的净资产价格分别转让给10个公司高管每人10万股股票,M公司每股股票的公允价格为20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管如果离职,必须按照离职上一年的公司账面净资产价格将股票卖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先生。日,高管李小姐离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持有的10万股股票以每股15元的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张先生,转让日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5元。
分析:《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3条规定,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因此上述案例不必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事实上,此时职工持有的股票,不允许向公司外部转让,因此其转让受益权是受到限制的,因此虽然M公司的采矿权价值超过账面净资产20%以上,高管之间按照账面净资产价格转让股票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也就是如果将股权低价转让给以上列举以外的人,而且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就应该按照净资产份额确定计税依据;或者说将股权无偿赠送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捐赠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捐赠给以上列举以外的人,则应该按照净资产份额确定计税依据,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张先生持有M公司50%股权,M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0万元。张先生将股权无偿赠送给了李先生,张先生和李先生不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中所列举的亲属关系。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张先生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500万元,因此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按照500-500×50%=250万元确认财产所得,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250万×20%=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5、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八种确定方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按照以下五种方法确定。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案例分析:盈余积累转增资本后股权原值的确认分析][2]
张先生持有M公司100%股权,2015年6月,张先生将M公司100%股权以3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小姐。转让时,投资成本1000万元,被投资企业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万元。被投资企业M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4000万元。假设税务机关认为该项转让属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对转让价格予以认可。该笔交易李小姐按照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500万元()×20%。2015年10月,李小姐决定将2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500万元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万元的盈余公积共275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转增注册资本后,M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750万元。根据《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规定,李小姐对已经纳入上次股权转让所得的2500万元做免税处理,对剩余的25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元(250×20%)。2015年12月,李小姐将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王先生,股权转让价格400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5条规定,由于被投资企业盈余积累2750万元转增资本,其中2500万元免税,250万元部分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本着税不重征的原则,应当确认股权原值为购买股权的价格3500万元加上250万元,即:3750万元。李小姐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4000万减去3750万),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元。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6)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案例分析:前次交易价格核定后再次转让的股权原值确认分析][3]
张先生持有M公司100%的股份,持股成本1000万元,2015年6月,张先生将股权平价转让给了李小姐。税务机关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3000万元,李小姐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400万元(相关税费略)。2015年10月,李小姐再次转让股权,转让价格31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价格合理。请确认再次转让股权时的股权原值。
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6条的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因此,再次转让时其股权原值为3000万元,因此股权转让所得为3100万元减去3000万元。
(7)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8)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案例分析:多次投资情况下股权原值的确认分析]
张先生2012年以100万元现金投资到M公司占M公司10%的股份;2013年又以200万元现金投资到M公司取得M公司10%股份;2014年张先生以300万元现金继续对M公司增资,又取得了10%股份,至此张先生持有M公司共30%的股份。2015年张先生将持有的M公司10%股份进行了转让,转让价格为400万元。请分析2015年张先生将持有的M公司10%股份进行了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分析: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8条规定,应按加权平均法确认张先生转让的M公司10%股权原值。
股权原值=[(100 +200 +300)]÷30%×10%=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00-200=200(万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00×20%=40(万元)[1]案例来自张伟:《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学习体会》[2]案例来自张伟:《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学习体会》。[3]案例来自张伟:《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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