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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制定居住证服务管理新规 持证可办积分落户
对于非本市户籍公民居住证管理,我市于2011年3月开始施行《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原《办法》”)。昨日,市政府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新《办法》”)。对比原《办法》,新《办法》对居住时限要求、办理条件作了更严格规定,最大限度简化了办理手续和程序,新增条款使持证人在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方面“含金量”更高。
在汉居住登记半年以上方可申领居住证
新《办法》规定,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自居住登记之日起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可以申领居住证。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原《办法》规定,拟在汉居住30日且仅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办证,在实际操作中,流动人口只要在汉登记即可办理居住证。目前我市居住证办证门槛过底,给管理造成困难,必须严格居住时限条件。
据统计,2011年以来,全市共办理居住证310余万张,目前在汉且持有证件的有155万余人,约有155万人办证后并不在我市居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
所有非本市户籍公民均可申领居住证
新《办法》在受理范围方面,由原《办法》规定的16周岁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公民扩大到所有非本市户籍公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新《办法》在证明材料方面,对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作了最大限度精简,仅保留2项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本人相片,住所证明、就业证明或就读证明等证明材料之一。在办理签注手续时,如住所、就业或者就读情况未发生变化,仅需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即可;居住地住址在本市内跨区变动的,对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持证人可根据积分落户政策办理常住户口
非本市户籍公民除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外,新《办法》新增了持证人可根据积分落户政策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内容,对于“符合居住证积分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新《办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公共乘车和旅游优惠等便利和服务。
(作者:&&编辑:詹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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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表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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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自登记之日起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可以申领居住证。
登记时间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的时间。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期免冠1寸登记相片一张;
(三)居住地住址证明、就业证明或就读证明。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保卫部门出具的住宿证明。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由学校保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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