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志愿兵24号文件转业2005出2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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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士官未安置 [已回复]
我们是南部县12年转业回来的士官,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都是符合转业安置工作的,从2009年转业回来后,我们去找相关部门领导,都是让我们等,要不就一次性强制买断,按照民政部自谋职业文件精神,我们不愿意放弃岗位安置,我们选择了等,结果现在就等成了所谓的“遗留问题”。直到现在,各级部门都是忽悠推诿踢皮球,本地民政也只能按照政府指示办事,对我们的实际问题也是无能为力解决不了。不想说太多,只是想找个说理的地。这几天北京一些战友打电话让我们去集会,反映我们的问题,我觉得我们这些问题在你们眼里算个事吗?就这么难解决啊?都去北京找道理,要我们地方领导干啥用?我县搞个“两维护活动”,维护群众利益,维护干部形象,搞的真是好啊,干部形象天天在电视上放,我们群众的利益呢?作为军转未安置这个群体,我眼泪哗哗的、、、、、、,王书记,你指示一下,我们想知道到底还要等多久我们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谢谢!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官方回复回复单位:中共南部县委群众工作部   10:33
&&&&匿名网友您好!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四川省委王东明书记留言,反映士官专业安置问题,现回复如下:&&&&经查,贾某、杨某、蒲某某等七名同志系我县2011年前转业士官。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之规定以及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中指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我市已全面推行了自谋职业,我县于2002年对城镇义务兵实行了自谋职业。根据南充市政府的规定:2004年开始对所有退伍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士官以及5-8级的残疾军人全面实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城镇义务兵为安置地上年度职工工资平均工资的2-4倍,转业士官为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5倍。2008年经我县政府常委会决定: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30000元,转业士官和5-8级残疾军人为40000元。每超期服役1年增加补助金1000元,立三等功以上的按次数每个增加补助金1000元(注:2003年我县安置补偿金标准为10000元)。贾某、杨某和蒲某某等一再要求安置工作,至今未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011年,新的安置条例出台后,贾某等同志又多次要求安排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以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20号)文件精神,明确规定了是日后退役的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以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因贾某等同志是在日前转业,我县只能按照南充市政府2005年文件规定执行自谋职业。&&&&为了妥善解决转业士官的实际困难,我县对转业士官中无工作单位和家庭生活困难的解决了城镇低保、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其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在无工作单位期间全部由县财政为其支付。&&&&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全家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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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转业士官工作方案
一、安置去向
随着国家体制的改革和的发展,我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尽管今年安置人数比往年有所减少,但安置难度大的问题还很突出。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后,人员分流任务大,接收安置能力极其有限;二县办企业全部改制停产,下岗人员增多,给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增加了难度;三是近几年来一些接收安置单位人浮于事现象比较严重,承受能力很差;四是中央省直单位不给县级下达安置指标。针对这些情况,今年在安置去向上更需要加大政府调控力度,拓宽分配渠道,尽量合理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做到安置对象和用人单位两满意,安排到各单位的安置对象全部为职工身份工资为自收自支,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分配到以下单位。
二、安置办法
为了切实保证我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几年来的实践,今年对安置对象仍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根据考试考核分数,由高分到低分个人挑选单位,安置办推荐的分配办法,用人单位在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后,根据需要可超挑选安置对象,确保政府指令性分配手段的实施,切实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1、岗前培训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和要求,我县将采取集中安置对象、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的形式,从科学、时事、党的优抚政策等方面进行辅导培训,使安置对象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国家的改革事业,体谅国家的困难,为党和国家分忧,服从政府分配。
2、考核与文化考试
档案考核,以安置对象档案为准,义务兵满分不超过100分;一期士官满分不超过105分,二期士官满分不超过110分,三期以上士官满分不超过120分,具体考核标准是: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每次记5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每次记30分;
(3)在服役期间入党的记10分,入团的记5分;
(4)在服役期间被授予优秀士兵和优秀党员荣誉称号的,军级以上的(包括军级)每次记10分;团级以上的(包括团级)每次记5分,其它记3分;
(5)在服役期间受嘉奖的,团以上每次记4分,营级每次记3分,连级每次记2分;
(6)每服役一年记2分。
文化考试,以初级中学教材为主,具体考试科目是、、政治、三科一张试卷、满分100分。
档案考核与文化考试的分数,由县安置办张榜公布,做为安置的重要依据。
3、档案考核与文化考试之后,安置办张榜公布分数,然后由高分到低分个人依次挑选县政府公布的安置单位,安置办根据个人自愿,向各用人单位实行指令性分配,个人不挑选安置单位的,由安置办向挑选后剩余单位指令性分配,分数相等者按军龄高低选择,若军龄也相同的按立功受奖较高的优先选择单位。
三、安置工作中的几项规定
1、在服役前系购非户口占非农业户口征兵指标入伍的退伍后予以安排工作。安置过程中如发现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假兵、假残和主要档案材料不全以及入伍期间和退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取消安置资格。
2、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历年的安置实践,今年所有安置对象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对不参加岗前培训和文化考试的或本人不报安置去向的,由县安置办指令性分配。
3、由于安置经费不足,在举办岗前培训时,每名安置对象需交120元培训考务费。
4、安置结果公布以后,安置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15日内不办理安置工作手续的,或虽已办理了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在开介绍信30日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由县安置办做出书面决定,取消其分配资格,按自动弃岗处理。
5、各用人单位从安置对象报到之日起,最迟在一个月内落实好工作单位和岗位,要依法保证城镇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的第一次就业,各项待遇得到落实。安置后,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各用人单位要从安置对象报到之日起发给工资,对拒绝或推拖安置对象不能按时上岗的,根据国务院[2005]23号、冀政[2005]70号、张政[号文件精神,发给安置对象自安置办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80%的工资,直到安置对象上岗为止,对因拒绝接收安置对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6、加强安置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要防止和杜绝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办事公正,廉洁安置。
四、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国防建设和稳定的大事。今年的退伍安置任务繁重,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县政府统一的领导下,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本实施方案由县安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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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伍义务兵服现役2年,初级士官是指服役满5年、8年的士官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主要法律政策包括:《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年度退伍通知,等等。&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义务兵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生产和生活,家居城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国家组织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二)转业士官
  转业士官主要是指符合服现役满12年以上、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一8级伤残等条件并选择转业的士官。主要法律政策:《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双退”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年度退伍通知,等等。转业士官属于城镇安置对象,与其他在城镇安置的退役士兵统称为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适用于转业士官。国家规定对于转业士官要区别&义务兵,保证优先、较好安置。转业士官实行集中交接,每年由民政部与总参谋部&下达转业移交计划,各省按计划审查档案,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因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等原因可以易地安置。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三)退休士官
  士官退休条件为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以及因病经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士官退休安置的审批、移交、管理与服务保障办法参照军队退休干部有关政策规定。
  (四)伤病残退役士兵
  伤病残退役士兵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了残疾等级,或者士官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后退出现役,也包括因慢性病等疾病不适宜继续服役而退出现役的士兵。主要政策依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对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也作了规定。根据形势发展和部队伤病残实际情况,国家及时出台文件予以解决。如《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关于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安置工作有差问题的通知》(民发[号)等等。义务兵1级至4级退役后由国家供养终身,5级至10级退伍后,按照退役士兵相关规定予以安置并享受相应抚恤待遇。士官因公致残l级至4级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作退休安置,患精神病的初级士官除外;士官因战、因公致残符合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国家供养。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10级残疾的,按照士官退役相关规定予以安置。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1级至4级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由于伤病残士兵退役移交涉及军地多个部门,关系退役士兵切身利益,民政部等军地相关部门多次对滞留部队伤病残士兵进行集中移交。
  此外,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在校入伍大学生士兵、直招士官、航天锻炼员等退役军人安置在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中有个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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