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住房申请公积金提取缴存基数会变吗

关于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江房金字〔20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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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房金字〔2013〕318号)、《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江建〔2016〕22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16〕22号)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现就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2017年7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可以申请调整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下同)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和基数。
二、缴存比例。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至12%,单位和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三、缴存基数。2017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2016年(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且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7766.25元, 民营企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659.75元。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5569.15元,民营企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341.49元。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均为1350元。职工2016年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计缴,高于月缴存基数上限的按月缴存基数上限计缴。
四、调整要求。
(一)单位应当根据职工本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和本通知规定一次性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调整事项后,单位和职工应补缴2017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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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 6月30日起,江门市公积金中心与全国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同步启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将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缴存职工办理异地转移不用两头跑了。为方便跨省、市就业职工就近、高效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正在加快建设。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20多个城市已经完成了接入工作。异地转移业务适合两类人群以往,住房公积金由于受地域限制,缴存人在一个城市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想到另外一个城市使用,需要在转入地和转出地来回奔波办理转移手续。江门是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试点城市,今年3月份成功接入接续平台。启用接续平台后,职工只需在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就近办理业务,不用在转入地以及转出地之间来回奔波。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与转出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和资金的转移,效率高,资金安全,还有利于连续计算职工公积金缴存年限,从而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异地转移业务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住房公积金从异地转入至江门市,即职工在江门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申请将异地公积金中心(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江门市,职工只需携带身份证到江门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填写申请表格即可办理。第二种情况是住房公积金从江门市转至异地,即职工与江门市缴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封存,并已在异地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江门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该中心。江门市公积金中心全程通过接续平台协助办理。据了解,使用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前提是转入地和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均已使用接续平台。如果转入地或转出地未使用接续平台的,仍需按原方式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业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20多个城市已经完成了接入工作。信息时报记者廖宴思办理异地转移业务所需材料职工本人办理1、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职工委托他人办理1、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委托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3、《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所需资料包括: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一式一份;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3、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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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正文
多地下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明确上限不能超12%
  中新网北京6月7日电 (记者 李金磊)下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正逐渐落地。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有河北、天津、福建、吉林、宁夏、青海、重庆等地出台了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各地均明确了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的“天花板”。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韦亮 摄
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
  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从日起两年内,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有河北、天津、福建、吉林、宁夏、青海、重庆等地出台了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各地均明确了不得超过12%的“天花板”。如,天津明确自日起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15%调整为12%。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为何确定为12%?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4月1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对目前存在的超比例缴存问题,必须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
资料图。中新网 邱宇 摄
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公积金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提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对于困难企业申请降低或缓缴公积金,各地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和条件。
  天津提出,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可在5%-10%之间自主选择。
  河北则指出,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对于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或缓缴公积金,陆克华表示,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些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步履维艰,如果不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支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就可能停产甚至破产,就会发生职工下岗等问题,影响职工的生活和社会稳定。
资料图。 张云 摄
职工到手工资有望变多
  下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带来什么影响?陆克华指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有利于增加就业,稳定经济增长。
  而对于职工来说,虽然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收入会受到影响,但拿到手的现金有望增加。在天津某银行工作的朱先生向中新网记者证实,从5月起,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15%下调到了12%,虽然公积金总体上少了,但每月拿到手的工资多了200多元。
  此外,降低过高的缴存比例,对于缩小收入差距、增强公平也有积极意义。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各地也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个人住房公积金水平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但是要看到,国家要求把部分地区和企业过高的缴存比例降下来,也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合理性的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此次下调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阶段性的。陆克华强调,这次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采取的阶段性措施,不是长期的制度安排。降低的幅度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要符合降低成本的实际需求,要考虑职工的利益和承受能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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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砍价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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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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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委办《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甬房公办〔201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执行到2016年6月止,从2016年7月份开始进入2016年缴存年度。为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本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5%--12%执行,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执行12%的缴存比例,编外人员执行5%的缴存比例,其他单位人员在5%--12%之间自行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构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见角分进元。
  (一)机关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机关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资基数构成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县(市)补贴(前三项为调整后新标准)、警衔津贴、高山补贴、通讯补贴、规范后津贴补贴、考核奖、年休假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规范后津贴补贴及考核奖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1.各类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的工资基数构成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提高10%工资、农村上浮工资(含10%),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性补贴、岗位津贴、教龄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未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各类学校在编人员年休假补贴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卫生系统按实施绩效工资后的工资基数构成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工资、农村上浮工资(含10%)、护龄津贴、年休假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3.其他事业单位按实施绩效工资后的工资基数构成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农村上浮工资(含10%)、年休假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岗位津贴标准(一)执行的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23000元+18000元/人计算;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岗位津贴标准(二)执行的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28000元+18000元/人计算;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岗位津贴标准(三)执行的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5000元+18000元/人计算。高中段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另行上浮5000元/人,乡镇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另行上浮10000元/人。
  享受绩效工资上浮待遇的其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凭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批准文件,按实际上浮的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纳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本年度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即每月2878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按此计算,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职工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288元(单位144元,个人144元)。
  (四)企业单位人员
  企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包括计时计件与标准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与上限控制
  2016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1860元,上限28615元。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1860元/月)及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上限的,按28615元计缴。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连续2年经营亏损、难以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分中心核准,市房委会批准,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五、操作方法
  (一)分中心制作电子格式调整表
  分中心将根据各单位现行缴存职工情况,统一制作电子格式的&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并录入&职工账号&、&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三项内容。
  (二)单位领取调整表并录入相关内容
  各单位经办人员应于6月29日至7月8日随带U盘到分中心拷贝基数调整表(附表二)及领取其他相关资料,并按照调整表格式内容一一对应按实填写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除填写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外,还需根据单位人员性质填写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明细表(详见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
  (三)调整表上报与审核
  1.机关事业单位于6月30日至7月11日将纸质打印的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加盖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基数明细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电子格式的调整表(U盘形式)一并上报分中心窗口,经市财政局与分中心共同审核通过后导入系统。
  2.企业单位于7月1日至7月12日将电子格式的调整表(U盘形式)及纸质打印的调整表(加盖单位公章)、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一并上报分中心窗口。
  3.缴存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到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并且缴存基数不到2016年度新的缴存基数下限的,分中心将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即不到下限的一律调整到下限缴存基数。
  (四)相关说明
  1.为了便于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基数调整表一律采用电子格式,并连同纸质打印的基数调整表一起上报。
  2.电子格式基数调整表内的三项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填写基数调整表顺序应按照分中心确定的&职工账号&顺序填写,否则信息将无法导入。填报数据要求为文本格式。
  3.7月份有人员变动的单位,不要在基数调整表中随意更改,必须按常规办理各项变更手续。
  4.如单位地址、开户银行、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等发生变动,请及时到分中心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请各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至各下属事业单位。请各单位经办人员按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基数调整工作,及时上报。如有不明确之处请与分中心联系。分中心联系电话: 329。
  附件: 1、2015年度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及考核奖计发基数
  2、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姚分中心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调整表
  3、公务员调整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明细表
  4、教育、卫生系统公积金基数明细表
  5、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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