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6月20号大学本科毕业当兵的。就业协议签的公司是上海的房产公司,

毕业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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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网文[号··京公网安备号·甲测资字·文化部监督电子邮箱:wl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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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各省市区接收高校毕业生政策文件汇编
内部资料仅供参考
各省(市、自治区)接收外地高校毕业生
就业政策文件汇编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学 生 处黑龙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二一四年五月
省份黑龙江省(黑)北京市 上海市 天津市 重庆市 贵州省(黔、贵) 广东省(粤) 浙江省(浙) 福建省(闽) 湖南省(湘) 湖北省(鄂) 山东省(鲁) 山西省(晋) 河南省(豫) 河北省(冀) 吉林省(吉) 辽宁省(辽) 安徽省(皖) 江苏省(苏) 江西省(赣) 陕西省(陕、秦) 云南省(滇、云) 青海省(青) 宁夏回族自治区 甘肃省(甘、陇)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四川省(川、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海南省(琼) 西藏自治区发文年份14 04 14 14 14 14 11 14 14 14备注
执行2007年文件
执行2013年文件,附件已更新最近几年无文件
执行2010年文件,附件已更新
执行2007年文件,附件已更新
执行2011年文件,附件已更新
执行2009年文件,附件已更新执行2011年文件
执行2010年文件,附件已更新
无文件,整理了地址页码3 7 9 23 26 30 32 35 42 45 47 50 60 62 66 68 70 74 77 79 81 84 87 90 92 94 97 100 103 108 110 1112014年全国各省区市毕业生回生源地派遣单位一览表- 2 -
黑龙江省关于接收省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黑教联〔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外有关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感谢多年来对我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大力支持。为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简化省外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回省办理报到手续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学生负担,现就我省接收省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已落实单位毕业生派遣要求1.签约单位为我省省直或中央驻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须提供就业协议(或接收、录用手续),同时还需要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接收函方可将就业报到证开往接收单位,档案随寄。2.签约单位为我省各市(地)、县(市)属单位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须经各市(地)、县(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教育系统单位经教育局,非教育系统经人社局)盖章同意,可将就业报到证开往各市(地)、县(市)属接收单位,档案随寄。3.签约单位为企业(没有人事调配权的企业单位须经有人事调配权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同意)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可将就业报到证直接开到单位,档案随寄;签约单位为非公或不能接收毕业生档案、户口的,须在政府所属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可将就业报到证开到人才交流机构并标注签约具体单位,档案、户口迁至人才交流机构。二、未落实具体单位毕业生派遣要求1.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省生源普通大中专毕业生直接派回生源市(地)、县(市)或森工、农垦系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师范类毕业生派至教育局、非师范类毕业生派至人社局)。- 3 -
2.在我省招收的定向和委托生应按招生计划或合同,派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或地区就业。3.我省生源毕业生到其他省就业的,除定向、委培生外无须我省出具意见,可按相关省的规定办理。4.未经我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我省招收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签转手续。5.自2014年起,黑龙江省教育厅(含省教育厅学生处、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不再接收、转递省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请直接迁转至报到地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三、报到手续1.来我省各地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办理报到须持以下材料现场办理:⑴《就业报到证》原件;⑵《毕业证书》原件;⑶身份证原件;⑷如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需携带《就业协议书》或接收手续;⑸《户口迁移证》原件(入学时未迁户口的除外);⑹师范类毕业生还需携带教师资格证原件;⑺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2.在省外参加专科升本科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和中专直接升学的毕业生,须提供院校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方可办理相关手续。3.毕业生报到手续一般由毕业生本人办理,如确需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出示代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四、其他事宜1.请各学校做好大中专毕业生档案整理、转递工作。根据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毕业生档案转寄需通过机要方式办理。我省各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均不受理毕业生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的毕业生档案。毕业生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就- 4 -
业通知书》、《毕业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毕业生体检表》、成绩单、党(团)组织关系材料、录取档案等。2.办理时间:我省各市(地)县或用人单位自每年7月1日开始办理接收报到手续。毕业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到单位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3.为方便黑龙江省生源的省外院校毕业生在我省就业,派遣回我省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院校毕业生在黑龙江辖区就业的,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可持报到证(原件)、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到黑龙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大厅办理改派,逾期不予办理。4.未尽事宜请与我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联系。联系电话:8(总机)转162;电子信箱:;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2-6号(省政府附近)黑龙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大厅;邮 编:150090;黑龙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网网址:www.。5.请各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此函转发相关院校或登载到相关网站告知辖区内大中专学校及毕业生。
附件:黑龙江省各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
附件:黑龙江省各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单
位 哈尔滨市人社局 哈尔滨市教育局 齐齐哈尔市人社局 齐齐哈尔市教育局 牡丹江市人社局 牡丹江市教育局 佳木斯市人社局 佳木斯市教育局 大庆市人社局 大庆市教育局 鸡西市人社局 鸡西市教育局 双鸭山市人社局 双鸭山市教育局 伊春市人社局 伊春市教育局 七台河市人社局 七台河市教育局 鹤岗市人社局 鹤岗市教育局 黑河市人社局 黑河市教育局 绥化市人社局 绥化市教育局 大兴安岭行署人社局 大兴安岭行署教育局省森工总局 省农垦总局部门 人才服务局 人事处 人才服务局 人事处 毕业生就业科 人事科 专技科 人事科 人才流动开发科人事科 人才服务局 人事科 就业促进科 人事科 专技科 人事科 专技科 人事师资科 人才服务局 人事科 人力资源开发科人事科 专技科 人事科 流动调配科 人事科 人事局 农垦人才中心办公电话 0 8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0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街69号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142号齐齐哈尔市永安大街70号 牡丹江市江南开发区卧龙街1号牡丹江市东二条路15号 佳木斯市长安路1335号 佳木斯市杏林路273号 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19号 大庆市东风新村纬二路12号 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南大街76-1号鸡西市鸡冠区南山路 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15号 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17号 伊春市伊春区迎宾路5号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西路209号 七台河市学府街165号 七台河市学府街262号 鹤岗市向阳区红军路26号 鹤岗市向阳区红军路 黑河市通江路5号 黑河市爱辉区中央东大街2号绥化市行署街2号绥化市政府综合楼B座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15号行署6号楼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西一道街哈尔滨市文昌街66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88号邮 编 010 005 000 002 311 100 100 000 600 100 300 054 000 090
关于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函京人函 [2007]52 号
各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近年来,在各省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高等院校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我们对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进行了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自2007 年起,对于北京生源毕业生,请按照如下程序办理就业派遣:一、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属中央在京单位接收的,请按有关规定直接派遣到该接收单位;二、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属北京市所属单位接收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等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同意,可直接派遣到该接收单位;三、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属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接收的,应经委托存档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同意后方可派遣,档案材料寄至该人才服务机构;四、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在集中派遣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就业报到证签署的报到单位名称统一由原来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为毕业生生源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生源地与现户籍地不一致的,可派遣至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即“北京市XX 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档案材料寄至该区(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北京市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通讯地址附后);五、请按照人事档案转递有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办理北京生源毕业生个人档案转递手续,勿将毕业生档案交由毕业生个人携带。六、凡派遣回京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时,其户口迁移证中迁移地址请填写为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或接收单位集体户口所在派出所。特此函告,望大力支持为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七年六月一日- 7 -
附件:北京市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通讯地址名称东城区人才服务中心 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崇文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宣武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 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 丰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石景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门头沟区人才服务中心 房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通州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顺义区人才服务中心 昌平区人才服务中心 大兴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平谷区人才服务中心 怀柔区人才服务中心 延庆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交北京市万源街流服务中心- 8 -
地址东城区蒋宅口青年湖北里 10 号楼 西城区二龙路 27 号 崇文区东打磨厂街 3-3 号 宣武区南新华街 58 号 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一号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 号海淀科技大厦 7 层邮编 032 052 081 043 488 300 600 400 500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六号 石景山区杨庄东路 66 号 门头沟区新桥大街 51 号 房山区良乡西路 14号 通州区车站路 16 号 顺义区府前东街 6 号 昌平区城区镇鼓楼东街 62 号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 29 号 平谷区建设西街 7 号 怀柔区开放路 86 号 延庆县城妫水北街 26 号 密云县溪滨河路博物馆院内100176
关于做好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14号
各委办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好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人才引进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对进一步完善上海人才发展政策,实现人才活力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居住证和户籍吸引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强化以积分制为主体的居住证制度的主渠道作用。要优先满足上海实施国家战略和“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人才的落户需求。二、为了保障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见附件1)和《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见附件3)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用人单位应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及时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严格规范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须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及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四、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县等具有申请材料初审权限的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用人单位提交的- 9 -
申请材料,并在3月28日前提交《初审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见附件4)。五、相关主管委办局、总部在沪央企、区县、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2014年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以正式公文报送),并填写相关推荐登记表(见附件5)。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14年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实际需求予以研究认定。对于2013年重点用人单位,退工率较高的,2014年将不再认定为重点单位。六、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14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优秀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重点领域就业,并认真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各《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受理点要根据《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切实做好受理和服务工作。
附件: 1. 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2.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紧缺专业目录3.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4.初审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5.2014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
附件1: 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二)《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日。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二)申办材料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4.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11 -
(一)已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劳动(聘用)合同;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可作为应届毕业生积分指标的对应材料。四、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其他条件申请《上海市居住证》。
附件2: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紧缺专业目录序号 专业代码 1
专业名称种子生产与经营 园艺技术 植物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航海技术国际航运业务管理 轮机工程技术 船舶工程技术 船舶检验 航道工程技术 船机制造与维修 船舶舾装 民航运输 飞行技术 空中乘务航空机电设备维修 航空电子设备维修 民航特种车辆维修 航空油料管理与应用 飞机制造技术航空电子电气技术 飞机维修飞机控制设备与仪表 航空发动机装配与试车 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 应用化工技术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高聚物生产技术 化纤生产技术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石油化工生产技术 炼油技术工业分析与检验 化工设备维修技术 涂装防护工艺 化工设备与机械 生物制药技术- 13 -所属类别农业技术类 农业技术类 农业技术类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港口运输类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制药技术类序号 专业代码 41
专业名称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 电厂热能动力装置 火电厂集控运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 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 输变电工程技术 给排水工程技术 机械设计与制造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数控技术 电机与电器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 焊接技术及自动化 精密机械技术医疗器械制造与维护 焊接质量检测技术 技工加工技术 飞行器制造工艺药剂设备制造与维护 机电一体化技术 电气自动化技术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 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 计算机控制技术 工业网络技术 检测技术及应用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 液压与气动技术 包装自动化技术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 设备安装技术 导弹维修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汽车运用与维修 计算机应用技术 计算机网络技术 计算机系统维护 计算机信息管理 软件技术航空计算机技术与应用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 14 -所属类别电力技术类 电力技术类 电力技术类 电力技术类 电力技术类 电力技术类 电力技术类 市政工程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自动化类 自动化类 自动化类 自动化类 自动化类 自动化类 自动化类 自动化类 自动化类 自动化类 机电设备类 机电设备类 机电设备类 汽车类 汽车类 计算机类 计算机类 计算机类 计算机类 计算机类 计算机类 电子信息类 电子信息类
序号 专业代码 84
专业名称电子仪器仪表与维修 无线电技术飞行器电子装配技术 通信技术 计算机通信 服装设计与加工 印刷技术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印刷设备及工艺出版与电脑编辑艺术 麻醉学 护理医学影像技术医疗仪器维修技术 康复工程技术 临床工程技术 老年服务与管理 社区康复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 音乐表演 舞蹈表演 影视表演- 15 -所属类别电子信息类 电子信息类 电子信息类 通信类 通信类 纺织服装类 包装印刷类 包装印刷类 包装印刷类 包装印刷类 临床医学类 护理类 医学技术类 医学技术类 医学技术类 医学技术类 公共服务类 公共服务类 公共服务类 表演艺术类 表演艺术类 表演艺术类
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一、申办条件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门、所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已与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3.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的毕业生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二、申请材料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递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cn)(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16 -
(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及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信息网上下载)。(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本专科文科专业学生须提供“一级”以上,本专科理工科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以上)。研究生毕业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计算机等级证书。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可免于提交。(七)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2.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八)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2014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九)其他材料: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17 -
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3.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和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自主创业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具体要求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并在就业信息网上另行公布)。4.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须提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信息网上下载)。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三、申报流程(一)初审机构须在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初审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见附件4)。(二)用人单位登录就业信息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初审机构。(三)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工作人员带好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初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四)相关初审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受理。(五)其他特殊情况(如用人单位尚无相对应初审机构等)可登录就业信息网上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携相关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 18 -
行现场申报。四、受理期限201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的集中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日(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五、审核依据依据《201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在就业信息网另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评定。2014年进沪落户标准分为72分。六、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详见就业信息网(.cn)。
附件4: 初审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填表日期:基本情况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人事部门负责人联系人 传真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组织机构代码
下属(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全称
此表可另附页说明:此表由材料初审机构填写,并于日前递交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综合受理部(地址:冠生园路401号2号楼200室,联系电话:)。信息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
2014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主管部门名称(加盖公章)名称单位性质人事部门负责人被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
信息登记号
所属行业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人 2014年度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项目情况(可附页) 项目一名称
立项部门:□国务院 □中央各部委 □市政府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项目种类:□科研创新类 □重大建设工程类 □“四个中心”建设引进机构类 □其他类 项目二名称
立项部门:□国务院 □中央各部委 □市政府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项目种类:□科研创新类 □重大建设工程类 □“四个中心”建设引进机构类 □其他类 推荐申报重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可附页)
往年是否为重点单位:□是(□2013年 □2012年
□2011年)
□否 说明:1. 1张登记表仅可推荐1家重点用人单位 2. 此登记表作为相关主管部门正式推荐申报报告的附件,须由主管部门盖章,并于日前,统一由主管部门一并递交至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邮寄地址:冠生园路401号1号楼208室,邮政编码:200235,联系电话:),并将登记表电子版发至.cn。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关于接收2014年高校毕业生档案相关事宜的通知沪学事〔20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究生培养机构: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档案转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2014届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档案的转移办法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的,请各高校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档案接收地址,通过机要方式,将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寄至其用人单位或其用人单位委托的档案保管机构。上海高校上海生源毕业生未落实用人单位的,请各高校将档案转至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上海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生未落实用人单位的,请各高校将其档案转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邮编:200235),再由市学生事务中心将档案转至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二、关于已获准办理上海户籍的2014届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档案的转移办法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文件(沪公发〔号)精神,从2014年起,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不再办理应届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委托管理业务,为此,请各高校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档案接收地址,通过机要方式,将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寄至其用人单位或其用人单位委托的档案保管机构。特此通知。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2014 年 5 月
市教委关于天津市接收2013年外地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津教委函[201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便于外地高校毕业生能够顺利办理回津、进津就业手续,现就我市接收外地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函告如下,并请转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高校。一、为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市继续执行引进应届毕业生不受进津指标限制的政策,凡取得全国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优秀毕业生,在津落实接收单位,均可进津就业。进津就业流程可登陆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查询。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是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市教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接收外地高校毕业生回津、进津就业手续。对未经我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津招收的高校毕业生,我市不予办理接收手续。三、对于进津就业的非津生源毕业生,各省(区、市)有关高校要以经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并加盖公章的“2013年外地院校非天津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津就业申请表”为依据,制定和实施就业方案。四、对已在津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含天津生源毕业生),请直接将报到证派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可按照单位和毕业生的要求将档案直接寄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可将档案直接寄至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五、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天津生源毕业生,如本人申请回津就业、落户,无需出具天津市教委接收证明,请直接派至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切勿直接派至市、区县人事局);其本人档案可直接寄至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六、对在津外地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天津生源毕业生,如本人申请回津落户,- 23 -
报到证需派至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切勿直接派至外地用人单位;报到证如需调整至津外地区单位(不含免费师范生、委培生、定向生),无需我市出具同意函。七、毕业生回津、进津办理报到手续,请参照“外地高校毕业生回津、进津报到手续流程图”(见附件)。八、我市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的时间:自日开始。九、毕业生可自8月下旬到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查询档案是否到达,也可通过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电 话进行查询。十、对2013年以后的毕业生,如无新的变化,仍按此函要求办理,不再另行发函。十一、联系方式:报到临时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20号(天津市津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院内),2013年9月后有可能调整至正式办公地址,届时请准备前往中心办理业务的人员登录中心网站查看通知或拨打电话确认是否搬迁。档案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74号邮
编:300111电
话:022-18723 (就业报到手续)022-18721 (档案查询)网
址:http://.cn附
件:外地高校毕业生回津、进津报到手续流程图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外地高校毕业生回津、进津报到手续流程图
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外地高校毕业生
尚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
外地生源毕业生 持①②③④⑦天津生源毕业生 持①②⑤⑥⑦天津生源暂不就业 毕业生持①②⑥天津生源拟落实单位 毕业生持①②⑥落户到“中心”办理落 户编号和就业派遣
手续到“中心”办理落 户编号和就业派遣
手续落户 就业到“中心”办理 落户编号手续在天津市高校毕业 生就业信息网上登 记求职
落户 毕业生持①② ⑤⑦等材料就业就业 毕业生持① 到单位报到落户落实单位后持①毕业生持①② ⑤⑦等材料毕业生持①② ⑥⑦等材料到“中心”办理 就业派遣手续 ②⑤
到天津市公安局户口 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持①到单位报到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或户籍中心落户
重庆:仍执行2013年文件,附件已更新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接收2013年重庆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工作的函渝教函[2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感谢各兄弟省市多年来对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大力支持。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重庆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的接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一、市外院校重庆籍毕业生在市外就业(一)定向、委培生市外院校在我市招收的定向、委培生要遵照合同回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就业单位的,须经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不需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证明。(二)非定向、委培生非定向、委培毕业生如选择在市外就业,不需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培养院校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办理就业手续。二、市外院校毕业生来(回)渝就业(一)已签订就业协议1.用人单位具备档案保管权限的,请将就业《报到证》开具至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档案、组织关系、户口随转。2.用人单位不具备档案保管权限的(1)可办理托管或人事代理,就业《报到证》开具至托管或人事代理单位,备注栏内注明用人单位名称,档案、组织关系、户口随转。(2)重庆籍毕业生可将就业《报到证》开具至生源所在地区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见附件),档案、组织关系、户口随转。(二)未签订就业协议我市原则上不接收未与在渝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非重庆籍毕业生的档案、组织关系和户口。未签订就业协议的重庆籍毕业生可按以下方式派遣:- 26 -
1.将就业《报到证》开具至生源所在地区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档案、组织关系、户口随转。2.如办理了托管或人事代理,就业《报到证》开具至托管或人事代理单位,备注栏内注明用人单位名称,档案、组织关系、户口随转。三、其他事项(一)根据毕业生意愿,凡愿意在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委托代办人事代理的,就业《报到证》开具至“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关系介绍信开至“中共重庆市社会流动人才市场委员会”,户口迁移证开至“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213号”。具体办理程序请毕业生登录查询。(二)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此函转发相关院校。(三)本函未尽事宜请与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四)联系方式电 话:023―517376(FAX)网 址: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7号(红旗河沟建玛特车站旁)邮 编:400020
附件:重庆市各区县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附件:重庆市各区县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及其联系方式区县名称万州区 涪陵区 渝中区 大渡口区 江北区 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 南岸区 北碚区 渝北区 巴南区 黔江区 长寿区 北部新区 江津区 合川区 永川区 南川区 綦江区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师范类部门名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 023----------------------- 28 -师范类部门名称教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局 教育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 教育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联系电话 023----------------------邮编 000 084 030 060 120 000 122 520 400 800 660大足区(原大足县和双桥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潼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县名称铜梁县 荣昌县 璧山县 梁平县 丰都县 垫江县 武隆县 忠
县 云阳县 奉节县 巫山县 巫溪县 城口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非师范类部门名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 023------------------师范类部门名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联系电话 023------------------邮编 460 200 300 300 500 700 900 900 600
- 29 -关于2004年贵州省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感谢贵校多年来对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和协助!为了做好2004 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减少毕业生就业的中间环节,凡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贵州生源毕业生,请直接将《报到证》开至用人单位,毕业生档案直接寄往用人单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贵州生源毕业生,除在你校办理了户口和档案托管手续的毕业生外,其他毕业生愿回贵州的请直接将《报到证》开至毕业生生源所在市、州、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见附件),档案随寄。欢迎其他非贵州生源的毕业生到贵州就业,为西部大开发和贵州的建设发展作贡献。联 系 人:周明电
话: 传真:地
址:贵阳市八鸽岩路138号邮
编:550004就业信息网:/
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二○○四年四月九日
各市名称 报到证单位名称 档案转寄单位贵州省 贵阳市 教育局 贵州省 六盘水 市教育局 贵州省遵义市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人才 交流服务中心 贵州省安顺市教育局 贵州省毕节市 七星关区 教育局 贵州省毕节市 大方县教育局毕节市 黔西县 教育局 贵州省 毕节市 金沙县 教育局 贵州省毕节市 织金县教育局 贵州省 毕节市 纳雍教育局 贵州省 毕节市 威宁县 教育局 贵州省 毕节市 赫章县 教育局 贵州省铜仁市教育局 贵州省黔西南州教育局 贵州省黔东南 州教育局 贵州省黔南州教育局地址 贵阳市金阳新区市行政中心 二期A 区 办公楼二楼 贵州省六 盘水市教 育局 贵州省遵 义市人力 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贵州省安顺市 教育局 贵州省毕节市 七星关区 教育局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教育局 贵州省毕 节市黔西 县教育局 贵州省毕 节市金沙 县教育局 贵州省毕节市 织金县教育局 贵州省毕 节市纳雍 县教育局 贵州省毕 节市威宁 县教育局 贵州省毕 节市赫章 县教育局 贵州省铜仁市 教育局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瑞金 南路47 号 贵州省黔东南州教育局 贵州省黔南州 教育局邮编 电话贵州省贵阳市 贵州省贵阳市教育局 550081吴 0858- 8202805贵州省六盘水市 贵州省六盘水市教育局贵州省遵义市贵州省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3163881贵州省安顺市 贵州省安顺市教育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教育局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教育局 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 教育局贵州省3-7-8221396吴
551700贵州省毕节市 (经与毕节市教育局
冯老师联系,告 知分至所属县教育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教育局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教育局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教育局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教育局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教育局贵州省铜仁市 贵州省黔西南布 依族苗族自治州 贵州省黔东南苗 族侗族自治州 贵州省黔南布依 族苗族自治州贵州省铜仁市教育局 554300刘
贵州省黔西南州教育局 562400贵州省黔东南州教育局 556000贵州省黔南州教育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接收2014年外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事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广东省接收外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外省院校广东生源回粤毕业生、外省院校非广东生源来粤就业毕业生)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外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派遣接收(一)广东省省直或中央驻穗单位接收的高校毕业生,由其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校凭加盖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印章的《广东省2014年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表》及《就业协议书》,将毕业生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签发至接收单位,档案随寄。(二)广东省各市属(指各地级以上市)单位接收的毕业生,由其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校凭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出具的接收函,将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签发至各地级以上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档案随寄。(三)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广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可自愿选择由其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校将其《就业报到证》签发至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所在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档案随寄。二、毕业生报到手续的办理(一)《就业报到证》签发至接收单位或各地级以上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直接到相关单位办理报到手续。(二)《就业报到证》签发至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如需转派到各地级以上市或用人单位的,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凭各地级以上市毕业生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到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或转派手续。毕业生报到前在大学生就业在线(.cn)查找不到当年入学信息的毕业生,还须加持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签章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公章)。《就业报到证》签发至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档案转到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广东生源毕业生,于毕业当年10月1日前来报到的,可以申请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期限为两年。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可在广东省内办理改派或转派手续,户口原则上自行迁回原籍。- 32 -
三、其他(一)广东生源的毕业生跨省就业的,无须我省出具同意跨省就业的证明,培养院校可按所在省(市、区)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二)对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三)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毕业生档案转递需通过机要方式办理。毕业生查询档案寄送情况可登录大学生就业在线网站查询档案寄送情况。(四)2014年外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截止时间为日。联系方式: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派遣咨询:020-档案查询:020--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邮编:510080大学生就业在线:.cn
广东省教育厅日
广东省各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通讯地址单位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教育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教育局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教育局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源市教育局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教育局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尾市教育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东莞市教育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教育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教育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教育局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江市教育局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教育局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茂名市教育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 020-5-5-6-6-4-4-1-1-2-2-3-3-2-2-0-0-9-9-60--0-0-7-7-2-2-9-59-68-8-58-8-2851770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98 号精典大厦9 楼 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市场大厦 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 区二层 珠海市前金山鸡路122 号人力资源中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12 号 汕头市海滨路13 号汕头市人才市场 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丰泽南街 韶关市武江区沙洲一路2 号韶关市人力资源市场韶关市武江北路131号河源市新市区凯丰路3 号河源市人才市场河源市新市区朝阳街1号 梅州市新中路82号 梅州市教育路3号惠州市南坛紫西岭二巷26 号八大楼市人才中心惠州市麦地路2号汕尾市政和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一楼汕尾市红海中路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丰硕广场一楼人才管理办公室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 号民生办公区一楼中山市东区柏苑路214号 江门市环市一路1号 江门市环市三路20号 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9号阳江市二环路208 号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阳江市东风三路45号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30 号一楼人才服务管理办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76 号九楼人事科2 室 茂名市光华南路119 号人才开发管理办公室 茂名市官山二路官南一街18 号大院 肇庆市端州五路19号人才大厦肇庆市西江北路 邮编 023 000 031 026 000 021 001 600 000 403 000 000 500 043 000 040 520020- 34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接收有关事项的函浙教办函〔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高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省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从2014年开始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接收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从日起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不再接收浙江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二、与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约并有编制的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直接开往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档案随寄。三、与非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任何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签约的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开往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档案随寄。四、离校未就业、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直接开往各市、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档案随寄。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范详见附件1,浙江省各市、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通讯方式详见附件2。附件:1.《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2.浙江省各市、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通讯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日- 35 -
附件1: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号)和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浙人社发〔20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为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人才诚信建设,推进人事档案信息化进程,现就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除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管理的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人事档案,以及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归属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档案以外,其他所有具有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各类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或取得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以及离校未就业学生、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均纳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二、严格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原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集中归口到县以上(含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各类高校、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学校应及时将毕业离校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的毕业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移交给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非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等任何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应将所有人事档案移交给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应将非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人事- 36 -
档案移交给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本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了解和规范。督促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人事档案尽快移交给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对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三、积极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和诚信建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方向和核心任务是实现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软件统一、分级存储、安全诚信、共享使用”。由省里统一组织开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影像信息并存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系统。各市县统筹规划、分步推进,逐步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互联互通,建立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系。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与浙江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浙江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并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为基础,建立流动人员人才库。要有效推进流动人员的诚信档案建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增加社保交纳情况、绩效考评、专业特长等反映个人实际工作能力和从业诚信的内容,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成为用人单位评价和招聘各类人才的重要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教 育 厅日
浙江省各市、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通讯录单位名称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杭州市人才服务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才人事综合服务中心 杭州高新区人才开发中心杭州市江干区人才市场管理服务办公室 杭州市下城区人才市场管理服务办公室 杭州市西湖区人才管理服务办公室 杭州市拱墅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杭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杭州市萧山区人才管理服务处 杭州市余杭区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 富阳市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 建德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桐庐县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 淳安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临安市人才资源管理办公室 宁波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宁波市海曙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宁波市江东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宁波市江北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宁波市北仑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余姚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奉化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宁海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象山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舟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舟山市定海区人才交流中心 舟山市普陀区人才交流中心 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址杭州市古翠路50号 杭州市东新路155号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42-2号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 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一号 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256号4楼 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3号103室 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629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600号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路199号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峰西路1号富阳市迎宾北路166号永和大厦2楼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环城北路68号 桐庐县城南街道云栖中路828号 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 临安市锦城街道临东路67号 宁波市江东区兴宁东路228号 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三楼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56号东方商务中心宁波市槐树路88号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578号 宁波市北仑区新矸白山路509号 宁波市镇海区胜利路112环26号 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 余姚市阳明西路718号三楼 奉化市锦屏南路221号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23号(三楼)象山县丹城起春路21号后幢二楼 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东一号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61号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商务中心4号楼西楼227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693号 嵊泗县沙河路341号办公电话 1 6 0 2 3 2 0 8邮编 004 051 014 0154 1-203 6 1-400 4 7 9 6 7500 300 3150403 4-041 4 1 6 6 1 0 7100 200 400 3155008 4-700
000 316100 0―450- 38 -
温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龙湾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温州市瓯海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瑞安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乐清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平阳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永嘉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苍南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洞头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文成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泰顺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湖州市人才市场管理中心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 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 德清县人才市场管理中心 长兴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 安吉县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 嘉兴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嘉兴市南湖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嘉兴市秀洲区人才交流管理服务中心 嘉兴港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平湖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海宁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桐乡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嘉善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海盐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绍兴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人才服务中心 嵊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新昌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诸暨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 金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金华市婺城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金华市金东区人才交流中心 义乌市人才服务局
温州市学院中路303号温州市鹿城车站大道神力大厦4幢4楼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高新大道166号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1号 瑞安市瑞祥大道948号 乐清市乐怡大厦六楼平阳县昆阳镇体育场路东端佳乐花苑后侧永嘉县上塘镇实验中学旁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锦园大厦四楼洞头县北岙街道人民路16号 文成县建设路125号县府大楼 泰顺县罗阳镇洋心街5号三楼 湖州市陵阳路216号湖州市吴兴大道1号吴兴区行政中心湖州市南浔区适园路758号 德清县武康镇竹儿弄1号长兴县行政中心C座10楼1001室安吉县递铺镇浦源大道700号 嘉兴市东升东路1042号嘉兴市中环东路南湖区行政中心1323室嘉兴市秀洲区洪兴西路1675号 嘉兴乍浦镇天妃路号 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宏建路1068号 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2号楼1楼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456号 嘉善县魏塘街道车站北路97号 海盐县武原街道绮园路66号 镜湖新区曲屯路368号人才资源市场大楼上虞市百官街道半山路27号 嵊州市东南路596号 新昌县鼓山东路201号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路12号 金华市丹溪路1195号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劳动力市场金华市光南路836号 义乌市香山路389号0 7-000 8 7-000 9 7-600 4 7-100 8 7-7-7-2-2-2-2-2-6040915300 000 009 100 3-001 3 3-031 0 3-200 6 3-500 2 3-300 9 5-5-5-5-9-400 800 3210175 9-000 5 322000- 39 -
兰溪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 东阳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永康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浦江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 武义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磐安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 衢州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衢州市衢江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游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常山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开化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台州市人才交流中心台州市椒江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 台州市黄岩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温岭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临海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台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仙居县人才交流中心 丽水市人才管理服务局 龙泉市人才管理服务处 缙云县人才管理服务处 青田县人才管理服务处 遂昌县人才管理服务处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才管理服务处 庆元县人才管理服务处 松阳县人才管理服务处 杭州市教育局 富阳市教育局 临安市教育局 建德市教育局 桐庐县教育局 淳安县教育局 宁波市教育局 慈溪市教育局 余姚市教育局 奉化市教育局 宁海县教育局 象山县教育局 舟山市教育局 温州市教育局 瑞安市教育局
兰溪市丹溪大道55号 东阳市振兴路609号 永康市华丰东路111号浦江县浦阳街道中山北路97号 武义县明招路1385号 磐安县安文镇海螺街14号 衢州市荷花三路231号 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 衢州市区上街62号 江山市鹿溪北路238号 龙游县文化西路171号 常山县白马路159号 开化县江滨南路2号 台州市白云山南路139号 台州市椒江区青年路404号 台州市路桥区银安街709号 台州市黄岩区天元路359号 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路53号 临海市柏叶西路928号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03号 天台县工人西路100号 仙居县城关环城南路370号 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537号 丽水市龙泉市新华街36号 缙云县五云街道南塘路128号 青田县鹤城镇鹤城中路33号 遂昌县北街206号景宁县鹤溪街道人民中路135号 庆元县松源镇髦萁153号 松阳县新华路58号 杭州市庆春路178号 富阳市鹳山路21号 临安市环城北路699号 建德市康乐路28号 桐庐县迎春南路298号 淳安县新安北路46号 宁波市永丰路19号 慈溪市文二路288号 余姚市新西门路2号 奉化市桥西岸路宁海县人民大道290号 象山县丹城靖南路304号 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59号 温州市鹿城区划龙桥西路1号 瑞安市安阳路772号0 0 2 5 6 0
1 3 1 7 3 7 2 3 6
1 4 4 5 6 2 1 0 6 3 1 9 100 200 300 022 100 200 000 050 500 600 300 700 900 500 400 400 600 700 300 500 700 3160008 7-200- 40 -
乐清市教育局 平阳县教育局 苍南县教育局 永嘉县教育局 泰顺县教育局 文成县教育局 洞头县教育局 湖州市教育局 德清县教育局 长兴县教育局 嘉兴市教育局 平湖市教育局 海宁市教育局 桐乡市教育局 嘉善县教育局 海盐县教育局 绍兴市教育局 嵊州市教育局 诸暨市教育局 金华市教育局 义乌市教育局 兰溪市教育局 东阳市教育局 永康市教育局 浦江县教育局 武义县教育局 磐安县教育局 衢州市教育局 江山市教育局 台州市教育局 温岭市教育局 临海市教育局 玉环县教育局 天台县教育局 仙居县教育局 丽水市教育局 龙泉市教育局 缙云县教育局 青田县教育局 遂昌县教育局 景宁县教育局 庆元县教育局 松阳县教育局
乐清市环城东路467号温州市平阳县西坑路西坑路45号 苍南县灵溪镇公园路2-6号 永嘉县上塘镇永建路235号 泰顺县人民路27号 温州市文成县大N街洞头县北岙镇县前路12号湖州市仁皇山路市行政中心一号楼德清县群益街长兴县金陵北路25号 嘉兴市中山东路974号平湖市当湖街道人民路大弄10号 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25号 桐乡市园林路13号嘉善县魏塘镇陵园路33号 海盐县武原镇绮园路62号 绍兴市井巷18号嵊州市城关西前街38号 诸暨市 滨江南路11号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01号 义乌市县前街21号市府大楼 兰溪市大寺前78号 东阳市东街1号金华市永康市城东路金城路25号 浦江县新华西路76号武义县武义县溪南街289号 磐安县 安文北街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129号 江山市迎宾路18号台州市台州经济开发区康平路188号温岭市太平街道黄杨山路6号 临海市高埠路2号 玉环县珠城东路10号 天台县工人东路仙居县环城南路257号 丽水市万丰东路92号 龙泉市公园路9号缙云县五云镇槐花街48号 青田县 龙东路32号遂昌县妙高镇公园路79号 景宁县鹤溪镇人民中路116号 庆元县石龙街31号 松阳县西屏镇新华路93号1 8 1 0 9 1 0
400 100 300 000 100 200 500 300 400 017 100 300 200 002 3241000 6-6-6-6-6-8-8-8-8-8-8-8-8-8062102000 200 000 400 300 800 323400- 41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接收福建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来闽就业有关问题的函闽人社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高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3号),原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福建省公务员局的有关职责整合,新组建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做好2014年福建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来闽就业接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已落实到我省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就业的,请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单位,将《就业报到证》直接派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省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档案、户口、组织关系随转;已落实到我省各市、县(区)单位就业的,请将《就业报到证》签发至相应市、县(区)公务员局,毕业生档案、户口、组织关系随转。对接收单位隶属不明确的,或接收单位属于不具备档案保管权限的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的,可将《就业报到证》签发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在备注栏注明接收单位名称,毕业生档案、户口转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织关系开至“福建省直机关党工委”。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前,须按照就业单位隶属到省或市、县(区)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毕业生接收(报到证核签)手续(福建省省市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福建省生源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派往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公务员局,档案、户口随转随迁,组织关系开至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委组织部。请有关学校告知毕业生回闽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就业登记、报到、迁转户口:1、自行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服务管理系统” (http://fjjy./fjbys/web/nojobreg.jsp)进行待就业登记,以便我省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 42 -
务。2、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院校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到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公务员局(厦门市生源毕业生请直接到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到后,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三、省外高校在福建省招收的定向、委培生应回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改变就业去向的,须经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其他到福建省外就业的福建生源毕业生,无须我省出具同意出省就业的有关证明,各学校凭毕业生申请可直接办理有关手续。四、对未经我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福建生源的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五、省外高校省外生源来闽就业,须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加盖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印章的《就业协议书》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聘用核准材料原件、复印件及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相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接收(报到证核签)手续。六、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我省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均不受理毕业生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的毕业生档案。七、我省自8月1日起办理省外院校毕业生来闽就业手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将本函内容告知辖区内有关大中专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请各有关高校(单位)按本函要求,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工作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我厅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联系。地
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联 系 人: 苏武联系电话:61,附件:福建省省市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联系方式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 43 -
福建省省市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联系方式单 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福州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厦门市公务员局人才开发处 漳州市公务员局调配科 漳州市人才交流中心 泉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莆田市公务员局调配科联系电话 9 2地 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12层7 福州市五一中路五一新村前街12号2楼
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楼 漳州市政府大院漳州市腾飞路382号人才大楼3楼1 泉州市兰台路人才大厦4楼 莆田市市政府机关1号楼509莆田市步行街皇冠大厦5楼(国货购物广场)三明市物资大厦6楼 南平市八一路439号12层南平市八一路338号汇丰大厦南楼4层 龙岩市龙岩大道1号龙岩行政办公中心8楼878办公室龙岩市闽西交易城3楼(龙岩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宁德市蕉城南路72号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泰大厦B2莆田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三明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南平市公务员局调配科南平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 龙岩市公务员局调配科
龙岩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宁德市公务员局调配科 宁德市人才交流中心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 干部人力资源处平潭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9 平潭县翠园南路10号 7 平潭县政府路10号
关于省外普通高等学校2012届毕业生来湘就业有关事项的函湘教函[20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为方便各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来湘就业的2012届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办理有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凡来我省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请按就业协议书(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将《报到证》直接开至接收单位,档案按协议要求寄送。毕业生去接收单位报到前,须分别到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市、州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备案登记,以便办理落户等手续。二、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湖南生源毕业生,可直接派往生源地市、州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报到,档案随寄。三、省外高校在我省招收的定向毕业生,应回原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改变就业去向的,应经原定向单位同意。四、来我省就业的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时,须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关系迁移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原件材料。非湖南生源毕业生来湘报到时,还须持经其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签章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经所在学校盖章确认)。凡未经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批准招收的和普通高等学校非普通全日制毕业生,不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五、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档案不能由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应由高校负责寄送到用人单位或省市(州)毕业生就业服务部门。六、请各省(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于日前将派遣来湘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名单,以教育部要求的数据库结构格式,通过电子邮箱发至“中心”(邮箱:)。名单内容需含:学号、考生号、姓名、性别、学历、学制、专业名称、生源所在地、用人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及备注等。七、2012届省外院校来湘就业毕业生的手续办理(接待)时间:自日- 45 -
至日,逾期不再办理。接待办理地点:设在“中心”。(“中心”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新建西路37号;网址:;联系电话:63、;邮编:41002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将本函内容告知辖区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来湘就业、择业的高校毕业生,并发布在相关网站。同时请督促高校(单位)按本函要求,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八、对2012年以后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来湘就业手续办理,如果上述事项无其他变化,仍按本函要求办理,办理时间依次顺延,不再另行函告。附件:湖南省及所辖市、州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通讯录湖南省教育厅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湖南省及所辖市、州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通讯录单
位湖南省教育厅学生处(湖南省教育厅毕 业生就业办公室)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 业指导中心长沙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株洲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湘潭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衡阳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邵阳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岳阳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常德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张家界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益阳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永州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郴州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怀化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娄底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地 址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38号 长沙市新建西路37号 长 沙 市 株 洲 市 湘 潭 市 衡 阳 市 邵 阳 市 岳 阳 市 常 德 市 张家界市 益 阳 市 永 州 市 郴 州 市 怀 化 市 娄 底 市 吉 首 市联 系 电 话 5 3 1-1-1-4-9-0-6-4-7-6-5-5-8-3-8231948邮 编 021 000 001 000 000 100 000 000
关于湖北省接收2013年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鄂毕函[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为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湖北省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函告如下:一、关于已落实用人单位毕业生(一)落实我省省直、中央在鄂单位的毕业生,请将其《报到证》直接签发至就业单位,档案、户口关系随同转往用人单位。(二)落实我省各市州属单位的毕业生,须经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请将其《报到证》签发至市州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证》备注栏列单位名称,档案、户口关系转往市州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三)省外高校在湖北招收的定向或委培毕业生应回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改变就业去向的,须经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同意。(四)省外高校在湖北招收的“少数民族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毕业生,请将其《报到证》签发至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档案转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二、关于未落实用人单位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湖北生源毕业生,请将其《报到证》签发至生源地市州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档案、户口关系随转。三、关于毕业生报到手续的办理(一)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时,需携带《就业报到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如落实就业单位的,需携带《就业协议书》或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函。(二)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招收的高校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三)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档案不得由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应由高校负责寄送到用人单位或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47 -
(四)因特殊情况,未在报到期限内办理报到手续的2013年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其办理时间不超过日。四、其他(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助将本函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发布在相关网站告知高校毕业生。(二)本函未尽事宜请与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三)联系方式电
话:027-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石牌岭东一路15号(湖北工业大学马房山校区内)
编:430070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
附件:湖北省各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单位名称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师范)具体业务部门名称武汉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 理办公室档案接收: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 教师工作处黄石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办 公室 教师管理科荆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人事教育科鄂州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 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1 号联系方式027--邮编014 002 000 000 000 700 000 000 021 100 400 100武汉市教育局(师范)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师范)黄石市教育局(师范)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师范)荆州市教育局(师范)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58 号 027- 黄石市黄石大道202 号 黄石市杭州西路2号 荆州市太岳东路8 号 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7 号 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 120 号鄂州市滨湖南路50 号 鄂州市滨湖南路60号 天门市文学泉路39 号 天门市钟惺大道35号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师范)公室档案接收:鄂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人事教育科天门市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政工科鄂州市教育局(师范)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非师范)天门市教育局(师范) 十堰市教育局 宜昌市教育局 孝感市教育局 黄冈市教育局 仙桃市教育局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十堰市北京北路72 号 宜昌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 作办公室孝感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黄冈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仙桃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襄阳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荆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咸宁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办公室恩施州人才交流中心 神农架林区人才中心随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潜江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路 27 号孝感市交通大道266 号 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83号仙桃市仙桃大道10 号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荆门市掇刀区象山大道南端咸宁市温泉长安大道286号
恩施市东风大道236 号3 号楼2 楼神农架松柏镇环山路9 号 随州市解放路186 号 潜江市建设街78 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接收山东省外高校师范类毕业生有关事项的函鲁教学函[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关高等学校:感谢多年来对我省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大力支持!为了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简化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学生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起,山东省外院校山东生源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派遣和手续办理地点由到山东省教育厅调整为到户籍地市教育局办理。现就山东省接收省外院校师范类毕业生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就业派遣与手续办理1.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山东省外院校山东生源师范毕业生,由其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校将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统称“就业协议书”),将毕业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报到证”)签发至接收单位,档案和户籍关系随同转往接收单位。毕业生须持报到证、毕业生证、身份证、就业协议书、就读学校出具的师范类毕业生证明在报到证的有效期限内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签手续后,再收接收单位报到。2.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山东省外院校山东生源师范类毕业生,由其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校将报到证签发至户籍地所在地的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档案和户籍关系随转。毕业生须持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师范类毕业生证明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3.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山东生源免费师范生,由其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校将报到证直接直接签发到用人单位,毕业生须持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或其人事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毕业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报到证签发到山东省教育厅,毕业生须持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到山东省教育厅报到并由山东省教育厅将其报到证签发至生源地的市教育局;跨省和违约的,到山东省教育厅办理跨省和违约手续。4.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山东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师范毕业生,须严格按照《山东省
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号)要求,带齐相关材料到山东省教育厅办理来鲁就业手续。5.对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收东省招收的高校师范类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拉收手续。二、其他事项1.请各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此函转发本省院校,并发布在相关网站上告知各高校及毕业生。2.就业报到手续须由毕业生本人携带相关证件现场办理。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现场报到,可由其直系亲属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原件、毕业证、报到证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到。3.毕业生在校期间如有调整专业的情况,报到时须提交就读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转专业证明。4.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山东省外院校山东生源师范毕业生,签约单位如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请将其报到证开往户籍所在地的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档案随寄。5.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毕业生档案转递需通过机要方式办理,我省不接收自带或委托代上交的毕业生档案。三、联系方式联系单位:山东省教育厅联系电话:1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邮编:250011
山东省教育厅日
山东省十七地市教育局联系方式单
位 济南市教育局 青岛市教育局 淄博市教育局 枣庄市教育局 东营市教育局 烟台市教育局济南市永庆街3号 青岛市贵州路38号4楼 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 枣庄市和谐路690号 东营市东城区府前街108号 烟台市莱山区新星北街5-1号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3396号潍坊市公共行政服务潍坊市教育局中心3楼教育惠民服务中心济宁市教育局 泰安市教育局 威海市教育局 日照市教育局 莱芜市教育局 滨州市教育局 德州市教育局 聊城市教育局 临沂市教育局 菏泽市教育局济宁市埠勇28号 泰安市市政大楼A7004 威海市文化中路72号 日照市北京路132号 莱芜市文化北路20号 滨州市渤海十六路699号 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大道329号 聊城市湖南路143号 临沂市沂蒙路204号 菏泽市中华东路1188号
址联系方式 8 7
关于做好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号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和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大企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鲁政发[号)将总人口控制列为约束性指标的要求,为合理调控省外院校非山东省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满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并确保控制目标的实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来鲁就业条件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为非山东省常住户口的省外院校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的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以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为主,并在山东省内落实了接收单位。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能提出来鲁就业申请。1.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学生称号的;2.山东省内高校缺门专业的;3.山东省内重点建设单位、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艰苦行业等紧缺急需专业的。二、来鲁就业申请办法(一)拟接收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以下统一简称“就业信息网”)注册登记、发布需求信息后,方可接收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二)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确定来鲁就业的,由毕业生本人(接收单位)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毕业生方可与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53 -
具体申请办法为:毕业生本人(接收单位)登陆“就业信息网”,在****栏目下,按照提示详细填写《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有关内容、下载打印(一式两份),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1.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盖章的入学年《**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印章);2.就业报到证原件(毕业离校前未签发报到证的凭就业推荐表原件);3.其他有关证明。(三)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加盖公章(落户用),同时,激活该生网上账号,毕业生凭此账号登陆“就业信息网”,在网上与接收单位签约(签约程序与省内院校毕业生相同)。三、落户手续办理落实就业单位的外省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报到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须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凡未盖章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落户手续。各级人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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