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失踪多年经法院宣告死亡程序应怎么办班?

失踪5年男子被法院宣告死亡_网易新闻
失踪5年男子被法院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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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需经法院严格审核,宣告死亡不等于生理上死亡
本报记者 陈彤彤 殷玉国
因家庭琐事,济南一男子离家后失踪5年下落不明。经家属申请,法院近日宣布该男子已“死亡”。有济南律师介绍,类似申请失踪人口死亡的案例,需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死亡宣告。
因家庭琐事 男子离家5年未回
日前,济南一法院接到市民聂女士递交的申请。申请中介绍,聂女士的丈夫刘某离家后多年未归,聂女士请求宣布刘某已身亡。法院调查发现,聂女士与刘某确为夫妻关系。2008年6月的一天,刘某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未果。随后,济南一派出所出具证明报警函,内容显示:事发时有人报警称其姐夫刘某离家后下落不明,其姐姐及双方家人多次与刘某联系未果。
到2013年12月,刘某的多个姐妹也分别出具证明,证实刘某自失踪后即失去联系。刘某的前工作单位某有限公司也出具了证明,内容为:刘某原系其公司员工,自失踪日起与该公司失去联系,当时还有公司人员与刘某家属到派出所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找寻,至今公司未再联系到其人。为配合法院调查,济南公安部门还出具一份证明,证实接到刘某失踪一案后,首先询问了刘某妻子等近亲属情况,又调取了刘某所居住小区监控,还到刘某所在的单位走访调查,同时还在失踪人员信息库中进行查找及DNA比对,至今未找到刘某下落。
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之规定,在相关报纸上发出寻找刘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到期限时刘某仍下落不明。近日,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自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经满4年,其妻子聂女士要求宣告刘某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终审宣判刘某死亡。
宣告公民死亡前 法院应发布寻找公告
有济南律师介绍,类似宣告失踪公民身亡的法院宣判案例,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被申请宣告为死亡的公民,可以是已被宣告为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失踪人。
一般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死亡的期限有3种:第一,在通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其期间的计算,从该公民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之日起,连续4年生死未卜,杳无音讯。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如海难、空难等:自然灾害,如地震、雪崩、山洪暴发等。其期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时间须届满2年。第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这种情况死亡的可能性最大,因而可不受“4年”或“2年”法定期间的限制,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公民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等待失踪人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
一旦“亡者归来” 民事权利随之恢复
有律师介绍,宣告公民死亡,是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失踪人作出的死亡推定,并不意味着失踪人确已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如果宣告死亡的人又返回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新判决生效后,被宣告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随之恢复。
同时,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物,原物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或者原物受损的,应给予适当的补偿。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原配偶在该公民被宣告死亡期间,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原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及再婚后其配偶又死亡的,其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本文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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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确定作者: 甘云军
聂涛&&发布时间: 09:53:44&&&&贵溪法院网讯&&【案情】&&&&日王某(当时三岁)在家附近一人独自玩耍时失踪,经家人及当地村民寻找,并向当地派出所和市刑侦队报案查找,一直没有任何消息,因王某失踪已满四年,其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子王某死亡。&&&&【分歧】&&&&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对于王某的死亡时间却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死亡时间为日,因为法院何时宣告失踪人死亡,取决于利害关系人何时申请,而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将法定失踪期间届满之日作为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日期更为合适,由于这一日期是确定的,这样处理也有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死亡时间为法院判决宣告之日。法院作为唯一有权宣告公民死亡的部门,王某的死亡只有经过法院的审查并经判决之后才能最终确定。同时,此种意见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的规定”。&&&&【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死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然死亡,另一种是拟制死亡(即宣告死亡)。对于拟制死亡,只有法院才能作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作出。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核实相关的事实,并经过公告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被申请人是否死亡。从上述情形可以看出,法院宣告死亡要经过特定的程序,而不是只要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就可以随意直接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死亡。因此,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是建立在已查明的事实基础上,具有真实性和确定性。&&&&第一种意见提出法院何时宣告失踪人死亡,取决于利害关系人何时申请,因此缺乏确定性。笔者认为,宣告死亡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不同于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是一种拟制死亡,为保证死亡结论的真实性和确定性,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法院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并不能主动去确定他人是否死亡,而他人是否死亡关系到相关人的利益,这些相关人在他人达到宣告死亡条件时,可以通过相关途径提出申请宣告他人死亡,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下,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启动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程序,并最终作出判决。因此,从这种层面上来说,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是确定性的。&&&&以判决宣告死亡日作为死亡日期有利于统一拟制死亡时间,排除主观臆断,并且可以避免和减少因宣告死亡而产生的冲突。人死亡后大多会涉及到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事务,若以其失踪满四年之日定为死亡日期,则会出现混乱,特别是与人身相关的事务。如在婚姻方面:失踪一方的配偶,以另一方失踪已满四年,符合死亡的条件,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也随之自动解除,于是与他人结婚,这种在没有十分明确对方死亡的情形下就主观断定对方死亡,并与他人结婚明显地侵犯了失踪方的婚姻自由权,另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若要再婚,要提供离婚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宣告死亡判决书,没有这些材料显然是行不通的,这又会造成另一种新的冲突;在继承方面:失踪一方的亲属以另一方失踪已满四年,符合死亡的条件,于是直接将失踪人的财产进行分割、继承,而办理继承的手续要有相关的材料才能办理,仅凭所谓的继承人之间的协议,是无法完成分割财产的要求。因此,在没有相关部门确定失踪人是否已经死亡而仅凭个人的推测而做出的行为不仅容易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现状也难以处理,也凭空会产生新的矛盾。同时,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届满四年之日作为失踪人的死亡时间也不妥,因在受理案件、经过审查程序、直至最后判决前,失踪人是否死亡并不能确定,因此婚姻和继承方面并不能发生变动,而若在宣告死亡判决后,以判决书中确定的失踪届满四年之日作为死亡时间也无意义,毕竟婚姻关系解除和继承的时间不可能再提前到失踪届满四年之日。&&&&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1页&&共1页编辑:叶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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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后多久可以宣告死亡?2年还是4年? - 知乎4被浏览1400分享邀请回答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与世界分享知识、经验和见解人人保介绍退休人员走失后养老金怎么发?
文章导读;人人保介绍退休人员走失后养老金怎么发?
人人保介绍案例
林某是湖南省某建筑公司的职工,亍2001年退休并领取养老金。2011年年初,林某外出探亲时失踪,生死未卜。2011年1月至6月,社保局一直将林某的养老金发放给其家人。但2011年7月开始,社保局开始停发其养老金。理由是林某已经失踪6个月,至今生死未卜。养老金在正常情况下支付到退休人员死亡。但现在无法判定林某的生死,也不能一直发放下去,只能暂时停发。林某家属则认为,林某并没有被证明死亡,法院也没有宣告失踪或死亡,退休金应该继续发放。2011年8月,李某家属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当地社保局停发林某养老金的行政行为,继续发放其养老金。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林某自2011年年初外出失踪至今已达6个月时间,根据《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I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复函》(劳办发(号),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因此,该区社保局的做法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该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该区社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宜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退休人员失踪后退休金如何发放的问题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直到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回复南京市劳动局关于退休人员失踪后退休费发放问题的请示中批示。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4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但是,由于实际情况中,公安部门对下落不明人员注销户口的时间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实际注销户口的时间伸缩性较大。在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时,对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的规定难以掌握,需要进一步明确停发退休待遇的时同。因此,日,劳动部办公厅在回复天津市劳动局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请示时给出了具体批示。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具体到本案中,林某自2011年年初失踪,2011年1月至6月,社保局一直将林某的养老金发放给其家人。2011年7月,社保局开始停止发放养老金。根据1990年《劳动局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以及1993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复函》中的批示,社保局的做法符合规定,因此,法院维持社保局于2011年7月停止发放林某养老金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人人保专家提示
退休人员走失的事情时有发生。退休人员家属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员以后又重新出现,或者知道他的确实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恢复他应得的待遇,需要补发的待遇,应该如数补发,但是应该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间停发养老金后的发给他的供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待遇。当然就算失踪人员本人不再出现,其个人账户同样可以由其家人继承。
人人保介绍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应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
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
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的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 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复函》
由于公安部门对下落不明人员注销户口的时间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实际注销户口的时间伸缩性较大,在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时,对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的规定难以掌握,需要进一步明确停发退休待遇的时间,我们认为,对此可暂按如下意业处理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有关退休人员下落不明期11其他情况下待遇的处理,仍执行劳办险字(1990)1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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