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济补偿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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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个税计算实例
  1、某员工经济补偿金60万,月薪4万;2、上海2013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为181305元;3、员工在本单位工龄超过12年;4、国税规定,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60万除以12年(年限封顶),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税。我对第4点描述不是很理解,哪位高人可以指点一下?这个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多少个税?谢谢!
点击下载:& &&  焦某于日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1800元。日,甲公司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辞退焦某。焦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甲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既没有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支持,系违法解除,请求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800元、赔偿金5400元。庭审中,甲公司没有出示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依据。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焦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裁决甲公司支付焦某赔偿金5400元;驳回焦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额外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得到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得到了赔偿金后能否再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呢?
  额外经济补偿金源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10条规定,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由此可以看出,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前提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未按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而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者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因缺少前提条件而不能成立。其次,额外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未按规定支付时加付的补偿金,具有惩罚性质;《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也明显带有惩罚性质。根据民法罚则的一般理念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就同一事实惩罚不可重复使用,故给付赔偿金的就不应再给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以免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另外,《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号)第2条第4款及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但损失赔偿中没有规定“工作1年给付1个月工资”的类似经济补偿的条款,更没有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条款。因此,从这个角度讲,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得不到额外经济补偿金。(张爱军) TAG=当前位置: >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王斌
谢良辉 日期:[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董某自2006年5月开始在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2月在一次意外车祸中受伤住院。截止2013年2月,董某在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为6年10个月,他应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可在第4个月,董某就收到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的《关于与董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不能从事原工作。董某不服,向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申请人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期未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董某医疗期内解除与董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董某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支付了董某赔偿金,因此不需要再向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董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应该支持,但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法律后果。
  即使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也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启示与思考
  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混淆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概念和支付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支付的法律依据不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规定。赔偿金的支付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第八十七条规定。也就是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合法性不同。经济补偿的情形是劳动者因过错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法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用人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与劳动者的,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惩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赔偿金。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即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适用步骤不同。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赔偿金的情形下,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很多用人单位宁愿支付赔偿金,也不希望恢复劳动关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对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认定为解除、终止合同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救济措施劳动者可以直接请求用人单位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者对赔偿金数额有异议时,可以采取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不能向用人单位同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两种。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要视情况而论。第一,因为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举的过失情形,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无须承担补偿责任;第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身体状况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给予经济补偿金;第三,用人单位无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均属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明显带有惩罚意味,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五、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同,正是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联系所在。即: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计算劳动者日以后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赔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计算方法予以计算。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工人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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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什么?
2014年08月刊
经济补偿金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句话似乎已经足够简单明了,计算经济补偿金还有什么问题吗?
实践中,疑问还有很多。比如,员工实际收入里有车贴、房帖、交通补助,是否要算进去?高温费、加班费是否要算进去?个人所得税是否要扣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否算进去?以下一一解答。
一、凡是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全部都应计入补偿金基数
&工资&在法律上是个特定的概念,有其法律上的内涵和外延。工资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国家统计局就工资包含的具体项目做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也特别列明哪些劳动者获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在依据《劳动合同法》47条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将以上所有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都计算在内(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22、《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并应将规定中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项目排除在外。
因此,计算经济补偿时,加班费、提成、年终奖、通讯费补贴、房帖都应计入。单位发放餐费的,如果不论是否上班,每月定额发放,也属于补贴,应计入补偿金,但依据规定,出差伙食补贴是出差特有的,不计入补偿金。高温费因属于员工劳动保护和福利方面的费用,不应计入。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以上通讯费补贴需员工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则属于财务上的报销,前提是员工为工作而预支,也不属于劳动报酬,不计入经济补偿金。
关于交通补贴是否计入经济补偿基数,相关规定与大家预想的可能相反,这部分是不计入工资,也就是不计入补偿基数的,其中原因如何,笔者也不得而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一些特殊的劳动者收入项目,人力资源工作者无法确认是否计入经济补偿基数的,都可以考查以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的列举。
二、个人应缴的社保和所得税不应扣除
关于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是否计入经济补偿,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此两部分应扣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22、《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另一种理解认为,相关条例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为&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扣掉所得税和社保费用,则变成&实得工资&,与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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