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国有土地门面屋2017朝阳区折迁规划图的补尝多少一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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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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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发〔2013〕7号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己经县人民政府2013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  日 
南县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兴建公路、铁路、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和支持土地征收工作,不得无理阻挠。  土地征收后,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合同随之终止。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财政、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投、农业、水利、林业、民政、房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及村(居民)小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方案中的实施主体具体实施,县国土资源、房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投公司共同参与实施。  第六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被拆迁人尽早拆迁、按时搬迁。  第七条 城市建设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根据建设需要,按国有土地进行配置。  一、建设用地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政府〔2007〕4号令)、《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一律不予以补偿。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土地征收后,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尚未使用,趁间隙种植作物的,不再给予青苗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按重置价格结合房屋成色进行补偿。  四、被拆迁人房屋已出租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协商好补偿事宜并解除承租合同。  五、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并复建的电力、通讯、供水等专项设施,按使用年限折旧后补偿;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按建设规划要求入地或改变路线需要增加的投资,由相关单位自行解决;不需要复建或难以恢复的给予拆除工资、运费补偿。以上专项设施的迁移、复建和拆除,由各部门先期进行,工程完工后结算。第八条 征收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可直接统一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发到户。  补偿后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  第九条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预征地公告发布后,突击抢搭、抢建、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十条 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人安置按照鼓励货币补偿安置、推进公寓式安置、限制留地集中安置的原则进行。被拆迁人一经选定安置方式,不得再作变更。  一、货币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人选择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经户主提出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户不再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节约用地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正屋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三)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户实行奖励,奖励标准按合法房屋正屋拆迁补偿(不含装修)和可获得的节约用地补助费总额的1倍予以奖励。  二、公寓式安置  (一)公寓式安置是指被拆迁人按政策获得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后,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安置房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权证办理的安置形式。  (二)选择公寓式安置的,节约用地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正屋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三)若公寓式安置房有门面的,按拆迁先后顺序进行安置,具体安置办法根据项目情况另行规定。  (四)公寓式安置房用地按国有行政划拨用地配置。  (五)公寓式安置房户型原则上分70平方米、105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种户型。  (六)公寓式安置面积按35平方米/人进行核算(农业家庭户凭独生子女证增加1人补贴指标,失独家庭凭相关部门证明增加1人补贴指标,但父母和子、女同为独生子女的只增加1人补贴指标)。  (七)公寓式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低于建筑成本价向拆迁人购买。被拆迁户每户还可按建筑成本价购买1人安置面积。拆迁人适时确定建筑建设成本价和购买价,并予以公布。  (八)被拆迁人实际安置面积与应安置面积相差3%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建筑成本价向拆迁人购买;超过3%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同类型房屋平均价向拆迁人购买。  (九)公寓式安置房建设与房屋拆迁工作一并启动,严格按规范要求施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十)公寓式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拆迁人统一组织办理。水电分户按照廉租房收费标准给予优惠,费用由被拆迁人负责。  (十一)公寓式安置房要进行交易的,由房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  (十二)选择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人从搬迁之日起至入住安置房期间,县人民政府按政策给予安置过渡费用。  三、留地集中联建安置  (一)本办法所指的留地集中联建安置是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统一规划了安置区,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划要求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统一建设的安置形式。  (二)被拆迁人符合留地集中联建安置的,必须由被拆迁人写出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留地集中联建安置。  (三)被拆迁人每户安置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用地性质按集体建设用地统一配置。  (四)安置区内的土地平整、道路建设、给排水、电力基础设施(水电不负责分装至户)等配套建设按县人  民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五)被拆迁人实行留地集中联建安置的,不再享受节约用地补助费,且要在6个月之内完成房屋建设。  (六)被拆迁人实行留地集中联建安置的,其安置区由县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原则上楼层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必须由有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统一组织实施;建筑层次、层高、立面效果和工程质量等经验收达到设计要求的,县人民政府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  (七)留地集中联建安置的房屋由县房产部门按整幢为基本单元为其登记确权。  (八)对利用留地集中联建安置用地进行非法开发和非法交易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办法实施前,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区,可进行公寓式安置和留地集中联建安置;县人民政府如对安置区规划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的相关政策已实行补偿安置的,在征收被拆迁人其它土地和房屋时,除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外,不再进行奖励和安置。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0〕10号)执行。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规划建设安置房的,一律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安置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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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华阁镇围堤拆迁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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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乡村田野风光美 于
15:39 编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县华阁镇围堤拆迁的调查
& && && &红网益阳百姓呼声栏 , 最近几天连续发布了华东村居民关于 & 要求华阁镇政府公布围堤拆迁补偿标准 & 和 & 华阁暴力拆迁房屋 & 的呼声帖 . 看完帖之后 , 4日6日 , 我冒着大雨驱车来到了洞庭湖畔的华阁镇开始调查走访 .
& && &&&按照华东居民诉求的 & 大通湖东垸蓄洪区围堤建设需公布补偿标准 &和 & 华阁暴力拆迁 &&&二问题 , 我从工程指挥部和有关村委会了解到 , 华阁镇政府现在是遵照益阳市人民政府一号令 ,[[ 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执行补偿 , 对需要拆迁的房屋 , 按照102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 , 聘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公司委派专业评估师现场评估 , 对不同结构的房屋进行核算估值 , 然后发放补偿金 . 征地补偿按照省政府 [[ 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严格执行&&. 整个工程需要拆迁122栋房屋 , 其中有117户同意补偿金额 , 并签定了拆除协议 , 但有5户认为补偿过低不同意拆迁 .
& && &&&调查走访得知 , 该镇安全垸建设启动的前期宣传 , 发动工作做了三年 , 绝大部份拆迁户表示支持理解 , 但有极个别拆迁户不顾全大局 , 精于小算盘 , 还有的听信他人挑唆 , 煽动&&, 据不配合 , 致使国家大中型水利工程无法动工建设 .
& && &&&长江流域主汛期临近 , 围堤工程迫在眉捷 , 一旦出现洪灾 , 20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 那些不接受政策标准补偿 , 漫天要价的人认为 , 国家出台了不准强拆房屋的决定 , 地方政府面对他们会束手无策 , 因此 , 什么他人安全 , 国民利益全抛在脑后 , 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 为了保障几十万人的人生财产安全 , 政府启动拆迁程序 , 并现场督促屋主拆迁 , 在拆迁户拒不配合下 , 政府派员拆除 . 在这个过程中 , 屋主失去理智 , 疯狂抓打工作人员 , 致使四名工作人员受伤 . 头个受到攻击的女镇长 , 头发被扯掉了一指 , 头部受伤 . 自始自终 , 工作人员都表现克制容忍 , 做到了打不还手 , 骂不还嘴 .
& && &&&依照国家2017年关于强拆的法律法规解释 , 如果房屋未按标准补偿到位不得强拆 , 如果按标准补偿到位了依照法律程序完全可以拆除 .& &根据国家大中型水利建设有关拆迁法规的第61条规定 , & 对拖延搬迁或者据迁的 , 当地人民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构成犯罪的 , 可追究刑责 & .
& && &&&洞庭湖区安全垸 , 是国家确保洞庭湖区百万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水利建设工程 , 是民心所向 , 大势所趋 . 不论是干部 , 还是普通群众 , 都要全力以赴支持围堤工作 , 绝对不能以各种借口 , 更不允许胡作非为 , 甚至伤害他人来阻碍并影响工程进展的事件发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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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蓝天华阁 于
23:36 编辑
& && &&&谁说公安干警不能打人 , 公安只不准打好人 , 难道坏人还打不得 ?
& && &&&在某种情况下 , 公安还可毙掉坏蛋 .
& && &&&法律规定不准强拆 , 那是指补偿沒到位的情况下 , 但没规定不能拆 . 有胆把屋建到堤上试试 , 看敢不敢强拆 , 拆了有卵整&&, 还有可能把你法入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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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区安全垸 , 是国家确保洞庭湖区百万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水利建设工程 , 是民心所向 , 大势所趋 . 不论是干部 , 还是普通群众 , 都要全力以赴支持工作 , 绝对不能更不允许阻碍并影响工程进展的事件发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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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水利工程 , 没有拆不得的屋 . 深恶痛疾漫天要钱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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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乡村田野风光美 于
07:50 编辑
在工程建设推进中的前天 , 有几名工作人员不同程度的遭到了拆迁户的殴伤 , 其中女镇长的头发都被扯掉一指 , 伤及头部 . 在此事件中 , 为了不影响干群关系 , 为了不激发矛盾 , 为了工程进展 , 政府领导保持高度克制 , 忍耐 , 也没有指示司法机关对凶者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来处理 .
笔者提示 , 这样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 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 , 建设中出现违法行为 , 是要量刑定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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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开发拆迁 , 可以开开高口 , 老乡 , 这是国家重点水利工程 , 有严格的补偿标准 , 有法律法规监控 , 谁敢乱来 , 不怕掉脑壳吗 ?
谁打得赢这个官司 , 我真佩服............不可能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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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水利工程 , 没有拆不得的屋 . 深恶痛疾漫天要钱行为 .
& &&&要钱 , 有尺码 , 有度 , 开天口肯定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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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把公益性拆迁和商业开发性开发混为一谈,认为只要拆迁就能大赚一把。也在于现在的社会风气搞坏了,爷爷辈时的风气多么淳朴,只要是国家需要,党和人民需要牺牲就很自然。现在的风气也在于各级政府从以前的管制到现在的服务过渡产生的弊端,不分是非,只要能息事宁人就不按政策办事,惯坏了很多人,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我认为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强体制内的制度建设,让体制内风清气正,另一方面加强法治建设,大力完善法律法规使之科学合理,不管是干部还是群众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责众早该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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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得很对 . 一句话 , 惯坏了不少人 . 勤奋者也只是穿衣吃饭 , 懒人族 , 国家包养 , 懒人越来越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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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2881496.shtml
公安部: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
日 14: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url=]↑大[/url] [url=]↓小[/url]】
  中新网3月3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党委近日制定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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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年薪一万多 于
16:00 编辑
拆迁出现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基层要作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不激发矛盾,以如履薄冰的心态,完成好重点工程。只有落后的领导,没有落后的群众。对个别坐地起价,借机敲诈勒索的行为,可以按法规进行整治,方法和手段很多,相信当地政府有足够的智慧和能力,解决好问题。
新形势下,对干部要有更高的要求,不提倡霸王硬上弓,出动警力,小事升级,干群对峙。能用钥匙开的门,就不用消防斧砸。
能用消防斧砸的,就不用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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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得无厌不知足 , 倒搭一钯心好毒 . 千里金堤溃于一隙 . 几十万的生命 , 有可能因你的拖延危在旦夕 , 政府为了大局 , 切莫心软手松 , 应主动扛起法律 , 依法行事 , 严惩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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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区安全垸 , 是国家确保洞庭湖区百万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水利建设工程 , 是民心所向 , 大势所趋 . 不论是干部 , 还是普通群众 , 都要全力以赴支持围堤工作 , 绝对不能以各种借口 , 更不允许胡作非为 , 甚至伤害他人来阻碍并影响工程进展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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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东垸大堤还是九八特洪后加固的 , 十多年未加高加宽了 . 去年 , 南北洪超警界水位 , 五门闸电排排渍 , 排水直冲漉湖 , 南堤遭受冲击 , 堤身老化 , 险情不断 . 主汛期只有两个多月了 , 曾经遭受了几百亿财产损失 , 饱受了5个月洪水煎熬 , 一夜返贫的几十万百姓 , 谁不心急 ? 仅因为个别人坐地起价 , 狮子大开口而使工程一再推延 , 是谁都窝火发烧 . 好在有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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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我的父母 , 为了家乡父老 , 坚决支持工程快动工 , 围堤早日竣工 .
别人 , 那么多人都同意拆迁了 , 难道那几个开狮口的房屋是白玉堆起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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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王歧山书记,习近平主席打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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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蝇不除!百姓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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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上说每平方1020元的赔偿款,我这里有政府发下来的赔偿明细给大家看一下。在房子拆迁以后都没有安置房可以住,哪怕是一个临时避雨的地方都没有,请问房子拆了,这段过渡期拆迁居民怎么办?居民也没有漫天要价,只是希望房子拆了以后有一个地方可以居住。只是希望大家能把真实情况了解清楚一下,大家关心国家项目的心情可以理解。同时也理解一下被拆迁的居民无处安居的彷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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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上说每平方1020元的赔偿款,我这里有政府发下来的赔偿明细给大家看一下。在房子拆迁以后都没有安置房可以住,哪怕是一个临时避雨的地方都没有,请问房子拆了,这段过渡期拆迁居民怎么办?居民也没有漫天要价,只是希望房子拆了以后有一个地方可以居住。只是希望大家能把真实情况了解清楚一下,大家关心国家项目的心情可以理解。同时也理解一下被拆迁的居民无处安居的彷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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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上说每平方1020元的赔偿款,我这里有政府发下来的赔偿明细给大家看一下。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赔偿明细都没有负责人的签字和负责到位的盖章。在房子拆迁以后都没有安置房可以住,哪怕是一个临时避雨的地方都没有,请问房子拆了,这段过渡期拆迁居民怎么办?居民也没有漫天要价,只是希望房子拆了以后有一个地方可以居住。只是希望大家能把真实情况了解清楚一下,大家关心国家项目的心情可以理解。同时也理解一下被拆迁的居民无处安居的彷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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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折迁补尝
我有3口人有80.26平方老房子,5年前就不许修建现折迁了我该怎么办?我要了一套房还要补两三万苍天啊!国家政策是怎么补尝的?每人35平方差平方还补钱吗?原有的平方还要补差价吗?
公众采纳地区:四川-广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1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第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
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对本辖区内被征地组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部门,负责承办“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听证、补偿安置费支付等征地拆迁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实施,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采取就业培训等措施促进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就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经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工作。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选址、规划设计、质量监管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被征地组)的常住农业人口数及花名册、负责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确认和为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办理转非手续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全征组建制调整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征、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手续的办理及协调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农业人口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审查和确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组和农民思想工作,组织、督促被征地组按规定推选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并办理农转非人员的转非、保险安置等手续,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督促被征地组支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化解征地拆迁安置中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收土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的面积为准。征地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的标准进行分类。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耕地面积按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勘测面积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林木补偿费
  第六条
征收土地统一年产值,按照经省政府批准后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塘、库、堰及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
  第八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大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小春按统一年产值的40%标准执行。
  在征收土地范围内间种的林木、树竹,按15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被征地组,由乡镇督促被征地组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权人。补偿后的树竹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对征收土地范围内间种的林木、树竹,被征地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不愿意按15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乡镇、村及所有权人进行实物清点,按附表三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林木、树竹的所有权人。
  成片种植的(0.5亩以上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附表四的标准补偿。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九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组,由被征地组扣减劳动力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集体应缴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被征地组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管理情况公开。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对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在农转非手续办理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多余部分支付给个人作为生活安置费用。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组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监护人。
第三章 被征地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
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
  第十二条 被征地组下列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的人员和其他违规迁入人员。
  (二)《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迁入)人员(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员除外)。
  (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和服役满8年以上的士官。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包括以前征地应农转非而未转非的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不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一并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四条 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的人数,按照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组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组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为被征地组总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组总农业人口。
  被征地人员的年龄,以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年龄为准。
  第十五条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征地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征地单位缴纳12%,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从其所得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为扣减个人应缴劳动力失业保险费的剩余部分)代扣代缴,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征地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一)根据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即满16周岁缴费1年,满18周岁缴费2年,以此类推,下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二)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年限达到15年以上(含15年),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调整政策。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数除以计发月数。
  (四)在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死亡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六条
政府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本人坚持货币安置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司法公证后,将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标准为征地时所在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人均享受耕地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第十七条
政府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由被征地组直接向其法定监护人发给生活(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地时所在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人均享受耕地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第十八条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且处于失业状态并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由征地单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发给《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在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并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二)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等与当地城镇其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同等对待。但是,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的,应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三)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失业保险费的缴纳,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以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时,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其中个人应缴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缴10年,从本人的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80%、被征地组承担20%。应由被征地组和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并及时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持《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确认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其个人参保情况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申报,规划区域外按项目单独选址办理土地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一次性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6% ×15年。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对上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根据本人年龄、参保类别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给予一定缴费年限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所需经费城镇规划区内批次征地的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列入划拨和土地出让成本。补贴年限: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补贴7年;男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的人员,补贴5年。
  第二十条
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所需社会保障资金,原则上由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单位共同承担。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部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后不足的部分,由征地单位负责,列入划拨或出让土地成本。
  第二十一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的建(构)筑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正规成型和有使用价值。所有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和废弃的设施、住宅周围的自然道路、坎沟、天然石坎(坝)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地被拆迁户搬动材料和租借房屋及搭建工棚等迁家移居,每户一次性发放搬迁(家)补助费,标准为:家庭人口1—3人600元,家庭人口4人800元,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1000元。
  对被拆迁户的电话移装、网络移接,每户各补偿500元,搬迁后保留户头,重新安装时,有关部门只收取搬迁安装工料费。对有线电视的被拆迁户,搬迁后每户补偿500元,保留其户头,重新安装有线电视,有关部门所收材料工时费每户不超过500元。
  对被拆迁户其它室内设施拆迁每户补偿1500元。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附表一、附表二的标准计算补偿。
  第二十四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批次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实行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实行还房安置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35平方米的标准(含公摊面积,下同)计算。
  被拆迁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
  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必须是持有合法手续的权利人所属户籍登记人员;3.必须是在被拆迁住房内长期居住的家庭人员。
  以下人员享受还房安置,纳入原家庭人口合并计算:1.原未享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被拆迁户原征地就地农转非人员;2.长期在被征地组居住的乡镇原临聘的“几员”、轮换工、下岗职工;3.经原有权机关批准回到原村民小组居住的退休干部、职工、教师等;4.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
  (二)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附表一规定标准补偿收购。
  (三)安置房的建设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统一组织修建或在土地拍卖时配建或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房安置。
  (四)安置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五)安置房的建设标准按商品房住宅小区修建,根据规划和安置需要可修建多层、小高层、高层;供水、供电、供气单位确保建成的安置房通水、通电、通气;小区内配套设施齐全。其设计方案由住建部门审查提供,在征求被拆迁户意见后实施。安置房选址要充分尊重被拆迁户的意见,充分考虑水、电、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六)安置房套型分为3种,按建筑面积计算:70平方米/套、105平方米/套、140平方米/套。
  (七)人口为4人或4人以上的被拆迁户,可对应选择两套达到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第二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商业门面房的认定及补偿。
  (一)商业门面房的认定:位于民政部门命名的已建成的街、路、巷,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缴纳了相关税费、经营3年以上且仍在经营的门面房,可认定为商业门面房。
  (二)商业门面房实行货币补偿,标准为:进深7米按附表一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3倍计算,进深超过7米部分按附表一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1.5倍计算。
  (三)被拆迁户将原住宅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实施拆迁的单位组织统一拆除,残值归政府。
  对不符合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户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标准补偿,自行拆除,并不再选址建房。
  第二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外和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标准补偿,自行拆除。
  被拆迁户拆除后需要建房的,原则上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选址,安排到农民新村或居民点集中建设,所需土地由被征地组或被征地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新建房屋占用耕地的,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安置,涉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标准补偿。减半补偿的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组,不纳入被征地组农转非人员安置经费,由被征地组按有关规定使用。新建房屋占用非耕地的,不予补偿。
  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人均不能超过30平方米,家庭人口在3 人以下的按3人计算,4 人的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地、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协助办理建房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八条
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应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安置、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过渡费支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还房安置被拆迁户的,从拆迁还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标准为1—3人的4000元/户·年,4—6人的6000元/户·年,7人以上的7000元/户·年。
  还房安置的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过渡费增加一倍支付。
  凡提供了安置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安置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二)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自拆自建需要过渡的被拆迁户,由拆迁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第二十九条
征收鱼塘按鱼塘的水面面积2000元/亩的标准补偿鱼苗损失费,鱼塘的其他附属设施按广安市征收土地的地面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三十条
征收土地涉及到预制场、学校、医院、敬老院、厂房、水塔、配电房(站)、抽水站等建筑物,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涉及的杆管线迁移,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220V(含220V)以下电力杆线按电杆数量计算,对每杆一次性补助1000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和恢复新建增加杆线数之和)。
  (二)广播、电视、电话设施拆迁按电杆数量计算,对每杆一次性补助800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和恢复新建增加杆线数之和)。
  (三)220V以上的10kv、35kv等电力杆线和移动、联通、电信以及国防光缆等通信设施以及输油输气管线和供水管道迁改、文物保护等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与产权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后拆除。
  第三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由被征地组确认;并按有关规定对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
  第三十四条
自告知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抢装(修)饰,否则征地拆迁补偿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自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户籍的迁入、分户。
  (三)以拟被拆迁房屋为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告知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本条第三款所列事项,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人员,经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可到公安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社会保障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
  第三十七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被征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三十八条 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原《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作废,权利人应当将其交由相关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九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奖励及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拆迁单位给予奖励:
  (一)被拆迁户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40元;被拆迁户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20元;超过上述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房屋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20日内将房屋拆除完毕并经验收的、还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给拆迁单位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40元;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拆除完毕并经验收的、还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给拆迁单位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20元;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四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对不按规定的标准执行,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妨碍土地征收、影响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搬迁户其他室内设施”是指除粮仓、灶台、水缸、圈舍之外的其他室内设施,如洗衣台、厨柜、厕所、室内照明线路等设施。
  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农工(在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因中、省、市征地补偿、社会安置保险政策调整,从其新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本办法规定之外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区市县政府可自行修订,合理补偿。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安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广安府发〔2009〕3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表
     3.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4.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备
1 框架结构 900
2 半框架结构 830
3 砖混结构 750
4 砖(石)木结构
(含穿逗、条石房) 550
5 土(墙)木、木结构 400
6 彩钢房 300
7 简易结构(含畜禽圈) 150
注:主体房屋层高不足2.2米,但高于1.2米的,按对应房屋结构标准减半补偿。
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围墙 乱石、土围墙 平方米 30
砖、石围墙 平方米 50
(晒坝) 三合土 平方米 25
砖、石、水泥砂浆 平方米 35
石板坝 平方米 30
土坝 平方米 6
3 粪池 土粪池 口 50
水泥、三合土粪池 口 100
条石粪池 口 200
4 水井 土水井 口 300
条石水井 口 800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口 800
机井 口 1300
5 坟墓 普通土堆坟 座 1000
砖、石、水泥修砌 座 1400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 座 2000
6 沼气池 产气沼气 口 2500
未产气沼气 口 1000
7 鱼池、水池 浆砌鱼池 立方米 110
砖石砌筑鱼池 立方米 110
土鱼池 立方米 70
8 堡坎 条石、砣石堡坎 立方米 130
砼 立方米 150
乱石堡坎 立方米 60
水泥砂浆砌 立方米 80
9 缸 砖、石、混凝土缸 立方米 120
11 灶台 单眼灶 个 100
双眼灶 个 200
土灶 个 50
红砖砌灶 个 200
磁砖灶、水泥灶 个 200
节能灶(含设施) 个 200
12 水管 钢管 米 10
胶管 米 10
立方米 100
14 门窗吊顶 卷闸门 平方米 100 不锈钢卷闸门增加10元
铁门、包门 扇 150
防盗门 扇 500
铝合金窗、塑钢窗 平方米 90
防盗网(栏) 平方米 30
吊顶 平方米 50
壁柜 平方米 80 木板制作,卧室、厨房使用,不可移动
包窗、隔断、铁栏、护栏 平方米 30 不锈钢材质的增加30元
15 地板砖、
内外墙瓷砖 地板砖 平方米 30
大理石、水磨石地板 平方米 25
内、外墙瓷砖 平方米 20
16 仿瓷涂料
17 陶瓷用具 浴缸 个 300
坐式便池缸 个 150
蹲式便池缸 个 100
面盆 个 80
18 水沟盖板
19 现浇 房盖现浇 平方米 50
20 砖、石、
立方米 200
21 沟渠 衬砌 元/米 50
未衬砌 元/米 30
22 窑 砖瓦窑 座 2000
石灰窑 座 1300
焦窑 座 1000
23 围墙大门 铁大门 道 1500
木大门 道 800
24 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 竹架 平方米 60
钢架 平方米 100
其他棚 平方米 50
立方米 200
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1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柑、香柚、柑橘 幼苗 定植3年以内 株 0.5-5
幼树 定植3年上 株 25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株 7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株 100
2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枇杷、梅子 幼苗 离地面高度
1米以下 株 0.5
幼树 离地面高度
1米以上未产果 株 25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11年 株 70
盛果 挂果12年以上 株 100
3 葡萄 盛果 地径在5厘米以上 株 80
中产 地径在2厘米
以上-5厘米 株 50
挂果 地径在1厘米
以上-2厘米 株 30
幼树 地径在1厘米以下 株 5
4 香蕉、芭蕉 挂果
5 板栗、核桃、
花椒 定植未挂果幼苗 定植3年以内 株 15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株 20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株 8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株 150
6 桑树 幼苗 离地高度1米以下 株 2
产叶桑 初产叶 株 5
中产叶 株 10
盛产叶 株 30
老化树 株 20
7 油茶、油桐、
乌桕 幼树 未产果 株 3
小树 初产果 株 10
中树 中产期 株 20
大树 盛产期 株 30
老化树 株 20
8 竹林 25根以上 笼 50
10-25根 笼 30
10根以下 笼 15
9 用材林木 松、杉、
柏、桉等 胸径20厘米以上 株 30-50
胸径10-20厘米 株 20
胸径5-10厘米 株 10
胸径5厘米以下 株 5
10 薪炭林木
按实际估产 公斤 0.5
11 银杏、桂花、其它园林乔木树种
胸径5厘米以下 株 100
胸径5-10厘米 株 150
胸径10厘米以上 株 200
12 草本花卉
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1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橘 幼苗 定植3年以内 亩 2000 不另支付青苗补偿费、砍伐费或移栽等费用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亩 3000
期 初果 挂果3-9年 亩 600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亩 8000
衰果   亩 5000
2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李子、梅子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亩 2000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产果 亩 3000
期 初果 挂果3-11年 亩 6000
盛果 挂果12年以上 亩 8000
衰果   亩 5000
3 枇杷、樱桃 幼苗 定植3年以内 亩 2000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亩 3000
期 初果 挂果3-9年 亩 600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亩 8000
衰果   亩 5000
4 葡萄 盛产 胸径在5厘米以上 亩 8000
中产 胸径在2厘米以上-5厘米 亩 6000
挂果 胸径在1厘米以上-2厘米 亩 5000
幼树 胸径在1厘米以下 亩 2500
5 香蕉、芭蕉 挂果   亩 3500
苗   亩 2000
6 板栗、核桃、花椒 幼苗 定植3年以内 亩 2000 不另支付青苗补偿费、砍伐费或移栽等费用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亩 3000
期 初果 挂果3-9年 亩 600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亩 8000
7 桑树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亩 2000
产叶桑 初产叶 亩 3000
中产叶 亩 4000
盛产叶 亩 5000
老化树 亩 3000
8 油茶、花椒、油桐、乌桕、等 幼树 未产果 亩 2000
小树 初产果 亩 3500
中树 中产期 亩 4500
大树 盛产期 亩 5000
老化树 亩 3500
10 用材林 松、杉、柏、桉等 胸径20厘米以上 亩 3000
胸径10-20厘米 亩 2500
胸径5-10厘米 亩 2000
胸径5厘米以下 亩 1500
13 银杏、桂花、及其它园林、花卉 按市场价或评估价补偿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广渝高速公路和遂广高速公路广安境内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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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综合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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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巴广渝高速公路和遂广高速公路广安境内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   日   巴广渝高速公路和遂广高速公路   广安境内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巴中至重庆和广安至遂宁高速公路广安市境内段(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需要,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8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被征地组)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是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本行政辖区内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组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市、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是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听证,承办“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费支付等征地拆迁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实施,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采取就业培训等措施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的选址规划、建筑设计和质量监管以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被征地组的常住农业人口数及花名册,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转非手续等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高速公路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全征组建制调整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   文物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和地下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区市县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被征地组按规定推选农转非人员并办理农转非人员的转非、保险安置等手续,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调解、处理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中的矛盾纠纷、督促被征地单位支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第四条 高速公路正线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设施,拆迁安置用地均为征收(拨)、占用土地范围。   第五条 征收土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标准进行实地勘测的面积为准。征地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的规定标准进行分类。   被征地组的总耕地面积按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勘测面积计算。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统一年产值按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塘、库、堰及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   使用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国有土地,属划拨土地的,按集体会审并上报政府审定后的价格补偿;属出让土地的,由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经集体会审后补偿。   第八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大春按统一年产值的60%、小春按统一年产值的40%的标准执行。   征收鱼塘按鱼塘面积2000元/亩的标准补偿鱼苗损失费,鱼塘的其他附属设施按巴广渝高速公路和遂广高速公路征收土地地面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见附表二)。在征收土地范围内间种的林木、树竹,按15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被征地组,由乡镇督促被征地组合理分解支付到户。补偿后的树竹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成片种植的(0.5亩以上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附表四的标准补偿。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实地放线后,抢搭、抢建的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花草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组,由被征地组扣减劳动力农转非失业保险集体应缴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被征地组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配情况公开。   第十一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对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在农转非手续办理后一次性支付给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多余部分支付给个人作为生活安置费用。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由被征地组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监护人。   第三章 被征地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和三级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地组下列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的人员和其他违规迁入人员。   (二)《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迁入)人员(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员除外)。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和服役八年以上的士官。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包括以前征地应农转非而未转非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不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一并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数,按照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组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组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为被征地组总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组总人口。   被征地人员的年龄,以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年龄为准。   第十六条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征地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征地单位缴纳12%,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从其所得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为扣减个人应缴劳动力失业保险费的剩余部分)代扣代缴,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一)根据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两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二)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年限达到15年以上(含15年),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调整政策。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数除以计发月数。   (四)未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死亡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七条 政府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转非人员,本人坚持货币安置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司法公证后,将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标准为征地时所在组农转非人员人均享受耕地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第十八条 政府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转非人员,由被征地组直接向其法定监护人发给生活(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地时所在组农转非人员人均享受耕地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第十九条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转非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由征地单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发给《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被征地转非人员在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并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二)被征地转非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等与当地城镇其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同等对待。但是,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的,应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三)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原则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以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时,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其中个人应缴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缴10年,从本人的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80%、被征地组承担20%。应由被征地组和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并及时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的被征地转非人员持《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确认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征地单位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起上一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5年。   批准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地单位对上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根据本人年龄和当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给予一定缴费年限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即: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补贴7年;男满18周岁未满50周岁和女满18周岁未满45周岁的人员,补贴5年。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所需社会保障资金,原则上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单位共同承担。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全部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后不足的部分,由征地单位负责,列入划拨或出让土地成本。   第四章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的建(构)筑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正规成型和有使用价值。所有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和废弃的设施、住宅周围的自然道路、坎沟、天然石坎(坝)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地被拆迁户搬动材料和租借房屋及搭建工棚等迁家移居,每户一次性发放搬迁(家)补助费,标准为:家庭人口1—3人600元,家庭人口4人800元,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1000元。   对拆迁户的电话移装、网络移接,每户各补偿500元,搬迁后保留户头,重新安装时,有关部门只收取搬迁安装工料费。对有线电视拆迁户,搬迁后每户补偿500元,保留其户头,重新安装有线电视,有关部门所收材料工时费每户不超过500元。   对搬迁户其它室内设施拆迁每户补偿1500元。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表一、附表二的标准计算补偿。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征收城镇规划区外土地的,其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均采取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后自拆自建的方式安置。房屋拆迁补偿费按附表一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被拆迁户原房屋拆除后新建房屋占地,原则上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选址,安排到农民新村或居民点集中建设,所需土地由被征地组或被征地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新建房屋占用耕地的,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安置,涉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标准补偿。减半补偿的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组,不纳入被征地组农转非人员安置经费,由被征地组按有关规定使用。新建房屋占用非耕地的,不予补偿。   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人均不能超过30平方米,家庭人口在3 人以下的按3人计算,4 人的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协助办理建房有关手续,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征收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涉及房屋拆迁,采取还房的方式予以安置。由征地单位提供基本住房,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35平方米的标准(含公用面积,下同)计算,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计算,超过2人的户按被拆迁家庭实有人口计算。   被拆迁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   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必须是持有合法手续的权利人所属户籍登记人员;3.必须是在被拆迁住房内长期居住的家庭人员。   (二)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附表一规定标准补偿收购。   (三)安置房的建设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修建。建设地址及套型由住建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四)安置房用地应纳入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范围,实行划拨供地。   (五)安置房的建设参照居住小区设计标准执行,按经济适用房标准修建,水、电安装到户(条件允许的区域安装天然气)。其设计方案由住建部门审查提供,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求被拆迁户意见后实施。   (六)安置房套型分为3种,按建筑面积计算:70平方米/套、105平方米/套、140平方米/套。   (七)人口为4人或4人以上的被拆迁户,可对应选择两套达到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八)城镇规划区内商业门面房的认定及补偿。   1.商业门面房的认定:位于民政部门命名的已建成的街、路、巷,办理了营业执照、缴纳了相关税费、经营3年以上且仍在经营的门面房,可认定为商业门面房。   2.商业门面房实行货币补偿,标准为:进深7米按附表一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3倍计算,进深超过7米部分按附表一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1.5倍计算。   3.被拆迁户将原住宅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标准补偿。   (九)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拆迁人组织统一拆除,残值归政府。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征地房屋拆迁过渡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支付一次性拆迁过渡费。一次性拆迁过渡费以征地拆迁时拆迁户家庭户籍常住人口计算,其标准为:1—3人的4000元/户、4—6人的6000元/户、7人以上的7000元/户。   (二)实行还房安置的,从拆迁还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标准为1—3人的4000元/户·年,4—6人的6000元/户·年,7人以上的7000元/户·年。   还房安置的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过渡费增加一倍支付。   凡提供了安置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安置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征收涉及到塘、库、堰(原则上以水利部门登记或发证的塘、库、堰为准)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参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人工修筑的石埂鱼塘只计筑埂费用按堡坎标准计补,土埂的鱼塘只计筑埂费用按附表二的标准补偿。囤水田不属此范围,为一般耕地。   征收土地涉及预制场、学校、医院、敬老院、厂房、水塔、配电房(站)、抽水站等设施的拆迁,由征地单位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补偿,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征地单位与被拆迁人共同委托或由征地单位单独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后拆除。   城(镇)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拆迁按城市房屋拆迁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征收土地涉及的杆管线迁移,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220V(含220V)以下电力杆线按电杆数量计算,对每杆一次性补助1000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和恢复新建增加杆线数之和)。   (二)广播、电视、电话设施拆迁按电杆数量计算,对每杆一次性补助800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和恢复新建增加杆线数之和)。  (三)220V以上的10kv、35kv等电力杆线和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设施以及输油输气管线迁改、文物保护等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与产权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托中介机构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后拆除。   第五章 临时用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设计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后,报所属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后,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被占地组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   临时占用耕地补偿费按当年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乘以占用年限计算。对地面上的大春作物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0%、小春作物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40%的标准给予补偿,其它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第三十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临时用地的管理与审批,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临时用地单位制订复垦方案,并按复垦方案要求落实耕作层剥离措施,依法履行复垦保证金缴纳义务,确保临时用地期满后复耕到位。施工单位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应按《四川省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1万元/亩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并缴纳临时用地补偿费总额4%的占地管理费、334元/亩的测绘费、400元/亩的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向乡镇村支付土地调整、乡镇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误工费等工作经费200元/亩。   土地复垦保证金在临时用地复耕并经验收合格后足额退还给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施工单位需继续使用的,可申请延期,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复耕,并一次性付给耕地复垦地力恢复费。地力恢复费的标准按统一年亩产值的1倍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临时用地复耕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审批临时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国土资源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会同农业部门、所属乡(镇)、村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移交给被占地组。   第三十三条 对确实不能复耕的临时占用土地或复耕后耕地面积减少部份的土地,由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和乡(镇)政府认定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不计算和安置农转非人员。   第六章 奖励及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拆迁单位给予奖励:   (一)被拆迁户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40元;被拆迁户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20元;超过上述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20日内将房屋拆除完毕并经验收的、还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给拆迁单位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40元;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拆除完毕并经验收的、还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给拆迁单位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20元;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实行强制搬迁,可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对不按规定的标准执行,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妨碍土地征收、影响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耕作层剥离”是指施工单位在对临时用地破土时,将其耕作层熟化的土壤剥铲至一边堆积,待临时用地期满复垦时,再覆回土地表层,确保临时用地复耕后有良好的地力耕作条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搬迁户其他室内设施”是指除粮仓、灶台、水缸、圈舍之外的其他室内设施。如洗衣台、厨柜、厕所、室内照明线路等设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农工(在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因中、省、市征地补偿、社会安置保险政策调整,从其新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巴广渝高速公路和遂广高速公路征收土地地面建   (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2:巴广渝高速公路和遂广高速公路征收土地地面附属   设施补偿标准表   附件3:巴广渝高速公路和遂广高速公路征收土地地面零星   林木补偿标准表   附件4:巴广渝高速公路和遂广高速公路征收土地地面成片   林木补偿标准表  附件1   巴广渝高速公路和遂广高速公路征收   土地地面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备注
1 框架结构 900
2 半框架结构 830
3 砖混结构 750
4 砖(石)木结构   (含穿逗、条石房) 550
5 土(墙)木、木结构 400
6 彩钢房 300
7 简易结构(含畜禽圈) 150
  注:主体房屋层高不足2.2米,但高于1.2米的,按对应房屋结构标准减半补偿。  附件2   巴广渝高速公路和遂广高速公路征收   土地地面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1 围墙 乱石、土围墙 平方米 30
砖、石围墙 平方米 50
2 院坝   (晒坝) 三合土 平方米 25
砖、石、水泥砂浆 平方米 35
石板坝 平方米 30
土坝 平方米 6
3 粪池 土粪池 口 50
水泥、三合土粪池 口 100
条石粪池 口 200
4 水井 土水井 口 300
条石水井 口 800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口 800
机井 口 1300
5 坟墓 普通土堆坟 座 1000
砖、石、水泥修砌 座 1400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 座 2000
6 沼气池 产气沼气 立方米 2500
未产气沼气 立方米 1000
7 鱼池、   水池 浆砌鱼池 立方米 110
砖石砌筑鱼池 立方米 110
土鱼池 立方米 70
8 堡坎 条石、砣石堡坎 立方米 130
砼 立方米 150
乱石堡坎 立方米 60
水泥砂浆砌 立方米 80
9 缸 砖、石、混凝土缸 立方米 120
11 灶台 单眼灶 个 100
双眼灶 个 200
土灶 个 50
红砖砌灶 个 200
磁砖灶、水泥灶 个 200
节能灶(含设施) 个 200
12 水管 钢管 米 10
胶管 米 10
立方米 100
14 门窗吊顶 卷闸门 平方米 100 不锈钢卷闸门增加10元
铁门、包门 扇 150
防盗门 扇 500
铝合金窗、塑钢窗 平方米 90
防盗网(栏) 平方米 30
吊顶 平方米 50
壁柜 平方米 80 木板制作,卧室、厨房使用,不可移动。
包窗、隔断、铁栏、护栏 平方米 30 不锈钢材质的增加30元
15 地板砖、内外墙瓷砖 地板砖 平方米 30
大理石、水磨石地板 平方米 25
内、外墙瓷砖 平方米 20
16 仿瓷涂料
17 陶瓷用具 浴缸 个 300
坐式便池缸 个 150
蹲式便池缸 个 100
面盆 个 80
18 水沟盖板
19 现浇 房盖现浇 平方米 50
20 砖、石、混凝土柜
立方米 200
21 沟渠 衬砌 元/米 50
未衬砌 元/米 30
22 窑 砖瓦窑 座 2000
石灰窑 座 1300
焦窑 座 1000
23 围墙大门 铁大门 道 1500
木大门 道 800
24 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 竹架 平方米 60
钢架 平方米 100
其他棚 平方米 50
立方米 200
    附件3   巴广渝高速公路和遂广高速公路征收   土地地面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1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橘 幼苗 定植3年以内 株 0.5—5
幼树 定植3年上 株 25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株 7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株 100
2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枇杷、梅子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株 0.5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产果 株 25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11年 株 70
盛果 挂果12年以上 株 100
3 葡萄 盛果 地径在5厘米以上 株 80
中产 地径在2厘米   以上—5厘米 株 50
挂果 地径在1厘米   以上—2厘米 株 30
幼树 地径在1厘米以下 株 5
4 香蕉、芭蕉 挂果
5 板栗、核桃、花椒 定植未挂果幼苗 定植3年以内 株 15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株 20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株 8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株 150
6 桑树 幼苗 离地高度1米以下 株 2
产叶桑 初产叶 株 5
中产叶 株 10
盛产叶 株 30
老化树 株 20
7 油茶、油桐、乌桕 幼树 未产果 株 3
小树 初产果 株 10
中树 中产期 株 20
大树 盛产期 株 30
老化树 株 20
8 竹林 25根以上 笼 50
10—25根 笼 30
10根以下 笼 15
9 用材林木 松、杉、柏、桉等 直径20厘米以上 株 30—50
直径10—20厘米 株 20
直径5—10厘米 株 10
直径5厘米以下 株 5
10 薪炭林木
按实际估产 公斤 0.5
11 银杏、桂花、其它园林乔木树种
胸径5厘米以下 株 100
胸径5—10厘米 株 150
胸径10厘米以上 株 200
12 草本花卉
  附件4   巴广渝高速公路和遂广高速公路征收   土地地面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1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橘 幼苗 定植3年以内 亩 2000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亩 3000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亩 600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亩 8000
2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李子、梅子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亩 2000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产果 亩 3000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11年 亩 6000
盛果 挂果12年以上 亩 8000
3 枇杷、樱桃 幼苗 定植3年以内 亩 2000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亩 3000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亩 600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亩 8000
4 葡萄 盛产 胸径在5厘米以上 亩 8000
中产 胸径在   2厘米以上—5厘米 亩 6000
挂果 胸径在   1厘米以上—2厘米 亩 5000
幼树 胸径在1厘米以下 亩 2500
5 香蕉、芭蕉 挂果
板栗、核桃、花椒 幼苗 定植3年以内 亩 2000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亩 3000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亩 600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亩 8000
6 桑树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亩 2000
产叶桑 初产叶 亩 3000
中产叶 亩 4000
盛产叶 亩 5000
老化树 亩 3000
7 油茶、花椒、油桐、乌桕、等 幼树 未产果 亩 2000
小树 初产果 亩 3500
中树 中产期 亩 4500
大树 盛产期 亩 5000
老化树 亩 3500
10 用材林 松、杉、柏、桉等 直径20厘米以上 亩 3000
直径10—20厘米 亩 2500
直径5—10厘米 亩 2000
直径5厘米以下 亩 1500
13 银杏、桂花、及其它园林乔木树种 小树 胸径5厘米以下 亩 8000
中树 胸径5—10厘米 亩 13000
大树 胸径10厘米以上 亩 15000
14 草本花卉
亩 3000 16:22
律师回答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73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需要看当地的拆迁赔偿政策。 14:34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476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需要视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 14:50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8602***帮助网友:1542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据我所知是这样的。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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