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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岛置业有限公司与相卫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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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收录,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需要删除,请联系我们。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792号原告上海盛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罗庆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峰、倪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相卫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武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萍,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俊奇,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祥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诉讼代表人张勇。原告上海盛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岛公司”)诉被告相卫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卫公司”)、第三人上海祥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泽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日、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峰、倪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陆俊奇,第三人的诉讼代表人张勇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萍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岛公司诉称:日,原告盛岛公司与被告相卫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盛岛公司受让相卫公司所持有的第三人祥泽公司65%的股权。根据协议约定,双方确认股权转让时盛岛公司的对外应付账款总额为12,000万元,其中6,000万元为银行贷款,6,000万元为其他应付款,除此之外,其他应付账款全部由相卫公司承担。协议第十条第一款另约定,如祥泽公司发生或有债务和其他隐性债务,应由相卫公司及祥泽公司原股东积极主动承担,如祥泽公司承担原债务的,有权向相卫公司及祥泽公司原股东进行追偿。在与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签订的股东会决议第五条约定,相卫公司对祥泽公司股权转让前的或有负债和隐性债务以及股权转让后发生的未经盛岛公司确认的债务承担全额连带担保责任,同时相卫公司以其在祥泽公司的35%股权进行担保。经统计,截至目前,祥泽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事项支某的对外应付款已经远远超过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12,000万元,超过部分应根据约定由相卫公司承担。此外,被告相卫公司应根据约定对祥泽公司开发的别墅一期项目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因祥泽公司已经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原告曾多次发函要求清算组履行职责向被告起诉追讨债权,2013年原告曾经起诉,清算组向法庭表示可以在清算过程中解决本案争议,故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但清算组又于日出具回函,明确表示涉诉两笔款项系由公司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争议,故应由股东双方直接解决。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向祥泽公司支某19,286,551.67元;二、被告向祥泽公司支某别墅整改费用3,946,866.48元。被告相卫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本次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曾于2014年年初就相同案件向松江起诉,当时因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因此被裁定驳回,此次原告起诉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当事人亦相同,故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原告起诉,在前案中裁定书已经明确原告作为股东没有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原告也未就该裁定提出上诉,现原告再次依据同样事实理由提出诉讼属于浪费司法资源;2、原告认为本案诉讼系第三人在裁定出具后拒绝履行裁定书确定的原则导致资产受损并无事实依据,清算组在审核后已经明确被告未欠第三人任何债务,原、被告股东之间的争议与本案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并无关系;3、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欠第三人款项,第三人对外支某的款项并未超过6,000万元,原告列出的款项是第三人的开发成本,部分已经进行了审价,别墅整改费是原告自行制作的,被告不知情,被告也不应承担该部分费用,因房产在股权转让时已经作为资产交付原告,被告仅对交房时的房屋质量进行保证,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些费用系因房屋质量问题而产生。第三人祥泽公司述称:依据审计报告,原告诉请中的款项的确发生了,均是由第三人实际支出,别墅整改费也有相关的审价报告,在审价报告出具后所有的财务原始凭证均被松江公安局调取。该些费用是全部给第三人还是直接将其中的65%给原告,第三人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份,约定被告相卫公司将其持有的祥泽公司65%的股权转让给原告盛岛公司。协议第三条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约为12,089.5万元(最终以相关条款审计及实测结果进行按实结算)。协议第四条约定,双方确认祥泽公司的应付账款总额为12,000万元(6,000万元银行贷款,6,000万元其他应付款),除此之外的其他应付账款则全部由被告承担。上述12,000万元应付账款按原告65%、被告35%的比例偿付,被告应确保上述其他应付款中优先支某与项目二期开发有重大影响的费用,特别是39亩土地的出让金被告应保证优先支某,以保障原告能正常、顺利进行二期的后续开发。协议第十条约定,转让后的发生的并由原告确认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承担,如标的公司发生或有债务和其他隐性债务,应由被告及标的公司原股东积极主动进行承担,如标的公司承担原债务的,有权向被告及标的公司原股东进行追偿。日,第三人祥泽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决议第5条载明被告对股权转让前的或有负债和隐形债务以及股权转让后发生的未经原告确认的负债承担全额连带担保责任,同时被告以其在公司35%的股权进行担保。原、被告作为祥泽公司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加盖公章。日,原、被告签订补偿协议书1份,其中第一条约定,对原告收购范围内的13栋别墅所发生的企业所得税,以每平方米9,600元作为基数,超出部分所产生的所得税由原、被告作为本公司新股东按股权比例进行承担,被告对上述13栋别墅的所产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第七条约定,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在本次股权转让前,本公司发生的债务由被告承担。本节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补偿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二、2008年5月,相卫公司向本院提起2起诉讼,诉请分别为要求祥泽公司偿还借款47,416,037.07元【案号:(2008)松民二(商)初字第894号】和要求祥泽公司偿还借款37,374,040元【案号:(2008)松民二(商)初字第895号】。上述两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相卫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案件案号分别为(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158号(以下简称一中1158号案件)、(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34号(以下简称一中334号案件)。生效判决认定相卫公司与祥泽公司之间发生的应付应收款项应以企业借贷关系予以界定,故一中1158号案件生效判决判令祥泽公司向相卫公司支某款项29,512,417.07元;一中334号案件生效判决判令祥泽公司向相卫公司支某款项30,445,024.20元。在一中1158号案件的一审过程中,本院委托审计部门对相卫公司主张的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向祥泽公司的借款进行了审计。在审计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相卫公司诉请的部分款项作了特别说明:1、相卫公司代祥泽公司支某给林其芳的1,200,000元、支某给XX的1,311,956.16元,合计2,511,956.16元,均系祥泽公司日前的其他应付款;2、相卫公司代祥泽公司于2006年10月支某的3,000,000元和23,602,166元系缴纳政府土地款;3、相卫公司代祥泽公司向温某某和林某支某的250,000元发生在股权转让前;4、相卫公司代祥泽公司向中建XX和上海XX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支某的工程款193,517.38元和120,327.53元,均系股权转让前的应付款。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均确认在一中1158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祥泽公司已经向相卫公司清偿了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38万元,该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在一中334号案件的一审过程中,本院亦委托审计部门对相卫公司主张的日之前向祥泽公司的借款进行了审计。后在该案的生效判决中认定,截止日,祥泽公司对相卫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为30,445,024.2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均确认在一中334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祥泽公司已经向相卫公司清偿了欠款本金30,445,024.20元以及部分利息。本节事实,由原告提供的1158号民事判决书、33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三、日,祥泽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祥泽公司截止日的财务状况及成立日至2014年3月期间的房产开发经营数据、三项费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于日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将盛岛公司成为祥泽公司大股东后,在2007年1月重新开设的祥泽公司财务账称为“新祥泽账”。审计报告第16页载明,祥泽公司2007年之前一期开发建设了28套别墅,账面成本发生98,256,060.05元(不包含土地、原前期成本、一期整改费用),其中老祥泽账发生81,691,107.49元,新祥泽账16,564,952.56元。审计报告第18页载明,一期整改费用是对一期28套房进行后期整改发生的成本费用,发生时期为盛岛公司控制以后,在新祥泽账面反映,反映的整改费用金额为3,766,866.48元,其中: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万元维修款审价报告尚未出具,按初审价暂估入账。审计报告第21页载明,祥泽公司会所成本账面反映18,533,647.57元,其中老祥泽账发生4,537,208.05元,新祥泽账13,996,437.52元,在新祥泽账的金额中有1,808,084.52元系针对2003年祥泽公司与上海XX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合同款。日,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佘山宝石别墅老一期维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价报告,对佘山宝石别墅老一期2#、3#、5#、6#、7#、10#、11#、18#、22#、25#、28#、29#房维修工程进行审价,审定(结)算总造价为2,019,648元。上述房屋中除28#房外均属于原告收购范围内的别墅。本节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审计报告、第三人提供的审价报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四、日,盛岛公司以相卫公司为被告、祥泽公司为第三人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案号为(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2830号,以下简称2830号案件】,要求相卫公司向祥泽公司支某应由相卫公司承担的应付款19,286,551.67元及支某一期别墅整改费用3,946,866.48元。日,本院就该案作出裁定,认为祥泽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应当由祥泽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代表祥泽公司来主张相关权利,故盛岛公司代祥泽公司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本院裁定驳回了盛岛公司的起诉,本院并在裁定书中建议盛岛公司可就该案的主张向清算组提出,由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一并解决。裁定书生效后,盛岛公司多次向清算组发函要求清算组向相卫公司主张上述债权,但清算组认为盛岛公司所称的款项系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与祥泽公司无关,应由股东双方直接解决。本节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民事裁定书、盛岛公司与祥泽公司清算组的往来函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二、如不属于重复起诉,原告主张的款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争议焦点一,被告认为原告在2014年曾就本案纠纷向起诉,出具了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因此,此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此,本院认为,2830号案件中,原告以股东的身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权基础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系侵权纠纷。而本案中,原告系基于股权转让协议而提起的违约之诉,两案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故本院确认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针对争议焦点二,原告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被告承诺祥泽公司的应付款为12,000万元,如除此之外有其他应付款的由被告承担。现祥泽公司的应付款远超过该数额,因应付款已经全部由祥泽公司对外支某,故要求被告向祥泽公司返还该部分款项。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和第十条约定,原、被告确认祥泽公司的应付款总额为12,000万元,其中6,000万元系银行贷款,6,000万元系其他应付款,如祥泽公司除此外有其他应付账款的则全部由被告承担,上述12,000万元双方同意按股权转让后的股权比例偿付。股权转让后的发生的并由原告确认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承担,如标的公司发生或有债务和其他隐性债务,应由被告及祥泽公司原股东积极主动进行承担,如祥泽公司承担原债务的,有权向被告及原股东进行追偿。根据上述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因股权转让前事由产生的、超过6,000万元以外的其他应付款,而由于该些应付款已经由祥泽公司实际对外支某,故原告要求被告将该些款项支某给祥泽公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现本院就具体款项进行逐一分析:1、对于原告主张的一中334号案件确定的款项,本院认为,该案所涉的款项为日之前祥泽公司向相卫公司的借款,性质上属于祥泽公司对相卫公司的应付款,且发生在原、被告股权转让之前。现各方均确认,祥泽公司已经实际向相卫公司支某该判决所确定的本金30,445,024.20元,本院亦予以确认。2、对于原告主张的一中1158号案件确定的款项,本院认为,该案所涉的款项为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因相卫公司代祥泽公司向案外人清偿债务而形成的祥泽公司对相卫公司的应付款,虽然祥泽公司和相卫公司之间该些应付款的形成时间在股权转让之后,但部分款项的代偿是因为股权转让之前的事由而产生的,也就是说祥泽公司对案外人的应付款在股权转让之前已经形成。根据审计报告的记载,共有金额为3,075,801.07的应付款系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前,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同时认为一中1158号案件中包含的土地款26,602,166元也应当归入6,000万元的应付款,被告确认该款项系39亩土地的出让金,但认为审计报告中并没有注明是在股权转让前发生的,且事实上祥泽公司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故不可能在股权转让之前已经存在。对此,本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在明确了祥泽公司存在6,000万元其他应付款的基础上,同时约定被告应确保上述其他应付款中优先支某与项目二期开发有重大影响的费用,特别是39亩土地的出让金被告应保证优先支某,以保障原告能正常、顺利进行二期的后续开发。由此可见,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双方对于39亩土地的出让金已经进行约定,即使当时与政府的土地出让合同并未签订,但因该费用是必然存在的,故双方对此进行了安排,并将该款项归入6,000万元的其他应付款之中,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上述26,602,166元的土地出让金应当归入6,000万元的其他应付款。因此,在一中1158号案件所涉及的款项中,共计有3,075,801.07的款项系股权转让之前祥泽公司的应付款,而26,602,166元的土地出让金则应当包含在6,000万元的其他应付款中。现各方均确认,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也即祥泽公司已经实际向相卫公司支某了上述款项。3、对于原告主张的祥泽公司向案外人支某的款项,共分为三个部分:(1)、审计报告中确定的一期开发成本但由股权转让后的祥泽公司对外支某的16,564,952.56元;(2)、审计报告中确定的因股权转让之前就会所建设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款项,但由股权转让后的祥泽公司对外支某的1,808,084.52元;(3)、股权转让后祥泽公司对外支某的1,418,077.4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祥泽公司已经完成一期项目的开发,因此针对一期项目的款项均应当作为股权转让前的应付款,况且该些款项也应属于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或有债务和其他隐性债务,应当由被告承担。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委托审计而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客观性,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第(1)部分予以确认。就第(2)部分会所的款项,被告认为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只需对会所的续建承担100万元,且已经在股权转让款中扣除,故不应再承担该部分款项。但根据审计报告的记载,原告主张的款项并非是股权转让后祥泽公司对会所的续建,而是股权转让之前签订的合同的合同款,故该部分款项也是股权转让前的应付款。就第(3)部分的款项,原告及清算组均确认该些款项的凭证在审计时一并提交了审计机构,但审计机构未予认定,故该些凭证必然在真实性或关联性上有所欠缺,本院亦难以确认。因此,对第(3)部分款项本院不予支持。4、对于原告主张的别墅整改费,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补充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对原告收购范围内的13栋别墅所产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但原告现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些整改费用是因别墅的质量问题而产生,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在费用发生前以及发生后的合理期限内曾通知过被告,并要求被告承担该些费用,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原告已经举证证明股权转让前祥泽公司存在应付款51,893,862.35元,而土地出让金26,602,166元亦应当包含在6,000万元的其他应付款内,故股权转让之前的其他应付款已经达到78,496,028.35元,超过被告承诺的6,000万元,超过部分18,496,028.35元应当由被告承担,并向祥泽公司支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相卫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第三人上海祥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款项18,496,028.35元;二、驳回原告上海盛岛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967元,由原告上海盛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191元(已付),被告相卫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2,7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审 判 长  蒋 慧审 判 员  虞增鑫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书 记 员  朱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转载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自:XXX(非赢商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本站新闻中心,电话:8,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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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看脸的时代,不只对人的颜值要求高,就连餐厅也愈发注意到颜值的重要性。好吃之外,一个餐厅的空间设计成为食客们评价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当前位置: >
  尽管成立不到半年,保利(横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资本&)却毫不掩饰它的野心。
  &公司将立足资本市场,并与各大顶级金融机构逐步建立合作关系。&在保利商业2016年度新品发布会上,保利资本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吴海晖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今年,保利资本将获得资本市场500亿元以上的授信额度。未来公司将对标KKR、黑石等顶级机构,并以千亿规模作为公司远景定位。
  对内整合保利地产内部现有商业不动产资产,对外并购拓展商业不动产资产。作为保利地产与保利投资、中金公司共同出资8000万元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利资本的设立,被看成是保利地产转型房地产金融计划中的重要一环。据悉,保利资本投资范围将不仅是房地产开发类项目,未来将逐步扩张至商业不动产、工业地产、物流地产、海外项目开发、企业并购等房业务布局上。
  保利商业柳桢(化名)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保利资本是刚成立不久的公司,目前正在逐步建立其经营管理模式,&未来保利资本也会对商业提供资金支持,拓展更多商业项目&。
  撬动千亿规模
  日,保利资本于珠海成立,时代周报记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保利资本注册资本为8000万人民币。股东包括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珠海泰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金正祥(上海)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经营范围包括资本管理、从事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等多项业务。
  公司人员架构方面,保利资本法人代表在日成立之初为刘平,日才变更为吴海晖。值得注意的是,现任保利地产副总经理的刘平,在金融及财务管理方面具体深厚背景。其曾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审计师等职称,并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
  而吴海晖则历任保利长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保利(甘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保利(新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后调入集团担任保利地产财务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同时吴还在多家股权投资合作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法人代表或高管,在金融和资本管理领域&颇有建树&。
  保利资本团队是否均由保利地产内部抽调?保利资本李超(化名)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先行从保利地产内部抽调担任公司要职,&是因为保利资本在筹建阶段的时候,他们这一批人在地产业务这块比较专业。保利资本从今年年初就开始大规模的招聘,目前团队已基本搭建完成。&他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在保利资本内部,有一大半的人是从社会招聘。
  对外投资方面,在完成基本人员筹建的保利资本,迅速开始其全国布局。2016年3月,保利资本出资3000万元成立西藏博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平为董事长。同月,保利资本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嘉兴利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平任董事长,吴海晖任总经理。
  那么,保利资本叫板美国规模最大的上市投资管理公司&黑石集团,底气何在?
  吴海晖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经营策略方面,一方面保利资本将充分发挥并购基金、杠杆收购等股权方式获得资产权益,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借助ABS、IPO等多元化资本运作手段套现权益资产。&目前公司已初步锁定一批与产业契合度高、市场预期较好的项目,同时公司正积极推进首只股权的募集工作,预计基金规模为50亿元&。
  按照计划,接下来,保利资本将按照&两纵一横&区域进行拓展,即京港一线、东部沿海一线、长江流域一线。
  保利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方长斌则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保利资本并不仅仅服务于保利商业,同时服务于保利的其他产业。依托保利地产布局在全国的多个项目及资金实力,保利资本确有叫板黑石集团的底气。数据显示,2015年保利地产实现销售金额1541亿元,实现销售面积1218万平方米。
  转战私募基金
  保利地产为什么要专门成立资本公司?
  从外部原因来看,类似保利资本这样的私募基金开始大行其道,在建立在目前信托机构纷纷收紧地产业务的大背景下。
  随着信托刚兑危机事件频发,诸如华润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已收紧甚至暂停地产类信托产品的发行,进而造成房地产融资渠道收窄。为了获得更多融资,房企开始纷纷转战地产基金。
  保利地产董事长宋广菊曾坦言,相比银行资金风控体系全抵押、全担保的严格、繁琐,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很好运用,既不用抵押,又不用担保。
  &如果单纯靠信贷融资、增发等渠道,资金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总监严跃进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但如果和类似保利资本这样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搭建平台,进而投资相应的地产基金和地产项目,将有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且让企业后续战略扩张方面有更大的主动性。
  严跃进表示,&地产+金融&另一个利好就在于多方的资金汇集,容易撬动一些大项目的投资。&但其风险在于如果此类资金回收期慢,容易引起各合作方之间意见的冲突和抵触。&
  中信建投房地产研究员陈慎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地产和金融行业这种产融结合的匹配度是天然的,如陆家嘴集团接下来的计划就是要做金融和地产的整合。
  &国内房地产基金对于房地产投资多为参与开发环节的融资,习惯于短平快模式,且更偏向于债权性质。&中信建投研究报告称,金融的本质在于资金的融通,而房地产无论是从开发到销售、从开发商到购房者,每一环节都伴生着大量的资金需求,但传统金融机构基于风控、政策等要求难以满足所有融资需求(如对中小开发商的惜贷、政策放松之前的二套房贷等),资金供需两端的匹配度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也为切入房地产领域提供契机。
  时代周报记者从保利内部了解到,在公司董事会看来,资本运作对于企业发展有着重大推动作用,其2016年董事会工作计划便包括推动资本创新,大力发展房地产基金,探索实践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运用资本手段促进养老、商业、代理、物业等专业平台的市场化运营,开拓新的盈利增长点。
来源:中房网
关键词:保利地产 资本 金融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是带动农业,提升工业,革命服务业,影响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第四次产业,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商贸活动的高度融合,已成为...  娱乐产业作为21世纪世界各国竞相发展的战略性&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作为提升国家&软实力&的重要途径,不断受到各国...  体育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部门,同其他产业部门相比,既有注重效率、追求收益的共性,又具有提高国民身体素质、磨练意志品格、凝聚民族精神的特性,对社会...  作为中国经济的新亮点,大健康产业是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新兴产业。到2016年,我国大健康产业的规模将接近3万多亿元,居全球第一。预计到2020年,大健康产业总...
  我国大健康产业由医疗性健康服务和非医疗性健康服务两大部分构成,已形成了四个基本产业群体:以医疗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医疗产业,以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医...  《中国制造2025》是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是着眼于整个国际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变革大趋势所制定的一个长期战略性规划,不仅要推...  目前,我国制造业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信息化并存,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发展不平衡,发展智能制造面临关键技术装备受制于人、智能制造标准/软件...  随着&健康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地位,大健康产业的发展将驶入快车道。从政府层面看,对健康产业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指导政策...  2015年底我国&十三五&规划正式出台,其中提出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国家大数据战略作为&&十...
  尽管成立不到半年,保利(横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资本&)却毫不掩饰它的野心。
  &公司将立足资本市场,并与各大顶级金...  新华社6月6日报道称,住建部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北京、上海、...  在一线城市和二线核心城市房价的快速上涨后,首次购房者无论是首付还是月供的负担越来越大。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住房按揭贷款报告》显示...  导读
  此前交易所已发行了多只类REITs产品,但由于现阶段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其距离正式版的REITs仍有较远距离;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类REITs项目也具...  下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正逐渐落地。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有河北、天津、福建、吉林、宁夏、青海、重庆等地出台了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
  广州市政府6日下午公布&升级版&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简称《公租房办法》),其中从三个方面进行调整,以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群体,扩大保障面...  光耀地产破产的剧情是否会重演?
  从昆明多个项目停工到员工因工资迟迟未发放选择集体罢工,从深圳项目超50套房源&司法查封&未有明确说法到...  地价是房价的3倍!在这个老地王靠邻居新地王解套的市场中,上市公司、国企、央企成为高溢价的推手。六月的前三天,一、二线城市就已经涌现12宗溢价率超过50%...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3日对外公布,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对于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  据报道,号起,保监会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地推出&以房养老&试点。然而项目运行两年来,并没有取得预期中的效果。截至今年5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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