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10级赔偿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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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不服怎么办
作者:李浪平  时间:  浏览量 0  
&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经常会出现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鉴定,保险公司认为级别评的过高,正常理赔时不予赔偿,或者打折赔偿,如果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则申请重新鉴定,在实践中,一般是由法官做主,法官认为需要重新鉴定,就需要重新选择一家司法鉴定所做鉴定,如果法官认为不需要重新鉴定,则驳回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伤者这边尽量提供有利于伤者的答辩意见,不再重新鉴定,现将答辩意见及法律依据汇总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而且当事人可依据鉴定结论提出相关权利主张,故认为单方委托鉴定不当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虽对该司法鉴定书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该司法鉴定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三、&鉴定机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所作检查详细明确,分析说明依据充分,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的条件。微信扫一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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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后的赔偿金保险公司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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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后的赔偿金保险公司赔吗
浙江 丽水 龙泉市发表时间: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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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劳动者的伤被认定为工伤后,为了获得与其伤残情况相匹配的补偿劳动者需要到具有工伤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的结果直接决定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内容。
关于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怎么赔偿的精选问答:
共 4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区域:广东/惠州/擅长贺鸿德律师 06:11:16回复作为保险公司,如果对市中心的鉴定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去省里鉴定。 律所:区域:安徽/安庆/擅长郑力祥律师 23:23:10回复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律所:甘肃太统律师事所区域:甘肃/平凉/擅长李志祥律师 23:38:15回复是对方申请对你妈进行鉴定。 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区域:辽宁/沈阳/擅长劳动工伤唐宇律师 08:32:59回复在公安局的鉴定是有关部门指定的还是你们自己去的?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区域:山西/太原/擅长刑事辩护李剑英律师 18:55:24回复你不要履行调解协议,让对方起诉。 律所: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区域:四川/成都/擅长刑事辩护陈兴金律师 18:37:39回复你可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律所: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区域:辽宁/锦州/擅长合同事务李伟律师 18:17:27回复你可以等对方起诉,到法院解决。共 6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吉林超凡律师事务所区域:吉林/长春/擅长交通事故许艳欣律师 15:55:52回复“5、伤残劳动者申请赔偿时公司没有按所赔金额进行赔偿应怎样处理?&”申请 律所: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区域:辽宁/大连/擅长黄险峰律师 15:36:25回复费用由保险支付,按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计算。 律所: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区域:辽宁/大连/擅长黄险峰律师 15:36:30回复费用由保险支付,按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律所: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区域:辽宁/大连/擅长黄险峰律师 15:36:33回复费用由保险支付,按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区域:天津/南开区/擅长合同事务齐志龙律师 16:55:05回复如有疑问可以重新申请鉴定共 6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朝阳区/擅长劳动工伤陈自江律师 19:51:58回复后续的治疗费用属于范围。伤情稳定了并结合医生的意见就可以去申请伤残鉴定& 律所: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区域:安徽/合肥/擅长刑事辩护孙中民律师 16:33:13回复现在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后续治疗费。 律所: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区域:江苏/徐州/擅长刑事辩护赵昊罡律师 17:20:34回复不知道是什么保险,以为准.一般在基本治疗结束后可以进行鉴定.&未必等痊愈 律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丰台区/擅长合同事务牛建奎律师 18:42:53回复后续只老费,当然也属于保险的范围。第二个问题,建议你去法医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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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道路上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越来越频繁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顺利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最好的是做一个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那么由谁承担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看下文解答。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治疗康复后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依此伤残鉴定报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谁承担呢?律师365小编为你解答。车祸是很容易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信这点大家都十分清楚。而在车祸的处理过程中,就需要对人身受损的人进行一定的赔偿,此时需要做一个伤残鉴定。但是这个车祸伤残鉴定并不是免费的,那么车祸伤残鉴定费用谁出呢?请阅读下文了解详情。
工伤鉴定法律百科
工伤鉴定标准是劳动鉴定委员对工伤职工伤残情况的一个鉴定依据。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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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11个回答)
没有,全国就一个标准,只不过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伤残赔偿金不同而已。
伤残鉴定是国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
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
十级残疾  2.10.30
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
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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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 & &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 & & & & &十级残疾  2.10.30 & & &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 & & &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1.3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 & & & & &十级残疾  2.10.30 & & &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 & & &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1.3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 & & & & &十级残疾  2.10.30 & & &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 & & &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没有法律规定,但出于不成文的规定。保险代理人需要身体健康的人去外出展业,倘若自己并不健全,您觉得自己在谈客户时成功的把握大吗?
没有这样的规定。
你在人保买的车险,太平洋不会直接赔你,你只需要向肇事对方索赔,对方再向太平洋索赔。跟在哪里修车没有关系。
太平洋的条款也没有不到指定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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