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领先的民爆企业生产企业取得 工商3日,应向政府什么部门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参见教材P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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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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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鲁科工爆〔2014〕337号
各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
当前,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形势依然严峻,事故风险隐患未能彻底消除,充分暴露出有的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7号)、《关于加强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防科工委发电〔2006〕4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分工的通知》(鲁编〔2014〕14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方针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和落实民爆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管理工作机制。
(二)坚持依法治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和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民爆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职责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履行如下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确定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安全总监)、技术等相关负责人。(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6)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7)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8)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9)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10)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11)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2)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或组织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13)尊重全体职工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对举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的人员不得打击报复。(14)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以及民爆行业管理部门临时赋予的其他职责。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参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改,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二)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1.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1)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和本省实际,组织制订并实施本省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政策,调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场点布局,优化民爆产品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2)负责受理、审查、申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发证、换证、变更申请和年检等管理业务。(3)负责受理、审查、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年检、变更等管理业务。(4)负责复审并上报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新建和为调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的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系统申请;审批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不增加生产能力和不改变生产品种的局部技术改造和主要设备更新及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建设项目;审查受理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试生产计划申请、验收申请等有关资料,组织上述项目的设计评审、实施进度调度、试生产条件考核、投产验收等活动。(5)负责受理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报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销爆立项和销爆工程验收申请,组织专家对销爆方案进行评审并审批,组织销爆工程验收。(6)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有关市、县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开展“打非治违”活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系统(含门禁式定员子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7)负责审查、受理或上报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以下材料:①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②民爆生产专用设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专用设备目录》的申请。③民爆生产专用设备更新、生产工房用途变更、生产工艺变更等事项。④变质、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处置方案。(8)负责制定本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9)负责本省民爆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企业违反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权限进行处罚。组织或参与民爆产品质量抽检、送检工作,依申请组织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认定工作。(10)负责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推广应用和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民爆科研项目的立项备案和科技成果鉴定资料的审查申报工作;组织或参与科研项目试验条件论证考核及成果鉴定工作。(1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备案监管、生产销售统计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申请材料的审查及硝酸铵出口的审批工作。(12)负责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非法建设民爆生产销售设施、非法生产和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爆企业。(13)负责本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活动,公开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14)负责对县(市、区)、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培训、监督管理。(1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1)根据全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地区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2)负责复审并上报县(市、区)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证、换证、年检、变更等各类材料。(3)负责复审并上报县(市、区)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设施项目的建设申请、试生产计划申请、验收申请等有关材料,参与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上述项目的设计评审、实施进度调度、试生产条件考核、投产验收等活动。(4)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有关县(市、区)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级所属派出机关、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开展“打非治违”活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系统(含门禁式定员子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5)负责受理、审查、上报县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以下材料:①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②民爆科研项目立项备案、科技成果鉴定。③民爆生产专用设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专用设备目录》的申请。④民爆生产专用设备更新、生产工房用途变更、生产工艺变更等事项。⑤报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销爆立项申请及销爆工程验收申请等材料。⑥变质、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处置方案。(6)负责制定本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7)负责本市民爆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企业违反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权限进行处罚。组织或参与民爆产品质量抽检、送检工作,参与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认定工作。(8)负责本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活动,公开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9)负责对下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培训、监督管理。(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3.县(市、区)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1)根据上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县(市、区)的民爆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2)负责受理、审查并上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初次申请、换证申请、变更申请及年检等材料。(3)负责受理、审查并上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设施项目的建设、试生产计划、验收等申请有关资料,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上述项目的设计评审、实施进度调度、试生产条件考核、投产验收等活动。(4)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政府派出机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含工业炸药生产现场混装作业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开展“打非治违”活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系统(含门禁式定员子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5)负责受理、审查、上报企业报送的以下材料:①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②民爆科研项目立项备案、科技成果鉴定。③企业民爆生产专用设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专用设备目录》的申请。④民爆生产专用设备更新、生产工房用途变更、生产工艺变更等事项。⑤报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销爆申请及销爆方案。⑥变质、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处置方案。(6)负责制定本县(市、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7)负责本县(市、区)民爆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企业违反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权限进行处罚。组织或参与民爆产品质量抽检、送检工作,参与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认定工作。(8)协同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变质、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按照经批准的销毁处置方案进行销毁处置。(9)负责本地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活动,公开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4.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责任:①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含工业炸药生产现场混装作业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②参与或组织开展“打非治违”活动。
(三) 民爆行业协会的安全职责
1.依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章程,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服务。
2.受行业管理部门委托从事行业统计及运行分析、组织标准制定、视频监控等具体业务工作。
3.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民爆生产企业设立的原则、条件和程序
1.场点设立原则。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增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能力和品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遵循安全第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的原则。
2.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增加民用爆炸物品产能和品种的条件:①符合当地民爆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政策。②拟生产品种和采用的技术符合行业发展方向。③拟生产品种销售范围内具有相应容量的市场需求。④发起人具备建成和管理拟建民爆生产项目的相应能力。
3.设立程序。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设立申请,应逐级上报至县(市、区)民爆安全管理部门、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获得国家民爆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申办
1.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提供的材料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规章要求。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应在企业注册地申请。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项目的建设
1.基本要求。①任何单位在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未经国家民爆行业管理部门、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的明文批准,不得从事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建设的相关活动。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民爆生产项目建设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民爆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新建、迁建、改建批准文件,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设施局部改造或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设施建设批准文件,建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系统、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设施。
3.设计施工资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应由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应由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及危险场所防入侵及报警系统应由具有二级及以上安全防范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
4.初步设计评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项目设计方案应通过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组织的评审,并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开工建设。
5.试生产的有关要求。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设施按照设计建成,经建设和技术转让单位验收合格,并具备规定的试生产条件后,企业应当逐级申请试生产。经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数量和试生产时间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到期或达到批准的数量后,企业应停止试生产。对试生产期间发现的问题,企业应与技术转让等相关单位及时解决,确保试生产安全。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设计建成并通过安全验收评价,经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试用。③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设施试生产条件,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和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认定。
6.投产验收的有关要求。①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设施试运行正常,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防雷等相关设施通过当地专业管理部门和设计单位审核确认,产品经检验合格并通过安全验收评价,验收资料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企业可申请投产验收。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投产验收。②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设施建设完成,建筑、安全、消防、防雷等相关设施通过当地专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安全验收评价,验收资料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可申请投产验收。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投产验收。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设施验收活动,应当由2名及以上专家和有关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③对投产验收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当立即整改,整改结果经县(市、区)、市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合格后,报组织验收的单位。组织验收的单位对审查确认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准并颁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
(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
1.申请规定。企业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设施获得相应的投产验收证书后,方可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并提供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规章要求的相关材料。
2.审核核发。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3.无安全生产许可不得正式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方可正式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性的关系。企业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应确保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合法有效。
5.安全生产许可实行属地申请。企业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含现场混装地面站)所在地的县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生产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企业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拟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登记类型等内容的或企业生产品种、生产能力调整的,应当先申请变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持变更后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变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相关内容。
&&&& (六)生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发
1.换证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换发新证,并提交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
2.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法律效力的关系。《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3.换证考核要求。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
(七)生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检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办理年检手续,应当于每年3月提交《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检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及规定的年检材料。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检材料由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家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材料由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标注“年检合格”;对审查不合格的,责令企业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标注“年检不合格”,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4.县(市、区)、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八)生产原材料的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炸性原材料,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进行。
2.购买的原材料品种应当与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对应,不得超出安全生产许可、批准的试生产和安全验证量对应的原材料需要数量。
(九)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和产量的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民爆产品应经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产品应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中核定的品种。
2.该品种各具体产品的总产量不应超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能力。
3.试生产或安全验证试生产不应超过批准的数量。
(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备案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不得无标准生产。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原料和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规定。
3.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完好无损,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做出相应的警示标识、登记标识。
(十一)生产技术设备选型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选用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应当通过相关机构鉴定。对0类、I类、II类民爆专用生产设备实行《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管理,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水平。
(十二)民用爆炸物品科研管理
1.科研项目立项。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科研的单位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研发,应当逐级向民爆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在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家民爆行业管理部门立项后,方可实施。
2.涉爆科研场所。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科研的单位应当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涉爆试验场所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并通过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或科研单位组织的安全评估。
3.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开展民爆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规定条件,逐级向县(市、区)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家民爆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申请资料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4.工业化安全验证。科研成果通过鉴定并取得鉴定证书的,其正式应用于生产应当经过不少于一年的工业化安全验证。安全验证期内试生产的产品数量不超过其设计能力的60%。
5.试验危险品储存。民爆科研成果通过鉴定前,开展科研活动生成的危险性试验品应在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单独存放。
(十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报废管理
1.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及设备设施应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管理规程》进行销爆拆解后,方可按照废旧物质处理。
2.报废的民爆产品、半成品及附属制品、原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彻底销毁,其包装物、销爆残留物按照废物处理。
(十四)制爆技术、专用设备、易制爆物质管理
1.民爆生产技术不得向无相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资质的单位转让。
2.民爆专用生产设备不得向无相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资质的单位销售。
3.雷管壳等易致爆物质不得向无相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资质的单位供应,非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生产雷管壳。
(一)民爆销售企业设立的原则、条件和程序
1.场点设立原则。设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符合本省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遵循安全第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的原则。
2.设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条件。①符合当地民爆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政策。②拟销售品种具有相应的市场需求量。③发起人具备建成和管理拟建民爆销售设施的相应能力。
3.设立程序。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设立申请,应逐级上报至县(市、区)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获得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储存项目的建设
1.基本要求。①任何单位未经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明文批准,不得从事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和建设的相关活动。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民爆生产项目建设依据要求、设计施工资质要求、专用仓库试用、投产验收要求参照本文(三)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执行。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申办
1.申请规定。企业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储存设施获得相应的投产验收证书后,方可向县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逐级提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并提供符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等规章要求的相关材料。
2.审核核发。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销售许可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3.证照不全不得开展销售业务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在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前,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
4.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和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性关系。企业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应确保相应的销售储存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合法有效。
5.销售许可属地申请。企业应当按销售场点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应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地的县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民用爆炸物销售许可证变更
1.企业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拟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登记类型等内容的,应当在变更前逐级申请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凭变更后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相关内容。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实施仓库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凭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向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
(五)销售许可证的换发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换证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2.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换证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发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
(六)销售许可证的年检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办理年检手续,应当于每年3月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及规定的年检材料。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材料由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标注“年检合格”;对审查不合格的,责令企业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标注“年检不合格”,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3.县(市、区)、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七)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购进和销售许可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
2.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备案,不得购买不符合安全安全标准要求的民爆产品,不得销售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擅自开发生产的、非正规厂家供应的民爆产品。
&(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与分工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物质资金保障、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主体责任。
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对其分公司和生产销售场点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政策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科研、生产、销售、储存、装卸、运输、试验、销毁等活动。
(四)安全警示教育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坚持开展“5&20停产反思日活动”,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持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五)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项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机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应组织召开由生产、安全、技术、设备、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充分论证,避免决策专断和失误,并做好相关记录。
2.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决策遇有重大分歧时,应停止执行。
(六)规章制度保障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明确企业法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生产车间(库区)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一线作业人员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并进行考核落实。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调整、收入分配、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之一。
2.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全时段掌握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并做好记录。发现危及生产安全的险情时,应当立即组织停止现场作业或者视情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生产现场。
4.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工作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发现安全隐患,提出对策措施建议,做好职责履行情况记录。
(七)组织机构保障
1.规范和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设置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业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分别告知县(市、区)、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
2.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的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单位,成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承担上述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八)物质资金保障
1.落实企业安全资金投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落实企业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物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报警、警戒、急救、防盗、防入侵、防火、防洪、防冻、防滑等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设备与器材。
3.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条件和人员待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九)企业管理措施保障
1.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确保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同时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
2.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风险隐患评估及预警预报制度,落实预警预防责任到岗到人。采用多种风险分析评估方法,定期开展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发现新风险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或控制措施。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建立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有效联动的风险隐患检测监控预警系统。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按程序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并组织停产撤人。
3.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按规定落实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实施动态监控,对相关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制订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加强治安防范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规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保卫巡查人员和相关设备器材,采用人防、物防、犬防、技防措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5.加强异常事件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异常情况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应急处置、调查分析、措施落实、效果评估、经验教训汲取、制度完善等工作。
(十)安全培训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理论和技能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从业人员的初次培训、年度再培训、离岗6个月或换岗培训及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针对性培训,其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经企业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十一)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
1.生产技术设备选用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生产设备设施的管理要求。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设备及设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范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有效管理,严禁擅自建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试验设施。②企业采用的技术和设备均须通过鉴定,0类、I类、II类民爆专用生产设备应纳入《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管理。③民用爆炸物品企业试验、试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在正式生产线上进行,必须在专门场所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④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在选用生产技术、购置设备、改进工艺、改善产品结构和配方等各项活动时,企业应按照民主科学决策制度,进行充分的安全论证,并按照要求备案。⑤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运行。⑥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及配套设施,应与其生产能力和销售规模相适应。
(十二)生产储存设施共用或毗邻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未经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专用仓库出租。经批准出租的专用仓库只能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出租方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权利和责任。
2.未经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同生产销售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不得毗邻设置,经批准毗邻设置的,相关企业应当签署安全生产共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共担风险,相互监督。
3.未经国家民爆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同生产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含现场混装地面站)不得毗邻设置,经批准毗邻设置的,相关企业应当签署安全生产共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共担风险,相互监督。
(十三)安全生产标准化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和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十四)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防控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申报、检测、评价,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定期组织从业人员体检,对构成危害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2.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护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和使用。
(十五)储存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同库存放规定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储存来路不明、安全特性不清、最小包装损坏、过期变质的爆炸物品。出库后返回产品在不脱离有效管理的前提下,确认最小包装完好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存放,并做好标识。
(十六)运输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实施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应当按规定使用专用车辆。在厂区库区内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可采用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其他车辆。
2.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过程和装卸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不得通过网络交易、物流快递等方式实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运输。
(十七)外部环境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重视加强企业外部环境管理,密切关注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区外部环境的变化,加强对外部环境的监控,防止外部环境恶化影响生产安全。
(十八)销毁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制定销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销毁方案,及时销毁变质、过期失效或者剩余不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在技术人员和安全人员的监护下进行。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应登记造册。
2.民用爆炸物品销毁方案,应当逐级报经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下实施。
(十九)禁止事项管理与监督
1.严禁“四超”、“三非”、“三违”。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品种和能力组织生产销售活动,严禁超产、超时、超员、超量,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销售,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
2.加强生产工艺技术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鉴定验收的配方、产品结构、原材料标准和工艺组织生产,严禁擅自改变配方、调整结构、降低原材料标准、改变工艺路线和工艺参数,严禁采购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
(二十)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预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和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应向当地有关部门备案,与当地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行业应急预案衔接。
3.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事故大小、危害程度,立即启动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报告事故,控制事故现场,防止次生灾害,组织科学自救。必要时,向有关应急机构请求救援。
4.企业应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理清事故责任、接受事故教训,妥善处理事故相关善后事宜,并尽快恢复社会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一)安全监管主体
1.省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省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市、县(市、区)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民爆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各级民爆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接受上级民爆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安全监管原则与任务
1.基本原则。(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民爆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管责任,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全面履行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同时督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2)坚持依法依规行政。各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按程序受理、审查、办理、上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和项目建设管理等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3)坚持谁责令停产谁负责组织复产验收。企业因年检不合格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需要停产的,由作出停产决定的民爆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产验收,并将停产决定、复产验收结论及时告知有关民爆安全监管部门。
2.监管任务。根据民爆行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民爆行业发展规划,明确任务目标,合理规划生产销售场点布局,促进产能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安全监管条件
各级民爆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适应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的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条件,创新监管方式,为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创造条件。
(四)行政程序与时限
1.程序。(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和项目建设管理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属地受理、逐级申请、逐级审查的原则办理。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2)县(市、区)民爆监管部门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并确认符合要求的,报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审查。(3)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经审查确定具备规定条件的,上报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审查。(4)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逐级负责,对经审查确认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对逐级上报事项,应有明确的书面意见。对缺少下一级部门明确意见的,上一级部门不予受理。(5)应当由县(市、区)、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办结的事项,办理结果应逐级报市级和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
2.时限。(1)各级民爆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完成资料上报、证件的发放或年检。(2)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发现问题整改和确认,所用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3) 各级民爆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行政许可及有关管理事项的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②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④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予以受理。
(五)安全监督和检查
1.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民爆行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规定情况。
②制定和执行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体系情况。 ③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④民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情况。⑤民爆生产销售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运行状况、使用年限及企业现场管理等情况。⑥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情况。⑦企业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含门禁式定员子系统)运行及异常报警信息处置情况。⑧民用爆炸物物品生产、销售及备案、库存情况,危险原料采购、储存与使用情况,不合格品处理与废品销毁等有关情况。⑨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动态监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等情况。⑩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完善、演练情况,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等配备情况。
2.基本方法。①现场安全开展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应当调阅企业的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检查生产销售现场。对企业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形成纸质文字检查记录,有关各方签字认可。②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监管。各级民爆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系统(含门禁式定员子系统)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和下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重点监控“超时”、“超员”,并及时处理系统异常报警信息。
3.检查问题的处理。①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可分为立即整改项、计划整改项和建议整改项,其中不符合明确规定的问题不应列入建议整改项。对立即整改项企业应在15天内完成整改,20内天上报检查问题整改报告。民爆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检查时应对上一个周期本级及上级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检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县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检查记录和相应企业整改报告应在2个月内报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检查记录和相应企业整改报告6个月内报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②当检查发现有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向上级民爆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检查发现的其它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③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对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其上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
4.监督检查频率。各级民爆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县(市、区)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的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对销售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对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六)安全监管措施
1.将安全监管贯穿生产销售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各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科研、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的措施。
2.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监管。利用电子地图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民爆企业外部环境和危险场所内建筑物的宏观监控,利用视频监控与门禁系统、生产销售统计系统、销售备案系统,并从企业生产记录、市场信息、人员交流中发现问题,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各级民爆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水平。
3.实行挂牌督办。①各级民爆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制度要求,对于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实施挂牌督办。对于企业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实行网络曝光督办。②上级民爆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含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业务考核。重点考核辖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隐患整改率,对安全隐患整改率较低的,视情进行挂牌督办。
(七)监管队伍培训
1.上级民爆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含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当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布实施或发生新的行业事故案例时,应当组织培训活动。
2.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在接到本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把握其精神实质,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将本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落实到实处,进一步提高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质量,不断提升我省民爆生产销售安全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全省民爆行业长治久安。
&& &&&&&&&&&&&&&&&&&&&&&&&&&&&&&&&&&&&&&&&&&&&&&&&&&&&山东省国防科工办
&&&&&&&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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