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在员工离开工作岗位时负责吗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一、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目的;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3工伤的界定;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3.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一、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3工伤的界定
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1.4患职业病的。
3.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3.2.1项、第3.2.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2.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3.1故意犯罪的。
3.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1各厂、部
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
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4.2生产安环部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
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4行政办公室
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的正常运行。
4.5企管人事部
负责办理员工投保、名单更新。
负责受伤员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的管理。
5工伤管理程序
5.1办理投保
5.1.1各厂、部在每月3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交企管人事部。
5.1.2企管人事部于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报保险公司。
5.2事故处理
5.2.1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安全员或当班领导)汇报,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5.2.2部门主管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救护,同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厂、部长)及公司总调度室。
5.2.3部门负责人或公司总调度室在接到通知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厂医、救护车到现场组织救护外,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公司领导汇报。
5.2.4现场简单救护处理后,及时将伤员送至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先期的治疗费用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垫付。
5.2.5治疗期间的费用以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名义,经厂长助理或厂、部长签字后报请公司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5.3责任追究
参照公司相关事故考核办法执行。
5.4报险程序
5.4.1为保证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能及时报险,确保报险的有效性,员工个人及各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企管人事部报险,具体要求如下:
5.4.1.1厂内事故
事故发生后,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安全责任人第一时间电话告知生产安环部及企管人事部,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须经生产安环部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以确保企管人事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时报险。
如厂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发生交通事故,须由保卫部门及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涉,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须经保卫部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
5.4.1.2厂外工伤事故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或机动车伤害,须由员工所在部门及时告知企管人事部,且在24小时内将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并在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5.4.2除上述事故报告、《诊断证明》及相关责任认定书外,员工治疗结束后,工伤员工或工伤员工所在部门须提供:
5.4.2.1门诊治疗的须提供
5.4.2.1.1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5.4.2.1.2《门诊病历》。
5.4.2.1.3《用药明细》及发票。
5.4.2.1.4《检验报告单》。
5.4.2.2住院治疗的提供
5.4.2.2.1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5.4.2.2.2《住院病历》(含出院记录)。
5.4.2.2.3《用药明细》及发票。
5.4.2.2.4《检验报告单》。
5.4.2.3注意事项
5.4.2.3.1因各部门上报不及时、瞒报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而造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承担,并视情节严重给予部门负责人500―2000元罚款;员工上下班出现的工伤事故,如因工伤员工个人汇报不及时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造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员工个人承担。
5.4.2.3.2严禁各厂、部将员工工伤治疗费用以工资或奖金方式补贴给出资人。
5.4.2.3.3无论部门安排人员或工伤员工本人在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时,务必确保院方出具的各项单据中的名字与工伤员工身份证中的名字书写一致,且各项单据加盖医院专用章。
5.4.2.3.4各项费用单据、材料须经企管人事部核准后,方可在财务部门进行冲账或办理报销手续。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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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天虹医疗器械有限有限公司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的职工...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编号:AQ-BZH-006 1 目的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 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 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 同时办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由……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 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 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 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  员工工伤保险,生产责任险的管理制度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文件名称: 工伤保险与安全 生产责任险管理制度 版本: 页码: 生效日期: 1.0 第 1 页共 4 ...  一、管理职责 1、本制度由安委会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2、财务室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 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 帮助工伤...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 明确管理渠道, 维护工厂和职工的合 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人事行政部...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 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 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 付待遇; 同时...关于员工工作过失构成工伤的认定- 任文娟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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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工作过失构成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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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工作过失构成工伤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0号
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25日发布)
【裁判要点】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3.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六条
【基本案情】
原告孙立兴诉称: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倒致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以下简称园区劳动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园区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判令园区劳动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
被告园区劳动局辩称: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公司)业务员孙立兴因公外出期间受伤,但受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本人注意力不集中,脚底踩空,才在下台阶时摔伤。其受伤结果与其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故孙立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园区劳动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第三人中力公司述称:因本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孙立兴事发前已被淘汰。但因其原从事本公司的销售工作,还有收回剩余货款的义务,所以才偶尔回公司打电话。事发时,孙立兴已不属于本公司职工,也不是在本公司工作场所范围内摔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立兴系中力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其从中力公司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停放的红旗轿车处去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造成四肢不能活动。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孙立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2004)0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根据受伤职工本人的工伤申请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结合有关调查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工伤认定标准,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系由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认定孙立兴摔伤事故为工伤事故。孙立兴不服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日作出(2005)一中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
一、撤销园区劳动局所作(2004)0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限园区劳动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园区劳动局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1日作出(2005)津高行终字第003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园区劳动局依法具有本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孙立兴是在工作时间内摔伤,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一是孙立兴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其“工作场所”?二是孙立兴是否“因工作原因”摔伤?三是孙立兴工作过程中不够谨慎的过失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一、关于孙立兴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其“工作场所”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是孙立兴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停车处,是孙立兴的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立兴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立兴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应当认定为孙立兴的工作场所。园区劳动局认为孙立兴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系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合理路线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
二、关于孙立兴是否“因工作原因”摔伤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关联。孙立兴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进入汽车驾驶室,该行为与其工作任务密切相关,是孙立兴为完成工作任务客观上必须进行的行为,不属于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其他不相关的个人行为。因此,孙立兴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园区劳动局主张孙立兴在下楼过程中摔伤,与其开车任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工作原因”致伤,缺乏事实根据。另外,孙立兴接受本单位领导指派的开车接人任务后,从中力公司所在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在前往院内汽车停放处的途中摔倒,孙立兴当时尚未离开公司所在院内,不属于“因公外出”的情形,而是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三、关于孙立兴工作中不够谨慎的过失是否影响工伤认定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即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上述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不能阻却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的关联关系。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有时具有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等过失行为,工伤保险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如果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违反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据此,即使孙立兴工作中在行走时确实有失谨慎,也不影响其摔伤系“因工作原因”的认定结论。园区劳动局以导致孙立兴摔伤的原因不是雨、雪天气使台阶地滑,而是因为孙立兴自己精力不集中导致为由,主张孙立兴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而不予认定工伤,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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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后 调离岗位不是企业单方面说了算
  工伤意外后,年仅27岁的小刘右手指受伤被截去一半,经劳动部门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一个多月的治疗期结束后,他回到厂里继续上班,却被工厂安排至收入仅只有原先一半的新岗位。由于不愿换工种,他被工厂告知终止劳动关系,遭到辞退并被赶出工厂宿舍,也不再提任何工伤赔偿,小刘只能寻求法律援助。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桂红
  第一,在小刘没有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的前提下,公司对其辞退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说我国《劳动合同法》非常重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非常严格的限制。
  依据《劳动合同法》,本案中公司不具备可合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其辞退小刘固然是违法的。
  第二,关于调岗调薪,公司一般是需要与小刘协商一致,或者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小刘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否则,小刘有权不服从公司该安排。
  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任何一方提出调岗调薪的,必须要有相应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因公致残的等级不同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六级伤残,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外,还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对于工伤七到十级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无明确规定。不过《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及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从司法实践来看,如发生工伤的情况下,公司单方对工伤员工进行调岗,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能胜任原工作,以及调岗至现岗位的合理性等,如公司不能充分证明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无论如何,在小刘因工负伤的情形下,公司不能在未支付任何补偿金的情况下就擅自辞退小刘。
  第三,律师也建议,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刘可以走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渠道,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其九级工伤的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以及护理费等。由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刘还有权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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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 陈祜玮  编辑:缪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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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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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  现年49岁的王女士是众恒源照明科技公司的员工。日中午,王女士在公司食堂用餐后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同年3月,王女士向启东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众恒源公司不服,认为王女士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的情形,遂向海门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海门市法院审理认为,启东市人社局具有作出工伤行政确认的法定职责。
  原告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构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工作场所通常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食堂是生产经营的配套设施,服务于生产经营,属于用人单位管理。职工在食堂用午餐既是职工生活必需,也是单位有效管理的需要,故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
  本案中,王女士在食堂摔倒属于意外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故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众恒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员工在食堂就餐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
  关注一
  员工就餐、如厕时摔伤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职责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作狭隘的理解,应根据具体案情,从立法精神出发作出正确的判断。职工工作中午间用餐或上厕所虽然都是其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视为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系工作原因范畴。
  就前述案例而言,王女士受伤是在单位的食堂内,在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王女士在午餐时间受伤,虽不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不属于直接的履行工作职责,但其在食堂用餐的行为与工作有间接的关系,也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故启东市人社局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众恒源公司认为被告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  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案例链接】张某某系修水县某公司的职工。前不久,张某某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因内急去上厕所,结果不慎在厕所摔伤,经诊断为左内踝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随后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认定为工伤。然而,这一认定结论却引发了公司的不满,公司随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认定书。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虽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在工作时间上厕所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注二
  员工洗澡时摔伤算工伤吗?
  下班后洗澡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职工根据法律、单位规章规定或约定俗成的做法,应完成的预备性或后续性事务。如矿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员工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因此员工下班后洗澡换便服属于后续性工作。如果员工工作的性质并不需要下班后洗澡,单位设置浴室只是一种纯粹的福利,那员工如果下班后洗澡摔伤,仍不能认定工伤。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因工外出认定工伤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因工外出期间,应为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外出工作的期间。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伤亡。
  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因工外出期间所面对的环境、状况相对陌生,遭遇伤害的可能性将更大,因此,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的场所应包括休息场所,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视为&工作原因&,如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应视为工作的延续,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权利。当然,不能将那些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在出差期间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私人活动视为&工作&或&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链接】赵某是某公司的职工。2014年2月,公司安排赵某出差参加会议,赵某入住主办单位安排的某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骨软骨损伤。赵某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因工作原因引起,遂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本案中,赵某受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会议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应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注三
  员工下班顺路买菜时摔伤算工伤吗?
  有人说,下班顺路买菜出意外算工伤,这显然是对有关规定的一种误读。什么叫做意外?就是料想不到、意料之外,多指意料之外的不幸事件。举个例子,王大嫂下班回家路上顺路走进菜场,出来时楼上掉下块大石头把给她绊倒了,这个算不算意外伤害?当然算。这个算不算工伤?不算!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说的很清楚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
  但是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确定确实越来越人性化。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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