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对建立汽车企业行业准入证明文件有准入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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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
虽然只是征求意见阶段,但主管部门的态度已暴露无遗——严格规范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一项规则由工信部主导发布,一条规定由发改委归口管理。两项政策看似驴马牛不相及,但却凸显了主管部门在管理汽车行业的分工与态度。
  OFweek网讯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则&)的发布,让笔者顿时想起了2015年6月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虽然只是征求意见阶段,但主管部门的态度已暴露无遗&&严格规范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一项规则由工信部主导发布,一条规定由发改委归口管理。两项政策看似驴马牛不相及,但却凸显了主管部门在管理汽车行业的分工与态度:  发改委:负责企业资质的申报及审批;(规定)  工信部:负责管理汽车行业的资质及产品准入。(规则)  细看&规定&和&规则&不难发现,对汽车行业、尤其是新能源汽车的准入变得愈发严苛起来。虽然截止目前,和长江汽车,成为了最先通过&规定&审核,取得新能源乘用车牌照生产的企业,但业界的种种&吐槽&却也始终不绝于耳。诸如&万向为何没有通过&、&蔚来汽车究竟如何&等声音,着实成为了业界茶余饭后的谈资。  不过,对于主管部门而言,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的同时,自然会听到来自不同地区的种种质疑。因为&规则&由他们制定。&规则&制定的导向和宽度,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讲到这里不禁唏嘘,对政策发布的跟进与执行,依旧是不得不尊重的企业准则。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而言,能够形成对政策制定者的影响力,则决定了企业未来五年甚至十年的成长空间。  以下,对&规则&和&规定&进行梳理,以便于企业同仁参考并形成判断。  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  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发改委:新建企业及产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考核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按单独类别管理。  工信部:应是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编辑:显然,发改委批准牌照,也需满足工信部&规则&。满足规则的企业,必须已具备基础生产资质,这是满足&规则&的第一步;只要有了生产资质,即便生产跨资质产品,至少可以通过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解决。  发改委:新建企业生产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符合乘用车、电动汽车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应当是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新建企业须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质保承诺,质保承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  工信部: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编辑:其实不要怪罪主管部门推出类似《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并强制配套企业进入相关目录。从技术开发的角度审视,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配套企业的思路早已清晰。  发改委: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新建企业应建立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实际生产的产品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相符。对企业生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L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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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收紧,并建立“叫停”制度
来源:上观新闻&&作者:刘锟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自日起施行,这是时隔近8年后,工信部对“旧版政策”的一次政策升级。
时隔近8年后,工信部升级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正式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要求有所提高,并强化了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要求,建立“叫停”制度。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规定》是工信部对日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一次政策升级。
早在2015年8月,工信部就启动了政策相关起草工作,又在2016年8月启动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历时两个月至10月完成讨论和修订工作,最终在10月20日工信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去年10月便通过审议,然而直到今年1月才正式对外公布,这透露出《规定》经历了一个“难产”的过程。
针对政策出台背景,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在解读中称,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不少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管控能力不足,产品安全隐患和风险也相应增加。2011年以来,我国发生了31起电动汽车安全事故,其中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分别达到9起、8起,加强安全管理刻不容缓。2009年发布的《准入规则》),已不能满足管理需要。
《规定》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和范围,并将范围确定为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准入条件和安全成为新版规定的两大主题。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相较于8年前出台的“旧版政策”中对于新能源汽车和传统汽车生产准入区别不大、要求相对宽松的状态,新规进行了准入条件的严格限制,如客车企业申请注入,必须具备底盘资质,相关车型的动力电池及系统申请必须进入电池推荐目录。
在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方面,“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申请人应当是已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已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具备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在产品准入条件方面,“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相关标准,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安全方面,准入规则要求生产企业要建立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为了保护用户信息,《准入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妥善保管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新规还建立了“叫停”制度。《规定》明确: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信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业内人士表示,“叫停”制度的建立对企业是公平的考核,对企业的产品和研发能力是长期的考核,这样让使用老旧技术的企业不能依靠劣质和廉价的产品在市场上搅局。
《规定》在收紧准入条件和安全要求的同时,也有“松绑”的地方。比如,审批程序方面进行了简化。“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如已通过了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将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的相关要求;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准入的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现有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审查时,将免予审查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
题图来源:新华社 图片编辑:项建英 编辑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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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社—新媒体研发中心技术支持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现将工信部及省、市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关自查工作。
各汽车生产及改装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信部通知精神,推行企业诚信自律承诺制度,按时提交《承诺书》。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按时完成产品一致性自查并编制自查报告。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按照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编制本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各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信息要及时报备经信部门,接受经信部门对企业现场准入审核的监督。经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对已公告车辆企业的监督检查。近期要重点对汽车生产企业《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情况、产品一致性专项自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自查报告报当地经信部门并抄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适时对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联系人:周浩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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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对中国的市场准入有哪些意见?
美国政府对中国的市场准入有哪些意见?
——访美第五天的行程记录一
3月下旬起,受美国政府邀请,我访问美国,行程主要目的是了解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访问第五天,我们拜访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美国国会及行政部门中国问题联合委员会。下面是对行程的一些简要记录。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职能本来隶属于美国国务院,1961年肯尼迪总统决定将此职能从国务院迁出,单独成立了这一机构。美方近期对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格外重视,几乎每场与政府官员和商界的对话都涉及这一问题,此次也不例外,美方强调了美国高科技企业的商业秘密流失风险。
之后,我们就市场准入问题进行了交流。美方提到了互联网产业准入较难,在文化、音乐和电影的市场准入都存在配额。而美国在这方面对中国企业都是开放的。目前,美国的互联网企业,如Google,还有很多制造业企业都面临进入中国市场被国内法律限制的问题。
对此,我们同行的中方人员提到了中国集装箱扫描设备制造企业在美国遇到的市场准入问题:某企业占领了全球70%的集装箱扫描市场,但在美国遭遇国家安全问题,无法进入市场,现美国市场被美国企业占据,但其销售价格远高于中国产品。
美国官员表示,不了解集装箱扫描这个特定行业的情况,但可能这家中国企业不在美国政府采购名单上,中国政府有很多类似规定,比如政府采购的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先,不得购买外国企业生产的设备,美国企业要进入中国,必须提供技术,还要在中国设厂制造。中方同行人员反驳,中国政府用了很多惠普公司的电脑。但美方随即表示,这些惠普电脑是惠普在中国的工厂生产的,实际是中国制造的产品才能进政府采购。而美国的政府采购则可以直接购买中国生产的电脑。如果前面提到的集装箱扫描设备制造企业在美国设立工厂生产,美国也会欢迎。中方与会人员回应,目前实际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并不优先。
美方随后提到了一个例子,一家中美合资的汽车制造企业,本来使用的是美国生产的油漆,但其汽车进入中国某地市场时,当地政府要求其必须购买当地生产的油漆才可以,随后,美国油漆厂就失去了这个客户。在整个当地政府和汽车制造企业的沟通中,没有任何明文的规定依据,只是政府官员的口头告知,所以美方如果要通过各种途径救济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此事。随后美国官员还举了一个医疗设备制造企业的例子,该企业的产品很受市场欢迎,但却无法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官员告知,该企业只有在中国设立工厂并降低销售价格才可以进入中国市场。
第五天的行程还包括了美国国会及行政部门中国问题联合委员会,该机构是一个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联合机构。委员会由23人组成。包括9名众议院议员,由众议院议长选定,9名参议院议员,由参议院议长选定,美国国务院、商务部、劳工部代表各代表1人,以及资深政府代表2人,由美国总统选定。该办公室向我们提供了他们对于2012年的年度报告,基本为对中国在各个领域的批评性介绍内容和美方的改进建议。
同行访问者询问了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人员,发现该机构基本没有从中国大陆来的人员(含义是你们是不是了解国内情况?),同时,同行的访问者还发现,这份报告没有象世界银行等机构那样,作出关于中国内容的正式报告前把草案发给各方专家征求意见(对客观性的质疑)。美方的解释是,不一定要中国人才真正了解中国问题,他们做报告时也参考了大量中国官方和非官方资料,同时,他们也承认,把报告草案提交各方征求意见的做法很好。
美方询问了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刑事处罚不够多的问题。对此,笔者进行了答复,笔者认为,中国很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不是过严,而是对于侵权的处罚已经超越了国情,反而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
比如根据现行的贩卖500张光盘即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任何一个卖盗版光盘一个月时间的小贩都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成为罪犯锒铛入狱。虽然小贩们的行为损害了版权人的知识产权,但对他们的打击也应合理合法,目前的司法解释把法网织得过大有违《刑法》本意,而实践中事实上被定罪的盗版光盘小贩可能连总数的百分之一都不到,造成了大多数小贩因为被抓的概率低,基本对被刑事处罚报无所谓的态度,这显然与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不符,只能助长选择性执法、运动型执法和人治,实际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美方随即问笔者对此的对策,笔者认为,应该还是根据《刑法》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该罪的要求是获利10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那样的规定才合理。(对此问题,笔者另外写了一篇文章,因为向杂志投稿的原因,目前还不能披露完整内容)
最后,上述行程的记录都是亲身经历,我整理笔记时发现很多内容也不够全也不够准确,出于分享的考虑才发到网上,因此欢迎大家指正。由于美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非常看重,因此,除非获得对方同意,我不能把会谈中遇到的对方的姓名及工作发到网上,也请大家见谅。
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Email: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中文)(英文)。当前位置: >
&  昨日,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对生产企业的准入要求有所提高,并强化了产品的安全要求,建立&叫停&制度。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信部政策法规司表示,近年来,保有量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产品安全隐患和风险也相应增加,2011年以来,我国发生了31起电动汽车安全事故。
  要求车企具备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规定》中要求,申请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应当具备生产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按照《要求》审查条件有17项具体条款,其中有8项为否决条款,只要超过2项未达标,则该企业不被准入。
  对此,目前已经拿到乘用车生产牌照的某企业内部人士称,《规定》的审查内容增加,对汽车的要求增加,意味着车企获得新能源牌照的难度增加,虽然该企业已经拿到牌照,但后续拥有同等条件的车企可能就被拒之门外。
  此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董扬曾透露,提高准入门槛是未来的一个必然趋势,但这不会对行业有较大影响。
  同时,《规定》还要求生产企业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妥善保管运行安全状态信息。
  建立&叫停&制度
  除了对进入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企业有准入要求外,《规定》也对新能源产品和已进入新能源领域企业做出要求,建立了&叫停&制度。
  《规定》中明确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针对生产企业,《规定》要求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信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上述车企人士表示,&叫停&制度的建立对企业是公平的考核,对企业的产品和研发能力是长期的考核,这样让使用老旧技术的企业不能依靠劣质和廉价的产品在市场上搅局。&当然,也会增加车企的成本,但是从长远考虑这些投入是值得的。&
  去年新能源车销售50.7万辆
  1月12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的2016年汽车产销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生产51.7万辆,销售50.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51.7%和53%。
  中汽协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我国新能源车销售超过50万辆,这其中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根据全国乘用车联席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新能源乘用车去年销售规模在32万辆,同比增长84%。
  新能源乘用车的销量显示出明显的地域区别,由于各城市限购政策的不同,北京地区去年新能源车达到5.4万辆,其中基本是纯电动车型,插混占到1%。而上海总量为3.8万辆,其中80%是插混,近20%是纯型。
  工信部部长苗圩在14日起举办的&2017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论坛&上表示,工信部已牵头编制了《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了到2020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年产量将达到200万辆,以及到2025年我国销量占总销量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发展目标。
来源:网易
关键词:工信部 新能源车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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