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到欧洲的钢制常压容器标准需要符合PED指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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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官方刊物
I 公布的强制性法规条例
*为各成员国在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上取得一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日通过了97/23/EC 指令
标题以亮条印刷的法规条例系有关农业方面的日常管理,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
其它法规条例的标题用黑体字印刷,前缀*
(公布的强制性法规条例)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97/23/EC 指令
为各成员国在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上取得一致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考虑建立欧共体的,特别是条约第100a条的有关规定、在考虑执委会的提案、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后,按条约第189b条规定的程序和日由调解委员会批准的共同条款,
鉴于内部市场应是一个没有内部障碍,保证商品、人员、服务和资金自由流动的地区;
成员国关于人员健康安全和保护,包括家畜和财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行政条例在内容和范围上有分歧;现有欧共体未包括承压设备的法规;各成员国对此类设备的证书和检验程序还不同;这些分歧成为欧共体贸易障碍;
统一国家法规只不过是为了消除自由贸易障碍;这一目标不能由个别成员国满意地达到;仅有本指令规定了设备在可行范围内流转必不可少的要求;
低于0.5bar的承压设备由于低压不具有严重性;这类设备因此在欧共体流转不应有障碍;本指令适用于最大许用压力PS超过0.5bar的设备;
本指令涉及由几个承压设备组成一个完整的具有特定功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服装出口到欧洲需要做哪些认证啊?费用和流程大概说一下,拜大神? - 知乎14被浏览1090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与世界分享知识、经验和见解知乎用户免费电话:400-886-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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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 9723EC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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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设备指令(PED)认证简介
压力设备指令(PED)认证简介
来源:检测通 时间:
  自欧盟承压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简称PED)于日起强制执行以来,法国国际检验局(BUREAU VERITAS,简称BV)作为欧盟批准,编号为0062的授权检验机构(Notified Body),已经在国内对60余家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管道、阀门、压力锅、灭火器等承压设备制造企业和材料(包括铸锻件)生产企业、焊工、焊接工艺评定项目执行了PED认证和符合PED。
  近两年来,随着成员国的扩大和国内对欧盟出口的增加,越来越多的ASME持证企业希望了解PED认证中涉及的具体规定与要求,现就在执行PED认证中,大家感兴趣的几个问题作一简要介绍,供有关企业参考。
  一、关于产品设计、制造标准的选择:
  按照WTO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为消除贸易壁垒,确保产品的自由流通,产品的技术标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出于、健康和环境保护等原因,各国政府可以制订强制性的产品技术法规。PED就是欧盟成员国就承压设备安全问题取得一致而颁布的强制性法规。
  如果和ASME取证作一简单对比,PED认证是指定产品的安全认证,而ASME取证则是指定标准的工厂认证,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最大差别。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在PED认证中,指令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是强制执行的,而产品的技术标准不是强制执行的。除非用户指定,制造者可自由选择任一技术标准。这一点和国内规定。必须强制执行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也是很不相同的。
  因此,企业在承接出口欧盟,要求执行PED认证、打CE标志的产品时,应向用户澄清产品的设计、制造标准。对压力容器而言,如果用户没有指定,则制造者亦可选择中国标准(如GB150)。在我们的实践中,既有用户指定,按ASME规范、AD规范执行的认证,也有制造者自选,按GB150完成的认证。
  二、符合性评审模式的选择:
  众所周知,PED认证首先要对承压设备进行危险性分类(由低至高,分为Ⅰ、Ⅱ、Ⅲ、Ⅳ四类)。分类取决于下列参数:①设备的类型:如锅炉、容器、管道等;②流体的性质:按危险性程度分为1(危险性)、2(非危险性)两组;③最高许用压力:PS(巴);④容积或公称直径:V(升)或DN(毫米)。根据上述几项参数,查图表1-9确定设备的危险性类别。
  不同类别承压设备的符合性评审模式见表1
设备的类别
符合性评审模式
  符合性评审模式的选择除了取决于设备的危险性分类外,主要考虑设备的生产类型(单件生产或批量生产)和质量管理(常规检验或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如下图所示。
  以压力容器为例:对危险性介质且PS&V大于1000巴升,或非危险性介质且PS&V大于3000巴升的容器均属于Ⅳ。由此可见,化工、石油和石油化工行业使用的压力容器基本上均属于Ⅳ。
  压力容器绝大多数为非标产品、单件生产,选择ISO 9001质量保证体系基础上的型式批准模式(B+D)或设计批准模式(H1),由于重复制造的机会甚微而没有实际意义,加之,没有授权机构签发的产品符合证书,用户也不放心,因此,我们通常推荐采用按产品标准执行常规检验,由授权机构执行监督、验证,并签发产品符合证书的G(单台验证)模式。
  对有可能批量生产的定型系列产品,如:储罐、换热器等,我们通常推荐采用B+F(型式批准+产品验证)模式。在型式认可基础上,对产品执行逐台检验,并由授权机构签发产品符合证书,以确保质量和安全。
  只有像阀门这类批量生产的定型系列产品,我们才推荐选择B+D或H1模式。按照指令规定,制造商也可以选择较高类别的符合性评审模式,以满足生产发展的要求。
  三、关于材料特殊批准(Particular Material Appraisal):
  PED认证允许采用三种类型的材料,即: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材料;获得欧洲批准的材料和通过特殊批准的材料。&压力设备出口到欧盟必须使用欧洲标准的材料或采用经过欧洲批准的材料&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国内制造企业很难获得按欧洲协调标准生产的材料,其他国家标准(如美国ASME、中国GB、YB)材料,要获得欧洲批准,在程序上是可能的,但实践中包括ASME规范中的成熟材料在内,迄今尚无一项获得欧洲批准。因此,在实际生产中可行的途径是通过授权机构执行材料评定,获得材料特殊批准(PMA)证书,用于产品制造。
  材料的特殊批准必需满足如下条件:
  1.使用的材料在日前已确认是安全的;(即已在生产实践中使用的成熟材料,不是新品种材料)
  2.符合现有的标准或特定的技术条件;
  3.具有符合EN10204标准的材料质量证书;
  4.不接受未知出处的材料。
  授权机构在执行材料特殊批准时,将审核制造商提供的材料申请及采购文件、材料供应商评审文件、材料质量证书、必要时进行的附加试验记录和材料验收检验记录,并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向制造商颁发材料特殊批准证书。
  材料特殊批准证书仅限该制造商使用,而对其他企业无效。如果此材料获得欧洲批准,则所有制造商均可使用。
  按PED规定,Ⅰ类和Ⅱ类设备用材料由制造商执行材料特殊批准,Ⅲ类和Ⅳ类设备用材料由授权机构执行材料特殊批准。
  四、关于EN10204材料检验证书
  PED基本安全要求对材料(包括铸锻件)生产商的要求是:有一个合适的质量保证体系,由欧盟的一个有资格的和对材料进行了特殊评定。在这种情况下,该材料生产商按欧盟EN10204标准签发的3.1 B证书才能被接受。
  EN10204金属产品检验文件形式(Metallic products - Types of inspection documents)标准中的3.1 B检验证书,是指由与生产部门无关的材料生产商的授权代表签署的检验证书,即由独立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签署的证书。这也是国内企业普遍采用的材料质量证书模式。
  但是,如果材料生产商的质量保证体系不是由欧盟的认证机构认证,则只能采用3.1 C证书,即由采购方的授权代表签署的检验证书;或采用3.2证书,即由与生产部门无关的材料生产商的授权代表和采购方的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检验报告。
  EN(E)已修订为用3.1检验证书代替原来的3.1B证书;用3.2检验证书代替原来的3.1A、3.1C证书和3.2检验报告。
  对国内的材料生产商而言,要取得签发3.1检验证书的资格,最简便的方式是接受由欧盟的检验机构执行的符合PED认证。即在审核确认其原有的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上,审查其执行材料标准的有关文件,抽查实物,对合格者颁发材料生产商产品符合PED证书。
  截至2006年6月,我公司已对包括宜兴市精密钢管厂、湖州久立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无锡力丰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上海群力铸造厂在内的10余家材料(包括铸锻件)生产商执行了符合PED认证。
  五、关于无损检测(NDT)人员资格认可:
  PED基本安全要求规定,承压设备永久性连接的无损检测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执行。
  对Ⅲ类或Ⅳ类承压设备,其NDT人员必须由欧盟认可的第三方机构(Recognized third - party organization)批准。
  至于NDT人员资格评定的标准,可以使用欧洲标准EN473,也允许使用美国无损检测学会的SNT-TC-IA标准。
  在执行评定时,一般并不对企业NDT人员重新进行考试(是否需要重考由第三方机构的审核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而是重点审查企业按标准制定的NDT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在此基础上现场审核上述文件的实际执行情况与见证材料。合格者,将由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颁发该制造商所有合格NDT人员的批准证书。
  为方便企业,法国国际检验局与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英国无损检测学会(British Institute of Non - Destructive Testing,简称BINDT)合作,自日起由BV中国的Ⅲ级NDT人员代表BINDT执行企业NDT人员资格认可,合格者由BINDT颁发批准证书。
  六、关于低于Ⅰ类(即指令第3章第3节)的承压设备:
  PED的管辖范围是最高许用压力PS大于0.5巴的承压设备,但其危险性分类除最高许用压力外,还取决于设备的类型、流体的性质、容积或公称直径等多种参数。在指令规定的9个危险性分类图表中,都有属于低于Ⅰ类(即指令第3章第3节)范围的承压设备。一些制造企业在承接项目时也遇到了此类问题。
  例如:图表4中介质为第2组非危险性流体、在最高许用温度下蒸汽压不超过0.5巴的液体,其容积V&10升、PS&1000巴或PS&1000巴、PS&V&10000巴升或PS&10巴的压力容器,就属于低于Ⅰ类的承压设备。
  按指令第3章第3节的规定,为确保安全,低于Ⅰ类的承压设备或组合件必须按成员国安全可靠的工程惯例(Sound Engineering Practice)设计和制造,必须附有充分的使用说明书和制造商识别标志。这种承压设备不得带有CE标志。
  这类设备不需要遵循基本安全要求和符合性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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