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关系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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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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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论宪法价值关系的要素
【英文标题】 Elements of Constitutional Value Relations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3【页码】 8
【全文】【】 &&&&   
  作为法律价值的组成部分或特殊表现的价值,就是蕴含着主体价值需要(或价值预期)的在与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对主体发生的效应。这里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作为人的价值需要的对象化产物,本身蕴含着应然价值;另一方面,反过来对主体发生效应,以促使应然价值转化为实然价值。价值是在价值关系中形成并表现出来的。价值关系就是主体为创造和实现价值而与客体发生的关系。价值关系是揭示价值的一把钥匙,而要弄清价值关系,首先就要对价值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中介进行科学的分析。
  主体――主体性:价值关系要素之一
  价值关系的主体,就是参加价值关系,创造、实现、接受价值的人及其群体、集合体。人类共同体经历了从氏族公社到国家、再从非民主宪政国家到民主宪政国家的发展过程。只有在民主宪政国家,才有真正的,才有价值关系及其主体。价值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社会(如政党、工会、宗教团体等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和政府(广义的政府,指国家政权组织,即国家机构),我们分别将其称为个体性主体、群体性主体和集合性主体。
  公民、社会和政府之所以成为价值关系的主体,一方面因为三者都是关系(宪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是国家宪政实践关系的终极主体和宪政体制能动的历史载体。政府是公民依照选举或决定的,政府持有并执行的各种公共权力也是享有主权的人民通过和法律赋予的。政府作为一种公法法人,执行公共管理职能,直接成为关系的当事者。社会组织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关系。作为政治性组织的政党的合法存在与活动,是现代国家政冶生活的必要的宪政中介和组织维系的机制,是现代立宪政体得以正常运作的必要因素。其他准政治性社团组织(如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也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参加关系。正因为公民、社会和政府是关系的主体,当然也就是价值关系的主体。因为它们在参与关系的同时也参与了价值关系,是价值的追寻者、创造者、实现者和接受者。价值关系还有一些非基本主体,如我国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也就是说,外国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我国价值关系的主体。
  另一方面,三者在创造、实现价值的过程中都表现其主体性。主体性是价值关系主体在与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性,或者说是主体在主体客体化过程中的本质表现。主体性包括三个环节:主体的利益――需要结构一主体的认知――价值图式一主体的情感――意志结构。
  先看主体的利益――需要结构。主体的利益,就是对主体的良性效应。利益是一个包括多层次多方面的系统。在各种利益中,有利于主体生存、发展、完善是最根本的利益。爱尔维修认为,利益能赋予人们快乐或消除人的痛苦的一切。霍尔巴赫把利益确定为“人的行动的唯一动力”。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人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密切相关,“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1]。对利益的追求,成为推动人们活动的动因。价值关系主体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是对主体的利益的作用,主体利益特别是主体的根本利益是衡量价值的根本内在尺度。而需要是人们在利益匮乏的情况下,对利益的需求和仰赖。主体的需要有许多方面、层次,构成了一个需要体系。“我们的前要和享受具有社会性质”,是“以社会的尺度”去衡量的[2]。需要或宪政需要是人的高级阶段的需要。这种需要经历了由内在(观念性)向外在(对象化)、由群体需要到社会共同需要的过程,最后发展成为国家需要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优势需要”。这种“优势需要”是价值关系主体追求、创造价值的内在动力和出发点。这种“优势需要”与对客观条件的分析相结合转化为动机和目的,进而决定主体的价值取向。公民基于权利的需要要求有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基于权力的需要要求有维护社会权力的,政府基于国家权力的需要要求有赋予、保证国家权力的。符合主体利益、满足主体需要的,便被主体视为具有内在应然价值。
  其次看主体的认知――价值图式。这就是价值主体所具有的认知结构与价值观念结构的统一。主体的认知结构影响到主体能否把握客体规律,认识、利用客体属性、功能,影响到客体作用的发挥。能力是知识的凝结和升华,是胜利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需的并直接影响活动效率的个性心理特征。具有不同认知结构的主体对价值的认识是有区别的。与认知结构密切联系着的价值观念结构包括:什么才是有价值的,什么不是有价值的;功利、自由、真、善、美中有哪一项或哪几项;哪个项是最重要的,处于优势地位。这三个方面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主体不同的价值观念结构。具有不同价值观念结构的主体,对价值的体悟也是不同的。
  再次看主体的情感――意志结构。一个人直接面临的现象常常与自己业已形成的或宪政观念之间发生关系,他对这种关系的切身体验或反映就是情感,引起这种切身体验的心理过程就是情感过程。有价值的现象会引起主体兴奋、愉悦等肯定性情感,无价值的现象会引起主体冷漠、厌恶等否定性情感。不管是激情、心境、热情,还是正义感、自由感、理智感、美感都是情感的具体表现形式。意志是人自觉地调节行动去克服困难以实现预定民主宪政目的的活动的心理过程。意志是和人的认识、情感密不可分的。认识协助意志确定目的,制定计划,采取克服困难的合理办法,情感则是意志的动力。主体的情感、意志对价值有不可忽视的影响。马克思说:“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3]列宁指出:“没有‘人的情感’,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4]。“人离开动物愈远,他们对自然界的作用就愈带有经过思考的、有计划的、向着一定的和事先知道的目标前进的特征”。[5]主体在与相互作用的同时,主体的情感、意志必将发生作用。的制定、变迁、实现总是伴随有情感的,总是与人的自由激情、政治心境、民主热情、正义感的高度和广度密切相关的。的存在和发展本来就是各种政治力量意志较量的结果。可以说,主体的主体性对价值的发生和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可以看出,价值关系主体的主体性是一个由多因子构成的有机整体。以利益为根本基础的需要,是主体性的重心和关键,它最集中、最全面地体现了主体性,直接决定了其他主体性因子。而意志则是主体性在对象化之前的最终环节或最表层而,它既是主体性对象化前后联系的“纽带”,也是实现前后联系的“桥梁”。可以说,需要和意志是两个最重要的主体性因子。其他主体性因子都是为这两者服务的、我们探讨主体的主体性对价值发生和实现的作用,首先要抓住需要、意志这两个主体性因子。
  客体――客体性:价值关系因素之二
  价值关系客体,就是价值关系的另一极,即与主体发生相互作用并对主体发生效应的对象,也就是指。问题在于对作为价值关系客体的如何进行界定。在宪法学界,学者们对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从形式的角度理解,认为就是典,如中国就是指《》。另一种观点从实质和形式相结合的角度理解,认为是宪法规范的总和,而不管宪法规范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也不管宪法规范是在典中还是在其他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件中,这是一种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包括三个层面,即观念形态的、规范形态的和现实形态的,或曰宪政的理论形态包括理想状态、规范状态和现实状态。在我们看来,要作为价值关系客体的是什么的问题,就必须要确定价值关系客体的标准或尺度。我们认为,这个标准或尺度是而且只能是主体的对象性存在。依据这个标准或尺度,作为价值关系客体的不包括观念形态的,因为观念形态的(实际上是心理、观念、理论、的学理解释等)是内在于人脑中的,尚未外化为对象性存在,不具有对象性存在的品格;价值关系客体只能是规范性和实践性的统一。
  规范性包括文本和惯例。文本是指典(含它的修正案)、性法律文件、解释和判例等。典(含它的修正案)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因为典并没有囊括所有的宪法规范,如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两党轮流执政制度等在美国典中就没作规定。性法律文件是指除典以外的有关涉及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即使单一文件成文国家,也存在有性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各种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议会两院的内部规则等。在复式文件成文国家则存在较多的性法律之件,性法律文件占更重要的地位。如现行的安道尔就是由《关于修改(安道尔国民法)的法令》等四个文件组成的。这里说的解释,包括有权机关对的解释和实行违宪审查制度国家的判例。许多国家的都规定了解释的机关,如我国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1952年通过、1972年补充与修改的波兰规定国务委员会“对于法律提供全国必须遵守的解释”等。对的解释主要是为了阐释的歧义,弥补的缺漏,更重要的是使通应形势的发展。判例,是指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纠纷依据的具有效力的前例判决。如在美国,最高法院一旦在某一案件中宣布有关法律违犯,这个判决作为一个前例对所有法院就都有约束,被宣布为违宪的法律就不能再执行了。目前许多国家――不管是成文国家,还是不成文国家,只要它属于普通法法系――判例在宪政活动中都起着重要作用。与文本相对而言的惯例,是指不具有成文法的形式,在国家的实际生活中被公认并且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一些宽法制度。它在不成文国家里大量存在,如在英国,英王统率武装部队、宣战和媾和、召集和解散议会等,内阁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内阁只对众议院负责等。成文国家也存在惯例,如挪威何年的预算案由议会两院合为一院表决,瑞士以才德为标准选择联邦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到老等。惯例越来越多,作用越来越大,已成为成文国家和不成文国家的共同趋向,以至于有的学者认为成文与不成文“这种分类很不清楚,精细去看,等于没有分类”。[6]
  与规范性一样,实践性也是价值关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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