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老区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用途是不是扶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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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转移支付资金推动我州扶贫事业的发展
08:22:43&&来源:视频:延边电视台 文:延边日报&&已经有人阅读 && 人评论
州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积极争取国家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动协助党委、政府用好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推动老区扶贫事业健康发展。2001年,国家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增设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主要用于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1979年,我州所辖8个县(市)划为第一类革命老区,但始终未享受到此项转移支付政策。去年以来,州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把争取延边享受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作为重要工作,在州委、州政府领导的支持下,经多方努力,国家财政部近日正式将我州8个县(市)全部列入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范围,并为我州拨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3600万元。为协助党委、政府用好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州老促会于6月16日在汪清召开木耳产业发展座谈会。会议对汪清县委、县政府近年来将扶贫开发与黑木耳产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实施建设木耳大县工程,推动贫困农民减负、林区职工增收给予充分肯定。并对今后汪清木耳产业发展提出四点要求即认真学习,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履职尽责;积极探索,合力推进;加大投入,助推发展。严格按照《吉林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资金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两个方面,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木耳产业的发展上来,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助推产业发展的合力,使汪清木耳产业做强做大,尽快使老区人民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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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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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 &Copyright&延边广播电影电视局 延边信息港潍坊市获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980万元
10:53:00&&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
[提要]&&为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日前,省财政厅下达我市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980万元,包括临朐治源镇石河大桥、老崖崮大桥修建工程279万元,柳山镇柳山初中改造建设251万元,安丘市儒林-辉渠公路工程等450万元。
  人民网潍坊10月13日电 为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今年以来,潍坊市财政局认真研究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日前,省财政厅下达我市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980万元,包括临朐治源镇石河大桥、老崖崮大桥修建工程279万元,柳山镇柳山初中改造建设251万元,安丘市儒林-辉渠公路工程等450万元。争取到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将进一步提升临朐、安丘两个困难县村级道路水平,市级将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杨德强 刘立犇)
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 &&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 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建设监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1、监督检查对象
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并经审批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建设项目。
本制度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事务,由中央财政安排和省、市县级配套的补助资金。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和乡村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
2、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申请程序,项目库建设情况,项目计划审批、备案、变更程序,年度项目计划执行落实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及项目计划实施进度等。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在次年第二季度组织联合检查组对资金项目进行终期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4、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对项目备案进行核实,中期对项目计划执行落实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期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
5、监督检查措施
省财政部门和省扶贫部门应当对资金使用规范、项目管理效益好的市县,相应加大支持力度;对于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混乱的市县,相应扣减其项目资金。
对于上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绩效得分低于75分(含75分)且排名后3位的市县,扣减当年增量补助资金,并将扣减资金奖励给得分高于85分(含85分)且排名前6位的市县。
奖励资金的分配按照绩效得分高于85分(含85分)且排名前6位的市县各自绩效得分情况确定。
省财政、扶贫部门对上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纪违规的市县,应当根据违纪违规情况,相应扣减本年度有关市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存量补助资金,对于扣减的存量补助资金的分配,参照上述奖励资金方法分配。
  6、监督检查处理
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有偿使用,不得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不得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的开支。
(一)凡违反以上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扣减下年度等额违规资金,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二)凡在项目申报、审批、实施、检查、验收或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虚假询价、人为抬高底价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11&&&&Email:hizw@
技术维护: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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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山西、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4.专款专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中央、省、县分级管理。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授权行使有关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审核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目规划;统筹管理本地区项目库;审核并批准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目规划;申报年度项目;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复,建立本地区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分配
  第八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九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做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  第十条 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分配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并考虑对各地区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下达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革命老区范围,以审定批准的革命老区县上报项目的投资额为基础,同时考虑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补助的革命老区县不得少于财政部核定的补助个数,县均补助额不得少于中央财政县均补助额的一半。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可以根据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需要,在本级政府年度预算中按照中央补助额的2%~5%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省级和县级财政部门委托或聘请有关单位和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开支。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革命老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专门事务。  1.革命遗址保护;  2.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  3.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  4.老红军、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  (二)公益事业。  1.村容村貌及环境整治;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及设备更新;  3.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及设备更新;  4.农村文化站所建设及设备更新;  5.农村敬老院建设及设备更新。  (三)基础设施建设。  1.人畜安全饮水设施建设及维护;  2.群众安居工程;  3.乡村道路建设及维护。  第十五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五章 三年项目规划
  第十六条 三年项目规划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符合革命老区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革命老区人民的愿望和需求。  第十七条 三年项目规划的内容包括总体目标、实施计划及步骤、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预期效果分析及监督检查措施等。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项目规划,编制省级三年项目规划,并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定的省级三年项目规划是省级财政部门批复县级财政部门三年项目规划的依据。  第十九条 三年项目规划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二十条 财政部统一制定项目申报书文本范本及指南。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项目单位填制项目申报书,经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项目申报书于每年2月底前一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三年项目规划,审定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具体申报项目,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定意见及项目申报书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认为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于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批复县级财政部门,同时拨付资金。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和下达的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变更结果及时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付资金,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报账制管理或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建立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利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统一设立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标志的具体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 条财政部负责组织对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完工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日常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和检查报告,于次年六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革命老区所在的省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05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的通知》(财预[号)中的附件2《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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