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失联武大学子死亡,公章确在与公司无关的人手里

  具有令人尊敬的人格魅力
  没有人喜欢在一个道德品质存在问题的人手下干活,要成为优秀的管理者,必然不能去做违背道德准则的事。暗地里搞你一下,整他一下,这样的人也许能获得一时的成功,但他绝不是一个优秀的管理者,而且说不定有一天会被别人抛弃。
  掌握管理学理论
  具有管理学理论指导的管理者,才可能是一个正规兵,完全凭过去的经验、道听途说获取管理方法的管理者只能说是一个土八路。有时候,土八路也能打胜仗,但不具有可复制性。科学的管理方法将指导管理者选择使用合适的管理工具、管理手段应对变幻莫测的现实世界。
  具有创新的管理思路
  优秀的管理者必须要有创新的管理思路,绝对不能人云亦云,仅仅做好手头的工作并不需要太多的管理思路,但如果要带领团队去获得更新的成果、创造新的价值则必须要有创新的管理思路,能想常人所不能想,能不断地有新的思维火花出现。
  强大的人际协调能力
  一个优秀的管理者,必须要有强大的人际协调能力,能向上要资源,向下要成果。一个管理者掌握了管理学理论,有了管理思路,还需要能将自己的思想巧妙地表达出去,能让上级认同你的思路,能让下属执行你的指令。
  善于自我包装
  优秀的管理者还要善于进行自我包装,通过个人外表形象的包装,树立管理者职业化的形象,通过演讲、著作等内在思想的表达,树立管理者管理内涵的形象。
  善于激励下属和自我激励
  在国内的企业中做管理者,至少需要有一技之长,技术出身的人不要完全抛弃技术,销售出身的还要能对销售保持兴趣,失去了一技之长的管理者,可能会虎落平阳被人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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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确定借款人是公司还是个人
(2013年8月19日)
&[案情]邱某于
2009年11月19日通过银行转款40万元给冯某,冯某收到款后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到邱某40万元,借期45天。借款人:冯某”。冯某同时在落款处除了注明借款日期外,还加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建筑公司印章。邱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甲法院起诉冯某返还该笔借款。此外,邱某于2009年9月10日另转款30万元给冯某,邱某曾于2010年3月10日向乙法院起诉某建筑公司返还该笔借款,乙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某建筑公司承担该30万元借款的清偿责任。
&[分歧]冯某是否应返还邱某借款40万元,关键在于认定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冯某还是某建筑公司?
&邱某认为冯某为本案借款的借款人。其转款给冯某,冯某出具借条予以确认。虽某建筑公司在借条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但在“借款人”处由冯某本人签名,并不是某建筑公司。其在乙法院起诉请求某建筑公司返还借款30万元,是因为该公司确认了该笔借款债务,与本案借款的借款人并不相同。
&冯某认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建筑公司才是本案借款的借款人。本案借款与另一笔30万元借款一样,都是其为某建筑公司经营需要在短时间内向邱某所借,应属公司债务。
&[意见]在审判实务中,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名后加盖公司印章,往往不容易分辨出借款人到底是公司还是其个人。换言之,法官仅凭借条分不清楚到底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向他人借款,还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当事人对借款人是公司法人还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发生争议的,法官应当综合借条上借款人的记载、公司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等作出文义解释,结合当事人的亲疏关系、还款情况、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等因素,准确地认定借款人。笔者以为,本案的借款人应确定为某建筑公司。理由有三点:
&首先,从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看,冯某个人向邱某借款,出具借条时一般由冯某个人签名,不再加盖某建筑公司印章。反之,某建筑公司向邱某借款,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冯某出具借条时一般注明借款人为某建筑公司,并加盖某建筑公司的印章,不要求冯某个人签名。不过,在商务活动中,冯某作为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某建筑公司向他人借款时,在出具的借条上除加盖公司印章外,出借人往往要求冯某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或加盖个人私章。在本案中,如果冯某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名的同时注明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或表明借款人为某建筑公司,日后也就不会为本案借款人的确定发生争议。
&其次,相较两笔借款的转款方式,邱某在3个月内分别将30万元、40万元转入冯某个人帐户,并且以某建筑公司、冯某为借款人分别提起诉讼。邱某与冯某之间的两笔转款行为,转款人和收款人均相同,但前一笔转款被生效判决认定某建筑公司为借款人。后一笔转款的借款人确定为某建筑公司,其盖然性高于冯某为借款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
&再次,从某建筑公司对邱某在乙法院起诉其偿还30万元借款的态度看,虽邱某将30万元转入冯某个人帐户,但某建筑公司事后追认该笔款项属于冯某代表公司的收款行为,即确认公司向邱某的借款行为。同理可推,某建筑公司也会确认本案40万元系冯某代表公司收到邱某借款的履职行为。除非某建筑公司向法官出示声明表态主张该笔转款系冯某个人借款,才可推翻这一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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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多吃这个菜 腰上赘肉全无
Copyright & 2007 桂林市平山小学桂ICP备号|肇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源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肇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源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   16:01:02 访问量:942
&源政办发〔2015〕32号
肇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肇源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
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肇源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29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肇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5年7月30日
肇源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
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解决我县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工业、商贸、农牧)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与政府有合作关系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助保金是指由&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机构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在本办法实施初期向助保金池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微企业池&是指由企业申请,肇源县政府助保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组成。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政府签订了重点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使用协议,向&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二章 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县助保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助保金贷款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助保金贷款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金的使用与管理;
(三)负责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金贷款;
(四)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金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格。
第八条 助保金池资金由助保金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由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助保金贷款的增信和代偿。政府先期风险补偿资金为500万元,信贷业务合作总量依据助保金池内实际到位的政府风险补偿金进行核定,第一年不超过10倍,第二年及以后不超过15倍。企业助保金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每笔贷款原则上缴纳比例为:按不低贷款合同金额5%的比例缴纳;助保金一次性缴纳,该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扩大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规模。
第九条 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由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助保金仅用于助保金贷款的代偿。当合作银行与助保金管理机构业务合作终止且&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企业,具体返还规则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制定,当&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合作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向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经县助保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用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县财政安排,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对于助保贷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贷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经县助保金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政府和银行按约定比例分摊,政府风险补偿金就不足部分按不低于90%的比例代偿,代偿范围覆盖&小微企业池&中所有&助保贷&业务逾期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范围为合作银行向&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一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后,合作银行会同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和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助保金所发生的损失。
第三章 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
(二)所借款项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合作银行认可的不低于贷款额度40%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的,抵(质)押物应为借款人自有;
  (五)合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准入条件:
  (一)授信主体为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重点小微企业池》名录中客户;
(二)客户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意采用助保金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
(三)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可作为提供不同比例担保额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助保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签订《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助保金贷款申请,经合作银行与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与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共同确定《重点小微企业池》名录。
&&&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从《重点小微企业池》名录中筛选助保金贷款客户,受理客户申请,开展客户调查、进行评级授信以及贷款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工作应遵照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由合作银行独立决策实施。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根据审批结论,向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助保金贷款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并由贷款企业向县助金贷管理办公室出具《助保金贷款承诺书》,经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合作银行方可通知企业按规定向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账户缴纳助保金。
  第十八条 在企业将助保金足额缴纳至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账户并经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查验后,合作银行方可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落实贷款条件后向企业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以及贷款发放后,应在3个工作日函告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未经贷款企业向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出具《助保金贷款承诺书》和未经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出具《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而发生的贷款风险,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不得给予风险补偿。
第五章 助保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二十条 单个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
第二十一条 助保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二条 助保金贷款的利率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贷款利率上浮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20%。
第二十三条 助保金贷款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循环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预警机制。助保金贷款业务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按合作银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助保金贷款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助保金贷款企业出现改变助保金贷款用途、经营管理不善、恶意逃废债务倾向等违反助保金使用管理规定时,要提前收回助保金贷款,及时化解风险,对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行为,由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责令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对欠款不还的,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助保金贷款承诺书》和有关规定,依法采取冻结资产、资产变现、重组等方式,保证政府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要对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上报助保金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肇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肇源县助保金管理委员会领导组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肇源县助保金管理委员会领导组织
主& &&任:冯忠宏
副 主 任:谢景深& 宋俊丰& 张庆国
成员单位:财政局& 工信局& 中小企业局& 农业局& 金融办& 建设银行
县助保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金融办主任李怀年兼任,负责助保金贷款日常工作。
主办:肇源县人民政府 承办:肇源县电子政务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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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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