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公司支付老公司转让费怎么做账90万怎样做凭

第三方支付将洗牌 一公司欲4000万转让新获牌照
第三方支付将洗牌 一公司欲4000万转让新获牌照
日 11:10:08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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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无疑是当前最热门的金融话题之一,尽管无数后来者前赴后继想挤入赛场,但是可能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个行业其实处处充满着残酷的竞争。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金马甲网站获悉,一家今年初刚刚获得互联网支付牌照的企业欲转让其100%股权,且报价只有4000万元。
窥一斑而见全豹,截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共发放25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互联网支付牌照有90家左右。据易观智库EnfoDesk《2013年二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前七家(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网上支付、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支付、环迅支付)市场份额占比97.3%。其他80多家市场份额共计仅2.7%。由此可见,即便是在如日中天的新兴行业中,食不果腹者仍然不少,变卖身家者更是不乏其人。
多位第三方支付从业及研究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虽然没有迹象表明央行会收紧第三方支付牌照发放力度,但行业集中性正在加强,加之许多企业申请到牌照后,并未实际开展业务,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获得牌照的支付企业转让股权,甚至不乏依靠转让牌照获利的企业。
行业洗牌期正在临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金马甲网站上看到,该挂牌项目未透露具体单位名称,仅标识“某支付牌照公司100%股权转让”,注册资金为1亿元,获得牌照时间为2013年1月。
据金马甲网站介绍,上述项目的核心资源为:硬件服务器12台,成熟运营的互联网支付系统1套,拥有熟悉互联网支付领域的核心员工12名。公司的每月基础交易量“约2亿元”。该项目的转让价格为4000万元,转让有效期截止今年12月5日。
据了解,自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5月首发第三方支付牌照,迄今已有250家机构获颁支付业务许可证,而从央行官员的公开言论看,央行还将继续发放。
今年6月29日,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周金黄在陆家嘴论坛上表示,预计今年年内获得支付牌照的公司将达到260家左右。
日,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出席第十二届中国互联网大会指出,互联网支付企业的支付总量大体是6万亿元人民币,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真正的互联网支付企业大概是100家,可能最近还有一批牌照要发出来。
一边是互联网支付牌照不再稀缺,另一边大多数支付企业市场份额极低。
据易观智库EnfoDesk《2013年二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2013年二季度,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3409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7.1%,与2013年一季度相比有明显增长。
与2012年数据相比,行业集中度再次增强,行业洗牌期正在临近。
今年二季度,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网上支付分别以46.3%、20.0%和13.1%占据市场前三位,共计占据79.5%的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前7位的企业(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网上支付、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支付、环迅支付)市场份额占比97.3%。
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2年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网上支付分别占49.2%、20.0%、9.3%,前三位共计占据市场78.5%份额。
“互联网支付竞争激烈,价格战对于后进入者和创新能力不强的企业,利润空间极小,大多数企业做成盈利都较为困难,因此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有转让的意愿。”易观国际分析师张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
规模掣肘小企业发展
“支付行业是一个微利行业,企业需要有足够的规模才能够发展。”来自某家排名前列的互联网支付企业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小规模的互联网支付企业发展很难,只有足够大的规模才能摊薄成本。”
截至目前,在国内互联网公司中,腾讯、百度、阿里巴巴、新浪、网易、盛大六家企业都推出了自己的支付工具。这些企业携创新利器占尽支付先机,不惜以价格战拓展市场,争取更大市场规模。而对于其他互联网支付企业来说,一方面,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难以做大规模,而另一面,做不大规模又难以降低成本。
今年6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预计到2015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将接近14万亿元人民币。
“众多互联网支付公司正面临恶性循环,互联网支付竞争激烈,价格战对于后进入者和创新能力不强的企业,利润空间极小。”张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随着政策环境的逐步规范,第三方支付市场呈现出运营主体企业多元化、支付形式多样化、支付领域纵深化发展,而竞争主体极有可能只是排名靠前的企业。
支付市场正逐步走向成熟,无论是作为传统市场龙头的银联,还是占据互联网支付半壁江山的支付宝,都在加快整合线上线下资源。上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虽然第三方支付领域或能容纳更多企业,但大融合将为整个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带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加丰富的创新机会,促进支付行业差异化竞争格局的形成。( 记者 胡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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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转让后,员工去新公司从事原来工作,老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劳动合同补偿金
2005年我公司中标并招收20名员工从事电信设备的维护。2014年,我公司投标失败,被取消该业务。我公司的20名员工均被新中标公司接收,并都从事原来工作。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原来20名员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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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付国外技术转让费帐务及税务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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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以下问题,请各位视野好友帮忙能予以解答,谢谢!
& &我公司是 深圳一家内资贸易公司,现入股一家新公司,12月才能注册下来,现在要付笔新公司的技术转让费给国外。
问: 1.可不可以先帮忙付汇?(银行说要提供合同及卖方提供的INVOICE就可以,但大笔金额外汇局会审核)。 付汇时签三方协议-代付协议,可行不?
2.有没有什么税务及法律问题?(国税局说增值税可以减免税备案,但要提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所得税看税收协定(对方是韩企),或是定额,一般是10%代交。 对方不会付这笔款,这些税费还是得由新公司承担, 这其中的税务如何处理才最好呢? 如果我们不去国税备案代交税,会有哪个部门查吗?有税收法律风险吗?
3. 作帐的话就算是借款还是股东代垫付款?国内做帐可以做代垫付款吗?
以上谢谢~~
根据楼主的情况,本人认为风险还是比较大的。首先境外单位是否提供了真实发生的具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的劳务?是否签订了详细的技术转让费的合同或者协议?新公司是否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
具体要满足2015年16号公告的要求。 不满足的话,税务要特别纳税调整!还有就是接受劳务的公司要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缴纳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及附征税。&&对外付汇时,必须要完税才可以。
技术转让费是含税?还是不含税?会影响计算结果。最好把这些都搞懂,再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
  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三、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五、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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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如丙公司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则甲丙间的合同有效B. 如丙公司为善意,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C. 如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 不论丙公司取得该技术秘密权时是否为善意,该技术转让合同均无效
正确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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